马克思主义与“以人为本”:对人本研究中几个问题的回答_人本主义论文

马克思主义与“以人为本”:对人本研究中几个问题的回答_人本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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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以来,“以人为本”的提法受到广泛关注。我想对其中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以人为本”的思想是否就是人本主义?

有的同志对探讨“以人为本”的来源和演变颇感兴趣。这当然是一个问题,研究这个问题对于正确理解和评价以人为本是有意义的,但更重要的是今天人们使用这个提法时如何理解。根据今天人们的用法,我认为以人为本指的是人们处理和解决一个问题时的态度、方式、方法,即指人们抱着以人为根本的态度、方式、方法来处理问题,而所谓根本就是最后的根据或最高的出发点与最后的落脚点。例如我们抱着以人为本的态度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来追求天人关系的和谐,也就是以人的根本利益为最后依归,以是否符合人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为最高准则。如此理解,“以人为本”与人本主义是一致的。

这不是说以人为本与人本主义毫无区别。以人为本是一种态度、方式、方法,而人本主义是一种观点、看法、理论,但这种区别只是形式上的区别,其内容则是一致的,以人为本的态度正是人本主义观点的应用,人本主义是以人为本的根据。换句话说,以人为本正确与否取决于人本主义正确与否。那么,人本主义是否正确呢?这就涉及上世纪80年代那场关于人道主义的争论,人本主义、人道主义、人文主义是Humanism在不同场合的汉译,其共同点都是承认人是根本,人道即人的本质,人文即人的精神、人的精华。据我所知,那场争论20年过去了,理论界至今未达成共识,但要回避也不可取,以人为本态度的提出促使人们再一次思考那场争论。

能不能说“以人为本”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理念?

那场争论探讨的问题正是人道主义(人本主义)在马克思主义中的地位问题,或者说人道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问题。最近我曾发表过一篇短文(《马克思主义与人道主义》,载2003年12月15日《北京日报》)专门谈这个问题。我同意这样的观点:“对人道主义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全盘肯定,而应有分析地具体对待。马克思主义包括人道主义,但不等于或归结为人道主义。”以人为本在马克思主义中的地位与人道主义在马克思主义中的地位应该说是一致的。因此,那种认为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的观点,在我看来,就有点过份了。“人”是相对于“物”而言的,以人为本不同于以物为本。除此之外,“人”还可以相对于“社会”而言,以人为本就不同于以社会为本。前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是人本主义的,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是科学的社会主义,它把人类社会看成是客观存在,具有自己的客观规律,反对把社会发展归结为人的思想观念的发展。换句话说,它是以社会为本。大家知道,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是社会的基本成分。人与社会不可分割,没有人就没有社会,而由于社会性是人的必要属性,没有社会也就没有人。人与社会是相互依存的。在阶级社会里,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不一定一致;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但人与社会毕竟有别,人是一个一个的人,社会是一个由人构成的有机整体,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也只能做到基本一致,不可能做到完全一致,在不一致时,就有一个以人为本还是以社会为本的问题,即把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摆到前面的问题。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当然是把社会利益、国家民族的利益摆到第一位,而不是把个人利益摆到第一位。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是社会本位主义而决不是个人本位主义或人本主义,以人为本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

不仅如此,马克思主义的最根本的思想是其世界观,即辩证的唯物主义,它是指导共产党人和人民群众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最根本的思想方法,显然不能以人本主义来取代辩证唯物主义的位置而成为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总之,人本主义或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极其重要的基本观点之一,但它不是唯一的基本观点,也不是最高的基本观点,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是它的第一个理论前提,社会本位主义即历史唯物主义是它的第二个理论前提。

以人为本与以民为本或以人民为本是否是同一的?能否以以民为本来代替以人为本呢?

有一种观点认为以人为本,也就是以民为本,或以人民为本,两种提法是完全一致的。我认为从基本内容讲,两种提法确实是一致的,因为“民”是“人”的大多数,但“民”并不等同于“人”,不能以以民为本代替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比以民为本更宽泛。“民”的含义在历史上有变化。在古代,“民”是相对于“君”而言的,或者说是相对于统治者来说的,亦即被统治者。在今天,“民”是相对于领导者来说的,即民众、人民群众。“人民”作为敌人的对立者,则包括领导者。可见“民”、“人民”都不能包括所有的人。至于“人”,则是相对于“物”来说的,包括所有的人。与以人为本相反的原则是以物为本。以人为本最初本来是为了反对以物为本的管理原则提出来的。因此,以人为本的提法有其确切的含义,不能用别的提法笼统地加以取代。提出并肯定以人为本,同提出并肯定人道主义、人性、人权、人权的普遍性、人学等概念一样是理论上的重大突破。

马克思主义在其创立和发展的过程中,曾经批判和反对过抽象人道主义、抽象人性论、抽象人权论,这是完全正确的,因为这些观点是违反科学的,唯物史观正是在批判这些观点的基础上创立的。但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后来的发展中却出现了另外一种偏向,即全盘否定人道主义、人性、人权等观点和理论。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双百方针”恢复了,人道主义、人性、人权的合理性也才逐渐得到承认。今天,以人为本的原则也逐渐得到了人们的承认,这是顺理成章的。

“以人为本”如何运用于各种不同领域?

把“以人为本”运用于各个领域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指导,而不是把以人为本看成最高指导原则。马克思主义是我国当今一切社会生活和工作的最高指导思想,它是一个思想体系,其中当然包括以人为本,但以人为本的作用是有一定条件的,不能把马克思主义归结为人本主义,从而把以人为本看作最高原则。马克思主义中的人本主义已不是原来的抽象人本主义,而是经过马克思主义改造过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人本主义。

2、必须正确理解以人为本,不能把它理解为以个人为本,尤其不能理解为以我为本。以人为本中的人当然要落实到个人,离开了个人还有什么人?但人是相对于物来说的,不是相对于社会来说的,所以,这个“人”不是一个人,而是许多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全人类。如果把这个“人”理解为一个人,即我自己,那么,人本主义便成了个人本位主义,即个人中心主义或个人主义,从而与社会本位主义或社会中心主义对立起来了,甚至变成了自我中心主义或唯我主义。一个社会中,人人都是中心,每一个人不但不关照他人和社会,而且按照自己需要要求于社会,那就只能天下大乱了。

3、以人为本对人类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普遍有效,但其具体表现是各不相同的,因而它必须同各个领域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据我所知,以人为本作为企业管理原则在我国最初是由外资企业提出来的。其具体内容,第一是以企业的全体员工为本;其次是以服务对象为本;第三是以全人类为本。显然,这并不是外资企业的最高原则,它的最高原则是获取最大利润,以人为本实际上是一种手段。这表明以人为本原则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中有一定的局限性和虚伪性。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中,情况就不同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企业也要赚钱,赚钱也是越多越好,但赚钱的结果最终获利的仍是人民或社会。因此,公有制企业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比私有制企业真实彻底。当然,这也不是说,以人为本是公有制企业的最高指导原则,最高指导原则仍是马克思主义。

总之,《决定》把“以人为本”视作科学发展观的一个主要因素,贯穿于我国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这是具有深刻意义的,应该同各个部门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加以具体地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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