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冰洋公海渔业管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_王梦森 崔佳璐 娄兰 杨檬

北冰洋公海渔业管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_王梦森 崔佳璐 娄兰 杨檬

(哈尔滨工程大学)

基金: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北极公海渔业法律制度研究(项目代码:GK0000020008782)

摘要:全球气候变暖现象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在北冰洋公海海域,每年因气候变暖而消失的海冰面积却成倍速的逐年增加。2016年夏季北冰洋海域海冰面积为1025万平方公里,而每年海冰消失的面积却几乎相当于一个印度,这个现象是非常可怕的,有专家称,几十年后,北冰洋海域将出现“无冰之夏”的现象,那么也意味着北冰洋公海渔业资源迎来不可预估的变化,届时由于利益的驱使,有很大的可能会有各国的捕捞船只蜂拥而至,齐聚北冰洋公海海域开展大规模的商业捕捞。北冰洋公海渔业如果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予以管理和养护,那么由于过度开发造成的渔业资源枯竭现象是必然会出现的。目前北冰洋公海渔业法律规范现状就是呈现碎片化分布,但无有效运行的渔业法律规范,都存在其自身的缺陷,无法承担北冰洋公海渔业养护和管理的重担。只有将中国积极参与构建北冰洋公海渔业法律制度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相结合进行探讨,得出 “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下北冰洋公海渔业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北冰洋公海渔业事务离不开中国的参与,需要中国贡献中国方案、中国智慧,致力于解决北冰洋公海渔业事务。

关键词:北冰洋公海;渔业法律制度;人类命运共同体

气候变化的影响无处不在,当然北冰洋也不例外。北冰洋海冰融化加剧,北冰洋公海渔业资源增加,但北冰洋公海渔业管理法律制度不健全。在2017年12月,北极沿岸五国与全球主要捕鱼国共37国达成协议《防止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渔业协定》,同意至少在接下来的16年里禁止在北冰洋的公开海域进行商业捕捞,与此同时科学家会在这段时间里研究该协定对北极野生动植物的潜在影响。正如加拿大渔业部长多米尼克·乐博兰克所言,“这是人类第一次在一片公海的商业捕鱼开启之前就达成的如此大规模的关于该区域渔业问题的协议。”该协议是一项惊世骇俗的保护行动,体现了对北冰洋公海海域渔业资源养护以“预防为主”,而不是走先捕捞后养护的老路。但其保护期限也仅限于16年而已,那么16年后的北冰洋公海渔业将何去何从?从37国协定可以侧面反映出北冰洋公海渔业管理法律规制的不健全,短暂性的保护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但长期性的保护离不开北冰洋公海渔业管理法律制度构建。因而,构建北冰洋公海渔业管理法律制度变得刻不容缓。

基于北极复杂的地理与政治大环境,北冰洋公海渔业管理显现出极其复杂的局面,总体而言该区域渔业管理长期处于支离破碎的状态。具体而言,北极整体上生态环境极其恶劣并且复杂多样,使得北极沿岸各个国家捕鱼区内的渔业资源的发展的发展长短不一、参差不齐,并长期都处于动态变化中,不便于集中统一管理。此外,每个国家都有自己需要追求的国家利益,使得北冰洋公海渔业未来的一体化管理变得难上加难,虽然目前存在区域性渔业组织以及双/多边条约,但终究都是杯水车薪,在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力面前和巨大的国家利益面前,这些条约和区域性组织在目前阶段都未能奏效。而且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国家公约多数适用于北冰洋公海海域但不仅仅针对北冰洋公海海域。由此可见,构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北冰洋公海渔业法律规制体系。

目前而言,主要有三类法律规范适用于北冰洋公海渔业的管理及养护,分别是国际性公约、区域性渔业公约以及双边条约。国际性公约是由国际社会共同协商制定,属于全球性国际公约,适用范围广,当然国际性公约可以适用于北冰洋公海渔业问题,但只是可以适用,并无任何的针对性。如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最具代表性的国际性公约,同时也是最权威的国际渔业养护和管理的法律,在其中对于几乎绝大多数的海洋问题都作了规定,普遍适用于公海,维护国际海洋秩序,是一部综合统一的海洋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订是多国国家利益博弈的结果,这么广泛的一部国际性公约,优缺点非常的鲜明,优点就在于大而全,缺点就在于其内容太过于广泛而不够具体、缺乏实际操作性。

区域性渔业公约是指专门针对特定海域所制定的公约或协定,是专门针对特定区域所制定的公约或协定,建立安定、和谐的区域渔业秩序,在范围上此种公约、协定更具有针对性。如《中白令海狭鳕资源养护与管理公约》(简称《狭鳕公约》),该公约是中国、日本、美国、俄罗斯等国家在1994年签订、1995年生效的,其签订的目的就是为了养护和管理中白令海狭鳕,从时间上来看,对于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已经有了很长时间的经验积累了,同时通过区域性渔业公约的形式来予以规制也是有很多先例了,《狭鳕公约》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案例,从此公约中的适用以及公约规定来看,对以后北冰洋公海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虽然该公约是在狭鳕过度捕捞之后,进行的补救性养护,但从近30年来看,其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即使目前狭鳕的数量仍未达到公约规定的167万吨可以捕捞量,但对其的补救性养护成功还是非常显著的。虽然《狭鳕公约》的签订背景是在先过渡捕捞然后进而补救性养护,但是其对于中白令海域内狭鳕的养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分析其中原因有二,其一就是公约非常具有且有针对性,从公约名称即可看出,围绕特定海域的特定鱼种进行的养护和管理,从而展开的一系列详细条款内容;其二公约规定的内容十分详细具有可操作性,在公约中对于数量、捕捞主体、以及违约机制都规定非常详细,并且可操作性强,如公约规定的允许捕捞量、渔业资源分配、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计划和白令海各国观察员计划等。因此,区域性渔业公约是渔业规制中很重要的一种形式,但区域性渔业公约毕竟只对签订公约的国家有效,束缚力具有局限性,要想从范围上、根本上完全解决渔业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将范围和条约的可操作性、公信力上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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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极海域适用的法律规制,除了国际性公约、区域性渔业公约,还有双/多边条约这一重要的规范形式。在北极区域沿岸国长期以来都是以第一产业为国家的支柱性产业,而第一产业中渔业占绝大多数的比重,因而渔业对于大部分的北极沿岸国家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对于有限的北极渔业资源来说,沿岸国家的需要要远远大于资源的供给。这是一对天然的矛盾,那么资源有限的现状势必引来国家之间的竞争与冲突,为了解决产生的渔业冲突,国与国之间更多的就依靠双/多边条约的规范形式进行解决。其中典型的有挪威—苏联(俄罗斯)渔业事务合作协议、美国—苏联(俄罗斯)共同渔业关系协议等双边协议,还有《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简称《OSPAR》公约)、《东北大西洋渔业协定》等多边协议。

随着《中北冰洋协定》的签订,引发了国内外学者们思考该区域渔业资源该何去何从?目前,北冰洋公海海域并无统一完善的基本法规制。现有可适用于北冰洋公海渔业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鱼类种群协定》《生物多样性公约》《狭鳕公约》《防止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渔业协定》以及各国之间的双/多边渔业协定等。目前上述公约,整体上呈现出针对性不足、操作性差等缺点,并且法律规范多以分散化、碎片化存在,并且规范的可操作性、针对性、合法性都有待讨论。在北极区域由于缺乏统一的渔业管理法律制度,已造成了挪威海公海和巴伦支海公海捕捞泛滥的现象,更是导致了白令海公海狭鳕资源枯竭,这些惨痛的教训都证明了统一完善的渔业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迫在眉睫。在前文所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完全不符合作为北冰洋公海渔业资源保护基本法的要求。《生物多样性公约》则更多侧重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不只是针对渔业资源的养护和管理,且缺乏具体实质性的措施,落实到极其特殊的北冰洋公海海域更收效甚微。2017年底签订的《中北冰洋协定》参与主体具有广泛性,但规范本身仍然只是一些临时性禁捕条款和建立科研合作的规划,仍未有达成统一完善的渔业管理法律法律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主题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017年10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呼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最高领导人多次在不同场合呼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认为这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不仅仅需要中国贡献力量,更需要世界各国共同贡献积极的力量。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仅是新时代中国的重要外交方略,其中也反映了中国在逐步走向伟大复兴,走向现代化强国。随着国力的强盛,中国在国际社会需要话语权,在北极也同样,中国作为近北极国家,对于北极事务也应当秉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全球共呼吸、共命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积极参与北极事务的磋商与政策的制定,为北冰洋公海渔业法律制度的构建积极贡献中国智慧,最终实现共赢共享,营造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国际氛围。

北冰洋公海海域属于全人类,其“公共地”的属性说明中国也是北冰洋公海渔业的利益相关方,中国长期以来一直都是北极事务积极的参与者,因而在北冰洋公海渔业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上,也应当发挥积极的作用,贡献中国方案、中国智慧,承担大国的国际责任与此同时也应当维护我国在北冰洋公海渔业的国家利益。虽然在国际上有北极国家排斥中国的全面参与,但是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要求我国不可缺席北冰洋公海渔业秩序的构建,更不可缺席北冰洋公海事务的磋商,更不会使中国方案缺席北冰洋公海渔业事务,我国有权利也完全有能力参与到北冰洋公海渔业事务的磋商中。随着中国的综合国力的增强,以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号召,都要求我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而中国介入北极事务需要北冰洋公海渔业事务作为桥梁,北冰洋公海渔业事务作为弱政治事项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中国应当抓住和充分利用这一事项,积极维护我国在北极的合法海洋权益。中国在参与北冰洋公海渔业法律制度构建中需要重视一下几个方面:其一,承认北极沿岸国家在北冰洋公海海域的既有权利,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要求我国需要尊重北极国家在北极既有的主权权利,同时也要承认存在的能够适用于该海域相关规定仍旧适用,在承认北极国家在北极地区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积极主张自己在北冰洋公海海域的合法权利;其二,承认北极土著人利益,目前北极区域土著居民人口总数有将近200万人,人本主义是现代国际社会以及国际法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中国应当尊重原住居民的既有利益,尊重原住居民的既有风俗习惯;其三,将我国的公海利益明确化,目前北极国家对于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的权力主张影响了北冰洋公海的权力划定,北极沿海国家多数采取“先到先得”等手段对北极公海中的稀缺资源进行掠夺,北冰洋公海属于全人类,中国也是北冰洋渔业资源利益共享的一份子,有权积极推动北冰洋公海渔业的法律制度的构建,维护我国在北冰洋公海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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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梦森(1996-),男,河南郑州人,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党内法规;

崔佳璐,女,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本科生;

娄兰,女,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本科生;

杨檬,女,哈尔滨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本科生。

论文作者:王梦森 崔佳璐 娄兰 杨檬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0月4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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