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就业与租金”概念场词汇系统中词义的演变_中古汉语论文

中古“雇赁”概念场词汇系统的词义演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词义论文,中古论文,词汇论文,概念论文,系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中古“雇赁”概念场词汇使用频率统计

      “雇赁”活动是经贸活动中常见的现象之一,因而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雇赁”概念场。“雇赁”概念有两层涵义:一是指有偿地使用别人的劳动力,即雇佣义,相对于劳力的人则是出卖劳动力,即受雇义;一是指有偿地使用别人的物品,即租入义,相对于物主则是有偿地提供物品给别人使用,即出租义。我国古代雇赁活动涉及的对象主要包括劳动力、田地、房屋、店铺、交通运输工具、耕牛以及衣物、器用等杂物,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雇赁”活动的发展状况也有所不同,所以覆盖在这个概念场词汇系统的成员及使用情况也发生了相应的发展变化。

      汉语史一般将东汉到隋划归为中古汉语。本文以中古“雇赁”概念场词汇系统作为考察对象,选取《汉书》、《论衡》、《道行般若经》、《修行本起经》、《六度集经》、《生经》、《三国志》、《搜神记》、《摩诃僧祇律》、《世说新语》、《后汉书》、《出曜经》、《贤愚经》、《杂宝藏经》作为中古汉语的代表文献。根据所考察的文献,结合《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等辞书,我们可以确定中古汉语“雇赁”概念场词汇系统的成员主要有6个:“雇”、“庸/佣”①、“赁”、“僦”、“假”、“借”。文中从共时角度描写和分析这些词语在文献中的使用情况,适当补充同时期其他文献中的用例,揭示中古“雇赁”概念场词汇系统的基本面貌。

      通过文献考察发现,在中古时期的不同发展阶段,“雇赁”概念场词汇系统成员的使用情况不尽相同。(见表1、2、3)

      

      

      二 中古“雇赁”概念场词汇的考察与分析

      通过以上3个图表可以粗略看出:“雇赁”概念场词汇系统中6个成员在14部文献中的使用情况,下文我们将具体描写和分析这些成员在中古文献中的使用情况,追溯各个动词词义的来源和历史演变过程。

      “雇”用于“雇佣”和“租赁”两个义项,分别记作“

”和“

”。

      [

]

      “雇”,本义为一种农桑候鸟,今假借“出钱请人替自己做事”义。《说文·隹部》:“雇,九雇,农桑候鸟。”《玉篇·隹部》:“雇,今以雇僦字。”《广韵·暮韵》:“雇,相承借雇赁字。”据玄应《一切经音义》卷十五《僧祇律》卷十“僦赁”引《通俗文》云“雇载曰僦”,可知东汉时俗语中已借“雇”记音以表此义。据笔者调查,上古时期及本文所考察的东汉时期均未见“

”用例,《潜夫论》中已见,指雇佣劳动力。如:

      (1)或裁好缯,作疏头,令工采画,雇人书祝,虚饰巧言,欲邀多福。(《潜夫论·浮侈》)

      魏晋南北朝时期,“

”蓬勃发展,尤其是在口语色彩较浓的汉译佛经中较为多见。如:

      (2)卿取树间所藏金,雇掘此毒树,尽其根株,令无有余,尔乃永安。(西晋竺法护译《生经》卷四,3/95/c)

      (3)一人无妇,雇一淫女,假好衣服,共游此园。(南朝宋佛陀什共竺道生等译《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十五,22/107/a)

      (4)即以珍宝,雇人作舍。未盈一月,宫室屋宅,都悉成就。(北魏吉迦夜共昙曜译《杂宝藏经》卷二,4/458/b)

      同时期中土文献中也见其用例。如:

      (5)(光武帝)诏曰:“……女徒雇山归家。”(《后汉书·光武帝纪》)②

      (6)其岁岁料简剶治之功,指柴雇人——十束雇一人——无业之人,争来就作。(《齐民要术·种榆、白杨》)

      [

]

      “雇”还用于指“出钱使别人的物品为自己所用”,即“

”表租入义,大约在南北朝时期始见其文献用例,仅《后汉书》中有1例,同时期《魏书》中亦见其用例。如:

      (7)流人欲归本者,郡县其实禀,令足还到,听过止官亭,无雇舍宿。(《后汉书·章帝纪》)

      (8)三门都将薛钦上言:“计京西水次汾华二州、恒农、河北、河东、正平、平阳五郡年常绵绢及赀麻皆折公物,雇车牛送京。”(《魏书·食货志》)

      例(7)“雇舍”表示房屋的租赁,例(8)“雇车牛”表示交通运输工具的租赁,但在这一时期,类似的用例不多见。

      2. 庸/佣

      [庸/佣]

      “庸”本为用、采用义。《说文·用部》:“庸,用也。”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豊部》:“庸,事可施行谓之用,行而有继谓之庸。”引申有任用、使用义。《广雅·释诂一》:“庸,使也。”王念孙疏证:“《说文》:‘赁,庸也。’赁,亦任也,庸,亦用也。”引申出受雇义,指出卖劳动力,上古时期已产生。如:

      (9)傅说被褐带索,庸筑乎传严。(《墨子·尚贤中》)

      中古时期沿用,仅《汉书》2例、《三国志》1例。如:

      (10)父世农夫,至衡好学,家贫,庸作以供资用。(《汉书·匡衡传》)③

      (11)暨阳不以为言,庸赁积资,阴结死士。(《三国志·魏志·韩暨传》)

      此义后多作“佣”,是“庸”出卖劳动力义的后起分化字。《玉篇·人部》:“佣,庸赁也。”《正字通·人部》:“佣,今雇役于人受直也。”上古时期早有用例。如:

      (12)臣有子三人,家贫,无以妻之,佣未及反。(《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中古时期文献中用例渐多,分布范围广,《汉书》、《六度集经》、《三国志》、《搜神记》、《摩诃僧祇律》、《世说新语》、《后汉书》、《贤愚经》、《杂宝藏经》均有用例。如:

      (13)母病尤困,无以医疗,乞行佣赁,以供药直。(三国吴康僧会译《六度集经》卷八,3/47/c)

      (14)家世农夫,至泽好学,居贫无资,常为人佣书,以供纸笔,所写既毕,诵读亦遍。(《三国志·吴志·阚泽传》)

      (15)过去世时,波罗捺国有一贫家,母子共活,儿恒佣作,以供养母,得少钱财,且支旦夕。(北魏吉迦夜共昙曜译《杂宝藏经》卷一,4/450/c)

      “庸/佣”早在上古时期已引申出名词义,指被雇佣的人,佣工,至中古时期此义逐渐发展起来,兹不举例。

      “赁”用于“受雇;雇佣”和“租入;出租”两个义项,分别记作“

”和“

”。

      [

]

      “赁”本为受雇义,即出卖劳动力。《说文·贝部》:“赁,庸也。”段玉裁注:“庸者,今之佣字……凡雇僦皆曰庸、曰赁。”《玉篇·贝部》:“赁,借佣也。”“

”表受雇义在上古时期已经产生。如:

      (16)崔氏之乱,申鲜虞来奔,仆赁于野,以丧庄公。(《左传·襄公二十七年》)

      中古时期文献用例渐多。如:

      (17)昔者菩萨,处世贫困,为商人赁,入海采利。(三国吴康僧会译《六度集经》卷一,3/19/a)

      (18)(服虔)遂匿姓名,为烈门人赁作食。(《世说新语·文学》)

      (19)时公沙穆来游太学,无资粮,乃变服客佣,为祐赁舂。(《后汉书·吴祐传》)

      在魏晋时期,“

”还用于雇佣义,有偿地使用别人的劳力,仅见于《六度集经》1例:

      (20)园监对曰:“市赁一人,妙于园种。”(三国吴康僧会译《六度集经》卷一,3/5/c)

      [

]

      “赁”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展,由出卖劳动力逐渐扩展到物,将车马、房屋等提供给别人使用,并收取一定的费用或出钱向别人租借,由受雇义引申出租赁义,即“

”。《集韵·泌韵》:“赁,以财雇物。”上古时期已经产生。如:

      (21)赁车受载。(《穆天子传》卷三)

      中古时期,“

”可用于车马驴船等交通运输工具的租赁,见于《搜神记》和《摩诃僧祇律》中。如:

      (22)从同县男子王伯,赁牛车一乘。(《搜神记》卷十六)

      (23)若僦赁车、马、牛、驴、驼、人、船等,亦如是。(东晋法显共佛陀跋陀罗译《摩诃僧祇律》卷十,22/313/b)

      亦可用于田地的租赁。如:

      (24)若有人欲赁田,不得受金银,净物得受。(南朝齐僧伽跋陀罗译《善见律毘婆沙》卷十五,24/776/c)

      以上用例中的“

”表示租赁活动时,是从租入方来说,即有偿向别人租用物品,表租入义;但也可从出租方来说,即有偿提供物品给别人使用,表示出租义,用于交通工具和房屋的租赁,但本文所考察文献中未见,同时期其他文献中亦不多见。如:

      (25)赁輀车为事。(《洛阳伽蓝记·法云寺》)

      (26)(诸妇人)作比丘尼已,赁舍与他住。(后秦弗若多罗共罗什译《十诵律》卷四十一,23/297/c)

      “僦”用于“租入”和“雇佣”两个义项,分别记作“

”和“

”。

      [

]

      “僦”最早文献用例作为名词,指雇载之费。如:

      (27)令送粮无取僦,无得反庸,车牛舆重设必当名。(《商君书·垦令》)

      唐慧琳《一切经音义》卷五十八《僧祇律》音义卷十“僦赁”条引《通俗文》:“雇载曰僦。”“僦”作为动词,指雇车运送,为租赁的下位义,较早见于两汉时期。如:

      (28)而天下赋输,或不偿其僦费。(《史记·平准书》)④

      (29)宝货皆重则小用不给,皆轻则僦载烦费。(《汉书·王莽传中》)

      “

”表租入义在汉代较少见,本文所考察的文献中未见其用例,其他文献中见其用例。如:

      (30)官发僦民车牛三万乘,载沙便桥下,送置陵上。(《汉纪·宣帝纪一》)

      六朝时期,“

”用例渐多,其宾语一般为车船等交通运输工具。如:

      (31)若船数有阙,且赁假充事,比之僦车,交成息耗。(《魏书·食货志》)

      (32)坦之科头着裈逾墙走,从东冶僦渡南渡,间道还台。(《南齐书·萧坦之传》)

      [

]

      “僦”还可用于雇佣义。《说文新附·人部》:“僦,赁也。”《字汇·人部》:“僦,顾也。”“

”表雇佣义最早见于晋代文献,中古时期用例很少。如:

      (33)吉先为昌邑中尉,奕世衰凌。及安帝时,家贫不得仕,乃挟竹简插笔,于洛阳市佣书。美于形貌,又多文辞,来僦其书者,丈夫赠其衣冠,妇人遗其珠玉,一日之中,衣宝盈车而归。(《拾遗记·后汉》)

      “佣书”指受雇替人抄写,“僦其书”指雇佣王吉抄写。

      “假”用于“租赁”和“雇佣”两个义项,分别记作“

”和“

”。

      [

]

      “假”本作“叚”,“叚”本为借贷义。《说文·又部》:“叚,借也。”段玉裁注:“此叚云借也,然则凡云假借当作此字。”后作“假”,亦为借贷义。《广雅·释诂二》:“假,借也。”《集韵·禡韵》:“假,以物贷人也。”由无偿地暂借他人财物使用到有偿地使用,引申出租赁义,“

”主要用于官民之间田地、陂湖、园池等的租赁。东汉时期仅见于《汉书》中。如:

      (34)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汉书·元帝纪》)

      魏晋时期“

”无用例,至南北朝时期,“

”仍用于田地的租赁活动,如:

      (35)年过四十,乃归供养,假田播殖,以娱朝夕。(《后汉书·郑玄传》)

      [

]

      在两汉时期,“假”引申出雇佣义,即“

”,表示有偿地使用别人的劳动力,用例很少。如:

      (36)乃贳貣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汉书·酷吏传·宁成》)⑤

      “借”本为借贷义。《说文·人部》:“借,假也。”《玉篇·人部》:“借,假借也。”《字汇·人部》:“借,贷也。”如果用于特指有偿使用别人的劳动力时,即引申出雇佣义。《玉篇·贝部》:“赁,借佣也。”《广韵·暮韵》:“雇,相承借雇赁字。”《集韵·莫韵》:“雇,佣也。”“雇”、“赁”、“佣”都有雇佣义,“借”也有此义,却少有人言及,《大字典》、《大词典》均失收这一义项,当补。今据路方鸽(2010)调查,在出土文献《居延新简》中已见“借”字雇佣义的用例,当为其较早用例。如:

      (37)甲渠鄣候,回即日壬申餔后遣,五月壬寅,府告甲渠鄣候,遣乘队骑士王晏、王阳、王敞、赵康、王朢等五人,借人乘,长徐业等自乘。日时在检中,到课言。(EPF22·473A/B)

      (38)◇□□□日尽当乘,自言府借人自代者,勿◇。(EPF22·554)

      至魏晋南北朝时期,佛经文献中亦见其用例。如:

      (39)有诸比丘革屣富罗及履破坏,不知令谁补治,以是白佛。佛言:“应借人补治。若无人,比丘能自补。”(南朝宋佛陀什共竺道生等译《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十一,22/147/a)

      (40)若不杀之,终不苟生,乃出佣赁,大臣借其种菜,菜好。大臣问园监,监答:“借得一人,甚勤能也。”(南朝梁宝唱等撰集《经律异相》卷三十二引《长寿王经》,53/174/b)

      (41)或雇人礼佛,或借人持斋。或收籴米谷,散饴鱼鸟。(南朝梁慧皎《高僧传》卷十三,518)

      但在中古时期,“借”单用仍很少见,多见“借赁”、“雇借”同义连文。

      三 中古汉语“雇赁”概念场词汇系统的基本面貌

      上古汉语里指称“雇赁”概念场的常用单音动词为“赁”、“佣”、“僦”,其中劳动力雇赁活动主要由“赁”、“佣”指称,交通运输工具雇赁活动主要由“赁”、“僦”指称,而田地、房屋、店铺、杂物及耕牛的雇赁活动还很少见。在“雇赁”概念场词汇系统的成员中,“赁”的口语性比“佣”、“僦”强,“赁”一般用于指称民间雇赁车马、舟船等运载活动,而“僦”一般用于指称官方雇赁车马运输租税等活动。至汉魏六朝时期,“雇赁”概念场词汇系统由“赁”、“佣”、“僦”、“雇”、“假”、“借”等6个成员构成。除了“赁”、“佣”、“僦”先秦时期就已产生之外,其余3个为中古新成员。他们在中古时期文献中的使用情况我们上文已详细分析,现总结如下:

      “庸/佣”和“

”都用于指称劳动力雇赁活动,其区别在于两者词义的来源和产生时间不同。“庸/佣”是从受雇方来说的,“

”是从雇用方来说的。通过上文“庸/佣”和“

”的例子就会发现,通常“庸/佣”的施事为受雇劳动力者,“

”的施事则为雇佣劳动力者;如果“庸/佣”的施事是雇佣劳动力者时,其义同“

”。“庸/佣”的受雇义早在上古时期就已产生,汉魏六朝时期沿用,但不多见。东汉时期“

”用于雇佣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发展迅速。

      “

”在先秦时期就开始指称劳动力雇赁活动,用于受雇义,在魏晋时期,“

”还用于雇佣义,即有偿地使用别人的劳动力。中古时期“

”的指称范围发生了变化,其指称对象由劳动力逐渐扩展到物,将车马、房屋等提供给别人使用,并收取一定的费用,或出钱向别人租用,都称作“赁”,由此演变为“

”,主要用于指称交通运输工具、房屋等租赁活动。“赁”指称的雇赁活动范围之所以发生转移,是因为原来指称的劳动力雇赁活动被“

”所侵占。“

”东汉时开始指称劳动力雇赁活动,魏晋南北朝时期蓬勃发展,尤其是在口语色彩较浓的汉译佛经中较为多见。

      一个词语的发展演变,常常会受到同一概念场词汇系统中其他成员发展演变的制约。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

”的蓬勃发展,“庸/佣”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佣”用于指称劳动力雇佣活动,早在上古时期就已产生,汉魏时期除了在《史记》、《后汉书》、《宋书》、《魏书》等史书比较常见外,其他语体的作品中比较少见,尤其是在口语性较强的汉译佛经中其出现频率远远低于“

”。这大概是由于“庸/佣”一词逐渐名词化,表雇工义,其动词义逐渐淡出,让给“

”。于是上古汉语里用于指称劳动力雇佣活动的“

”、“庸/佣”被迫退出。

      “僦”在中古时期指称交通运输工具雇赁活动,晋代开始还可用于雇佣义,但文献用例不多。

      “假”和“借”都是从本义“借贷”义引申指称雇赁活动,在中古文献中都有用例,“假”主要用于指称官民之间的田地租赁活动,房屋租赁活动还很少见。“借”也衍生出雇赁义,用于指称劳动力雇赁活动,单用并不多见。这一时期二者之本义较盛行,所以在“雇赁”概念场词汇系统中处于竞争的劣势地位。

      综上所述,中古汉语“雇赁”概念场词汇系统成员的词义指称范围如表4⑥:

      

      ①“佣”是“庸”的后起分化字,后多作“佣”。

      ②此例为汉代女刑的一种。李贤注引萧该《汉书音义》:“《令》甲:女子犯徒遣归家,每月出钱雇人于山伐木,名曰雇山。”即女子定罪后每月出钱雇人于山伐木以赎罪。

      ③颜师古注:“庸作,言卖功庸为人作役而受雇也。”

      ④司马贞索隐:“不偿其僦。服虔云:‘雇载云僦,言所输物不足偿其顾载之费也。'”

      ⑤颜师古注:“假,谓雇赁也。”

      ⑥“+”的多少表示使用频率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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