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时期我国金融监管的基本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五时论文,基本思路论文,金融监管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进入“九五”时期的第一年我国经济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新一轮经济周期已全面启动:房地产复苏、股市活跃、社会购买力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市场化进程加快等等,在基本面向好的前提下我国经济呈现出三大发展趋势,即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需求结构和产业结构变动加快,以及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日益加强。在此大前提下,研究我国金融监管的基本思路是非常必要的。
一、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目标与内容
1.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九五时期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原则主要是:(1)依法监管。中央银行的监管必须依法而行,以保证监管操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一贯性和有效性。中央银行的监管的重心不应当仅是查处,而应当更多地体现服务功能,在为金融机构的经营创造适度竞争环境的同时,积极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排忧解难,使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有机结合,在金融监管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加强金融监管。(2)外管监管与内部自律相结合。既注重中央银行的外部监管,又必须加强金融内部管理制度、控制制度的建设,增强自我约束能力。(3)综合性管理原则。鉴于转轨时期经济金融运行的特殊性,中央银行在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必要辅之以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的运用,甚至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手段的主导作用。
2.金融监管的目标设定。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要求,结合九五时期经济金融的发展趋势,金融监管的目标是:(1)原则目标: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制度的稳定、健全与高效,保证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2)具体目标:经营的安全性、竞争的公平性和政策的一致性。经营的安全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存款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竞争的公平性是指通过中央银行的监管,创造一个平等合作、有序竞争的金融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增强经营活力,提高经营效率和生存发展能力。政策的一致性,即通过监督管理,使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目标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保持一致,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业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金融监管的基本内容。金融监管是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其内容是(1)金融机构注册登记监管,通过这项监管,可以把好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关,把不合要求的机构摒拒于金融体系之外。(2)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监管,通过这项监管,使各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行在合法轨道上。(3)风险监管,通过此项监管,及时发现和防范金融业运行的体系风险。为履行以上监管内容,中央银行一般地启用两大类监管手段,即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稽核监督,这两个手段各有侧重,密切配合,缺一不可。风险转移是中央银行实施监管的重要一环,它对保护存款者的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定有特殊作用。对于风险的吸纳,主要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援助和抢救。基于金融风险的非消除性和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所可能引致的严重经济政治和社会后果,所以加强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援助和紧急救助十分重要。在这个方面我国已经进行了实施接管制度,今后应进一步健全这方面的工作。
二、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正在加强对金融业监管的力度。中央银行对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包括业务活动范围、资产负债、信用形式和工具、结算资金、利率、现金投放与回笼、信托投资、金融市场、外汇业务等,进行了全方位监督管理,使目前我国金融业基本走上了规范经营的轨道。但一些违法乱纪现象仍然存在,如非法集资、抬高利率、争拉存款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强化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这既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也是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的重要举措。
1.改革现行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目前的金融“大监管”,其目标应该说是明确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但组织结构和组织形式上的缺陷,造成了“大而散”的局面。目前应对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作针对性的改革。(1)在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一个与货币政策委员会并行的金融监管委员会,根据宏观调控需要,负责统筹、决策、协调和指导金融监管工作。金融监管委员会还要建立与财政、审计部门的联系,在对金融机构实施稽查审计工作方面达成共识,协调一致,并建立有关内容的稽查通报制度。为避免政出多门,重复检查,国务院应对财政、审计部门对金融机构检查范围与内容分别作出界定;凡需财政、审计部门对金融机构检查时,均由国务院授权实施。(2)在人民银行省(市、区)、地(市)分行分别设立金融监管局、分局,专司监管工作的组织、指导与协调工作,同时也要处理好与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工作关系;并经常对辖内的金融运行、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综合分析,为制定货币政策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人民银行县支行应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办公会议制度,负责金融监管决策在辖内的有效实施,并向上级行及时反馈相关信息。(3)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构成还应包括各金融机构内部的稽审、纪检监察等自律部门,以及社会监督力量,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各级人民银行还应加强对各金融机构内部监督工作的经常性指导。
2.健全金融法律体系
货币政策能否有效实施和真正贯彻落实,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一个正常的金融秩序和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那么,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既符合国情又同国际惯例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1)尽快健全主体法律。从已颁布的几部金融主体法律来看,还难涵盖我国金融业的诸个方面,仍存在着依法监管的“真空”。原制定的单一的条例、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需要,也难以发挥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因此,应把握成熟的立法环境,尽快制定《证券法》、《信托法》、《外汇管理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完善金融主体法律框架。(2)尽快制定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可以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必须与法律条款相吻合,并具备较高的可操作性,避免认识不一的情况下有法难依、执法有误的现象发生。
3.设置一套科学的监管指标体系
中央银行要强化对金融领域的监管工作,就必须设置一整套科学、完善的监管指标体系。
第一,建立金融监管报告制度。一是随时报告制度,即不管内部还是外部监管部门都要经常对自己管辖的金融机构经营运作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研究,随时向中央银行和上级监管机构提供监测报告;二是现场报告制度,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后作出的合规、合法性评审,具有决定性和权威性,建立金融机构信用评估制度。定期对金融企业的资产质量、资产充足率、风险程度、经营状况等进行检查分析,分信用等级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将设立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再贴现等政策措施同信用等级挂钩;建立金融档案监管制度,对年检、信用等级、日常监管情况,特别是违反金融方针政策的重大案件及有关部门的查处情况进行系统的记录,以此保证商业银行安全、健康、高效运行。
第二,完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系统监控指标。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管理办法应进行内部改革,可将资本金依照分支行的加权风险资产总额按比例调整下拨,实行分级代管,适时调增,以利于人民银行对其资本充足率和单个贷款比例指标的监控;在规定的存、贷款比例指标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应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重点建设项目分布情况和借差、存差的特点,科学地核定分支行存贷款比例,但法人单位的存贷款总比例不得突破。贷款质量三项指标的实现,必须客观地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区别对待,限期达标,对政策原因造成的呆账贷款,国家应考虑用适当提高呆账准备金率、坏账准备金率的特别办法加以解决。同时鼓励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发展多元化资产,使其资产风险权数得到优化,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
第三,推行非现场日常监督系统指标。非现场监督是许多国家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日常监管的有效手段。按照统一的监管比率,对金融机构某一时点的业务报表、资料进行测算分析,如实地整理分析结果,对达不到比率要求的金融机构,及时发送预警信号,劝其合规经营;当多次规劝无效时,人民银行将组织力量对其进行现场依法稽核,在处罚的同时,令其限期达到规定比率。
第四,设置一套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的质量标准。对于准入条件,《商业银行法》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已明确,但应对准入条件的真实性从严从细核准;对退出市场的条件应予以量化,特别要对需要人民银行依法接管的金融机构的接管或终止条件进行指标界定。如:金融机构发生或将要发生信用危机时,资产、负债、损益等达到什么标准或比率,人民银行应该接管;接管期限届满,“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时终止接管,“正常经营能力”的标准的衡量。
第五,建立统一规范的检查制度。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是中央银行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其特点是有一套严密的监督检查制度,从检查监督的目的、范围、时间、具体程序,到处理办法都非常正规。而我国由于中央银行体制建立的时间较晚,商业银行转轨也是近两年才提出,加之金融法规的滞后,导致目前监管实行的主要是非正规的银行监督检查,主要表现为制度不很完备,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以现场检查为主。由于缺乏统一的银行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标准又不一致,使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往往失之过宽或过严,为了消除在监督检查上的分散混乱状况,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评级制度、统一的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和形式,使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具有连贯性和权威性,实现监管工作的正规化和严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