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税收制度改革研究

中国土地税收制度改革研究

姚婷婷[1]2014年在《中国土地税收法律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指出“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税是税收史上最早出现的税种,历来是各国家和地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学者很早就开始研究土地税:威廉配第在《赋税论》中对土地税的理论依据进行阐述,之后学者们分别对土地税功能设置、土地税税负的转嫁与归宿、土地税计税依据、土地税收效应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而我国古代并没有系统的土地税理论,主要散见于土地制度改革的思想中,近代孙中山提出的“平均地权”的思想对地价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我国土地流转制度建立较晚,学者们对土地税理论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主要研究土地税的国际比较、具体税制设计、土地税的功能与目标、土地税改革设想等问题。在土地税实践中,西方国家大多将土地税归入财产税之列,土地税在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社会中,发挥着调节土地级差收益分配的重要功能。在土地公有制的中国,土地税同样也属于财产税,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可以分属于不同主体,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出售给私人,国家将土地流转中的增值收益作为财富征收土地税,以期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管理土地资源、调节土地财富分配的作用。在我国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今天,如何利用土地税调节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是一个极重要的命题。此外,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财产税作为解决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是未来财税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而作为财产税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地税,也应在此次改革中做出顺应当前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变革。文章第一部分对比研究了中西方古代的土地税收制度,与西方财产税性质的土地税相比,中国古代的土地税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土地税,而是涉及土地的税收制度。中国现代土地税开端于清末,德国在胶州湾征收的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文章第二部分对中国现行的土地税进行界定,对土地税的叁种具体税种进行评析。然后介绍了土地税改革的四大理论铺垫: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所有权理论、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思想和社会政治功能理论,为我国土地税改革奠定基础。文章第叁部分通过对我国目前的土地税现状的评价,总结出我国土地税收法律制度的一些问题:立法层级低,缺乏权威性;税制设计不合理,税收缺乏弹性,调节财富分配明显不力;“重流转、轻保有”的现状,刺激土地投机的同时阻碍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土地税征管效率低,使得国有土地收益不断流失。文章第四部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进行借鉴,第五部分建议变革我国土地税收法律制度,并提出总体思路和详细对策: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原则、合理分配土地使用各环节税负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变革;厘清我国土地租税费关系,形成“明租、正税、少费”的现代土地租税费体制;将“从量计征”的计税方式改革为“从价计征”,使土地税更好发挥调控功能;对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提出具体制度设想,以期实现土地税收法律制度的内部优化;最后,改革土地税收征管制度及配套措施,从而实现税收公平和效率。文章的创新之处有:(1)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目前财税制度改革的前沿热点,从如何调节土地级差收益分配的角度出发对现行土地税收法律制度改革提出建议。(2)运用比较研究和综合分析的方法,考察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土地税收法律制度,比较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为今后改革提供参考。然而,由于研究能力的局限,文章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关于土地税收基本课税要素调整对土地税收及土地交易市场的影响缺乏有利的数据支持,文中的数据大多来源于网络,缺少实际调研。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并未对土地税收的具体税种的改革进行深入探讨。

陈红霞[2]2002年在《中国土地税收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提出土地税收不仅是地方税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保护耕地资源,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本论文从土地税收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了土地租、税、费叁者之间的区别,指出了税收制度混乱的根源首先在于概念的混淆,并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土地税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及入世后土地税收制度所面临的挑战,提出了改革并完善我国土地税收制度的途径。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对土地税基本概念的界定,分析了土地租、税、费叁者间的区别与联系,阐明了我国土地税收制度的改革历程和发展现状,论述了土地税收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介绍了税收、税制要素、税收分类、税收原则、税制结构的概念和内涵,论述了税收的基本理论。 第叁部分:剖析了我国土地税收体系中所存在的问题及根源,并对国际上通行的土地税收体系结构予以介绍。 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土地税收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土地税收制度合理因素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土地税收制度改革的原则、改革的方向、改革的条件和途径。 第五部分:总结全文。

蔡潇[3]2016年在《中国土地财政转型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土地使用制度经历了由“无偿、无期限、无流动”到“有偿、有期限、有流动”的转变过程。中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出让制度、分税制等共同催生了中国现行的土地财政。土地财政的本质是政府通过土地实施财政功能获取土地增值收益的手段。地方政府对“卖地财政”的依赖不仅造成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社会矛盾冲突加剧,而且引发我国产业结构严重失衡,经济发展“房地产化”和“空心化”问题。无论从供给、需求的有限性,还是从公平、效率的视角来看,地方政府财政依赖一次性的“卖地”收入维持其财政支出和城市建设需要,不仅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持续性,而且由“土地财政”所导致的高地价、高房价、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伪城镇化”等社会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面临必须转型的现实问题。本文从中国现行土地财政自身存在的问题、所产生的效应及其演变趋势着手,提出由“卖地财政”向“管地财政”转型的总体构想;着眼于土地财政转型的关联性、系统性、政策实践的可行性,基于“固本”、“开源”、“节流”的逻辑思想,全面阐述论证土地财政转型的路径选择,并提出更具现实性的保障措施。(1)剖析了我国当前土地财政自身的收支结构及其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从财政、经济、社会叁个方面分析了当前土地财政的效应;基于土地财政库兹涅兹假说的验证,实证分析了当前土地财政的演变趋势,提出了我国土地财政转型的必要性。从现行土地财政收入来看,“重租、轻税”倾向明显,土地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农民的集体土地收益权利被剥夺,同时,土地税收结构“重流转、轻保有”;从现行土地财政支出来看,土地财政支出“重城镇、轻农村”,“即收即支”的“卖地财政”透支了未来若干年的土地收益。从当前土地财政的财政效应来看,土地财政对地方财政既存在贡献又潜藏财政债务风险,历年来土地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土地出让收入的贡献大于土地税收,呈波动式上升趋势;但当前依赖“卖地”收入的土地财政具有不稳定性,易导致财政风险。从土地财政的经济效应来看,基于VAR模型的实证分析表明:土地财政收入的增加虽然短期会促进经济增长,但长期来看会导致产业结构失衡,阻碍经济增长。从土地财政的社会效应来看,当前土地财政所引发的征地冲突、违法占地、滋生腐败,高房价和不断扩大的贫富差距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从土地财政随经济增长的演变趋势研究来看,我国现行土地财政随经济增长的演变趋势符合土地财政倒U型曲线假说,从而说明我国现行土地财政的不可持续性。(2)基于土地财政转型的必要性分析,进一步探究我国当前土地财政形成的根源、转型面临的障碍,并合理借鉴海外土地财政转型的成功经验,提出我国的土地财政转型目标及发展经济广开财源、兼顾政府-企业-个人及各级政府间利益、合理负担的土地财政转型原则,并基于“固本”、“开源”、“节流”的逻辑体系,提出适应于我国的土地财政转型路径的总体框架。从“固本”的视角来看,只有以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的财政收支体系才具有可持续性,因此,要实现我国土地财政的成功转型就必须改革现行土地财政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传导机制。借鉴“资源诅咒”传导机制的分析方法,进行规范与实证分析探究现行的土地财政依赖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传导机制;针对土地财政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传导机制的成因,提出通过完善土地资产管理阻断土地财政抑制经济发展的不良传导机制,实现土地财政合理转型,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证检验结果表明:我国现行的土地财政所引发的高房价对教育、制造业、科技创新、人力资本积累产生的挤出效应以及现行土地财政背后的制度因素所导致的寻租腐败、贫富差距、一系列社会冲突等制度弱化效应,已经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当前土地财政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传导机制的成因,提出完善土地资产管理的具体策略:①正确处理地方政府与土地市场的关系;②调控房价,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③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供应市场;④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降低土地使用成本;⑤明租、正税、少费,促使地方政府由“卖地财政”向“管地财政”转型。从“开源”的视角来看,通过广开财源筹集财政收入以保障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能力,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收益的过度依赖。从海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土地管理经验的研究来看,土地价值捕捉是实现土地财政“开源”的重要途径,其中,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收是多数国家获取土地收益的主要方式,并且可以成为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通过房地产税制改革对住宅保有环节征收房地产税,不仅可以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的“开源”,还有利于摆脱地方政府对“卖地财政”的过度依赖。通过剖析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法理依据,结合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现实需求,提出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原则和总体思路,并进一步探讨流转和保有环节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具体方案。最后,基于冈博斯模型实证估测了保有环节住宅房地产税的征收对土地出让收益的替代率,实证研究表明:短期内,住宅房地产税很难完全替代土地出让收益,但长期来看我国住宅房地产税的征收会对土地出让收益有较高的替代率。从“节流”的视角来看,财政是政府履行其职能的物质基础,是履行和实现政府职能的手段。基于当前土地财政收支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土地财政的收支管理使其最大限度的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是实现土地财政由当前的“卖地财政”向“管地财政”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完善土地财政收支管理和转变政府职能、建设高效型政府,两个角度阐述如何实现土地财政转型的“节流”目标,更好的实现土地财政资金的良好管理和高效运作。从完善土地财政收支管理来看,需要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从转变政府职能、建设高效型政府来看,提出从公共基础设施供给方式、政府机构本身及政府工作效率上“节流”,以财政收支结构的变化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由以“土地经营”为核心的“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以此推动土地财政行政主体主动参与到土地财政转型中。(3)针对我国现行土地财政的形成根源及其实施中所暴露出的政府激励机制扭曲、土地利用规划随意变更、征地补偿信息不透明不规范、层层克扣等问题,提出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权利、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完善政府政绩考核制度、健全相关法律和监督机制,有力保障我国土地财政顺利转型。

李晶[4]2011年在《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房地产税收的发展是矛盾和冲突的产物。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在解决矛盾过程中不断的变化、改革和进步的。在房地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解决各种矛盾,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产生了,在不断的矛盾调整中,房地产税收制度走向和谐与完整。时至今日,中国房地产税收面临着巨大的改革压力,将房地产税收改革推向风口浪尖:第一,走过极贫极弱的发展历史,在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探索着富国富民的道路,集30年的经验,走出改革开放的大方向。伴随着农村改革、工业改革、商业改革、财政改革、金融改革等改革进程,各个行业在进行着改革,各个部门在进行着改革。房地产既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重要的生活资料,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房地产行业也开始改革,以土地使用有偿化为核心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住宅自有化住房制度改革在中国开始广泛实施并全面推广。由于原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基于土地无偿使用而设置的,因此,房地产业的改革成为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动因。第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造成了房地产业和原有税收制度的冲突,这种冲突迫使政府必须改革原房地产税收制度,以适应房地产业的发展需求。第叁,房地产业的发展引发了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房地产供给和需求在总量上的矛盾激化,结构上的矛盾亦格外突出。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整个购房者作为主体,其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经济的发展是消费者至上,消费者利益受损必然导致房地产业畸形发展。为了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和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均衡,需要对原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改革。第四,在社会进步和社会生产过程中,中国社会财富占有的差距越来越大,这种财富差距不仅表现在流量上,而且表现在存量上。为了缩小财富的差距,需要对收入分配政策的重点进行调整。调整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调整流量即调整收入的差距,一是调整存量即调整财产的差距。正是在如此巨大的改革压力下,对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考变得紧迫而意义非凡。论文分析我国房地产税收的社会经济基础,总结房地产业的发展阶段,从与房地产的影响关系与影响程度的角度,分析房地产价格的密切影响因素和一般影响因素;沿着历史的脉搏,探索房地产税收发展的历史轨迹,归纳现代房地产税收的改革历程,从税收要素的角度介绍房地产财产税、房地产商品税、房地产所得税和房地产其他税等房地产税种设置。之后,论文进行现行房地产税收的政治经济分析,分析房地产行业现行地租、税收、收费的状况及税费比重;分析现行房地产企业直接承担和间接承担的税收负担水平;指出在现行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存在着房地产税种安排略多、房地产重复征税略重以及房地产取得环节、交易环节和保有环节税种设置欠妥等问题:在房地产财产税中存在着的城乡之间土地与房屋存在法律差异、个人拥有不同房产之间存在法律差异、计税依据设计不够公平、个人拥有经营性住房税收流失严重等问题;在房地产商品税中存在着商品税体制滞后、商品税附加制度陈旧等问题;在房地产得税中存在着级差利润调整作用微弱、环保节能导向作用较弱、调节社会财富存量功能较弱和实现社会正义功能尚未得以发挥等问题;最后,对中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客观评价。在此基础上,论文提出现行房地产税收的制度创新的目标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市场经济税收制度的整体框架内,房地产税改革的目标应当是:确立房地产税在房地产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确立分类课征的房地产税收基本模式;建立房地产税收体系;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建立房地产估价制度。在理论基础部分,主要从房地产税收政治学、房地产税收社会学、房地产税收伦理学、房地产税收经济学、房地产税收法学等角度,论述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在基本架构部分,主要确立租、利、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体制;确立房地产税收在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确立房地产税收体系的结构;确立房地产税收的基本模式: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在相关制度部分,主要论证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所必需建立房地产估价制度。房地产按照评估价值计税的必要基础在于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重复征税的变革、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增长和国际房地产税制的发展趋势。最后,论文提出现行房地产税收的制度创新的改革进程。根据房地产税收的改革目标,按照改革任务的逻辑关系,考虑各级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和企业与居民对于税制改革的承受能力,房地产税收体系创新应划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叁个阶段进行。2011-2015年,与“十二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近期目标;2016-2020年,与“十叁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中期目标;2021-2025年,与“十四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远期目标。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近期方案,提供对于城市居民住房普遍征收房产税、对城市居民用地普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房地产财产税改进方案,改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房地产商品税改进方案,在技术研发与应用研究方面、提供在建筑节能方面、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及使用方面和减排与循环经济方面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中期方案,提供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农村的房地产财产税改进方案,对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房地产商品税改进方案,将土地增值税并入企业所得税、试点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远期方案,提供推广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新设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在交易环节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保有环节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遗赠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实现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目标。

路秋兰[5]2007年在《基于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土地税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土地是人类重要的生产资料,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耕地数量迅速减少,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对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构成极大威胁。解决我国耕地面积锐减、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土地浪费严重等问题,需要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相配合,作为经济手段的重要方面的税收手段不容忽视。合理的土地税收可以有效保护耕地,引导土地利用方向,提高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程度。利用合理的税收制度解决我国当前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其他手段不可比拟的优势。目前我国的土地税收制度中包括为保护耕地而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为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城镇土地而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还包括为抑制土地投机行为而征收的土地增值税。上述土地税种的征收一方面增加了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抑制了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和利用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投机行为。但随着经济发展,土地市场的高涨,税制设计中一些不合理之处也逐渐凸现出来,如征收范围狭小、税率设置不合理、计税依据不科学,农用地上的税收缺位等。这些制度缺陷导致土地税收的调节作用弱化,不能很好地起到保护耕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科学合理利用的作用,难以有效解决土地资源利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从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角度出发,根据土地用途分类对我国土地税收制度进行梳理,针对土地税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将“耕地占用税”改为“农用地占用税”,拓宽征税范围,同时将“按定额征收”改为“按定率征收”;将农村建设用地也融入纳税范围,变“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建设用地使用税”,按税率征收,使税额与土地价值保持同向变化;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改革,扩大土地增值税的课税范围,适当降低税率;增设土地闲置税和荒芜税,对农村抛荒地和低度利用的农用土地收取土地荒芜税,对闲置建设用地收取土地闲置税等。上述措施可以使我国的土地税收制度覆盖土地的占用、使用和转让环节,并将全部农用地、建设用地均纳入税收范畴;同时税制设计更趋合理,更有利于其作用的发挥。通过土地税收制度的改革,建立全面、科学的土地税收体系,不仅有利于税赋公平,更重要的是拓展了土地税收的调控范围,增强了土地税收的调控力度,以税收限制土地浪费行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以税收刺激土地整理和复垦行为,以税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李晓峰[6]2017年在《土地税收调控土地资源配置的效应研究》文中认为土地既是人类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自然资源,也是推动社会走向发展和繁荣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占用土地、改造土地的历史就代表了社会发展的历史。税收通过对纳税人强制课税,实现为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同时,在公共管理领域,它还是政府重要的调控工具之一。如何利用土地税收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土地税收包括土地商品税、土地财产税、土地所得税和土地行为税。在现行土地税收体系中,与土地相关的税种主要有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增值税(营业税已于2016年5月1日起改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共计10个税种。基于对我国现行土地税收政策研究,及纳税主体、税率、纳税期限等税制要素的分析,本文发现土地税收政策存在税种设置不科学、“重流转,轻保有”、重复征税、耕地占用税负低、减免税范围宽泛等各种问题。所以,利用定性分析法,本文深入挖掘土地税收与土地资源配置之间的互相作用的原理,以期掌握空间布局、用地规模及效益和税收的内在的作用机理,并以河北省为实例,引入“二元离散选择模型”,运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将企业的土地配置行为与税收收入、税负调整、减免税和征收方式指标进行关联分析。从中寻找关系、发现规律,评价有效调控指标体系的针对性,挖掘占地纳税企业的在配置土地过程中的行为特点,从而探索构建要素作用模型,实现税收政策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引导。最后,通过对实证结果的分析,得出结论:土地税收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控主要体现在税收负担、差别化的税收减免以及税收政策对用地企业行为的影响方面。并据此提出了完善土地税制的政策建议。

刘康[7]2016年在《财税体制改革对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行为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毋庸置疑,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以来的近20年是我国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行为产生和扩张的阶段,也是地区经济发展高度依赖土地财政的时期。然而,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行为是一种不可持续的短期行为,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显着的扭曲效应,饱受学者与大众的指责和诟病。2014年,中央提出从财权事权划分、税收制度和预算制度叁个方面全面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那么,财税体制变迁与土地财政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对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行为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行为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是彻底放弃还是策略调整?本研究将在此背景下,基于财税体制改革、土地财政及现代经济理论,构建“财税体制—中央地方利益分配—地方政府行为”的理论分析框架。首先,探究财税体制变迁下,中央地方政府利益格局变化及地方政府所做出的土地利用行为响应,同时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财税体制变迁与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关系。其次,建立财税体制框架条件下的地方政府利益最大化行为选择模型,从财政分权、税收制度和预算制度叁个方面探讨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对地方政府不同类型土地财政行为的影响,利用全国省际间的面板数据,对地方政府不同类型土地财政行为及影响因素进行系统深入的实证研究。最后,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行为选择模型,探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对地方政府不同类型土地财政行为的影响,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与结果有:1.财税体制变迁对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及土地财政影响分析回顾我国财税体制变迁的历程,分析在不同阶段的财税体制下中央地方政府利益格局变化及地方政府所做出的土地利用行为响应,同时理论探讨财税体制变迁与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之间的关系,并利用2000-2014年全国省际面板数据,采用面板协整分析和格兰杰因果检验方法,实证检验财税体制变迁与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之间的关系。2.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对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行为影响分析首先从财政分权、税收制度和预算制度叁个方面理论分析探讨,分税制改革以来形成的现行财税体制对地方政府不同类型土地财政行为的影响机理,然后依据理论分析从这叁个方面提出5个不同的假说,最后利用2000-2014年全国省际间的面板数据构建计量模型,对地方政府不同类型土地财政行为及影响因素进行系统深入的实证研究,并验证相应的理论假说。假说1.财政分权改革后,中央上收财权下放事权,导致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相符,财政压力不断增大,为了弥补财政缺口,地方政府通过土地财政行为预算内获取土地相关税收(土地财政Ⅱ),预算外获取土地出让金(土地财政Ⅰ)和土地融资贷款(土地财政Ⅲ);假说2.租税的不同特性影响了地方政府偏好,使得其偏好土地出让行为(土地财政Ⅰ)大于土地税收行为(土地财政Ⅱ);土地出让金监管力度的加强,也促进了其对土地融资行为(土地财政Ⅲ)偏好的上升;假说3.中央地方税权配置的选择,导致给予地方政府税源多与土地相关,进而影响地方政府税收偏好,使其通过大力经营城市土地,以土地税收行为来获取土地相关税收(土地财政Ⅱ);假说4.预算机制的软约束,导致地方政府预算外收支得不到有力监管和约束,使得其通过土地出让行为和土地融资行为获取预算外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财政Ⅰ)和土地融资贷款(土地财政Ⅲ);假说5.预算机制的限制,使得地方政府散失了自由发债的权力,进而只能通过土地融资行为,以隐形的地方融资平台来获取土地融资贷款(土地财政Ⅲ)。3.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对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行为影响分析首先,从财权事权改革、税收制度改革和预算制度改革叁个方面剖析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内容,将其与现行财税体制进行比较,重点分析改革前后中央地方财税关系和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其次,基于“财税体制—中央地方利益分配—地方政府行为”的分析框架,构建一个地方政府行为选择模型,尝试对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行为的特征进行描述,并利用该模型探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对地方政府不同类型土地财政行为的影响,最后据此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得到以下研究结果:(1)财税体制变迁与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行为分析表明,“统收统支”阶段地方政府没有财政自主权和政治激励,对土地占用较少;“财政包干”制度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使得乱占滥用土地问题突出;“分税制”阶段地方政府以“经营城市土地”获取土地财政收入,导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迅速扩张。分税制财税体制与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之间相互影响,存在双向因果关系,同时二者又存在长期均衡与互相反馈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存在着显着的地区差异,全国和东部地区存在长期均衡和互为因果关系,而西部地区只存在长期均衡和单向因果关系。(2)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与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行为分析表明,财权事权的不匹配,导致地方财政压力不断增大,在地区经济增长和晋升压力的迫使下,地方政府通过预算内获取土地相关税收(土地财政Ⅱ),预算外获取土地出让金(土地财政Ⅰ)和土地融资贷款(土地财政Ⅲ)的土地财政行为来缓解财政压力;由于租税不同的特性和地方政府不同的目标效用函数,地方政府对叁种土地财政的偏好关系为:土地财政Ⅲ的偏好>土地财政Ⅰ的偏好>土地财政Ⅱ的偏好;税权配置的不合理,使得地方政府税源多与土地相关,进而导致地方政府对土地相关税收过分的偏好,使其通过大力经营城市土地,以土地税收行为来获取更多的土地相关税收(土地财政Ⅱ);预算制度的软约束,使得地方政府预算外收支得不到有力监管和约束,激励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出让行为和土地融资行为获取预算外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财政Ⅰ)和土地融资贷款(土地财政Ⅲ);同时,由于预算制度的限制,地方政府不能够根据需要发行债券,迫使其通过“以地融资”的方式来获取土地融资贷款(土地财政Ⅲ)。(3)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与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行为研究表明,新一轮改革将从财政关系、税收制度和预算制度叁个方面影响土地财政行为。在此改革背景下,地方政府不会彻底放弃土地财政行为,而是根据制度的变化进行行为策略的调整,地方政府土地出让行为将会明显减少;土地融资行为也将会减少甚至消失,转向通过发行地方债来满足融资需求;土地税收行为将会进行调整,转向依靠房产税等土地财产性税收收入,土地财政的主要模式将转向预算内的土地财政收入。(4)依据前文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结果,提出从以下几方面来治理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行为:调整中央地方财政关系,匹配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合理配置税权,构建地方土地财产税收体系;强化预算约束力度,拓宽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完善土地出让制度,调整政绩考核目标。本文在分析财税体制改革对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行为影响时,没有考虑土地制度、地方政府考核等因素变化的影响,因此如何统筹考虑这些因素,更加全面细致的分析土地财政行为仍亟待进一步研究。另外,由于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刚开始,本研究受限于缺少研究数据,只是运用数理分析方法探究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对土地财政行为的影响,并没有运用现实数据加以实证检验。因此随着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后续研究可以运用现实数据进行实证研究。

张念[8]2014年在《城镇化背景下资源节约集约型土 地税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城镇化又称城市化,是一国(地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必然阶段,反映该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随着城镇化的加快,我国城市土地资源已经日益匮乏。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一国(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该国(地区)城市土地资源能否得到合理配置。在目前国内城市土地利用粗放、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以及土地闲置等现象严重的情况下,如何解决日益尖锐的城市人地矛盾,以及高效合理节约利用宝贵的城市土地资源已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领导面前的重大意义的课题。本文以建立健全城镇化背景下资源节约集约型土地税收制度为研究课题,在对国内外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研究和税收制度研究进行综述的基础上,试图运用城镇化理论、土地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公共经济学等多学科的各种理论和方法,在充分探讨并认真反思现行土地税收制度之后,指出确实存在一些阻碍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问题亟待解决,其中包括耕地占有税征收额度过低造成耕地1缺乏应有保护;税收总类不齐全造成土地资源闲置现象普遍存在;土地保有阶段的税负不足造成土地闲置现象泛滥;税收减免范围过于宽泛造成集体和个人对珍惜土地重要性的忽视等。文章在对英国、韩国和日本叁国的土地税制中有关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中的成功经验与历史教训进行了分析和总结,指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尤其是适当提高土地保有阶段税收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例是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减少土地浪费的重要手段0随后文章乂从土地税收制度(差饷及物业税制度)和香港土地出让制度(批租及年租制度)两方面着手,运用文字说明法、图表法等方法,全面剖析并深入探讨香港政府在土地节约利用方面的税收政策,力图为内地各级政府在土地资源节约利用方面提供有益参照,据此文章提出一系列促进我国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税收措施,旨在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资源节约型土地税收制度,建议政府首先应当在土地取得阶段严控土地供给量;其次在土地保有阶段适当提高土地利用率;最后在土地流转阶段促进土地优化配置。

秦沛鑫[9]2009年在《基于我国耕地保护的土地税收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以食为天,土为农之本。耕地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而且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耕地保护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人均耕地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来说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水平的提高,耕地流失问题日益显现,人地矛盾逐渐突出,耕地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耕地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它在被利用的过程中会产生正的与负的外部效应。耕地利用的外部效应导致市场失灵,从而无法使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税收政策作为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调控经济,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杠杆。税收相对与其他公共干预手段,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和更大的透明度。它是政府矫正土地利用外部性的最有效的手段。通过税法的执行可以实现有效保护耕地,优化耕地资源配置,提高耕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程度的目的。国外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土地税收政策,实现对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耕地保护。目前我国土地税收体系共有十二个税种组成,涵盖在土地的取得、保有、交易等各个环节。但随着经济社会转轨,城镇化、市场化大潮带来的土地需求市场的高涨,税制设计中的一些不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出来,如征税范围偏窄、税率低、税负失衡、计税不科学等。这些制度上的缺陷直接导致了土地税收调节功能的弱化,在耕地保护上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和体现。本文从构建我国耕地保护的税收制度体系的全局出发,对我国现行土地税收制度的深刻分析和细致总结,针对土地税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遵循完善体系,加强调控,促进公平,实现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的土地税制改革方向,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如将“耕地占用税”更改为“农用地占用税”,在拓宽征税范围的基础上,用“定率征收”取代“定额征收”;变“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建设用地使用税”,将农村建设用地融入纳税范围,按税率征收,使税额与土地价值保持同向变化;扩大土地增值税课税范围,适当降低税率;增设土地闲置税和荒芜税,并从重征税,促进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开征继承税与赠与税,调节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等。上述措施能使土地税收制度覆盖土地取得、保有和转让的各个环节,并将农用地、建设用地都纳入了税收征管范畴;同时税制设计更趋合,更有利于其调控作用的发挥。通过土地税收制度的改革和税种体系的完善,不仅有利于税赋公平,更要的是拓展了土地税收调控范围,增强了调控力度,真正实现了以税收限制土地浪费行为,以税支持土地整理和复垦行为,以税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切实保护耕地的目的。本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序言,主要论述了研究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进展以及论文采用的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及结构安排。第二部分运用经济学理论分析土地税收制度对耕地保护的影响,通过对市场失灵及外部效应理论在耕地保护中体现的分析,结合国内外土地税收制度在耕地保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分析并提出土地税收制度在耕地保护中的地位与优势。第叁部分通过对我国现有土地税收制度的分析,找出其在耕地保护方面出现的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剖析。第四部分在找准我国土地税收制度在耕地保护方面所出现问题原因的同时,根据我国土地税制改革的原则提出完善的对策。通过相应的税制改革途径,构建更有利于耕地保护的土地税收制度框架。第五部分总结研究成果,并指出其中的不足之处和有待进一步探讨思考的问题。

周瑶[10]2013年在《我国绿色土地税费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土地是一种最古老的税基和税源,也是一种稀缺的自然资源。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土地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政策工具,不仅对于国家经济调控起着重要的经济杠杆作用,而且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及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土地资源非常有限,土地资源污染与破坏的现象日益严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使得原本紧张的人地矛盾更加紧张,土地资源保护面临重大挑战,也意味着对土地税费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绿色税收作为一种新型税收理念,以环境保护为最终目标,在环境日趋恶劣,资源浪费严重的情形下应运而生。目前,国内外税制改革普遍呈“绿色化”趋势。税制绿色化遵循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对于改善环境、建设我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着积极意义。土地税费制度“绿色化”将有助于节约合理利用土地、限制土地闲置与浪费,更好的保护土地资源,同时也是我国“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国家政策施行的重要措施。域外许多先进国家和地区也都通过完善的土地税费制度来调节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从而达到保护土地资源的目的。我国土地税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发挥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一些税费政策规定也体现了保护土地资源的“绿色化”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土地税费制度凸显了许多不足,如立法层次低、税费混杂、税费制度设计不合理以及征管配套措施的不完善等,这些不足削弱了土地税收调节功能,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保护。我们务必要从保护土地资源的全局出发,了解现行土地税费制度“绿色化”的程度,分析现行土地税费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同时借鉴域外绿色土地税费制度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通过统一土地税立法,正费、少税,消除重复征税,完善税费制度设计和税费征管措施等来完善我国绿色土地税费制度。

参考文献:

[1]. 中国土地税收法律制度改革研究[D]. 姚婷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14

[2]. 中国土地税收制度改革研究[D]. 陈红霞. 东北农业大学. 2002

[3]. 中国土地财政转型路径研究[D]. 蔡潇. 浙江大学. 2016

[4]. 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D]. 李晶. 东北财经大学. 2011

[5]. 基于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土地税制改革研究[D]. 路秋兰. 河北农业大学. 2007

[6]. 土地税收调控土地资源配置的效应研究[D]. 李晓峰. 河北师范大学. 2017

[7]. 财税体制改革对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行为影响研究[D]. 刘康. 南京农业大学. 2016

[8]. 城镇化背景下资源节约集约型土 地税收制度研究[D]. 张念.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4

[9]. 基于我国耕地保护的土地税收制度改革研究[D]. 秦沛鑫. 河南大学. 2009

[10]. 我国绿色土地税费制度研究[D]. 周瑶. 湖南师范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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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税收制度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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