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金融风险的思考与监管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金融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金融风险一般是指金融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而不是金融资产已经发生的损失。金融风险管理其最终目标就是把金融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但也包括金融风险已经发生以后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因为有些金融风险一方面是由于预防失误而发生的,另一方面是由于主观过失而造成的。面对上述这二种已发生的金融风险不能束手无策,更不能逃避不管,而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从而达到把金融风险损失减少到最小限度。
(一)目前金融风险表现及其监督
一、目前我国金融风险表现
我国的金融风险大致可划分为二类,即:体制性风险和经营性风险。体制性风险主要是由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造成的;经营性风险是由金融企业的经营性行为的不规范所致。由体制原因所致的金融风险,是由于我国现行的经济金融体制所产生的风险。确切地说,是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由于新旧体制的摩擦和撞击所产生的风险。要解决体制风险,必须通过深化经济金融体制改革,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制度创新方可解决。这里笔者不作分析。由经营性原因所致的金融风险表现为以下九个方面:(1)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管制不严。(2)金融机构过分追求高额利润,违反流动性和风险性的经营原则。(3)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逃避人民银行严格管理。(4)金融机构一味追求规模扩张,造成过度负债。(5)金融机构信贷投向过分集中,导致风险过分集中。(6)政府行为的不规范,对银行工作的直接行政干预,造成信贷资金流损。(7)企业预算软约束,严重影响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形成企业对银行的严重拖欠。(8)金融机构内控制度滞后,内审手段不健全。(9)金融法规、监管手段滞后于经济发展。
二、强化金融监管的对策探讨
针对上述金融风险的九种表现,金融监管工作应从以下6个方面入手:
1.严格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管制。一是提高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必须保证落实到位。二是严格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负责人过去的经营业绩、经营行为、经营的稳健程度进行考察,只有业绩好、行为端正、廉洁奉公、经营稳健的才能作为法人代表,有资格组建金融机构。三是严格法人资格的审查,实行金融企业法人资格证制度,对没有法人资格合格证的,一律不准担任金融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领导。四是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懂金融、懂法律、会经营的经营管理人才。五是严格限定业务范围,并能做到按金融风险性大小实行分类经营,分类管理。
严格市场管制,关键是对法人资格的考核,这是因为,一个金融企业的经营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人的决策。
2.降低金融风险,关键是实行资产实绩比例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辩证统一的有机结合。资产的安全性是前提,如果没有资产的安全性,就谈不上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流动性是指资产随时能够变现的能力,更是实现安全性和盈利性的条件。没有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就没有保障。盈利性又是安全性流动性的集中表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类金融机构必须追求盈利性。假如不盈利,势必会造成业务经营难以为继,就连自身生存也成了问题。但是要达到盈利的目的必须是在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约束下。
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运用精确测定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和量化指标来分析和考核,并能准确运用这些指标来调节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和结构,最终实现风险控制之目的。
3.建立健全呆帐准备金制度,防范信贷风险。人民银行要规定各金融机构每年按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呆帐准备金,对高风险的信贷资产提取坏帐核销准备金,以及时补救风险损失。对于长期的呆帐坏帐要定期处理,并增减呆帐准备金。要建立健全风险预测,风险预警系统和风险转化一系列风险管理措施。
4.严格限制信贷资金投向,是预防风险的有效手段。前几年社会各届都想介入金融,开办金融机构,其动机是一旦自己拥有金融机构,就可通过金融机构大量融资和吸收存款,然后再把资金投入自己的房地产项目或公司,谋取高利润。以93年为例:各级各类银行大办公司、实体,一个信用社就控制上亿的资金就反映了这种情况。这种作法风险是很大的。94年实现银根紧缩后,在全国相当数量的银行资金被捆在房地产上,95年出现的证券回购业务混乱,相当部分金融机构资金头寸至今也未宽松起来,充分说明了这种做法的风险性。
严格限制信贷资金盲目扩张,是预防这类风险的有效手段。在西方金融监管当局对发放与银行有关人员的贷款一般规定很严。例如:德国,非经银行所有经理的一致同意,银行不得对与银行有关人员发放贷款,但对银行职工、职工子女或职工代理人发放不超过该职工1个月工资的贷款不在此限。在美国,银行不得以优惠条件向其董事及职员提供贷款(5000美元的小额贷款除外),银行不得以优惠利率支付他们的存款利息,并不得以优惠条件或价格为他们买卖证券。经银行董事会批准,银行可以贷给本行任何一位高级职员一笔不超过3万美元的贷款,一笔总额不超1万美元的子女教育贷款。
针对上述问题,预防今后出现类似情况:(1)认真贯彻落实人总行“脱钩”精神,彻底清理各类金融机构所办的房地产、信托公司以及各种实体,归还银行信贷资金彻底脱钩。(2)基层人民银行要严格审查辖区内各类金融机构的贷款流向,堵塞各种直接和间接地把资金投入自己公司及关联企业的漏洞,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5.以金融稽核,促金融监管的规范。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办法和法规,都要靠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否则就会出现纸上谈兵,前几年金融秩序出现的混乱,就是因为有些做法明明有政策规定不能做,但实际生活中却照做不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确无人问津,无人干预。因此必须强化金融的稽核监管,引导金融在有关政策法规的框架约束下健康运行。
金融稽核是实现金融监管、预防金融风险的重要措施。重要的是能做到预警的作用,发现隐患,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金融稽核必须把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监测紧密地结合起来,发挥稽核监督的整体功能。
建立健全人民银行监管负责人与辖区内各类金融机构负责人定期召开会议制度是改进目前金融监管工作的有效方式。这种制度的建立与能够及时掌握金融机构的经营动态,与此同时并能了解金融机构的近期运作,执行人民银行监管法规及资产风险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让这种定期会议制度成为加强辖区内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
金融监管有效性还必须以立法为基础。各类金融法规是金融管理当局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正是各种金融法规组成的金融管理制度,才能保证银行监管规范化。金融立法要超前,不能滞后立法给经济带来负面效应,加快我国金融立法步伐,是规范我国金融监管的关键性问题。
6.建立完善的监管组织机构,充实监管队伍。我国的金融监管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但人民银行内部到底如何组织监管工作,当前看来确实有待改进。从目前这种监管机构的组织形式来看,到省一级存在着各监管处室分别由几位行长分管,时而监管工作重复,时而又出现“监理真空”,监管不集中,交叉重叠严重,金融机构时常忙于不同部门的监管,导致监管工作效率低,不能充分利用信息等问题。为此,笔者建议在总行一级基本按金融机构类别设置司局,各局对自己所管的金融机构实行监管合一,在省级则在现有机构、人员编制内成立金融监督管理局。即把金管、稽核、监察等具有监管职能的有关部门组织在一起,在省分行的领导下,专施金融监管工作;在地市二级分别和县支行内部要协调好计划金管、外汇管理会计、稽核等部门的人员由行长和总稽核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办公室制度,集中所有监管业务实施专门的金融监管。监管内容从金融机构的准入,资产状况动态观测,业务运作范围到法人资格的终止等全过程,这样自上而下形成监管系统。以确保金融监管工作步调一致,完整统一,自成体系,既保证了下级行对上级行监管任务的部署、要求以及规范等方面的政令畅通,也能使各基层人行及时向上级人民银行报告监管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达到层层沟通,互通信息,使金融监管工作更有条不紊,依法有序地顺利开展,增大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权威。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也是加强监管工作的一个方面。要很好地履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职责,还必须有一支政策性强、业务精通、操作娴熟的强大监管队伍,才能适应中央银行对金融业实施监管工作的需要。各级人行必须依据实际,一是内部挖潜,合理调整内设机构,优化人员组合,把真正做金融监管工作的同志安排到监管部门;二是抓业务培训,不仅要从金融法规,金融制度和金融业务上去操练一班人,以达到熟练上岗,还要充分运用多种形式的法规制度学习和业务测试、知识竞赛活动,来促进监管人员的学习,提高内在的业务素质;三是在人民银行系统内部交叉监管,进行互相交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求得共识。
(二)潜在性金融风险监管及对策
上文我们分析论述了目前我国金融风险的表现及监督,这只是谈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一些新的问题还会产生,潜在性的风险令人担忧,如果监管不力,有可能给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下面针对我国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谈几点监管对策。
一、目前严防6种金融风险
1.防止银行支付风险。一是大量银行贷款沉淀死滞和板结,银行资金不能如期回流,造成银行资金循环梗阻,严重影响银行支付能力。银行不良贷款的比重逐年增加,且逾期、呆滞、呆帐三项贷款都超过中央银行规定比例。现在银行依靠源源不断的大量存款来支撑,一旦存款(特别是储蓄存款)滑坡,银行就可能出现头寸不足(现金支付困难),制约存款者提现和企业、单位等存款者转帐支付需求。尽管建立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制度,但这种准备只能是银行正常经营情况下应付和流动性需求的。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缴存的准备金和在央行存款(备付金一部分)——→形成央行资金来源,中行通过再贷款、再贴现——→运用出去。如果商业银行体系陷入大面积支付困难,央行的支付能力和流动性也会出现不足,除非央行依靠创造信用的手段(多发票子)。二是银行短存长贷和企业短贷长用问题比较突出。长期资金来源和长期资金运用脱节严重,平衡性极差。在正常情况下,贷款资金回流期限拉长到存款到期支付的期限以后,难以保证支付需要,特别是企业短贷长用的问题十分严重,即银行大量期限较短的流动资金贷款被企业挤占、挪用,搞期限较长的固定资产投资。据有关资料统计: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国内贷款”,往往数倍于银行统计的全部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数量。另外,固定资产投资中的自筹部分有相当比重是银行信贷资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中还有一大块垫付了企业资本金,被企业长期占用。以上几块加起来,银行信贷资金中实际属于长期占用的固定资产性质的贷款数量是很大的。
2.防止债务危机风险。(1)举借外债不能超过警戒线。目前我国外债指标控制在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以下,但是不可掉以轻心,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债的管理,如对外债指标控制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同时要注意引导外资投向,对外债结构要进行控制和调整,注意“软硬”债务比重的均衡性,防止汇率变动导致偿债负担加重。(2)举借内债也不能过量。在财政赤字加大,且趋于扩张的情况下用发行国债办法弥补,假如国债发行出现困难,就会出现旧债不能偿还。
3.防止金融泡沫风险。金融泡沫是指因过度投机炒作刺激股票、期货等金融资产或金融衍生品这类虚拟资本价格不切实际地攀升膨胀,过度脱离经济实际运行情况。如1994年国债期货交易额高达28000多亿元,占当年GDP的62.2%,显然已经严重脱离了GNP的实际运行情况,“327”国债期货事件,就是某些大的证券公司恶炒国债期货的结果。股票市场几次暴涨,实际上也是假借不同的炒作题材,不切实际地追捧造市行为造成的。由于大量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参与股票市场炒作,而股市资金实际上很多是银行资金,一旦金融泡沫破裂,如类似“黑色星期五”的西方股市崩盘,大量银行资金被套或损失,就会危及银行安全。
4.防止金融市场风险。一是严防外国资本短期化。二是慎重开放外资进入A股市场。1993年美、日等国颇具实力的金融机构进入香港股市,香港恒生指数迅速突破10000点大关,并继续攀升,而当其被拉升到一定程度后,外资又急速抽逃,引起股市大起大落。所以我国A股市场的开放必须慎重。三是防止金融市场开放的风险。如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从事人民币业务,由此而带来的同业竞争风险。由于外资银行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竞争力强。在此情况下要特别防止存款大量转移,即由我国商业银行向外资金融机构转移,引起我国商业银行存款大面积滑坡,造成支付不足和经营困难等一系列风险。
5.防止系统性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是内控系统出现漏洞造成的风险,这类风险甚至是全局性的。国际上如英国巴林银行事件,日本大和银行被退出美国市场风波等。在我国也出现了银行违规经营,乱拆借,搞帐外存贷款,虚增存贷款,违规发放贷款,以贷还贷,以贷叹息,严重掩盖资产质量真实性等。据人民银行总行1995年对四大商业国有银行资金来源与运用稽核,发现帐外贷款(包括房地产贷款)1900亿元。这部分帐外经营的贷款很大一部分是不正常的,很难收回。
6.防止制度风险。一是利率形成机制的缺陷。一方面,金融资本供给价格严重偏离产业资本收益率,造成社会资本成本过高,进一步加重了企业资金的恶性循环,反过来又严重危及银行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另一方面,利率双轨运行,诱使国家银行资金大量泄漏和大量资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宏观调控效应的递减。二是政策性金融制度安排缺陷。1994年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初步分离,新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金融机构,但政策性金融制度安排尚存在一些缺陷,政策性金融机构运作存在一些问题,从而使商业性金融潜伏着一些金融风险。如国家开发银行,目前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依靠向各商业银行摊派政策性金融债券进行资金筹集。这种筹集方式有相当的局限性和不稳定性。一是严重依赖商业银行存款状况,如果商业银行资金不足,将使国家开发银行资金来源受到制约。二是对商业性金融运作形成扰动。商业银行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核心进行业务经营,指令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其存款增长的一定比例购买政策性金融债券,不利于商业性金融的自主经营运转。如果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不能如期收回,将严重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运作。三是通过这种方式筹集资金,成本较高,期限也短,而政策性贷款往往贷款期限长,收益低,这就造成了国家开发银行资金难以形成良性循环。
二、强化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探讨
1.加大金融执法力度,控制和预防金融风险的蔓延。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依法监管必须要树立金融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连贯性和有效性。要尽快制订金融法律的配套实施细则,对于那些干预、破坏、威胁金融机构依法自主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经济上的处罚。与此同时,彻底改变目前对金融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处理难的问题。以立法形式明确执法程序,把金融执法纳入国家法律体系。要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独立核算、独立法人、负债人和法人管理力度,对管理不善产生重大的金融风险,依法追究个人法律责任,促进其稳健经营。
2.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为主,金融机构自律管理与社会审计评估为辅的风险监管机制。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实行风险监管。由于人员数量、业务素质和能力的局限,因此,在金融稽核检查的基础上,辅之以金融机构内部自律管理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管理是抗风险危机的基础和关键防线。(1)要采取措施化解不良贷款比重。(2)强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调整资产结构,增加高流动性资产,如:提高持有国债资产比重,大力发展商业票据业务,通过再贴现等来增强自身资金的流动性,促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趋于对称。(3)强化对企业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如建立主办银行制度等,对企业资金运动进行跟踪监控。(4)增强自身自求平衡能力,适当调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等。(5)完善银行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同时加强内部稽核检查和内部控制。(6)加强金融风险的宣传工作,使每个公民提高防范金融风险意识,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政策。(7)建立健全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良性循环机制,彻底分离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避免政策性金融运作中产生的问题向商业性金融传递和扩散,以免发生商业性金融风险。(8)要加强内部稽核力量,增强独立和权威性,有权查处违法行为,保证金融机构政策和程序得以遵守,评估会计、营运管理制度等方面实际执行情况。中央银行今后应把自律管理,作为金融增设机构和年检合格的一个重要条件。同时,应发挥社会审计和对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估等手段强化风险监管,聘请经批准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常年审计,利用社会独立的专业人士补充央行稽核的单一不足缺陷。建立专门评估金融机构信誉评估制度和评估公司,使金融机构的评估同央行金融风险监管有机结合,形成金融机构加强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外部社会压力,提高经营的稳健性。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维护区域金融体系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功能是保障银行资金安全和存款人的利益。同时,也可作为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信息来源,客观上促进银行提高管理水平。
4.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对外资机构应严格监管。(1)严把进入关。(2)强化央行职能,实施依法监管。(3)严格界定外资银行类型,划分业务经营范围。(4)依据《巴塞尔协议》,施以国际监管。我国引进的外资金融机构大多是国际性大银行,他们的经营活动是全球性的。因此,也必须接受国际上的一些管理惯例。事实上,自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就加强了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金融界公认的“神圣公约”,所确立的条款已成为衡量银行业经营状况的国际标准。因此,央行在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过程中,还须利用该《协议》予以衡量,施以国际监管。如依据《协议》建立外资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机制,就可避免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经营不善而破产或面临较大风险而引起不良的反应,确保安全。
5.加强对资金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等业务进行监督,进一步规范直接金融发展,要加强监管和控制,如实行涨跌停板制度等。完善金融市场监督体系。在方法上要研究借鉴国外监管办法,综合运用定期报告分析方法和现场检查方法,保证金融监管的经常化、制度化、提高监管效率,增强监管效果。
6.建立健全一整套完整严谨的风险监管体系。建立经常性的现场稽核检查评估和对被监管机制的定期报送资料进行非现场分析的制度。(1)现场稽核作为一种有效的监督工具,可以获得许多非现场分析无法捕捉的关键性信息。(2)非现场稽核具有全面、连续性监控的特征,帮助有效确定开展现场监管的范围,增强现场监督的针对性,制订一套可评价和比较的指标体系来衡量每个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程度和反映出管理水平的差异,前提是要保证数据的真实性。通过对金融机构现场与非现场稽核,能够避免风险的发生,使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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