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西周时期鲁国“殷民六族”的社会地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周论文,试论论文,社会地位论文,时期论文,鲁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周人灭商以后对殷商旧部采取了“怀柔”政策,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即使像参加武庚之叛的殷“顽民”,在被强制迁到成周附近以后,也是让他们“宅尔宅,畋尔田”[①],并没有对他们进行严厉的制裁。只是刚刚得到天下的“小邦周”要在殷商国家的废墟上进行有效的统治,必须分散殷民旧部的力量。于是周室在分封子弟的同时,除了以宋地封与微子启,把一部分殷遗民交给他进行统治,以保持殷人宗祀外,还把另外一些殷人分封给各诸侯国,如鲁、卫初封时就分别得到了“殷民六族”、“殷民七族”。不过,殷遗民在西周时期的社会地位到底如何,目前学术界尚未取得一致的看法。而弄清这个问题,对我们认识西周社会,了解这个时期的社会性质,都大有裨益。基于此,本文拟以鲁国的“殷民六族”为例,对这一问题试加分析。
一
周王室将“殷民六族”封给鲁国,与鲁国在当时诸侯中的地位有密切的关系。
第一,鲁与卫都是周王室的亲信之国。周武王去世后,周公秉政当国,在分封诸侯国时,自然必须考虑他们的可靠程度。当初,武王封武庚与管、蔡,虽然管叔、蔡叔也是周公的兄弟,但他们对周公“履天子之籍,听天下之断”却十分不满,并放出流言,说周公将对成王不利,从而为反周的势力造成了可乘之机。康叔则不然,用后来卫国人公叔文子的话说:“大姒(文王妃)之子,唯周公、康叔为相睦也。”[②]康叔初受封时,“周公惧康叔齿少,乃申告康叔曰,必求殷之贤人君子长者,问其先殷所以兴所以亡,而务爱民。”[③]二人之相睦在《尚书·康诰》中也能反映出来。周公对康叔的叮嘱可谓语重心长,不仅对他寄予厚望,而且充满了关怀的感情。鲁与卫相似,周公将长子伯禽封于鲁,其忠于周公自不待言,所以,鲁、卫两国封建时,都受到基本相同的特殊待遇,后来两国也有大致相近的治国策略和风情民俗。故孔子有“鲁、卫之政,兄弟也”[④]的话。
至于封于宋的微子启,他虽为殷朝贵族,但他仍是周族的可靠同盟。在旧殷贵族中,他反对殷纣十分激烈,武王克殷后,他又主动“持其祭器造于军门”,“肉袒面缚”请降。再加之他本人“仁贤”,周公自然视他为承续殷祀的最佳人选了。
第二,鲁与殷商王畿相距不远,而且又是商朝旧部,在风土人情上有不少相近之处,因此,“殷民六族”徙于鲁地不会在生活习俗方面感到有太大的不便。自商王南庚即位后三年迁于奄,中经阳甲,到盘庚时迁离此地,共三代商王曾以这里为都。后来殷墟发现的甲骨文中也有“王入于奄”、“贞,今如奄”[⑤]等记载,可见知商与奄地一直保持着密切联系。
第三,鲁国本为周室强藩,具有震摄和管理“殷民六族”的能力。鲁为周王室在东方的重镇,而这里原是殷商势力较大的地区,因而在周族向东方发展的大趋势中,鲁国充当了周王朝在东方代理人的角色。鲁建国时,周室就希望鲁国“大启尔宇,为周室辅”[⑥],鲁国也确实对附近的小国具有一定的统慑力量,充分发挥了其姬姓“宗邦”的作用,成为周室的东方“藩屏”。直到春秋时期,诸如曹、滕、薛、纪、杞、彀、邓、邾、郳、牟、葛等等还常常朝鲁,《诗经·鲁颂·闷宫》更说此时的鲁国“奄有龟蒙,遂荒大东。至于海邦,淮夷来同”,其国力之强,使得他国和夷人“莫我敢承”,“莫不率从”。
由以上几种因素所决定,“殷民六族”被迁到鲁国后,他们便成了鲁国国民的重要构成部分。
鲁国的国民主要由周人、殷民六族和奄人三部分组成。自盘庚迁离奄地后,这里便成了殷商的一个方国。因为当时的人尚聚族而居,故殷人离开此地时当也是举族而迁的。《史记·周本纪》说成王“残奄”后,“迁其君薄姑”。如前所说,殷旧贵族中与周对抗者或死或逃,另一些“顽民”被迁至洛邑。而奄在武庚之叛中也是随而“兴反”的部落,但奄君却被迁到东夷地区的薄姑,是则奄国可能也属于东夷人部落之一。由于奄与商关系密切,故奄人就被称为“商奄之民”了。
周初,周王朝实行大分封,每个同姓诸侯国都会有一批周族人。伯禽受封时,他也带领一支族人在鲁国建立起了统治政权。但这些人数量不会太大。李亚农先生估计说:“伯禽尽管是当时最强大的诸侯,作战任务十分艰巨,但他所分得的周族人口必远逊于周成王所分得的数字。假如周成王所分得的不过一万二三千人,则伯禽所分得的周族人口实在有限得很,……现在我们假定鲁国所分得的周族人口是一千二三百人的倍数,亦不过二千五六百人而已。”[⑦]鲁国周族的人口虽然并不一定能够估计出具体的数字来,但其数量不太多则是可以肯定的。
奄人、周人之外,便是被分封给鲁国的殷民六族,即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他们来鲁国时,“率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丑类”[⑧]。此处所言“宗氏”即六族的大宗,“分族”则是他们的其余小宗之族。看来,殷民六族至鲁时,是率领所有部属举族迁来的,估计他们的人数不会在周族人之下。山东兖州文化馆收藏有索氏铜器三件,计为卤一、爵一、觚一。铜卤的盖部和底部分别铸有相同的铭文“索册父癸”四字,铜爵上铸“索父癸”三字,这批器物的出土地点在今兖州西部一带[⑨]。可以肯定,该组铜器的作者属殷民族中的索氏族。器物出土之地,正在周初鲁国的封地之内,鲁国先公的坟墓即位于阚邑(今汶上南旺),距器物出土地很近,显然,这里是鲁国统治最初就比较稳固的地带,作器者所属的索氏族当是随伯禽东来后被安置在这一带的殷民索氏族中的成员。另外,鲁庄公十年鲁国大败齐军的长勺之地,位于鲁国的东北部,这里乃是殷民长勺氏至鲁后的居处。这些证明殷民六族确实到了鲁国,他们被安置在鲁国境内各地,成为鲁国的国民。
二
“殷民六族”并非在周人直接统治下的殷遗民的少数,而且鲁的东方强藩,是周公之子的封国,周王朝的政策在鲁国体现得十分显著;另一方面,鲁国境内又有周人和土著的奄人与之共同居住,所以,“殷民六族”在鲁国的地位,基本就代表了殷遗民在西周时期的社会地位。
关于“殷民六族”在鲁国的地位问题,学术界认识差异很大,不少人认为他们是“奴隶”,如郭沫若先生就说他们属于“种族奴隶”[⑩]。我们不同意这种看法。那么,“殷民六族”在鲁国的地位究竟如何呢?
首先,“殷民六族”至鲁后,仍然保留了原来的氏族组织。周族灭商前,他们还保存着氏族血统组织,这种组织又被带进了新建立的西周王朝内部。殷人也存在着浓厚的氏族组织残余,周人灭商后,就只好利用了这种社会组织形式进行统治。“殷民六族”至鲁时,“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丑类”,以氏族为单位被安置在各地,原来的血缘关系并没有被打乱,各个家族显然具有相对独立性。当然,鲁国毕竟是以伯禽所率领的家族为骨干建立起来的,他们以征胜者的身份对鲁国进行统治。所不同的是,他们对殷民采取的是怀柔、拉拢政策。
殷民六族原来的风俗习惯也被允许保留下来。周公不愧为中国古代出色的政策家,早在武王灭商之初,在对于被征服的商族人如何处置上,姜尚主张全部杀掉,召公主张“有罪者杀,无罪者活”,周公则提出更为恰当的主张,即既要武力监视,又要加以笼络。[(11)]当时地广人稀,这无疑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武王接受了周公提出的怀柔政策,封纣子武庚,“俾守商祀”[(12)]。武王去世后,周公继续坚持这一政策,如封建鲁、卫,皆令“启以商政,疆以周索”[(13)]。根据杜预的解释:疆,疆理土地;索,法也;启,开也,居因故地,因其风俗,开用其政。就是说虽然依据周法疆理土地,但又因殷民风俗,沿用了商朝的政事。
《左传》定公四年记有卫人祝佗所说周初封建事。其言封鲁,“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其言封卫,“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其言封晋,“命以《唐诰》而封于夏墟”。顾炎武等认为:“《伯禽之命》、《康诰》、《唐诰》、《周书》之三篇。今独《康诰》存而二书亡。”[(14)]既然《伯禽之命》已无从得见,而鲁、卫的治国策略又大致相同,那么,我们在看周公关于治理鲁国的指导思想时,也从《康诰》中进行分析。卫初封时,他谆谆告诫康叔,要借鉴殷人大乱丧德从而招致灭亡的教训,以德治和悦殷民。周公自然也希望鲁国注重德治,从民所欲,并谨慎从政,礼贤下士。《史记·鲁周公世家》记:“周公戒伯禽曰:我,文王之子,武王之弟,成王之叔父,我于天下亦不贱也。然我一沐三捉发,一饭三吐哺,起以待士,犹恐失天下之贤人。子之鲁,慎无以国骄人。”
伯禽到鲁国后,并没能切实贯彻周公的这一思想,或者说伯禽在理解周公的原意上有一定的偏差。《史记·鲁周公世家》的记载很能说明问题:
鲁公伯禽之初受封之鲁,三年而后报政周公。周公曰:“何迟也?”伯禽曰:“变其俗,革其礼,丧三年然后除之,故迟。”太公亦封于齐,五月而报政周公。周公曰:“何疾也?”曰:“吾简其君臣礼,从其俗为也。”及后闻伯禽报政迟,乃叹曰:“呜呼,鲁后世其北面事齐矣!夫政不简不易,民不有近;平易近民,民必归之。”
从这个记载可以看出,伯禽为了加强对当地的统治,利用自己年富力强、精力充沛的优势,下了不小的气力,企图彻底改变“商奄之民”的风俗,代之以殷人的传统习俗,即“启以商政”。周公明知鲁地受商文化的薰染极深,故令鲁国遵从商人习俗,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笼络殷民,但周公并不是要伯禽进行大的动作,彻底改变奄民旧礼,以殷人之礼俗规范奄民。因为只有简易旧有礼俗,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所以,伯禽只应顺从殷人习俗,而不应强迫奄人接受殷人习俗。由此看来,在对待当地人的政策上,伯禽的“变俗革礼”就不如太公的“从俗简礼”,他对周公原意的理解是有一定的出入。
伯禽在鲁国推行三年之丧,显然是遵从了殷民的习俗,并且也强制奄民也实行这种制度。
伯禽“变俗革礼”并非改变殷民礼俗,也得到了考古材料的证实。1977年和1978年,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单位联合对曲阜古鲁城进行调查发掘,证明古鲁城内居住着两个不同的民族。在对两组墓葬的发掘中,发现周人墓保持着灭商以前的作风,而另外一组墓(可能是殷民六族以前的作风)与周人墓“作风迥然有别”,随葬器物、腰坑、殉狗等等“皆与商人墓的作风相似”,而且这种墓葬“从西周初年至少延续到春秋晚期”,这个事实说明他们“固有的社会风尚曾牢固地,长时间地存在着。”[(15)]这至少证明在葬礼方面,鲁国仍然一直允许商人旧俗完整地保留着。
从卜辞上看,殷商时有遇旱而焚巫尪之礼,[(16)]而周代不见有行此礼的记载。但鲁国却有类似情况出现。鲁僖公二十一年夏天,大旱,僖公欲焚巫尪,臧文仲曰:“非旱备也,修城郭、贬食、省用、务穑、劝分,此其务也。巫尪何为?天欲杀之,则如勿生;若能为旱,焚之滋甚。”僖公从之,“是岁也,饥而不害。”[(17)]卜辞中又有殷人暴巫尪的记载,如“隹烄,有雨。勿烄,亡其雨”[(18)],“所谓烄,事与《礼记·檀弓》暴巫尪相类,也是为求雨而祭天。”[(19)]《礼记·檀弓上》所记载是鲁穆公时的情况:“岁旱,穆公召县子而问然,曰:‘天久不雨,吾欲暴巫而奚若?’曰:‘天久不雨,而暴人之疾子,虐,毋乃不可与!’‘然而吾欲暴巫而奚若?’曰:‘天则不雨,而望之愚妇人,于以求之,毋乃已疏乎!’”鲁僖公焚巫尪与鲁穆公暴巫尪实质是一样的。据《吕氏春秋·尽数篇》注,尪为“突胸仰向疾也”,郑玄注《檀弓》亦云:“尪者面向天,觊天哀而雨之。”焚巫尪与暴巫尪本殷人祈雨时所用之旧礼,而鲁君在遇旱时也欲以此习行事。正因焚、暴巫尪本非周人之礼,故鲁君的行为才有人陈词反对,这却能说明殷民旧有之习在鲁国有所保留,以至于连鲁君都受到很大影响。
鲁有亳社更证明殷民六族在鲁国地位不低。亳本成汤故都,成汤为殷商开国之君,故后裔保存有他所在都城的社坛,称为亳社。《春秋》哀公四年杜预注曰:“亳社,殷社。诸侯有之,所以戒亡国。”孔疏云:“殷有天下,作都于亳,故知‘亳社’殷社也。盖武王伐纣,以其社班赐诸侯,使各各立之,所以戒亡国也。”《公羊》、《谷梁》所说相同。今之人也多信这种解说。我们认为注、疏及公、谷所说皆有不周之处,唯今人杨伯峻先生所说至确:鲁国因有殷商遗民而立亳社。[(20)]孔疏言武王灭纣之后以亳社班赐诸侯,使各各立之纯属臆说。从史料看,诸侯之中,立有亳社者唯鲁、宋两国,宋为殷后,周公令其承守殷祀,故有亳社;鲁之亳社本与周社并立,分别位于鲁宫雉门左右,其间正是治事之朝,“不仅朝廷之所在,亦执政大臣治事之所在”[(21)],所以《左传》闵公二年谓季友为鲁之大臣曰“间于两社”。《说苑·至公篇》记季孙行父戒其子时,也说“吾欲室之侠(夹)于两社之间也”。实际上,亳社并不像有人所说是一座“极其简陋”的建筑,仅仅作为“亡国之社”起告诫国人的作用。据《左传》记,昭公十年七月,鲁伐莒后,“献俘,始用人于亳社”;定公六年,阳虎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哀公七年秋,鲁伐邾,“师宵掠,以邾子益来,献于亳社”。是则鲁之亳社不仅盟誓国人,而且有祭祀活动。同时,这既说明鲁之国人以殷民为主,又可看出殷之社稷在鲁国很受重视。如果殷民六族为“种族奴隶”,鲁人在亳社的上述活动就让人很难理解。
鲁国,的确有奴隶,如臣妾、附庸、丑类等名目皆是。“臣妾”是当时奴隶之总称。《尚书·费誓》说:“马牛其风,臣妾逋逃,勿敢越逐。”又说:“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左传》襄公十年:“臣妾多逃,器用多丧。”《说苑·政理》则说:“鲁国之法,鲁人有赎臣妾于诸侯者,取金于府。”本来,男奴称臣,女奴称妾,臣、妾连称,犹后来之“奴婢”。周人和殷民也都有自己的奴隶。伯禽受封时,周王朝曾“赐之山川,土田附庸”。这里的“附庸”即《左传》定公四年所说“陪敦”。关于“附庸”,有多种解释。杨宽先生说:“庸就是一种附着于土田的被奴役被剥削者。”[(22)]这个解释是正确的。《逆钏》铭文曰:“今余赐汝……仆庸、臣妾、小子室家。”附陪、仆为一声之转,伯禽受赐的陪敦、附庸,即《逆钟》铭文里所言的仆庸。《询簋》铭文有:“商(嫡)官司邑人,先虎臣而后庸。”更明显说明庸乃是一种地位低于虎臣的人。所以伯禽之时,就受封有地位低下的劳动者。殷民六族与周人差不多,他们至鲁时被允许“将其丑类”,这里所讲的“丑类”应是原属于六族的奴隶。可见,殷民原来拥有的奴隶仍由他们役使。
当然,鲁国建国,以“尊尊而亲亲”作为治国方针之一,在原来氏族组织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成为宗法,将“尊尊”和“亲亲”统一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掌握鲁国大权的一直是鲁公同姓大家族,异姓家族当政者极少。这是鲁国统治稳定的要求使然。鲁在东方,殷商势力尚重,还要对付淮夷、徐戎等等,在西周克殷之前甚至以后的一个阶段里,周人尚不能与殷商相比。牧野一战,周人能够胜殷,则因为殷商内部各种矛盾达到了极端尖锐的程度。所以,这就要求担负镇抚东方使命的鲁国既不能大权旁落,又要对殷人实行“统一战线”政策。这正是周公作为政治家的高明之处。[(23)]鲁国的殷民虽然没有掌握鲁国政权,但他们并没受到压抑和歧视,如索氏族的成员死后,还可以铜器作为为随葬品。“小邦周”战胜“大邑商”后,依靠其武力优势,自然要对继续顽抗者进行镇压,而对于放下武器的降服者当然要采取安抚和拉拢。在成周,由成王后王姜出面赏赐殷旧贵族;对迁洛的一些殷“顽民”提出“尔尚宅尔宅,畋尔田”等等,这都是周公既定的统治策略。鲁国对于降服了的殷民六族,自然也会采取相应的政策的。
注释:
①《尚书·多方》。
②《左传》定公六年。
③《史记·卫康叔世家》。
④《论语·子路》。
⑤叶玉森:《铁云藏龟拾遗考释》。
⑥《诗经·鲁颂·闷宫》。
⑦《西周与东周》第七章载《李亚农史论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9月版。
⑧《左传》定公四年。
⑨参见郭克煜、孙华铎、梁方建、杨朝明:《索氏器的发现及其重要意义》,《文物》1990年第7期。
⑩见《奴隶制时代》,《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3卷。
(11)刘向:《说苑·贵德》。
(12)《逸周书·作雒》。
(13)《左传》定公四年。
(14)《日知录》二引孙宝侗说。
(15)《曲阜鲁国故城》第214页,齐鲁书社1982年版。
(16)裘锡圭:《说卜辞的焚巫尪与作土龙》,载《甲骨文与殷商史》第一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
(17)《左传》僖公二十一年。
(18)《甲骨文合集》1130。
(19)陈戍国:《先秦礼制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91年12月版,第124页。
(20) (21)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81年3月版,第1559、264页。
(22)《论西周时代的奴隶制生产关系》,载《古史新探》。
(23)《汉书·地理志》曰:“太公曰:‘何以治鲁?’周公曰:‘尊尊而亲亲。’”可见,周公在周初就为鲁国制定了尊尊而亲亲的治国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