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

网约车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

网约车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翁欣怡

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安徽 凤阳 233100

摘 要: 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发展模式的先驱,在为人们日常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不可避免得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网约车存在的利弊,思考其所引发的现象,提出一些解决对策,努力完善网约车的运行机制。

关键词: 网约车;监管问题;政企合作

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网约车最早是从外国引进我国市场的,而随着人们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网约车近年来可谓是风靡全国了。网约车通过互联网这种高科技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占得一席之地,它在给予人们出行便利的同时,也提高了司机的就业率。然而,网约车作为新生事物,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弊端,我们需要正视其存在的问题并想方设法解决它们。

重点开展水稻灌溉节水减排调控措施,一是大力推广“浅、湿、控”节水灌溉制度。加强水稻种植期水浆控制和灌溉管理,全市95%以上水稻种植采用“浅、湿、控”节水灌溉制度。二是开展节水灌溉考核奖励措施。组织当地水管员成立了节水灌溉考核自主管理小组,采用“依据定额、以电核量、节水奖励、以工补农”的方法,对打水员的节水(节电)效果进行考核和奖励,使亩均净定额由奖励措施前的 506 m3/亩(1 hm2=15 亩,下同),提高到了390 m3/亩,并形成了污染减排30%左右的显著效果。

一、当下网约车的利弊分析

(一)当下网约车的利

1.网约车的快速便捷满足人们当下对于快节奏生活的需求

网约车服务与传统巡游车服务相比,网约车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优势,网约车服务平台可以快速将司机与乘客一对一联系。高科技时代的网络信息发展将这种联系过程的时间甚至缩短在几秒钟之内,相比于过去人们需要先费时费力地找到一辆传统巡游车,才能满足出行目的而言,网约车可谓是人们的“好帮手”了。网约车服务可以迅速帮助人们找到离自己最近的网约车,从而便利人们的出行,极大地适应于当下人们的快节奏生活。

2.网约车的出现提高了人们的服务体验

2011年,997代保时捷911 GT3 RS迎来了自己的第三个发展阶段—911 GT3 RS 4.0,但仅限量生产600辆,源自保时捷RSR赛车技术的4.0升水平对置6缸自然吸气发动机是塑造它的灵魂所在。这台发动机使用的是赛车级别的曲轴和经过轻量化的钛合金连杆,具备极强的高转速实力,以8250转/分的转速长时间行驶绝非难事。对了,它的最大功率达到了500马力!

以前,传统巡游车一家独大,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被司机“霸凌”的情况,例如司机服务态度差、故意绕远路、不打表恶意收高价等现象。而网约车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实时监管,将服务细节透明化,使乘客清楚了解行驶路线、收费等事项,乘客也能够在服务结束后对司机进行打分。这整个流程的公开化使得网约车的服务质量整体优于传统巡游车,也能够使网约车更加督促自身,给予乘客更好的服务体验。

3.网约车能够优化社会的利用资源

2.网约车的隐私泄漏问题

兰德更新了1993年关于军队中同性恋的一项开创性研究。这项研究反过来帮助美国国防部考虑废除“不问不说条例”后的影响。

本文17例胃肠间质瘤患者中肿瘤单发的患者有14例,肿瘤多发的患者有3例。肿瘤单发患者中肿瘤见于胃的有4例,肿瘤见于小肠的有7例,肿瘤见于结肠的有3例,肿瘤见于肠系膜的有2例,肿瘤见于食管的有1例。肿瘤多发患者中肿瘤见于回结肠系膜与食管的有2例,肿瘤见于网膜与回结肠系膜累及横结肠的有1例。

(二)当下网约车的弊

4.网约车的法律适用规则不明

诚然,网约车的出现扩大了司机的数量,增加了我国的就业率。但是,这种情况的出现放宽了对司机的条件限制。从前,传统巡游车司机需要进行岗前培训,且传统巡游车有其各个公司组织,一旦出事,很快就能找到涉事司机及公司,不得不说传统巡游车在监管方面还是做的相当到位的。如今,网约车司机的准入条件只要是持有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司机在网约车平台上注册申请并实名认证后,即可成为网约车的司机。这种宽松的注册条件使得网约车平台涌入了大量司机。这种数量优势确实满足了人们对于快速出行快速寻车的要求,但是对于主体的监管方面就变得颇为棘手。网约车的服务平台该如何监管庞大的网约车主体,如何在保证能够满足用户需求的同时又有效监管,这是平台必须要解决的一个大问题。

在过去,对于传统巡游车的司机的上岗要求高,大量司机无法符合要求,亦或是传统巡游车数量有限,岗位数量趋于饱和。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在就业率的提升方面难免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而网约车的出现就极大地改善了这个困境。网约车的普及使得司机资源得到整合,给司机增加了就业机会,也使一些空闲的车子有其用武之地,合理优化社会的利用资源,使社会的整体结构更加清晰。

网约车借助于互联网信息技术,收集司机乘客双方的信息并且进行审查。虽然这种做法促进了双方的平等交易,但是不利于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在高速运行的网络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仿佛成为了人们难以保护的一方土地。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人们更加注重在这个网络公开化的世界里的隐私保护。网约车平台对于庞大的用户数据会如何利用的问题成为现代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面对网络上可能出现的黑客攻击,网约车该如何保护好用户信息,避免用户隐私泄露,这也成为网约车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问题。

低角度裂缝的有效性一般容易判别。只要深、浅侧向测井值出现负差异,就说明横向延伸较远;差异幅度越大,张开度就越大,有效性就越好。如果出现正差异,说明横向延伸较短,有效性就差。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低角度裂缝的线密度越大,有效性就越好,但这些方法必须建立在高电阻率背景上的裂缝电阻率大幅度衰减和曲线特征尖锐的基础上。如果曲线显示为负差异,并表现为平滑特征,而电阻率很大,FMI图像上没有裂缝显示,即使有裂缝,也极有可能被低阻物质所充填,其裂缝的有效性很差或无有效性。

3.网约车的安全问题

当前,我国对于网约车没有一个足够具有高度的概括性立法,只有一部《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在网上搜索网约车的相关法律,我们只能查找到各个地方的有关法律,并且只是针对某一案件而得出的法律。由此可见,我国对于网约车的立法体系仍是不完善的。

我总想,过去我们之所以能成为朋友,总是有相互吸引的地方,正如我前面所说,我们的家庭都是残缺不全的。现在变化了,在成年人中,这一点不能再成为友谊的基础了。

1.网约车的主体监管问题

网约车运营模式虽然是基于互联网技术下的网约车平台开展的,但网约车平台本身对整个运营模式具有强势的掌控地位,因此网约车平台不可免责。而且网约车平台承担的责任应该贯穿于整个网约车运营模式前后,每个环节都应明确好网约车平台该负的责任,以避免因法律关系不明而导致赔偿乱象等问题的出现。

二、网约车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一)立法方面

传统巡游车一旦出事,其公司与司机共同承担责任,在责任归属问题上规定明确,不存在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情况。然而网约车在安全责任监管方面就显得相当薄弱了。一旦出现安全事故问题,网约车的管理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又如何担责呢?近年来,网约车频频爆出事故新闻,例如曾经震惊全网的“杭州女乘客”遇害事件。从中我们不禁发问,谁来为乘客的安全负责呢?不仅仅是乘客的安全问题,司机的安全问题也需要我们关注。安全话题一直是一个焦点问题,那么如何保障这些人的安全就成为网约车平台的重点解决问题。

虽然各个地方的相关法律政策在逐步出台,但是国家对于网约车整体的立法规定仍然有很多待补充的地方。我们不能将网约车简单地纳入到出租车管理的范围,因为这首先就会制约网约车的自身发展,而且还会使很多规定不合理或者说是过于苛刻的表现在网约车的运营过程中,不符合当下人们对于网约车的共享经济的这一发展理念,甚至最终可能会使网约车这一共享经济走向灭亡。为了更好地促进网约车的发展,立法机关应当义不容辞的承担起完善网约车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更好地规范网约车的市场,保障监管的顺利执行。

1.明确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从演替第1年到演替30年,环境因子均发生了变化。如图2所示,在演替的前3个时期,土壤含水量一直处于缓慢增长的趋势,从演替的第 15年起,SWC上升幅度逐渐变大,演替至第30年达到最大值0.390 g·g-1(图2A);ts在演替第1年最高,而后逐渐下降,在演替第 15年达到最低,为18.622 ℃,从演替第15年到30年以上又开始呈上升趋势(图2B);由图2C可以看出,Il在演替的第1~3年变化不明显,第3年之后,开始呈明显下降趋势,并且各阶段差异显著(P<0.05)。

随着网约车在生活实际中的发展使用,出现的一些民事争议亟待解决。例如“网约车司机归还乘客遗失物品,乘客是否该给钱”,人们对于这一问题有各自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捡到遗失物及时归还是理所应当的事情;有人认为,网约车司机每日跑单量大没有这个空闲功夫,作为失主的乘客给点钱也是人之常理。那么究竟该听谁的呢?从这个问题我们能够看出网约车在一些民事争议问题上的适用规则无法确定,法律的不明确也使得网约车服务出现弊端。

(1)网约车平台应该在事前履行合格的审核义务。即对网约车的车辆的运营资质、司机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核,不光要对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还应当进行实质上的审核,确保一车对一司机,这样才便于网约车平台的管理以及事后的追责。

(2)网约车平台应该在事中应保障相关人员的安全。网约车撇开“互联网+线下”这个模式,归根结底还是车辆的运营管理机制,那么我们应该参照《交通事故安全管理办法》对网约车运营过程做出类似的管理。例如网约车平台也应该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的保险,确保基于新模式下的用户的安全有所保障。

(3)网约车平台应该在事后协助解决消费者纠纷。网约车平台不能依靠“一单做完即结束”这个念头进行经营管理,为了维持其自身的服务品质且为了网约车能够长远健康的发展,网约车平台应当为用户提供方便有效的投诉渠道。网约车平台要重视每一位用户的反馈体验,收集整合并进行改进,对于消费者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一些纠纷,不能视若无睹,网约车平台应当积极配合消费者,协助消费者解决问题。

2.做好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工作

网约车平台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且应在获得用户同意后,采集必要的用户个人信息,并且应当在合理必需的范围内采集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未经出租车司机和乘客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而且,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网约车平台对于信息的保护更要审慎而行。网约车平台首先应在自身档案信息安全防护技术上发力,借助大数据真实性分析,提高防火墙、防病毒技术设置;建立电子档案、纸质档案无缝对接备份机制,把好电子档案访问控制和隐私隐藏保护技术关;实时、动态监测档案信息存储设备和网络平台安全,强化电子档案的核查、追踪技能。

(二)行政监管方面

政府部门必须结合当下经济发展的运行规律,完善网约车服务制度,从多方面、多角度健全网约车运行模式。

1.引导网约车运行模式走向市场化

政府应当通过市场调配机制来优化资源整合,明确运价以市场调节价为原则、政府指导价为例外,强调网约车服务的市场属性,引导网约车的运行模式朝市场化方向前进。

2.建立网约车的系统监管体系

政府部门应当联合相关的部门对网约车具体监管机制进行探讨,并且提出具体的方案,从而制定出一套结构完整的系统监管体系。在此过程中,明确各个部门的监管事项,密切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相关职能,使得该体系趋于完善,促使网约车服务得以进一步的发展。

通过本协同处理工艺方案,浓缩液炉内高温分解,既实现了零排放的目标,同时也节约了浓缩液、污泥外送处置的费用,且蒸汽量、发电量没有因浓缩液回喷而减少。

[85] Yan Xuetong, “International Leadership and Norm Evolution”, The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Vol. 4, No. 3 (2011), pp. 233-264.

3.加强政企合作

政府监管部门的重点是监管网约车平台背后的运营公司,而网约车平台公司则负责监管网约车的车辆以及司机,政府与企业各司其职,但是又必须相互合作。政府与企业应当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监督合作机制,实现监管部门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数据共享。监管部门应该充分发挥平台公司大数据的优势,而政府部门应该利用其主导地位引导行业朝良性方向发展。总之,网约车的发展不可能仅仅依赖企业或政府一方的力量,二者要互相协助,建立并且完善网约车服务机制,这样才能永葆网约车运营模式的生机。

三、结语

网约车是当下共享经济的产物,它不仅满足人们当下对于快节奏生活的需求,还优化了社会的资源利用。但作为一种较新的产物,我们同时也要看到它还存在着的弊端,发人深思。基于以上问题,笔者通过对网约车的利弊分析,探究其在未来的发展出路,以期使网约车能有更好更长远的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罗开红.法治思维下网约车规制的挑战与对策[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2]周海燕,臧峰羽.我国网约车监管现状与法律应对[J].法制与社会,2019.

[3]熊的超.不同运营模式下网约车法律关系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9.

[4]徐伟.我国网约车监管困境、成因及对策[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

[5]梁辉.共享经济背景下大连市网约车政府监管对策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9.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共享单车在当代社会普及的实况分析与解决方案》(201710879055)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 D922.2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6-0037-02

作者简介: 翁欣怡(1998- ),女,汉族,福建福州人,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法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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