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对湖南米潮的经济观察_物价水平论文

论梁启超对湖南抢米风潮的经济观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湖南论文,风潮论文,经济观察论文,梁启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7;F0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2)03-0116-07

1910年湖南抢米风潮(梁启超称之为“米乱”),是一场规模较大的自发的群众反抗政府的斗争,在当时影响颇广。论者们一般是从政治视角来考察这一事件,主要是分析这次事件的社会政治意义,或是对于抢米、运米、禁米及米价波动等问题作一些比较表面的探讨,这对于揭示抢米风潮的深刻时代背景来说还远远不够。可贵的是,在这一事件发生后不久,梁启超就以其敏锐的时代感受力捕捉到了这一信息,迅速以“沧江”为笔名,在《湘乱感言》、《米禁危言》两篇重要文章中对这一事件进行了精彩的阐释,成为抢米风潮爆发后对其发生的内在机理作出全面而深刻的经济学解析的第一人。令人遗憾的是,笔者至今还未发现有学者关注和探讨梁启超的这些重要论述。笔者不揣浅陋,试就梁启超对于湖南抢米风潮所作的经济解读作一初步分析。

对于在湖南发生的抢米风潮,官方和普通民众大都归因于米价腾贵,梁启超对此提出疑问,认为米价上涨仅仅是风潮发生的近因中的一种,如果认定其为主要原因则未见得,还需考虑各种隐藏在米价上涨这一表象背后的更为深层的因素。他说:“湘乱之原因种种,自不徒在米价物价。然米价物价之腾贵,为其直接近因,则无疑矣。”他指出:“夫米价腾贵云者,谓米价比较于百物之价而独为腾贵也。故必凡百物价,举无以异于前,而惟米价独腾,斯得曰米贵。若百物之价,以同一率而并腾胜,米不过旅进于其间,则当名之曰物价腾贵,不当名之曰米价腾贵。”[1](P2235)也就是说,米价是否真的贵,须视其他商品的价格变动情况而定,并且还要看物价变化程度与米价波动幅度是否保持同一比例。如果米价上涨幅度高于其他商品,则可称之为米贵。他认为,弄清楚这一点,对于确定政府治理“米乱”的对策很重要。“若仅为米价腾贵,则宜专讲平米价之治标策。若仅为普通之物价贵,则宜专讲平物价之治本策。若普通之物价既腾贵,而就中米价复特别腾贵,则宜兼用治本治标之策。然要之欲行平价之政策,则非先明价值变动之原因不可也。”[1](P2235)在他看来,由于米价“腾贵”而引起的“米乱”的深层次原因有以下一些:

1.货币原因

梁启超指出:“夫使凡百物价,以同一之比率而并腾,则非物价之腾乃货币价值之落耳”。也就是说,物价以同一比率普遍上涨主要是由于货币价值的下降。在这种情况下,货币购买力大幅降低,“物价实未尝变”。此处他所讲的“物价”,指的是商品的实际价值。这里,我们姑且不论商品的真实价值是否会发生改变,单就梁启超的“物价”这一提法而言,就很不科学。一般意义上说,物价作为商品价值的价格表现或货币表现,是随币值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物价实未尝变”的说法不准确。并且他指出的那种“凡百物价,以同一之比率而并腾”的情况,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也不可能存在,因为影响各类物品的相对价格变化的因素很多,如不同商品的需求弹性的差异,商品间相关关系或替代关系不同,市场的具体供求情况千变万化等等,因此,各类商品变动比率要保持一致只是一种理想状况,实际上是不可能存在的。但在这里,梁启超把价格变动与货币问题联系起来进行考察,认为币值波动必然导致价格信号系统的变化,把大米价格问题归结为货币问题,有其非常正确的一面。从这一观点出发,梁启超明确指出,“明乎此理,则知今兹湘乱,实以币制之紊为其一大原。”[1](P2235)

在梁启超看来,影响币值稳定有两大原因:一是汇率。当时国外通行金本位制,国内仍是银本位,金贵银贱,国外货品价格相对偏高,中国在汇率上吃亏,从而引起对外贸易利润大量外溢,购买力向国外输送。所以梁启超指出:“以今日米价与畴昔米价比较,其翔踊之一部分,则其见蚀于外国人之手者也。”[1](P2257)这样,国内居民自然“生计日蹙”,消费能力大大减损,币制稳定就缺乏巩固的经济基础。二是政府滥发货币,货币供应量急剧增加,导致币值迅速滑落,老百姓购买力急剧下降,造成了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滥铸铜元之恶政行,而病毒滋益甚。”[1](P2235)“政府滥铸铜元,其杀人之效,更惨于毒刃。闻者或以为过,今试察湘乱之由,亦可以憬然悟矣。”[1](P2236)“以币制紊乱之故,百物腾踊,农夫资生所需日巨,牛种农器之费与之俱进,米之出于市,其成本之重,较前倍蓰。”[1](P2258)而政府却能通过通货膨胀,对老百姓变相征税,取得大量额外收益。因此,梁启超认为,“米贵之故由于政府滥发恶货币,以扰乱市面,而括取吾民之脂膏。以今日米价与畴昔米价比较,其翔踊之一部分,即其见蚀于铜元余利、官局钞币余利者也”。这里,梁启超把米贵原因归结为通货膨胀,把米价问题归结为政府的货币政策。“官吏之罪,不在其弛米禁,而在其滥发恶币。不此之责,而彼之责,则官吏反有所逃罪矣。”[1](P2238)并指出,米贵“非由区区一二州县水旱偏灾所致,更非由运米出省所酿成”,实则是那些“由发恶币肥私囊之官吏紾吾臂探吾喉而夺吾食也”[1](P2238),道出了“米乱”爆发的一个极重要的政治经济根源。

2.财政原因

梁启超认为晚清政府财政政策对于“米乱”的形成难辞其咎。

首先,政府肆意加重农民负担,在近代农民所能创造的极其有限的财富中占据了过多的份额。他指出:“我国今当民穷财尽之时,布缕所输,杼柚其空,粟米之征,粒粒辛苦。……而所朘削之者,乃日出而不穷,是直蹙之于必死之途已耳。”[1](P2237)他还进一步分析:“试观今国中最大宗之租税,莫如田赋、厘金、盐课三项。田赋虽征诸地主,而负担实转嫁于佃丁也。厘金虽征诸行商,负担实转嫁于小贩及消费物品之贫氓也。盐课则猗顿黔娄岁纳推均者也。夫国中贫民,以农为唯一之职业,虽有永不加赋之祖训,而官吏相沿,巧设名目,十年以来,田赋之暗增于旧者,已不啻二三倍。故负担此赋之小农,前此仅足自给者,今则岁煖矣,此米价腾贵之一直接原因也。租税原理,凡必要品之消费税,必以增价之形式转嫁于购物之人。现行厘金,为全世界古今未闻之恶消费税,百物皆无所逃遁。考成愈严,则民之受害愈重。此又凡百物价腾贵之一直接原因也。”[1](P2237)这是因为,“新增赋税无艺,农民之负担,势不得不加入米价而转嫁诸买米之人”[1](P2258),这是典型的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的发生机理。

其次,政府的税收制度不合理,分配结构失衡,贫民税负相对富人更显沉重。梁启超说,政府税收“取之不以其道”,既不能积极培植税源,又不能科学合理地设计税制,导致了竭泽而渔,苦乐不均的税收混乱局面。“善取于民者,必丰殖之然后取之,而所取又恒必于其所丰殖者。今人民之生利机关,政府丝毫不为之设备,已不能丰殖之以为可取之资矣。而所有租税,又无一能衡诸学理为系统之组织。故各国租税,务稍重富民负担而减轻贫民负担者。国乃适与相反,惟敲削贫民,诛求到骨,而富者反毫无所出。”“其他各种杂税,名目迭出不穷,而按其性质则无一非以病贫民。而所谓最良之税则,如所得税、遗产税、地价差增税等,凡足以均贫富之负荷者,则无一而能行。”[1](P2237)这样,由于税制设计的不公平,导致的税负的不均,加剧了社会分配两极化倾向,贫苦农民由此逐渐失去经济自立能力,而沦为社会的边缘人群。这也就使得通货急剧膨胀时,这类最需要保护,最缺乏风险承受能力的弱势群体最先感受到冲击,面临着生存危机。

第三,晚清政府盲目推行扩张的财政政策。梁启超从财政角度出发,对晚清“新政”提出批评,认为这些都是极不识时务之举。他说:“当局者毫不察国力之所能任,不审之缓急轻重,惟是浮慕新政之名目,以自欺而欺民。施令如牛毛,挥帑如流水,无一民能食其利。”他甚至尖锐指出,在农民负担极重的情况下,“虽使所取于民者,铢黍未尝滥费;所资办之新政,一皆实事求是,然且足以召乱,况乃羌无故实,而惟损下益上之为务者哉?此财政之紊乱,吾所谓积极速乱者也。”[1](P2237)不能不说,梁启超的看法非常合乎当时实际,切中时弊。此外,官吏腐败,素质低劣,行政效率缓慢,政府运作成本畸高,也不能不加重人民的负担,使人民的购买力下降,甚至使得人民对生活必需品的最低需求都不能得到满足,因为其很“贵”。

3.工资低、就业困难和人民的贫困化

梁启超还从收入来源角度分析了老百姓购买力的形成以及米价高低与这种购买力大小之间的相关关系。他说:“考各国生计界之现状,物值恒与劳庸之值同升降,甲腾则乙随以俱腾,乙腾则甲亦随以俱腾,递相为因,递相为果,故虽腾而不为病,质之,则虽谓未尝腾焉可也。”认为物价变化与工资变化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当时中国国内,梁启超则认为工资的上涨幅度,往往赶不上物价上涨的步伐。“今吾国百物之价,视十年前,盖涨至一倍有余矣,而庸银之与之应者则何如?全国庸银升降之率今未经确实调查,固无从深悉。虽然,以大势度之,其必有日退无日进可断言矣。”[1](P2236)

在他看来,这一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劳动力供给大大超过需求。在劳动力供给方面,中国人口众多,“我国民蕃殖之力,优于万国,而同治以来,无大灾变,人口岁增之率,殆可想见。”几乎呈一种劳动力的无限供给状态。需求方面,由于“劳力需求之多寡,则以产业之盛衰为其原因”[1](P2257)。但在当时,近代中国的经济由于受国内封建势力的压榨和外国经济势力的入侵,旧的经济体系已难以维持,日趋凋敝,而与此同时,新型经济的发展严重滞后,无法吸纳过量的剩余劳动力,劳动就业由此面临着双重困境:“新增加之人口,非有新职业以位置之,则无以为养,其事甚明。今也我国非徒不能得新职业也,而旧职业且尽见夺。盖凡西洋货,皆成自机器,质养价廉,我国旧产,万不足与敌。前此凡用手工所成之物品,无所得销路,居肆之工,倚机之女,乃至一切恃手指以自给者,悉啼饥矣。工既不竞,商亦随之。国之石民,惟余一农,而农业中凡须稍加人力者,如茶丝糖油诸品,无一不败绩失据,全国中惟一生产事业,则天然之农产而已。人口岁增,而职业之范围岁减,得业之途岁狭,劳力之供过于求岁甚,庸银夫安得而不岁微?”[1](P2236)“国民生计,全体萎淬;一国劳力,供过于求;一国职业,求过于供。坐是庸率日微,而人人不足以自为养。”[1](P2257)正是由于劳动力供求的巨大差额,使得失业人口大量涌现,已就业者也由于劳动力市场内部争夺就业岗位的恶性竞争,使雇佣者因利趁便对就业者提高剥削水平,取得超经济的利益,从而导致“庸银”无法提高。

这就是近代中国就业形势的一般情况。就当时的湖南来说,还有一些影响劳动就业的更特别的因素:“若以湘省特别之情形论之,则洪、杨之难,湘中为比较的完善之区,前后百年,无甚疮痍,其蕃殖力视他省当尤速,此承军兴之后,湘军遍布他省,稍得杀其人满之患。今兹征兵令行,湘军率皆失职归籍,益复与故乡贫民争业。而湘人素称守旧,新式产业之不兴,视他省尤甚。又不能如沿海之民,糊其口于域外。由此言之,则湘中庸银之率,只有日退而决无日进,益可断断矣。”[1](P2236)梁启超这里谈的是晚清政府在改募兵制为征兵制后,加剧湖南劳动力就业困难的情况。

由于就业意味着收入,意味着生存,随着就业者正常收入来源的缩减,其自身抗风险能力日趋薄弱,而失业现象的广泛存在,则使得问题更趋严重。“夫以铜元价值日落故,虽劳力者所受之庸,一如往时,而其资生之具,已减泰半,况乎其更不逮也,又况乎并至,至微至觳之庸,且求之而不能得也。……吾民自昔以来,其生事本已极觳矣。十年以前,举其胼手胝足之所入,仅足以免饥寒者,今使所入如旧或且稍增焉,犹将不免于半饱,而况乎并此区区之所入,而不能得之者,且十人而三四也。夫人而终岁仅得半饱,则恒心固不可得保,若并半饱而不能得,则伯夷亦将为盗跖,而陈仲亦将从狐父游矣。故今日中国人民之必出于作乱之途,实为生计学之原则所支配,无所逃避。今兹湘变,则其速发祸小者而已。”[1](P2236)因此,就业形势的严峻,必定会引发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米乱”发生的一个重要社会基础,正是那时的饥民和失业者,以及那些拿着过低“庸银”的工匠。

4.粮食的产量与消费问题

梁启超指出,“夫以今日全国之米,实不足以养全国之人”。“盖全国人口岁增,而荒地不加垦辟,农业不加改良,所产之米不加多,实不足于给于养”。也就是说,当时农业的生产技术落后,人口增加使土地相对减少,人均产量不高,而增量土地的开发又不够。再加上政府货币财政政策上的偏颇,农民的简单再生产循环难以维持。“民之业农者,终岁勤动,犹不足资事畜,毋宁废田不耕,相率为游民为盗贼,而全国之产米益少,供不逮求益甚。”[1](P2258)可以说,全国性的农业萧条和粮食短缺,构成了湖南“米乱”发生的经济大背景。具体到湖南本地,在“米乱”前,由于连遭水旱灾害袭击,粮食产量严重滑坡,再加上大量省内粮食的外运,导致盛产粮食、以“鱼米之乡”闻名的湖南出现了少有的缺粮情况,并进而造成湖南这一局部粮食市场的供应紧张。因此,可以确定,粮食产量不足和市场上的粮食短缺,的确是“米乱”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不能不指出的是,相对于人民的贫困化,产量问题在当时还不是最关键的致乱原因。产量虽然是决定粮食存量大小的最终因素,但就一段时间而言,粮食总量是一个包括产量、储量、外销量和流入量等几个要素在内的综合动态指标,受粮食生产、自然条件、市场条件及政策因素的共同影响。我们发现,当时湖南在“米乱”前,有大量大米出省,“米乱”中,有大量大米囤积,“官仓”也始终拥有一定的粮食储备。因此,从产量、储量、外销量、消费能力等各种因素进行衡量,我们可以推断,“米乱”的发生,产量不是决定性因素。并且,正如梁启超所指出的,由于有市场在,当一个地方发生饥荒,产量较低时,可以在地区间进行调剂,这在国外有大量先例。所以,低产量并不足以致“乱”。反过来说,即使在人均食物产出足够多的情况下,饥荒也可能发生。饥荒的出现,可能由于部分人口的收入发生突然而剧烈的下降,也可能来自粮食相对价格的急剧变化,这些都将使部分人口不能获得充足的食物,造成严重社会危机。[2](P262)湖南的抢米风潮,是与贫民人口比例急剧上升,人均购买力大幅下降直接相关的。“人民贫困已极,虽至廉之物品,亦无力购买,徒瞠目而流涎已耳。”“人民生计之觳觫既至于此,则虽米价贱,又岂足以救死。”梁启超认为,当时湖南并不缺米,因为在“米乱”之前的十天里,“米犹滔滔输出不已”。造成米乱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湖南老百姓的消费能力,“要之湘人之购买力,斫丧殆尽,而彼从乱之民,大率皆濒于乞丐,虽米价倍贱于今,而亦无所得食,此吾所敢断言也。”[1](P2239)

5.大米的自然属性和市场属性

不能不承认,“米乱”固然是一起由通货膨胀等原因引起的严重政治社会事件,但其发生却与“大米”自身的自然属性也颇有关系。因为大米作为湖南人民的主粮,不可或缺,在消费特点上表现为需求弹性小,刚性大,可替代性不强,人们对之既不会过量消费,也不能低量消费,有其一定的自然的生理的界限,一旦越过这一边界,将危及人们的生存。也就是说,有一个维持人的生命存在的最低粮食数量,一旦人民所得大米达不到这一最低粮食获取数量界线时,生命将无从延续。因此,大米的最低需求量,必须予以保障,否则就必然会发生社会问题。湖南之所以由“米”而致“乱”,人们对米价走势及米的流向如此之敏感,其原因正在于此。正如梁启超所说:“农业以外之人民,皆岁入不加进,而受百物腾踊之害,他物之需要,或可节减,而米之需要,不能节减,故于米贵之苦痛,感之最先而最深。”[1](P2258)由此,我们也就能够很容易地理解当时为什么会形成“米乱”的发生源于米价腾涨这一普遍共识。其实,这是人们在不熟悉近代市场运作规律的情况下,从经验中得到的认识,这种感性认识实际上包含有很大的错觉成分。正如前面梁启超分析的,米价之“贵”,是与币值下降密切相关的,币值的下降,必然造成普遍的物价上涨,大米的名义价值当然会随之而上涨。但由于大米的消费特性,一旦人们的购买力不足以使他们获得维持其自身生存所需的最低限度的粮食量时,米价当然就显得遥不可及,格外“贵”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这种市场错觉(对于米价是否真的贵,梁启超还有不少议论,笔者为叙述方便,将其安排在下文详述)。

由上述可知,“米乱”的爆发有着比“米贵”更为深刻的根源,是各种经济、政治和社会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梁启超对于“米乱”的分析,从一个新的角度和一个更为宽广的宏观背景使人们认识到了隐藏在“米乱”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在“米乱”事件以后,湖南政府当局一方面向外大量采办大米,以相对的低价销售以平抑米价,另一方面则采取了禁米出省的措施,由此引发了全国性的禁米行为。梁启超对此提出了批评。他说:“今者祸固未弭也,即曰暂弭矣,而酿乱之种子不去,终无一日可以即安,而他日之继起者,且将未有已也。”[1](P2235)各省纷纷禁米出境,是属于“未审症而妄下药”。也就是说,治理经济问题,必须从本源上入手,找准问题发生的真正根源之所在。在他看来,“米乱”原因非常复杂,非米价腾涨这一表面现象所能解释。对于政府的“仅恃禁米出境,而欲维持昔日之米价”[1](P2258)的做法表示怀疑,并在理论上作了分析。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梁启超对粮食市场的微观考察以及其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上的观点。

1.对“米禁”及“平米价”政策的批评

梁启超坚决维护经济自由主义的原则,认为政府干预经济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在价格方面政府应该尽量少管,应当由市场决定商品价格,而不应当用行政手段去人为地规定米价。他说:“凡百价,皆为生计界之原则所支配,一腾一落,咸有其所以然之故,绝非用简单之手段所得左右。若必欲以人力强抑扬之,靡论其不能也,即能矣,而将不胜其敝。”[1](P2237-2238)并指出,“苟欲强而制焉,则如水然,搏而跃之,激而行之,拂逆其性,终必横决而已。是故生计现象,万不容以国为界,强界以国,则立此界以图自利者,其究也,害必余于所利。界以国犹且不可,矧乃更于国中而为之界者耶?畴昔吾国禁米出境外之举,屡见不一见,识者犹以为非计,今乃以此道施于各省,其愚真不可及矣。”因此,梁启超主张政府对于米价涨落应取放任政策,因为“懋迁之民,必舍啬而趋丰,此不学而能者也,而坐是之故,物价已不期平而自即于平,故欲平物价,惟有听物之自已。”[1](P2257)

梁启超反对当时那种颇为流行的把米价腾贵简单地归结为运米出省的观点。他指出,“欲辨其是非,则非取他省及他国之米价以衡之不可”[1](P2238)。他认为,在当时市场条件下,“生计无国界”,全国市场乃至国际市场是统一的,交通条件也使得各地的粮食得以自由流通,在这种情况下,粮食的流向是由其价格所导引的,由低就高,如同水往低处流,为生计学之“公理”。“吾民徒见夫米商之运米出境而官不之禁,而米价即随而腾贵也,于是以为价之所以腾,全由于此,此倒果为因也。”[1](P2257)“盖米贵别有其大原因在。运米出境,虽为助成之一近因,而其细抑已甚。不务革其大因远因,而徒斤斤于小因近因,决无补也。”[1](P2258)

他进一步对米商的运米行为作了经济分析:“夫商人何以运米出境,必其运出之而能有利者也。运出之何以能有利,必四邻周遭之米价,先已腾贵也。四邻周遭既已腾贵,则夫摄于其间者,势固不得以独贱。”[1](P2257)因此,“以湘米之贵,而犹有人肯运以出省,则邻省必更贵于湘,最少亦与湘同价,从可见矣”。反过来说,如果湘米真的贵,那么自然会有外来米源源输入,而这种现象未发生,则充分说明,“现有湘米之价,必与全世界之米价不甚远也。”为证明这一点,梁启超还就大米价格进行了广泛的地域比较:“据所睹闻,则暹罗缅甸等处输入日本之米,每担约值日币六元强,广东之米,每担值龙洋七元弱,此以较湘米之价,实不相远也。何也?日本为用金国,以近日银价下落之故,其一元约当我龙洋一元二角有奇,故日本之担值六元强,与广东之担值七元弱,恰略相等。而广东物价,皆以银洋起算,湖南物价,则以钱文起算,以近日铜元价落之故,广东之七元弱,实值制钱八千以上,与湘米之价,又恰略相等。故湘米之担值八千文,实为现在全世界普通之米价。”[1](P2238)因此,梁启超的结论是,湘米并不贵。在这里,梁启超实际上是以全球化的观察视野来审视湖南米价问题,这在近代中国丧失关税自主权,关税藩篱已被西方列强打破的特殊情况下,是一个颇合逻辑的推论。不过,如果考虑到交通转运费用、时间成本及汇率变动等因素,国内外市场大米价格还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并且粮食市场的价格传导机制也非想象的那么通畅,比如厘金的存在,就是影响国内统一市场形成的一个重要制度障碍。梁启超还从经济上法律上来论证米商运米行为的正义性、合理性。“故夫民之仇米商而以嗜利为其罪者,米商之嗜利,则诚是也;若以为罪,则非也。夫商也者,以贸贱贩贵逐十一为其本业,其嗜利宜也。苟其以不正当之手段,网不应得之利,则官吏固当禁之。若犹是循生计之原则,守法律之行为,以逐时求盈,虽帝者固不得而禁之。禁之则是侵入自由。侵一人之自由,似属小事,而不知生计自由之大原则,将从此而破坏,而害固不可纪极也。然使一方人民自为计,果能以米禁之故,而长保米价之平,则虽稍侵一部分人之自由,或亦非得已,而不知其终不能也。”[1](P2258)

2.“米禁”、“平米价”政策的经济危害

梁启超为深入批评政府的米禁和平米价政策,还对这一政策的经济后果作了具体分析,认为政府的做法会造成很不好的经济连锁反映,后患无穷。他指出,在全球化的市场环境中,米价“果湘吏所得而平乎?”[1](P2238)“颇闻政府今亦汲汲议平粜矣。问其策,则必曰一面贩运外洋之米入口以为挹注;一面以官力限定各地之米,悬一法价,毋使奸商得居奇也。”对于前一种办法,他认为这实际上等于增加湖南老百姓的负担。因为“全世界之米价,必与我国内之米价,同一比率,欲求更廉焉者,决不可得。而所罗掘以为平粜之资者,则仍吾民之脂膏也。官吏方且将借此名而恣削之以自肥耳,则民日益病”[1](P2258)。并且,这样做还会给其他省的米价带来上涨压力。

对于后一种办法,梁启超认为,“是使全湘之农民,失其自由,为祸将益不可胜穷。试思农民出米一担,其所需佃租之费几何,牛种之费几何,肥料之费几何,其所以得此资本之利息几何,合计总应在四千文以上矣。而其终岁勤动所藉以仰事俯畜者,悉于是乎赖。方今百物腾踊,不知所届。彼良农之挟米一担,易钱八千者,其果足以自糊其口与否,尚非所敢知耳。须知湘民以农为唯一之恒业,病农即病全湘,而抑制价,则病农之尤者也”[1](P2239)。由于农民所产大米,“所易犹不能偿其本,则举国之农,有释耒以坐待为饿莩已耳。何也?劳亦死,逸亦死,死一也,宁逸毋劳。推其极,必至全国无一农。全国无一农,则全国无一米,而斗米之价,乃逾于金矣。此非吾过甚之言,实则循现在政府之政而不思变,其结果必至如此也”[1](P2258)。也就是说,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压价销售必然导致农民入不敷出,影响农业积累,农民简单再生产将难以维系,大米供求矛盾会更为突出,政府的平价政策目标不仅不能实现,而且会适得其反,与其政策制订时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梁启超认为平米价的两种办法均不足取。

对于梁启超的这些议论怎么看?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梁启超讲的道理是对的,就长远、全局而言也有其合理之处,但从“米乱”前后的具体情形来看,其观点并不切合实际。因为梁启超在这里仅仅从市场供求角度看待问题,而“米乱”却不是仅用市场供求规律所能够充分解释的,梁启超自己也讲过,即使有市场,有粮食,如果人民的购买力低下,那么米价再低,人民也买不到米。因此,政府在当时向外采办一些粮食,以平价销售给低收入阶层或者部分赈济给无收入者、丧失劳动能力者,这种非市场手段,作为一种短期政策,有利于矫正过于倾斜的收入分配天平,改善社会分配的极端偏畸现象,使之在短期内返回至临界点之上,这正体现了政府在紧急情况下的一种赈济功能,这种政府的赈济功能此前曾由于政府财政能力的限制而日益弱化,现在通过这种紧急措施暂时予以恢复和强化,就“治标策”而言,这样做是完全符合当时实际的。与此同时,作为打击粮食投机者的囤积压居奇行为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也有利于改善社会预期,降低粮食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加市场上的粮食流通量,缓解供求矛盾,消除恐慌性的购买行为,甚至湖南政府的禁米外运政策,作为当时稳定市场的一个重要配套措施,在那种情况下也同样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在当时湖南这个局部市场里,秩序已经出现大混乱,正常的市场供求体系已不复存在,市场失灵,人心浮动,在这种市场制度失效的特殊情况下,湖南政府在本地区采取一系列稳定市场的紧急措施,即使它所使用的主要是传统的行政手段,也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并且,在当时也只有行政手段,才能增强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性,以最快的速度重建市场秩序。就这一点论,湖南地方政府的做法无可厚非。

不过,从长期效应以及全国范围来看,梁启超的批评完全正确,政府制订应付“米乱”的经济对策应该更好地兼顾长期和短期、局部和整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当时政府所采取的大多数政策,笔者认为,作为“治标策”可以,作为“治本策”不行;一时可以,长期不行;一省可以,全国不行。道理很简单:第一,长期而言,在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必须力争做到粮食自给有余。第二,政府长期执行粮食低价政策,确实会发生梁启超所描述的“谷贱伤农”和工农业产品间的“剪刀差”现象,以致不合理地剥夺农业剩余,损害农民利益,不利于农业的长远发展。第三,不利于粮食市场的培育。因为在行政干预下,价格的市场决定机制将无法真正确立,市场公正与自由无从谈起。因此,政府应该待市场秩序恢复后,渐次取消一些强制性的行政措施,以维护市场制度的有效性。长期而超范围的行政干预本身也有成本,这个成本就是它会延缓公平、公开、公正的粮食市场的建立。正是基于这些理由,梁启超反对当时全国性的禁米行为,认为这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他的观点是很对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这些强制性的行政性干预措施应该限制在一定的时期和范围以内。实际上,政府当时的许多做法不可能长期维持,因为那时政府的财政基础,并没有足够的长期执行这些政策的经济实力。再有,梁启超认为米禁还会鼓励地方保护主义,加剧地区间封锁,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影响“生计之联合”,“其不至全国人各各孤立断绝交通焉而不止也”[1](P2259),认为这是类似于瓜分的“不祥之事”,这些观点当然也是对的。

3.梁启超的对策建议

对于如何应对米乱后的国内经济形势,梁启超提出,应当改变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在货币政策上统一币制,改变货币混乱局面,稳定物价形势,积极发展银行事业,重建生产秩序,振兴产业经济,增加社会就业,提高人民的收入水平。在财政政策上,确立合理计划,对人民取之有度,取之有道。为实现这些政策目标,梁启超强调应该从政治上着手进行改良。他指出,“根本之根本,尤在吏治”。“目前第一义,则尤在痛惩酿乱之官吏,使天下观听一耸,知朝廷尚有纪纲,不肖者得有所戒,而人民怨毒之气,亦可以少平。不此之务,凡百补苴,吾知其悉无当耳。”[1](P2237)主张首先把“米乱”所造成的政治上的被动局面加以改变,重新确立政府对于社会的统治秩序。并且指出,“吾民当知夺吾之米而蹙吾于死者,非邻境买米之人也,非本境贩米之商也,而实惟政府官吏所行之恶政。苟政治组织循此不变,更阅一二年,则虽欲求如今日之米价,又安可复得?”“要之自今以往,横于我国民之前者惟有两途:一曰改造政府,一曰饿死。何去何从,则其决定当在今日也”[1](P2260)。结合梁启超当时的其他大量论述,我们可知,这种主张的实际意义是指立宪开国会,创造条件,让民族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加入当时的政治博弈程序,改变晚清政治天平中的力量对比,有效影响甚至决定中央政府的各项宏观经济政策,并把政府行为放置于一种可调控、可预期的制度框架内运作与实施,以确保公众利益,提高行政效率,遏制政府滥用公共权力。这些都是梁启超当时的政治理想,学者们的论述很多,勿庸笔者在此赘述。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梁启超透过“米乱”,看到了货币、财政、劳动力、市场、产业、分配、政府干预等等方面的问题,几乎所有引致“米乱”的因素都不同程度地有所涉及。以往研究者主要从政治角度分析“米乱”,梁启超却从“米乱”事件中开掘出颇为深刻的经济内涵,并对此作了充满新意的经济学解析,可以说,梁启超对“米乱”的分析,是其货币财政理论在个案上的成功应用,体现了较高的西方经济学素养,大部分结论深刻而正确。但我们不得不指出,梁启超尽管涉及到了导致“米乱”的几乎所有重要因素,但对于这些要素之间互动关系的揭示,以及米价波动的内在经济机制的剖析并不充分,也不完全,还有不少理想化成分。这些难以避免的不足主要是源自他对中国近代化进程的过渡性特点把握不很透彻,将近代市场制度当作既定不变的假设条件,在运用西方理论时未充分考虑各种非市场因素的作用,这不能不限制其经济观点在分析复杂经济问题时的适用性和解释力。但是,我们不能过分苛求梁启超,中国近代经济本身的过渡性和多变性决定了近代经济研究的复杂性和困难程度,也由此决定了西方经济理论在中国运用的某些局限性,这是由于,不论西方各经济学派的自身逻辑与推理本身是如何的完善和无懈可击,但问题的要害恰恰在于这些理论和逻辑得以建立的前提与假定。总之,在今天,人们仍有必要珍视梁启超那些闪烁着真理火花的思想,人口多、耕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粮食问题始终是中国的一个关键问题,从而也就决定了梁启超这些理论思考所具有的当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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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对湖南米潮的经济观察_物价水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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