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西部分农场实行经营权转让若干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广西论文,经营权论文,农场论文,若干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概况
广西农垦企业内部产权制度改革(经营权转让),基本做法是一致的,都是把本场经营的长期经济作物如橡胶、柑橙、剑麻等通过内部评估作价,转让给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在全部交足作物作价款后,即取得了二十年至三十年的作物经营权。家庭农场对自己所拥有的资产(作物),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经营所得除上交农场四费和扣除自身投入成本后,形成家庭农场的盈利(或亏损)。这一改革的推进,使广西农垦企业内部改革出现了两大实质性的突破。首先是产权关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明晰。以前的改革都未涉及产权问题,大农场与家庭农场之间未能建立明确的关系,产权在两者之间始终处于一种虚置状态,人人对资产的营运不负责任。其次,家庭农场的经营权得到了充分的落实。大农场实行经营权转让后,为职工家庭农场充分行使其经营自主权提供了条件,家庭农场可以利用自己拥有的资产开展经营活动,自筹资金,充分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创造最好的经济效益。在经营活动中,要承担市场风险,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从实行经营权转让的农场看,都发生了可喜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职工家庭农场关心其资产的保值、增值。通过支付作物的价款,职工家庭农场获得地上作物的所有权,家庭农场对作物流失、报废、减值都表现出极大的关注,都想通过自己的经营活动使固定资产(作物)延长使用寿命,延长其产生经济效益的时间。
2.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空前高涨。随着产权关系的明晰,其它权属也跟着明确了,如收益权属于家庭农场等。大农场也不需要再采取高压政策,正如职工所言,以前是为大农场做工,现在是为自己干活,积极性大不相同。
3.投入大大增加。家庭农场为了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都主动增加肥料、农药、有机肥和活劳动的投入,对提高产品的质量、改善土地的肥力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4.作物产量、职工收入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由于投入有保证,劳动积极性提高,职工比以前更关心作物的生长、发育,所以产量提高。同时,由于各方面的改革,职工家庭农场收入也随着增加。据一般的估计,会经营的家庭农场,通过一、两年的劳动,可以支付作物转让价款,即买到一个岗位,经营能力较差的家庭农场也可在三四年时间里达到同样的目标。
5.改善了大农场的经济状况。首先,经过经营权转让的改革,农场从作物价款里收回了一笔资金,对负债较多的农场,可以拿这笔资金去还贷,减少了债务压力,减少了利息支出;对负债较轻的农场,筹集了一笔可观的资金,为农场发展其它事业创造了条件。其次,由于经营权的转让,减少了农场周转资金缺乏的困难,真正改变了“农场出钱,职工干活”的局面。
伴随着经营权的转让改革出现可喜变化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思想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有人认为,大农场把企业的资产卖给了职工,以后大农场不成了空壳了吗?大农场把经营权转让后,还要对家庭农场进行管理吗?大农场的机关、服务部门今后如何改革和适应?有些场、队干部还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失落感等。
2.重大技术措施统一要求难。在实行经营累转让的改革后,部分家庭农场认为技术管理上不需听大农场的了,财产归盈亏自负,爱怎样就怎样。场部的一些技术干部也认为,经营权是职工自己的,统一技术的要求,职工能接受最好,不接受也不好管,结果造成重大技术统一要求难。
3.大农场的职能淡化,特别在以种植业为主的农场更加突出。作物卖给了家庭农场,有人认为大农场没什么事做了,最多是收收四费,维持维持就是最大的职能。家庭农场也有片面的认识,认为买了作物后,许多事可以脱离大农场了。
二、关于经营权转让的性质界定
对农场的经营权转让改革,性质上如何界定,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我们认为,根据部分农场在实行经营权转让这一改革中的具体作法,把其定性为“有限产权、有限经营权内部转让”是比较科学和切合实际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经营权转让改革的核心问题与根本问题是把地上的作物,通过内部评估,作价转让给家庭农场。职工家庭农场通过支付一定的作物价款后,取得了部分资产的所有权,从而关心财产的管理、使用、营运,获取经济效益。但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大农场作价转让的只是地上的作物,诸如土地、灌溉设备、防护林带等国有资产,都未作价转让。所以它不是完整意义的产权转让,仅是转让了有限的产权(或称部分产权),同时这种转让也是局限于大农场内部的。
2.随着大农场“有限产权”内部转让,给家庭带来的是较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利。职工家庭农场在人力、财力、物力的支配使用上,在生产的组织安排上,在产品的销售方面自主权都大大增强了,家庭农场真正有可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但是从大农场整体看,经营是有层次的,家庭农场在种植业生产的充分经营权并不能完全代替大农场的统一经营。诸如大农场的发展方向、产业结构的调整、大型服务设施的经营、社区性职能的发挥都是家庭农场无法行使的。所以说,家庭农场得到的只是在种植业上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大农场转让的经营权也多限于种植业上。随着有限的经营权内部转让,大农场的经营职能并未丧失,只不过是重点的移位。
3.从法律地位上看,家庭农场在目前还无法成为一级独立法人。经过经营权转让改革后,家庭农场有了自主经营的财产,但还有一些权利、义务无法独立享受或承担,如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履行民事责任等。另外,家庭农场还没有一个健全的组织机构,还不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而是自然家庭的组合。所以从这一角度看,家庭农场很难以一级法人身份在市场上出现,并从事其经营活动。家庭农场的许多经营活动还必须依赖于大农场,否则就会影响其功能的发挥。
三、有限产权、有限经营权转让后,家庭农场、大农场的职能转变
1.随着农场有限产权、有限经营权的转让,职工已从以前的纯体力劳动者变成了有一定独立自主权的经营者。职工家庭农场应主动适应这一变化,充分行使自己的经营自主权,大农场也应有意识地引导他们适应这一变化,把职工家庭农场变成合格的经营者。
⑴家庭农场应从最高产量的追求者转变成最佳经济效益的追求者。在没有实行产权、经营权内部转让前,由于市场风险全部由大农场承担,所以小农场只要取得最大的产量,就意味着成为最大的收入者。但在实行转让后,家庭农场要分担市场风险,在产、供、销各个环节中,必须充分捕捉与运用市场信息,时刻围绕着最大经济效益开展自身的经济活动,才能实现从纯劳动者向经营者的转变。
⑵家庭农场应充分利用大农场转让的经营权,对人、财、物等各项资源的利用进行通盘筹划,达到资源利用的效率最大化。
⑶要转变过去大农场统一管理,通过行政命令来实施技术规程的作法,在生产过程中学会掌握最佳投入时机、最佳投入量,以达到产出投入比最大化。
⑷对财产(作物)进行精心的管理,以确保其能长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减少乃至杜绝通过掠夺财产自然生产力去达到短期效益最大的作法。
⑸在经营活动中,学会选择最佳的产销形式、渠道,开展自己的经营活动。
⑹职工家庭农场成为第一产业的经营投资主体,要形成自身的积累、发展机制,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的关系,保证自身的经营活动不断扩展,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要使家庭农场成为成功的经营者,在当前必须首先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⑴敢于负债经营。在实行有限产权、经营权转让后,由于贷款要记家庭农场的帐,利息要自己偿还,有些家庭农场忧心忡忡,不敢负债经营。根据广西大部分农场的职工收入现状,职工家庭农场要在转让中支付部分作物价款后,还有足够的资金去从事经营活动是不现实的,所以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负债经营还可能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但只要投资盈利率大于贷款利率,就完全不必担心。
⑵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有限产权、经营权转让的都是长期经济作物,一朝经营不善,将会影响到今后几年的经济效益,所以,那种“拣了芝麻、丢了西瓜”、“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短期行为绝对是不可取的。
2.随着有限产权、经营权的转让,大农场对家庭农场的管理必须实行以下几方面的转变:⑴大农场的管理应从直接的、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转变成间接的、区别对待的灵活管理;⑵大农场的管理应从指挥型、行政命令型转变为服务型、指导型;⑶从不用承担责任型变成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型;⑷从无偿型转变成有偿型。
3.大农场两权有限转让后,应把主要精力放在以下职能的发挥上:⑴制定大农场的长远发展规划,出台重大的改革措施;⑵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二三产业的发展;⑶重大技术措施的统一;⑷资金的运筹;⑸供、销主渠道的经营;⑹治安管理;⑺社区性职能的发挥;⑻重要生产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四、改革的配套与整体推进
实行有限产权、经营权转让后,要求相应方面的改革要配套,以推动企业内部体制的改革,重新构建一个适应产权、经营权转让的经营机制,从而发挥其整体功能,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
1.建立与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家庭农场的经营活动提供各项优质服务,这是生产社会化、专业化、协作化的必然要求。那种以为产权、经营权转让了,什么事都想通过家庭农场去完成,从而建立一种小而全的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的观点是极端片面的,也是与现代化农业生产不相适应的。大农场应在推行有限产权、有限经营权转让的同时,建立完整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推动农场内部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2.供、销环节的服务。可以考虑以原供销科为龙头,组建供销公司,为家庭农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优质的肥料、农药、种子等生产资料。销售方面,价格要与市场价格接轨,销售环节除了考虑各项销售成本外,还应适当考虑供销公司获取平均利润。供销公司通过从事供、销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但不能以此为借口,对家庭农场的产品进行压价、压级销售,从中获取暴利。供销环节的服务体系建设,应朝着多渠道、少环节的方向努力,除了发挥大农场主渠道的作用外,应鼓励有此专长的职工、干部从事此类服务工作。同时减少中间环节,能与职工直接见面的就无需拐太多的弯,以减少各项费用开支,提高经济效益。从现实情况出发,今后销售还是应该充分发挥大农场的主渠道作用,但要改变过去与市场价差太大的作法。统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单个家庭农场对市场风险的承受能力不强,统容易形成相对强的竞争力。第二,大规模的销售比单个家庭农场销售成本费用要少。第三,不统在家庭农场之间可能会引起恶性竞争,使家庭农场的利益受损。绝对不能把单个家庭农场过早地全面推地向市场。
3.精简机构,减少非生产人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要求上层建筑也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新经济机制的运行。可以考虑通过以下途径去实现:⑴相应的科室可以组建成服务体系中的一部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通过自身的经营活动去寻求发展,如生产科、供销科。⑵对有条件的农场,把担负社区性职能的机构推向社会,如医疗、教育、治安管理等。⑶对不适应机关工作的人员进行裁减下岗、合理分流,根据各自的情况作适当安排。
3.改革农场财务管理体系,向场内银行转变。随着家庭农场成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场部财务科除一些公司的核算职能和大农场的整体核算职能外,随之增加的将是借贷职能、支付职能,所以迫切需要财务核算体系向着内部银行转变,为家庭农场提供各种经营服务。
五、企业的发展及后劲
实行有限产权、经营权转让的农场,怎样抓住经营权转让的机遇,把农场的经济发展推上一个新台阶,增加发展后劲呢?
1.继续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为农业生产创造更好的条件。农业的经营职能基本上转让给家庭农场后,大农场应在农业生产上投资经营基础设施,为家庭农场提供服务。如改善灌溉条件、发展机械化服务、营造防护林带等,通过这些项目,把农业生产稳定在较高的水平上。
2.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大农场应抓住回收一笔固定资产折旧资金(作物转让款)的机遇,考虑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两高一优”农业,提高资金利润率和土地生产率。
3.重点发展二、三产业。第一产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大,具有不稳定、资金利润率低的特点。经营权、产权转让后虽可极大地促进第一产业的发展,大农场也可随着职工收入的增加适当调整四费,但毕竟是有限的。所以有条件的农场,应该看准项目,抓住机遇,上一些有规模、有效益、有前途的工业项目,争取使其成为农场新的经济支柱。同时应抓住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机遇,使农场的第三产业有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