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发票违法犯罪为何屡禁不止?——识别发票真伪九方法——发票使用不规范之案例分析——普通发票的领购、开具与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与管理——发票对开的涉税风险——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的处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票论文,屡禁不止论文,真伪论文,不规范论文,案例分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发票违法犯罪为何屡禁不止?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目前,发票领域可谓“乱象丛生”:制作、兜售、使用假发票愈演愈烈,不开或不主动开具发票已成常态;串用发票,代开发票,虚开发票层出不穷。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为何屡禁不止?
一、发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之一:哈尔滨南岗区滋味餐厅使用假发票
2010年11月15日,消费者举报滋味餐厅开具假发票问题。地税局会同公安局经侦支队对此举报进行查处。2010年11月18日下午,联合检查组对该餐厅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面值50元、100元、200元假发票共计152张。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地方税务局对滋味餐厅使用假发票的行为给予一万元罚款。
案例之二:哈尔滨道里区川品汇休闲餐厅拒开发票
2010年11月2日,消费者举报,他们在川品汇休闲餐厅用餐后索取发票时,该业主以打折或送饮料为由拒开发票。举报人认为川品汇休闲餐厅以打折为由拒开发票行为违法,自己依法取得发票的权利受到损害。税务机关经过实地检查和对相关人员询问调查,该餐厅负责人及服务人员承认以打折的方式不予开具发票的违法事实,根据《办法》相关规定,对川品汇休闲餐厅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1 000元罚款,同时,根据检查期内实际经营情况上调营业额30%。
案例之三:哈尔滨市延寿县乾原烧烤未及时开具发票
2010年11月8日,根据举报,11月7日消费者在乾原烧烤就餐后索要发票时,因当时法人代表未在未能及时出具发票。根据《办法》相关规定,该企业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对该业户处以1 000元罚款。
二、发票违法犯罪为何屡禁不止
(一)成本低、利润高,为谋取巨额利润是根本诱因
任何违法犯罪都有一定的动机,而经济类犯罪的利益动机最为明显。以制售假发票类犯罪为例,一般而言,印刷厂印制一本假发票的成本是1元左右,流到市场上的卖价是200元左右。非法代开发票则是根据买方开具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其利润更是一本万利。成本低、利润高,为谋取巨额利润成为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本诱因,并且进一步导致犯罪分子制售假发票逐步走向产业化。
(二)买方市场为发票犯罪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肥沃土壤
据长期从事打击发票犯罪的办案民警介绍,假发票多用于报销、做账,需求巨大。有的购买假发票的目的是为了逃税,有的直接利用假发票虚列支出,贪污公款。巨大的买方市场为制售假发票的违法者提供了生存空间,而这样庞大的市场需求更是凸显了现行发票管理体制方面的漏洞。
当前普通发票由于使用范围广、市场需求大、防伪技术简单,而相关管理体制方面又存在一定的缺陷和漏洞,使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由于审查存在漏洞,假发票能够入账并进入报销程序;由于税收管理体制留有真空,大量餐饮娱乐行业能够使用假发票逃税;由于商家纳税意识淡薄,许多顾客会在饮料等小礼品的“诱惑”下放弃索要发票;由于贪污腐败缺乏制度制约,大量单位或个人利用虚假发票虚列支出或冲抵工资;由于法律惩戒力度不够,发票犯罪屡禁不止。
(三)大量滥用发票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个人税制度不完善
目前的个税制度导致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力,这是很多企业使用发票报销发工资的原因。专家建议,在强化税收监管的同时,应该尽快启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让工薪阶层纳税额能够合理减少,通过疏堵结合的方式实现发票管理体制的优化提升。
识别发票真伪九方法
发票,不仅是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凭据,而且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还具有独特的意义,加之其造假、伪造难度要远小于法定货币,所以一旦财务、税收监管制度出现松懈或漏洞,发票就会直接变为套现和偷逃税款的工具。那么如何识别发票的真伪呢?
方法一:从印章入手
通过印章发现虚假发票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1)印章模糊不清或无印章。(2)使用已倒闭经营企业的印章。(3)印章经营范围与开票内容不符。(4)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只盖代开发票专用章,而没有经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个体经营者私章。
方法二:从发票开具的规范程度入手
某些发票在开具的规范性上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有的发票没有开具购货单位,有的发票没有开具日期。这种类型的发票在报销单位和入账时间上都有很强的弹性,可以随时随地报销。比如有的主管部门将无法入账的奖金、礼品开具成上述不规范的虚假发票在其下属单位列支。
方法三:从发票的开具内容入手
单位虚假发票开具内容主要有“办公用品”、“副食”、“劳保用品”、“汽油”、“维修费”等。如果这几方面的支出奇高,就有可能存在开具虚假发票的问题。审查这类发票应重点注意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所在的月份,是否有用开具虚假发票掩盖其滥发福利和公款送礼的事实。
方法四:从票号和日期等逻辑关系入手
有的发票票号和开票日期逻辑关系上存在问题。比如有的单位从某一购货单位开具的购货发票,票号是连续的,但日期却相差甚远;有的发票票号连续或票号不连续但是同一本上的发票,而印章却是不同的购货单位;有的单位同一天从某一购货单位开具购货内容相同发票,但发票票号相差甚远或不是同一本上的,这往往是开票人为掩盖事实真相故意所为,反而弄巧成拙,露出马脚。
方法五:从发票的行业类别入手
有的单位在开具虚假发票时忽视了行业类别的对照,造成发票的行业类别与经营行为相互矛盾。比如有的发票开具内容是“购置办公用品”,而使用的却是建筑行业的发票;有的发票开具内容是“房屋维修”,而使用的却是商品零售行业的发票等等。
方法六:从票据内容的真实性入手
不少单位的大额财务支出只凭一纸发票入账,使其支出的真实性难以确认,同时也给违纪甚至违法犯罪者以可乘之机。如大额的汽车修理及加油费发票后没有附修车材料清单及日常加油记录;上万元的洗浴费后没有附来客审批单或其他证明性原始记录;大批量购买办公用品没有清单,只在发票上注明办公用品。
方法七:从单位收款票据清查入手
对单位收款票据进行清查,看是否齐全,各项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清查前掌握被查单位全部收据存根及票号,对缺号少页的票据重点清查。同时还要通过对与其有关联的付款单位进行核查,看付款单位付款与被查单位收款数额、项目等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说明存在隐瞒、截留收入等问题,然后顺藤摸瓜,进一步核实。
方法八:从会计凭证上的“暗记”调查入手
有的会计人员为防止问题暴露时领导推卸责任,在有问题的会计凭证上加注暗号,比如有些单位的票据上存有刮、擦、涂、改等“痕迹”。
方法九:从相关单位联查入手。
对一个单位的审查,可以以对其相关单位进行联查为突破口,发现其隐蔽的问题。
虚假发票虽然变化多样,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掩人耳目,以假乱真。还是俗话说得好:假的真不了。虚假发票总带有这样或那样虚假的特征,只要细致审核,认真辨别,就不难发现其中的端倪。
发票使用不规范之案例分析
在日常生活中,多数消费者在消费后并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经营者也不主动开具发票。在一些消费场所,只有当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时,经营者才会开具发票。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的收付款凭证,也是记录经营活动的原始证明。发票的重要性除用于单位的报账外,还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依据。在现实生活中,因发票管理不规范,消费者索取发票意识淡薄,导致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的事时有发生。
没开票:未索取发票退货有口难辩
[案例1]周女士在北京某商场买了一部按摩椅,柜台服务员只给周女士开了手写保修卡,付款时收款员也没给发票。谁知按摩椅仅用两周就坏了,后来送到商场维修时,维修师傅要求出具保修卡及发票,否则就不能维修。周女士苦苦央求,师傅才让了步,但连续修了几次也不见效。最后,周女士要求退货,服务员却说退货需要发票,周女士说商场当初就没给开发票,服务员却声称是周女士当初没索要。
在有些商场和超市,柜台与收款台间的业务往来,是靠内部流通的购物小票完成的。消费者选好商品付款后,一般只会拿到一张毫无法律效力的小票;即使购买大件家电,有的柜台服务员只给开张保修卡就打发了事,而且还是复写件,上面没有营业单位的印章。要是保修期内电器出故障需送回维修,可就没有付款买货时那么痛快了。
不开票:消费不满10元不给开发票
[案例2]吴先生在上海南京路一超市买了8.9元的商品,当他要求开具发票时,却被告知10元以下不给开发票,并称这是超市的规定。
有这样的规定吗?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向消费者零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数额在10元以上的,无论消费者是否索要发票,都必须向其开具发票;金额在10元以下的,如果消费者索要发票,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开具发票,这家超市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开错票:故意错开发票300元打水漂
[案例3]老刘在重庆某建材专卖店买了个不锈钢水龙头,用了不到三个月,水龙头密封口就开始漏水。当他带着水龙头找到店里时,才发现,发票上的规格型号一栏与自己购买的不一致。售货员对此称,这货不是我们卖的。工商部门接到投诉虽核实调解过,但因发票与实物确实不符也无可奈何。
产品名称和规格型号是发票中的两项基本科目,有的商家收款员却挖空心思玩数字游戏,假装笔误,把正确的字用易引发错觉的字取而代之。在消费者因质量问题找上门要求换货时,他们则一本正经地先看看发票,对对实物,然后再以票物不符为由,拒不承认。所以对商家开具的发票,购物者应当场核对清楚,避免日后麻烦。
字迹模糊:发票字迹不清日后恐难维权
[案例4]在天津某超市买了许多日常用品的小吴结账完后想看一下自己的发票清单,哪知机打发票却模糊不清。她只好请收银员帮忙辨认,但她们也无能为力,并解释说是色带的问题,没有办法处理。
消费者去商场、超市购物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发票上的字迹模糊,甚至连购物清单都不能一目了然。一些手写的发票,更是难以辨认。更让人啼笑皆非的是,有些发票上面连个清晰的印章也没有。原来,有的商家收款台打票机内的色带更换不及时,或是收款员随手在发票上盖章,至于盖出的印是否清晰可辨则无人过问。要是消费者碰上次品,想凭手里的这种发票讨回损失,恐怕没那么容易。
普通发票的领购、开具与保管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行业的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用;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企业如何进行普通发票的使用与保管呢?
普通发票的领购
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发票申请,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的领购发票申请及有关证件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对不办理税务登记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即需要发票时,可以凭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直接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临时到省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可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普通发票的开具
其实,发票管理是纳税管理的重要环节,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管理十分严格。首先,只有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的单位和个人,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发票。其次,在发生经营业务后,收款方应按规定填开发票。比如,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装修服务,装修费为60 000元。则甲公司应为乙公司开具60000元的装修费发票。
根据今年2月1日实施的《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的一般要求如下:
(1)发票金额要按实际发生额填写,不得多开或少开;
(2)发票全联一次填写,不得出现大头小尾现象;
(3)发票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4)开具发票要加盖收款方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5)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退款退货的,必须先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证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
(6)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7)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发票要妥善保管,用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应将所开具发票的存根联统一装订保管并作为记账依据。没有使用的发票或已过期的发票要按规定上缴主管税务机关。购货方索取的发票一旦丢失,一般销售方不再愿意开具,最多只能提供证明或发票存根联复印件。
发票一般有入账时间的规定,往年的发票一般不允许在当年账簿列支,但对于漏记的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等,一般在年度汇算清缴之前,能取得合法的票证凭据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普通发票的保管
普通发票的保管需关注以下四个方面:
(1)小企业纳税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2)企业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3)使用发票的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罚。
(4)开具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与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领购、使用与管理,小规模纳税人又是如何申请代开发票呢?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只有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领购专用发票。下列单位和个人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小规模纳税人;(2)非增值税纳税人;(3)达到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但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的增值税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经县(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由其管辖的税务所代开。达到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规定标准、财务制度健全的小规模企业,税务机关应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证件)、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然后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一式两份,并在发票领购簿上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票种类、领购数量和购票方式,填报企业自己留存一份,报上级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按照领购簿上核准的发票名称、种类、领购数量和购票方式领购专用发票。当纳税人发生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停产、被吊销执照以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时,要及时向纳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或撤销手续。纳税人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场在专用发票的一式四联的规定位置加盖发票专用章和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章,并由发票销售人员监督,经检查无误后,纳税人才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除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的除外,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和提供的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向消费者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如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开具发票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及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分配给股东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单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超过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前要进行实地核查。
小规模纳税人可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先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及专用发票工本费后,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正常申报情况下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应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如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则按应征增值税税额数征收税款。
发票对开的涉税风险
企业可以对开发票吗?部分纳税人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等于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这种认识是错误的。销售退回和正常销售货物对于企业而言,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业务,需要有不同的原始凭证来印证。对于规范管理的企业而言,正常的货物购进,还需要立项以及合同签订、主要负责人的签字。这些手续,都不是单靠财务人员能完成的。
销货退回应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发生退货业务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所以,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将会被重复计税。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 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
针对纳税人为了完成总机构分配的销售收入考核指标,要求发票对开,即货物不用往来,双方都做一笔购进,再做一笔销售,在计提进项的同时也计提了销项,对税收计算没有影响。此种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明确,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很明显,为了完成总机构分配的销售收入考核指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由于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对开可能带来的其他涉税风险
另外,《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购销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发票对开是企业视为自身新增加了一笔销售行为,如果书立合同,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应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对比销货退回的正常处理,给纳税人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如果不按时缴纳,还可能受到处罚。
发票对开是企业通过对开发票,新增加了一笔销售收入,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但是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多种扣除项目,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以销售收入为基础。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就会造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
纳税人在将销售退回变更成销售虚增销售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金额。如果因多计收入而增加的扣除金额被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是人为造假时,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的处理
在税收实践工作中,对于企业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如何进行处理,有人认为应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作补税罚款处理;有人认为允许扣除,但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理。那么,对于企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8条第2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于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为开具发票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现对上述政策进行解析如下:
首先,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进行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这也就是说,企业失去了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抵减的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失去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的条件,失去了申请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条件。而最为关键的则是,不得报销,即不得作为原始凭证纳入财务核算体系。如果企业反其道而行之,并且在税务检查或纳税评估过程中被发现,那么这些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如果不能重新取得就面临着纳税调整、补征税款等一系列涉税问题。
其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并不意味着就要纳税调整、补征税款,为什么?其一,发现不符合规定发票即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这违反了税法公平的宗旨。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原因有多种,有主观故意也有客观原因,一概而论显失公平;其二,发票只是表明一项业务存在的表征,而并不代表这项业务的真实性,只以形式上违规即对真实性业务进行调整、补税,显然极不合理;其三,税收在具惩戒功能之时,教育功能亦不可少,发现不符合规定发票时应当允许企业限期取得发票,或提供能证明其真实性的其他合法凭据,而不宜不问青红皂白不给企业以改正机会就作纳税调整、补征税款等。
此外,处罚要视情况而定。对于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为开具发票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上述诸项行为可以总结为主观故意。如果企业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而获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显然就不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比如A企业从B企业购进一批货物,B企业却突然消失,而使A企业无法获取符合规定的发票;再比如A企业采购人员将购货发票遗失,上述这些情况均不应当予以处罚;纳税人利用发票进行偷逃骗税的,应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此条规定实质是体现了真实性原则,即无论企业是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只要业务不真实,造成偷逃骗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均应按照征管法相关条文处罚,如果没有造成偷逃骗税行为就不能按照征管法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即上述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为开具发票、非法取得发票等行为已经造成了偷逃骗税,如果触犯了刑法,就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不合规发票的处理
对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当作如下处理:
1.鉴别业务真实与否,如果业务不真实但未造成偷逃骗税后果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如果同时造成偷逃骗税后果,再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同时亦应对照《税收征管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罚,涉及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业务真实,但未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取得发票,同时对应开而不开具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为开具发票、非法取得发票等行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如果确实不能取得发票,可以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其他合法凭据作为业务真实性发生的支撑。假设不能证明业务真实性,则视同企业放弃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权益。由此而增加的税收成本由企业自行消化。
企业违规票据改正后取得合法、真实凭证的允许税前扣除,如果逾期仍无法取得的,则不允许税前扣除,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偷税、发票违规等处罚。
损毁发票的缴销处理
发票缴销,是将从税务机关领取的发票交回税务机关查验并作废。比如,用票人续购发票前,须持已使用完的发票存根、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发票及《发票领购簿》,向税务机关报验缴销。那么,对于损毁的发票如何进行缴销呢?
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缴销登记
用票人领取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同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霉变、水浸、虫咬、火烧残存的发票;
(3)其他需要的资料、证明。
第二步:审查办理
接收用票人提交的材料时,应给纳税人开具《发票业务受理回执单》,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残存发票进行清理核实,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对用票人的发票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步:缴销处理
缴销经审查无误后,收缴应缴销的残存发票,在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缴销信息。
发票管理办法新规定
为了遏制虚开发票的发生,相关部门对此做了严格的规定。
(一)运用技术手段防范虚开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并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虚开发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目前比较常见的虚开行为是在发票联多开金额(多报销)而在记账联和存根联上少开金额(少缴税),形成“大头小尾”的情况,很难一一查证。
近年来,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并试点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税务机关也可借此直接监控纳税人开具的发票联信息,不必再依赖记账联和存根联信息,效果较好。
(二)加大处罚力度
为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发票管理办法》做了以下规定:一是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三是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两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增加禁止非法代开发票的规定
近年来,制作、兜售、使用假发票的现象比较严重。《发票管理办法》根据新情况,增加以下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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