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的属性与真理运用的辩证原则_客观性论文

真理的属性与真理运用的辩证原则_客观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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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真理的运用问题,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新课题。本文通过对真理的客观性、质态性、界限性、总和性、结构性、过程性、普遍性、有用性、条件性和具体性诸属性的研究,揭示出正确运用真理所必须遵循的十大基本原则,即客观性原则、同质性原则、同界性原则、全面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发展性原则、待化性原则、价值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具体性原则。

关键词 真理 真理属性 真理运用

现行哲学原理教科书的“真理论”,只讲真理的本质属性及其发展规律,解决人们如何在认识世界中获得真理的问题,而没有涉及和探讨怎样在实践中正确地运用真理,指导改造世界的问题。这显然是一大缺陷。“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认为十分重要的问题,不在于懂得了客观世界的规律性,因而能够解释世界,而在于拿了这种对于客观规律性的认识去能动地改造世界。”〔1〕因而, 解决怎样在实践中科学地运用真理,有效地改造世界的理论即真理运用论就成为真理论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真理的运用问题,是一个既有理论性,又有重要实践意义的大问题。本文试从真理属性的视角入手,揭示正确运用真理所必须遵循的最一般、最基本的原则和方法。

一、真理的客观性与运用真理的客观性原则

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它的形式是主观的,但就本质规定而言,客观性是真理的本质属性。列宁指出:“有没有客观真理?就是说,在人的表象中能否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容?”〔2 〕这个“内容”就是正确地反映在人们头脑中的客观真实情况,它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具有不依赖主体和主体意识的客观性质。这就决定任何真理的内容都是客观的,客观性是真理的本质规定性。是否坚持真理的客观性,是真理观上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分水岭。我们必须坚持真理的客观性,批判主观真理论。

真理的客观性规定,运用真理必须遵循客观性原则,即真理的运用者必须客观地,不带任何主观随决性地运用真理的原则。否则,主观地运用真理,必然在实践中遭到失败,使真理变成谬误。因而,毛泽东历来十分重视对真理的客观性运用,反对一切主观主义的运用方法。他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同样地列宁和斯大林,他们对于应用辩证到客观现象的研究的时候,总是指导人们不要带上任何的主观随意性”〔3〕。还说:“中国共产主义者对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应用也是这样,……决不能主观地公式地应用它。”〔4〕列宁也曾指出,对于概念、 真理的运用,必须坚持客观性原则,反对主观运用的灵活性,因为“主观地运用的这种灵活性=折衷主义与诡辩。客观地运用的灵活性……就是辩证法。”〔5〕

二、真理的质态性与运用真理的同质性原则

不同事物有不同的质,不同类型的事物具有不同类的质,所以,作为对其正确反映的真理,也就必须具有不同质的类型。如,作为对自然领域的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的自然科学真理,就和作为对社会领域及其规律之正确反映的社会科学真理具有质的不同,就是同属于前者或后者的真理,也由于具体反映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许多不同类质的真理。真理的这种质的规定性或质态性,就规定了运用真理的同质性原则,即当把真理运用于实践,改造对象时,必须保持所用真理和应用对象之间在质上的对应性或同一性的原则。否则,就会使真理在运用中变成谬误。例如,达尔文生物进化论属于生物学的科学真理,把它用于生物学领域一定范围的研究对象则无疑是正确的,有意义的。但是,如果把它机械地搬用到社会历史领域,就违犯了同质运用原则,必然导致错误。庸俗进化论者把达尔文生物进化论运用于社会历史领域,使其变为谬论的事实就是佐证。毛泽东阅读艾思奇编的《哲学选辑》一书时,对“类推法”的精辟阐述更明显地表达了运用真理的同质性原则的思想。他说:“类推法的危险,中国人犯的太多了。类推须是真正的同类。若是形同类而实不同类,而妄用类推法,没有不错误的。如拿俄国革命与中国革命比,拿北伐战争与苏维埃战争比,拿第一次大战与现在的大战比。”〔6〕显然,在毛泽东看来,不同质或类的对象(如战争、事物等),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规律,因而各自需与自己相适应的真理来指导,换言之,就是要求所用真理与其运用对象之间保持对应性或质的同一性、一致性;否则,如果异质运用,即把只适用于该类或该质对象的真理硬“类推”或“移用”到异质或异类对象时,就不可能正确地运用真理,只能导致“错误”和“危险”。

三、真理的界限性与运用真理的同界性原则

真理是对事物的正确反映,而事物总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中存在,具有时间界限和空间界限,因而对其反映所形成的真理也必然具有相应的时间界限和空间界限。真理的界限性要求我们在实践中运用真理于对象时,必须保持真理和应用对象之间在界限上的一致性或同一性,即遵循同界运用的原则。否则,超出了真理的界限和范围来运用真理,只能导致错误和失败。就拿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论来说,如果我们在这一科学真理所适用的界限之内运用,就能保持它的真理性,有效地指导实践。否则,若在运用中任意延长它的时间界限,把阶级斗争运用于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始终,扩大它的空间界限,把阶级斗争从党外搬到党内,从社会搬到中央,从而把阶级斗争看成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就必然要走向荒谬,给革命事业带来危害。这方面,我们是有沉痛教训的。

运用真理的同界性原则,是真理界限客观性的必然要求,也是真理界限总是作为真理和谬误转化之起始这一特点的客观需要。对此,经典作家从不同角度阐述过。恩格斯说:“真理和谬误,正如一切在两极对立中运动的逻辑范畴一样,只是在非常有限的领域内才具有绝对的意义;……如果我们企图在这一领域之外把这种树立当做绝对有效的东西来应用,那我们就会完全遭到失败”。〔7 〕列宁更明确地说:“任何真理,如果……把它运用到实际所能应用的范围以外去,便可以弄到荒谬绝伦的地步,而且在这种情形下,甚至必然会变成荒谬绝伦的东西。”〔8〕他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 还通过对“波义耳定律”的分析,说明了“真理的界限”的相对性和绝对性。〔9〕可见,运用真理要特别注意真理界限客观性的要求,遵循同界性原则。

四、真理的总和性与运用真理的全面性原则

列宁指出:“真理是全面的”〔10〕。这就是说,真理不是对客观事物的片面的反映,而是要反映它的各个方面、各个组成部分,是其诸方面、诸部分的“总和”。关于真理的这种总和性,列宁曾在《哲学笔记》中作过明确论述:“真理就是由现象、现实的一切方面的总和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构成的。”〔11〕“单个的存在(对象、现象等等)(仅仅)是观念(真理)的一个方面。真理还需要现实的其他方面,这些方面也只是好象独立的和单个的(独自存在着的)。真理只是在它们的总和中以及在它们的关系中才会实现。”〔12〕如,社会基本矛盾这一具体真理,就是对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以及生产力的三个要素、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上层建筑的各种形式的“总和”反映,而不是对某个方面或某一部分的片面反映。

真理的总和性规定了运用真理的全面性原则,即将真理全面地在实践中实行或运用的原则。否则,如果用真理“总和”中的某个方面或部分来片面地指导实践,必然使真理变成谬误,导致实践的失败。所以,毛泽东总是教导我们要全面地学习、宣传和运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个别词句的错误做法。邓小平同志也多次指出,毛泽东思想是全面的完整的一套,决不能“抓住一两句话,一两个观点,就片面地进行宣传”,必须“全面地学习、宣传和实行”毛泽东思想的科学真理。

五、真理的结构性与运用真理的整体性原则

如果说真理的总和性强调的是真理内容要素的全面性,那么真理的结构性则揭示的是真理的诸要素或诸方面之间的内在关系。列宁说:“真理只是在它们的总和中以及在它们的关系中才会实现”,“真理就是现象、现实的一切方面的总和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构成的。 ”〔13〕这里讲的“关系”,就是真理的结构。所以,真理的结构性,实质是真理以什么样的结构形式反映具体客观事物诸方面、诸部分的关系结构问题。这些结构形式,往往是由一系列把反映客观事物诸方面、诸部分的“基本概念”联系起来的逻辑“判断”组成。这些“判断”体现了具体客观事物诸方面的“关系”,体现了它们之间的有机统一。就以社会基本矛盾这个具体真理来说,在它的统一体中至少有如下几个有机联系的逻辑“判断”: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在生产关系中起决定作用等。正是用这些逻辑“判断”的结构形式有机地分层次地构成了社会基本矛盾这个具体真理。可见,所谓具体真理,就是由正确表现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诸概念以一定的结构方式所组成的理论体系。从表现形式来看,每个具体真理乃是一个严整的理论体系。

真理的这种结构性规定了运用真理的整体性原则,即要把每一具体真理作为一个整体、系统、体系来运用的原则。否则,主观随意地肢解其理论体系,破坏真理的结构性,就会使真理变成谬误,并在实践上带来危害。因此,毛泽东经常教导我们,要真正掌握马克思主义这一伟大真理,就必须完整地把握它的整个理论体系,而决不能抓住片言只语到处搬用。邓小平同志曾尖锐地批判了林彪、“四人帮”割裂毛泽东思想科学体系的错误,教导我们“要对毛泽东思想有一个完整的准确的认识,要善于学习、掌握和运用毛泽东思想的体系来指导我们各项工作。只有这样,才不致于割裂、歪曲毛泽东思想,损害毛泽东思想。”〔14〕

六、真理的过程性与运用真理的发展性原则

事物是不断运动、变化和发展着的,因而对其反映的真理也决不是永恒不变,而是一个从低级向高级,从相对真理向绝对真理发展的过程。正如经典作家所说的,“不应当认为真理是僵死的静止,是象精灵、数目或抽象的思想那样没有趋向的、没有运动的、惨淡的(灰暗的)简单的图画(形象)。”〔15〕“真理是包含在认识过程本身中,包含在科学的长期的历史发展中”〔16〕,“真理是过程。”〔17〕真理的这种过程性决定了运用真理的发展性原则,即必须根据事物发展变化的实际创造性地、发展地运用真理的原则。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指出,不要把他们的理论当作僵死不变的教条去搬用。列宁不拘泥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提出的个别结论,根据俄国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真理,取得了十月革命的伟大胜利。毛泽东坚持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这一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走出一条与俄国革命不同的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取得了中国革命的胜利。事实表明,运用真理,运用马克思主义真理,必须遵循发展运用的原则。否则,把真理当作教条,把马克思主义当作“圣经”来搬用,必然使真理变成谬误,在实践中遭到失败。王明的“左”倾教条主义就是典型的例证。

七、真理的普遍性与运用真理的待化性原则

运用真理的待化性原则,即是运用普遍真理指导具体实践时,必须将其真理具体化地运用的原则。这一原则直接根源于或规定于真理的普遍性或一般性。这是因为,“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一部分、或一方面、或本质)。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个别事物。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一般之中”〔18〕。普遍真理属一般,其内容只包括事物的共性,不包括各个特殊事物自身的个性,因而它虽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却不能象生产工具那样,直接作用于它的“对象”,直接指导具体实践活动,只有经过一系列的中间转化环节,才能进入实践活动领域,也就是说,普遍真理要运用于实践,要客观化或对象化,就必须将其真理具体化为指导各项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以至进行某项工作的计划、方案、办法、措施。否则,普遍真理要指导具体实践并取得成功,是不可能的。毛泽东曾说,要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中国化”、“民族化”、“具体化”。这正是从待化性原则的角度对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的科学说明。列宁也指出: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所提供的只是一般的指导原理,而这些原理的应用具体地说,在英国不同于法国,在法国不同于德国,在德国又不同于俄国”,必须根据本国情况将马克思主义具体化。〔19〕了解普遍真理的待化性运用的特点十分重要,特别是对正确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普遍真理有着重要意义。因为它是和在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运用问题上的“代替论”、教条主义直接对立的。它告诉我们,在实践中不能把马克思主义当作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去直接搬用,必须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使其与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

八、真理的有用性与运用真理的价值性原则

“有用非即真理,真理必是有用。”〔20〕毛泽东的这句话是对辩证唯唯主义关于真理的有用性以及与实用主义真理观相区别的精炼概括。实用主义认为,有用性是真理的标准,有用即真理。辩证唯物主义与此相反,认为真理具有有用性,但有用非即真理。一种认识之所以成为真理,真理之所以有用,正是在于它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真理的有用性,客观地体现了真理对其运用主体的价值性,即对其主体的一定实际需要、愿望和利益的满足。这就决定了运用真理的价值性原则,即要求真理的运用能满足其运用主体自身的一定需要和利益的原则。否则,如果一种理论仅仅具有科学性和真理性上的可行性,而不同时具有主体需求性和意志性上的可行性,那么,它的实施和运用给主体带来的可能不是“利”,而是“害”。例如,“点石成金”在过去是一种美好的空想,但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只要用高能加速器就可以使铅变金。今天,“点石成金”在科学性、真理性上是可行的。然而,由于成本昂贵,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因而从主体效用标准来讲,“点石成金”的理论和实践是不可行的。目前,有的科学发明一时还不能立即用于生产,正是由于经济上不合算,不符合实施或运用的价值性原则。可见,一种理论、真理只有当它符合人们的需要和利益时,适应社会的需要时,才能被运用于指导实践,进入实践领域。这是运用真理的价值性原则的必然要求。

这里应指出的是,对这一原则不能作实用主义的理解。因为实用主义的价值观是个人主义的价值体系。毛泽东曾有力地批判过“自由主义者”在对待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真理上的实用主义错误,指出:在“自由主义者”那里,“马克思主义是有的,自由主义也是有的:说的是马克思主义,行的是自由主义;对人是马克思主义,对己是自由主义。两样货色齐备,各有各的用处。”〔21〕不难看出,实用主义的价值性原则,实质是利己主义的原则。马克思主义与实用主义根本对立,它是集体主义的价值体系。它要求运用真理的价值性原则,必须能够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辩证关系,以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以人民利益为价值准则。

九、真理的条件性与运用真理的可行性原则

真理总是具体的,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如果离开了一定的条件,真理就不成其为真理,而转变为谬误。根据真理的条件性,运用真理必须遵循可行性原则,即要具备使真理变为现实,在实践中行得通的原则。具体地说,既要在物质条件、技术手段等客观条件下可行,也要在人的实践能力、价值取向等主观条件上可行。从本质上看,凡是合乎真理的,合乎客观规律的事原则上当然是可以做的,但是在具体情况下还必须估计具体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实践的人力、物力、财力、工具是否有保证,不然决策仍然可能是不合理的。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决策中曾不止一次地出现过追求过高的速度、过大的规模的冒进,就是这方面的例证。社会主义理应有前所未见的建设速度和规模,这是正确的合理的,但脱离了主客观的可能条件,仍是不可行的。因此,列宁在谈到原则、真理的运用时强调指出:“我们不否认一般的原则,但是我们要求对具体运用这些一般原则的条件进行特别的分析。”〔22〕毛泽东认为,当着条件尚不具备时,即使是真理也不能被运用于指导实践。否则,就会在理论上犯空想主义错误,把幻想看作真理,在实践上犯冒险主义错误,把将来有其可行性的事硬放在现时来做,只能导致失败。所以,毛泽东历来反对那种把“理论上说得通,事实上做不到”的理想化的“真理”用于指导我们的革命和建设实践,教导我们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条件论。

十、真理的具体性与运用真理的具体性原则

“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23〕。真理的具体性就内在地要求我们运用真理时必须遵循具体运用的原则,即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具体分析,具体对待,灵活地、具体地运用真理的原则。对此,经典作家作过深刻论述。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共产党宣言》所阐述的“这些基本原理的实际运用,正如《宣言》中所说,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要具体分析,具体运用。〔24〕列宁也说:“真理,如果应用时不加任何分析,都会变成空谈。”〔25〕毛泽东明确指出:在真理、原则的运用上,必须坚持“按照情况活用原则”,防止“因死用原则而主观地犯错误”〔26〕,并批判了教条主义者违背这一原则,“不用脑筋具体地分析任何事物”,机械地搬用马克思主义的错误。邓小平同志也曾尖锐地指出:“在普遍真理与具体实际相结合这个问题上,我们党过去吃过许多亏,……教条主义,就是只知道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词句,不从具体情况出发来运用,它使我国的革命遭受过失败和挫折。”〔27〕这些论述,从运用真理的角度看,说的正是真理的具体性运用原则。

这一原则,直接规定于真理的具体性,然而它在真理运用问题中的地位和作用则远远超出了这个范围。它象一条红线贯穿于真理的其它运用原则中,是其它原则的基础和核心,其它原则都不过是从不同角度这样或那样地体现着它,因而我们认为它是正确运用真理的总原则。列宁说:“马克思主义的最本质的东西、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28〕如果从真理运用问题上看,我们也可以说,运用真理的具体性原则是正确运用真理的全部原则和方法中的“最本质的东西”,“活的灵魂”。只有紧紧地抓住它,才有可能真正坚持其它基本原则,保证真理的正确运用。否则,离开了它,不仅不能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就是那些基本原则本身也将变成僵死的教条。当然,总原则也不能离开其它原则,不然它将成为空洞的说教。

综上,通过对真理属性的考察,探讨了正确运用真理应遵循的十条最一般、最基本的原则。这十条,角度不同,内容相异,但互相补充,密切联系,形成一个以“具体性原则”为核心的保证真理正确运用的原则系统。实践证明,要正确地运用真理,就必须遵循这些由真理内在特性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否则,必将在运用中出现问题,在实践中遭到失败。

注释:

〔1〕〔3〕〔26〕《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1卷,第292、319、178页。

〔4〕〔21〕同上书第2卷,第707、361页。

〔2〕〔9〕〔18〕《列宁选集》第2卷,第121、134—135、713 页。

〔8〕〔28〕同上书第4卷,第217、290页。

〔19〕〔23〕同上书第1卷,第203、507页。

〔25〕同上书第3卷,第459页。

〔5〕〔10〕〔11〕〔12〕〔13〕〔15〕〔17〕〔22 〕《列宁全集》第38卷,第112、21、210、209、209—210、208、215页。

〔22〕同上书第10卷,第200—201页。

〔6〕〔20〕《毛泽东哲学批注集》第316—317、149—150页。

〔7〕〔16〕〔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0页;第4卷,第212页;第1卷,第228页。

〔14〕〔27〕《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42页;第1 卷, 第259 —2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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