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调查报告_养老保险论文

澳大利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调查报告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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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4日至10日,我随《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课题组考察团赴澳,对澳大利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资金运营状况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考察。

在澳考察期间,我们访问了澳大利亚信孚金融集团、家庭与社区服务部、财政部、税务局,与澳审慎监管局、证券投资委员会、中联机构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参观了证券交易所,还访问了一个家庭,共会见了四十多位政府官员、公司管理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和市民,对澳大利亚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改革趋势、政策法规、资金运营、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的情况,作了尽可能详细的调查,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目的。现将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澳大利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澳大利亚养老保险实行政府年金制度,靠税收筹集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政府雇员、大公司管理者的退休金和低收入者老年救济,多数劳动者基本没有养老保险,是一种覆盖面窄、现收现付、独脚拐棍式的养老保险制度。1985年,工会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达成一项协议,要求雇主增加支付工资的3%,为雇员提供养老保险。此后,企业年金逐步建立起来。1992年,政府要求所有雇主为全部员工提供退休金保障,最低缴费水平从1992年7月1日占工资的4%逐年增长到9%,分十年到位(目前已增长到8%)。为了对养老保险实行监督管理,澳专门成立了审慎监管局(APRA)。因其是在政府年金之外建立的养老保险,故称其为“超年金”(Superannuation)。起初由于缺乏法律约束,许多雇主并不情愿为雇员缴纳这笔增加的年金。1993年6月,曾担任过澳大利亚就业教育与培训部、商业部、财政部高级官员的著名专家文森特·费茨格雷德(Vincent W FitzGerald)向政府提交了一份题为《国民储蓄》的政策咨询报告(即著名的费茨格雷德报告),提出了在全国强制实行超年金计划、鼓励雇员自愿缴费投保以及基金运营、税收等建议和一系列政策法律实施要点。政府采纳了报告所提建议,于1994年颁布了《超年金监管条例》(SIS),加强了对超年金的管理,强制雇主加入该计划,不缴费者将受到严厉税收处罚。同时,鼓励个人自愿储蓄投资养老保险。这样就初步形成了政府年金、超年金计划和个人自愿储蓄保险三结合或三支柱式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制度安排及实践中,澳大利亚三支柱式的养老保险制度结构及基本内容如下:

1、第一支柱: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金。在澳大利亚称为安全净值养老金(Safety net pension)。资金来源于税收,由政府财政支付;领取的条件是退休后收入达到全国最低收入水平并通过中联机构申请获家庭与社区服务部批准;可领取年龄为男65岁,女61岁(今后将逐步统一为65岁);替代率为男性周工资的25%;每两周支付一次(约400澳元),支付期限至身故为止;职能是为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老年生活保障。这一支柱是该国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继续。

2、第二支柱:强制储蓄养老保险。在澳大利亚称为超年金(Superannuation)。资金来源于强制雇主缴费,目前费率为8%,到2002年7月1日最终提高到9%;缴费者和受益人享受税收优惠;缴费存入个人帐户,连同投资收益一并形成超年金基金;超年金基金由澳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批准的信托机构管理,信托机构再委托基金公司投资运营(信托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是同一家机构),可选择多种投资方式,包括投向国债、基金、房地产、本国股市和海外股市等;超年金领取标准依个人帐户积累额计算,可一次性领取,也可按月领取;积累35-40年,预计替代率约为40%。政府采用优惠税收政策鼓励按月领取。其职能是使超年金成为退休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减轻政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而日益增加的财政负担。

3、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在澳大利亚称为自愿储蓄(Voluntary savings)。资金来源于雇员按月自愿缴费,也包括雇主和自雇用者为自己缴费;在8%的费率以内缴费可享受税收优惠;缴费形成的个人帐户基金可根据个人意愿投资,收益归己;退休时可一次性领取;其职能是满足个人对退休养老的特殊安排。

澳大利亚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动因,一方面是迫于人口迅速老龄化的压力,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地分担责任,分散风险。目前,澳65岁以上老年人口已占总人口的12%.且呈迅速增长趋势,仅靠税收维持年金,政府已不堪重负;而继续加大税负,将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拖经济发展的后腿,以至税源萎缩,反过来影响养老基金来源,难以保障老年基本生活;因此,为保证国民在退休后能有基本的收入,必须开辟新的养老保险基金来源,这是在制度模式上选择三支柱架构的重要原因。同时,在澳大利亚,人们在退休养老方面一直过度依赖政府的福利政策,为减轻日益加重的财政负担,政府亦希望企业和个人分担养老保险责任,以分散风险,尤其是澳大利亚人没有储蓄的习惯,在养老金筹资方式上便需要对超年金(第二支柱)采取强制缴费的做法,同时采用税收优惠和多渠道投资措施激励人们自愿缴费,为未来而储蓄投资。在澳大利亚信孚公司有一句格言:工作为了生存,投资为了生活(Work for a living,Invest for a life.),也是鼓励人们为自己的未来负起责任。

在这场制度变革中,核心是超年金(第二支柱)制度的设计。因此,澳大利亚有关专家着重对超年金制度的优缺点作了分析。他们认为,该制度的优点在于:一是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二是明确了国家、企业、个人责任,分散了退休风险;三是推动了个人储蓄的增长,个人帐户为养老提供了实实在在的资金积累;四是提高了人们对养老保险投资的理解和认同;五是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为股票和证券市场补充了资金。

同时,他们也承认,超年金制度亦具有如下缺点:一是税收政策和有关法律过于复杂且效率偏低,尽管采取了某些税收优惠,但仍然在缴费、投资和支取三个环节都征税,不仅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工作负担,而且降低了公众对新制度的信任;二是允许参加超年金计划的人在退休时一次性领取养老金,难以避免长寿风险,有的人在过早地花完了一次性领取的养老金后,还会到政府申领基本保障年金;三是按目前规定的9%的费率缴费,积累的基金不足以支撑养老保险发展的需求,特别需要个人自愿储蓄加以补充,两项合计至少要达到15%-18%的总费率水平,才能保证未来养老保险的需要,而现在尚有较大差距。

二、澳大利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发生的变化

近10多年的改革,使澳大利亚的养老保险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1、从独脚拐棍转向三个支柱

目前,政府年金、超年金计划和个人自愿储蓄保险,构成了澳大利亚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尤以超年金发展最快,超年金计划覆盖面迅速扩大,澳全国已有93%的雇员参加了超年金计划,其中全时工作者的99%被覆盖,非全时工作者80%被覆盖。基金积累总额已达4900亿澳元,成为澳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支柱。可见,澳大利亚养老保险制度已从政府包办、独脚拐棍式年金制度转变为三支柱式养老制度。

2、从收益确定转向缴费确定

由于制度体系的变革,澳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和养老金计发办法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逐步从收益确定型向缴费确定型转变。过去由政府提供的年金完全靠国家税收筹集资金,直接由政府预算支付,向低收入退休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支付水平为男性周平均工资的25%,目前约合每周200澳元。大约75%的65岁以上老年人以此作为退休后收入的全部或一部分。2000年,政府年金支付总额达到170亿澳元,约为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占财政收入的12-13%。这部分年金采用现收现付制,没有基金,没有积累。不断增加的支出只有靠增加税收来弥补。2001年,澳全国纳税人与养老金领取人的比例为6:1,到2050年,这个比例预计为3:1。现收现付的政府年金制度将难以维持如此沉重的养老保险负担。实行超年金计划,改变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及年金支付办法。超年金采用完全积累方式,由雇主缴纳,全部记入个人帐户,积累的基金委托国家依法认定的信托机构管理,由专业公司负责投资运营,保值增值;投保人退休时,依据个人帐户积累额计算养老金领取额,目前澳法律规定,这笔养老金可以按月领取,也可一次性领取。按照9%的缴费率测算,积累35-40年,超年金的替代率约为40%(维持退休前生活水平大约是65%)。这将大大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为养老保险提供资金支持。

3、从政府责任转向社会责任

由一支柱转向三支柱,不仅是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转换,而且也体现了政府责任向社会责任的转变,特别是个人的责任增大了。过去,机构和个人作为纳税人,只要照章纳税就行了,养老保险是政府的事。在澳大利亚,长期实行高税收、高福利的社会经济政策,人们没有储蓄的习惯。工资收入除纳税外,几乎全部用于即时消费,甚至超前消费。实行超年金计划,实际上是强制人们为未来储蓄,同时,采用个人帐户、税收优惠、鼓励投资等措施,把养老保险从单纯政府责任逐步转向社会责任,大大增加了个人对自己老年保障的关注。为了吸引雇主和个人加入超年金计划,并自愿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澳政府除了立法强制实行外,还采取了一系列投资和税收优惠政策,比如,雇主为雇员缴纳养老保险费部分,可获得减税优惠,即由应纳税率30%减为15%;记入个人帐户的基金投资收益,纳税率也由30%减为15%;从超年金帐户领取养老金时,收入税税率同样由30%减为15%。为了扩大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使投保人有更多的投资选择,澳在实施超年金计划的同时,形成了五种基金,即公司基金(由个人或团体雇员缴费形成)、行业基金(特殊行业如建筑业、餐饮业工人缴费形成)、政府基金(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的雇员缴费形成)、零售基金(由金融机构管理的超年金基金)和小型基金(主要以个人和家庭为基础含3-4个成员的小基金),参加超年金计划的雇主为其雇员选择投资方向,据说以后雇员可以自主选择。近几年来,养老保险基金增长速度很快,尤其是零售基金和小型基金显示出强劲的增长势头。澳有关行家预计,未来几年,零售基金、小型基金、行业基金将持续增长,公司基金和政府基金所占份额将会缩小。为了保障政府年金和超年金制度顺利实施和基金安全有效运营,澳政府由家庭和社区服务部(1998年组建,原为社会保障部)负责政府年金计划和支付管理;由审慎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超年全信托机构并确保超年金和个人自愿储蓄养老基金的安全;由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维护消费者利益并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由税务局负责确保雇主按时足额缴费并符合税务规定(有一套非常复杂的税收计算公式和详细的规定),并监管小型基金。各部门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组成养老保险监管系统,保证了新制度一开始就步入依法规范实施的轨道,使社会各方面都承担起应负的责任。

4、从行政管理转向社区服务

澳大利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为了加强社会化服务,1997年,经联邦政府总理批准,成立了“中央联接机构”(可简称“中联”,英文名称为Centre Link,是政府出资设立的非赢利性事业机构),澳方人士称之为“政府与百姓之间服务的桥梁”。该机构与政府各部门保持联系,承担委托的各种服务项日,受家庭与社区服务部委托发放养老金是其主要任务之一。该机构总部设在首都堪培拉,在全澳各地社区有1000多个服务网点,共有22000名职员,仅各种支付服务就有70多项,每年由该机构支付的金额高达510亿澳元。该机构负责养老金领取人情况登记、费用申报和通知发放,工作一直做到家庭,同时负责收集汇总全国养老金申领发放信息。该机构拥有全澳第四大IT网络系统。该机构现有640万服务客户,约占澳总人口的1/3;每年要给客户发出大约1亿封信件,接待650万人次来访,答复2200万个电话咨询,处理29亿条计算机业务往来,提供230万个互联网页供用户查询。

中联机构的设立,使政府从繁杂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形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从城市到乡村、从社区到家庭疏而不漏的社会服务网。

通过十余年的改革探索,澳大利亚初步建立起以三个支柱为基本特征的国家统一立法、政府行政监督、专门机构监管、基金市场运营、社区综合服务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目前看来,这项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已为多数人所接受,新制度运行基本平稳。

三、几点启示

1.审时度势,结合本国国情选择制度模式,使其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澳大利亚是一个经济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成熟的金融资本市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澳经济平稳增长,通涨率较低,教育和培训基础扎实,人力资源总体素质比较好,工资收入较高,又有较优厚的社会福利。生活在相对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中的澳大利亚人没有储蓄的习惯,即时消费、借贷消费是他们的普遍生活方式。在这样一个社会环境下,澳采用政府年金、超年金和自愿储蓄三个支柱的制度模式,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是符合澳国情的明智选择。在超年金制度设计上,采取强制雇主给雇员缴费并记入个人帐户的方式,可以说是一石三鸟:集中缴费便于管理,强制储蓄得以实现,个人帐户明确实在。改革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合理的和可行的。

2.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争取大多数人的理解和支持。改革必然涉及到各方面利益的再调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更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为了保证新制度确立并顺利运行,在强制雇主缴费和鼓励个人储蓄的同时,政府采取了税收优惠措施,调整国家、企业和雇员的利益关系,对低收入者采取了减免税的保护性措施。强制储蓄形成的积累用于投资,增值保值,个人随时看得见,还可参与选择投资方式,尽管暂时不能消费这笔基金,但毕竟是个人的资产,而且并未影响当前生活,因此多数人接受了这项改革。如果采用加薪而后强制个人缴费的办法,或没有税收优惠措施及时跟进,或许不会产生今天的效果。

3.不断总结经验,及时通过立法对成功经验加以确认,保障新制度在法制轨道上规范运行。澳大利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非一蹴而就,在十余年的改革过程中,澳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改革的进程,每前进一步,都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并通过立法加以确认,使人们有所遵循。比如,为了保证养老基金安全投资运营,澳政府颁布了审慎监管法,并制定了一系列对信托机构资格认证的标准,同时,对投资项目也有明确的规定,尽可能减少基金投资的风险,以保证投保人的利益。又如,政府颁布强制缴费的法令后,同时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法令,对不缴费的企业雇主,一旦查出,不但要补齐欠费,还要课以税收处罚。澳全国全时雇员参保率能达到99%,严格的法律约束和审慎监管功不可没。可以说,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及时立法、逐步完善的过程,保障了新制度在法制的轨道上规范运行。

4.总揽全局,把握好节奏,使新老制度平稳衔接过渡,逐步实现预定的改革目标。澳大利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始终在政府的宏观决策下,与其他社会经济改革和结构调整同步进行。总体改革目标确定以后,政府较好地把握住了每一步改革的节奏,不温不火,按照预定的计划稳步前进。如对超年金费率的安排,自1992年的4%起步,1993-1994、1994-1995两个财政年度为5%,1995-96、1996-1997、1997-1998三个财政年度为6%,1998-1999、1999-2000两个财政年度为7%,2000-2001、2001-2002年度为8%,预计到2002年7月1日,达到预定的9%。十年前就定好了,一步一步走过来的。再如三个支柱的建立,同样面临新人、中人、老人的关系问题。澳政府较为稳妥地处理了这个问题,采取新人新制度、中人有过渡、老人老制度的办法,使新旧制度在改革中平稳衔接过渡,没有引起社会震荡。如果朝令夕改,政策多变,或者一时盲目冒进,一时委缩不前,都会影响人们对改革的信心,贻误了改革的时机。

以上几点可供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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