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哈耶克正义理论的思维维度--以马克思的历史正义观为分析工具_哈耶克论文

论哈耶克正义理论的思维维度--以马克思的历史正义观为分析工具_哈耶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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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516.5;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3)11-0031-05

二战后,西方政治哲学重焕生机,其中以新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学术之争最为激烈,哈耶克便是其中的焦点人物。他力图从新的理论视角重新为资本主义制度及其市场经济体制的永恒正义性作辩护,主张人类在最为理想的资本主义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下,唯有依据由理性进化而成的市场规则行事才最为正义。哈耶克的正义理论相对于古典自由主义而言有诸多进步和创新之处,但它在思维向度①上仍然落入古典自由主义正义观的窠臼,体现出理论的思辨性、永恒性和超阶级性。哈耶克正义理论的这三重思维向度恰恰正是马克思批判古典自由主义正义观的三个视角,而马克思也正是在对古典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这三个视角的批判中完成了其历史正义观的理论构建。本文拟以马克思的历史正义观为分析工具,从正义的实践性、发展性和阶级性等三重维度对哈耶克的正义理论进行客观公允的评判,以期为当下中国社会的公平正义构建提供有益的思想资源和启示。

一、哈耶克正义理论的“思辨性”:马克思历史正义观“实践性”视域中的检视

马克思历史正义观的实践性是从批判古典自由主义正义理论而来的。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学者将论证正义的理论基础建立在了“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人性论观念之上,虽然这些资产阶级人性论观念自文艺复兴以来在同封建主义思想的斗争中发挥过重要的积极作用,但以之作为衡量正义规范的标准或依据,仍然是以一种观念去评判另一种观念,最终也无法解释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的实践。马克思在普鲁士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就看到了贫民的生命、自由和人道受到了侵犯而仍被资产阶级的自由之法判为“正义”的。在马克思看来,无论是休谟的品德正义论,还是洛克的契约正义论,抑或是康德的理念正义论等,都是基于“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人性论观念的思辨推导,而在市民社会的现实中,自由只是资产者榨取剩余价值的自由,平等只是资产者剥削雇佣劳动的机会平等。他从实践出发,揭穿了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学者关于“正义”的虚伪思辨。马克思也扭转了有史以来人们思考正义的方式,即实现了从思考“什么是正义”到思考“怎样才能正义”的转变,而这种转变之所以可能,在于其科学实践观的树立。马克思的实践正义观将衡量正义的标准或依据建立在了人类的社会生产实践之上。②在马克思看来,物质生产实践是人类最基础、第一性的活动,有什么样的物质生产方式决定着人们拥有什么样的正义观念,所以他鲜明地指出:“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③这里的正义与生产方式相一致包含了三层意思:一是不能脱离社会的生产而空谈抽象的正义理念,否则正义就只能是“虚幻的形式”;二是正义的实践不能超越现实的社会生产,否则就只是乌托邦;三是正义也不能滞后于社会生产的发展水平,否则只会造成社会的极度两极分化。④

那么,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正义理论能否摆脱马克思所批判的古典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思辨色彩呢?哈耶克认为社会秩序可作性质不同的两类界分,分别是自生自发的秩序和人为组织的秩序。而他深受苏格兰道德哲学家,尤其是大卫·休谟所主张的进化论传统的影响,认为人们只有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下才有实现自由、正义之可能。哈耶克认为市场秩序是自生自发的,并且人在这种市场秩序下不可能自身主观去建构一种正当行为规则来行事,而必须遵循自生自发的市场规则来行事,推而广之,社会生活中的人们也必须遵守自生自发的社会规则来行事才是正当的或正义的。哈耶克认为:“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念在下述两个重要方面与人们现在广泛持有的那种正义观念相区别:第一,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念所依凭的乃是这样一种信念,即人们有可能发现独立于特定利益而存在的客观的正当行为规则;第二,这种正义观念只关注人之行为的正义问题或调整人之行为的规则的正义问题,而不关注这种行为对不同个人或不同群体的地位所造成的特定影响的问题。”⑤

那么,此种决定人们行为正当与否的自生自发的市场规则或社会规则又是怎样形成的呢?哈耶克认为,此种正当的市场或社会行为规则绝不能由人的理性来建构,而只能随理性的进化而被发现。因为在哈耶克看来,人作为每一个个体而言所知道的关于事实的一些知识,是一种“现场的人”所拥有的关于“特定时空下的情势的知识”。人们对于这种关于事实的“分立的个人知识”,就个人而言,一开始也未必就能掌握,但它们是可以发现、可以传播、可以阐明的知识,所以人们能够经由互动、学习等手段而掌握这类知识。人们在获取此类知识的过程中可能会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某种程度上可以克服“一般性无知”。然而人们因对未来处于无知或对其行动的非意图后果处于无知的那种“必然无知”状态却是根本无从克服的,而只能应对。因为这类“必然无知”是绝不能为行动者或个人所获致的,所以它也就更不可能被交流、传播,并被用作行动者或个人正常行动的直觉式指导。但人们即使在这种“必然无知”的情形下依然能够依凭“分立的个人知识”而正常行动,因为这种知识能自然而然地引导行动者或个人依循社会行为规则正常行事。总之,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下的规则正义,其理论之源主要有两个:一是“无知”的知识观;二是进化论理性主义。

综上可知,哈耶克的正义实为一种程序或规则正义,虽然他认为这种正当行为规则不是人为建构的,而是人的理性进化的结果,但这种程序正义观仍然充满思辨色彩。其理论之源,即“无知”的知识观和进化论理性主义带有神秘的思辨性,这与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异曲同工。哈耶克的程序正义观表面上立足于现实的自生自发的市场,而其最终却将评判正义的依据落到了市场或社会规则之上。因此,这依然是以一种观念的东西去评判另一种观念的东西,与古典自由主义正义观一脉相承。哈耶克程序正义观实质上仍是一种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正义观,只不过是从洛克、康德的主观唯心主义摇摆到了客观唯心主义方向。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正义观不敢也不可能直面市民社会的真实,贯彻科学的实践唯物主义,否则将瞬间崩塌。所以,哈耶克也只有狡黠地攻击马克思的实践正义观贯彻的是建构论唯理主义。

二、哈耶克正义理论的“永恒性”:马克思历史正义观“发展性”视域中的检视

马克思历史正义观之发展性,也是源于其正义观的实践性而得出的。马克思认为,实践是不断变化的,因而社会正义理论也必然随社会实践的变化而变化,从历史的总趋势来看,这种变化是一种螺旋式的曲折上升。可以这么说,从西方古代正义观到马克思之前的西方近代正义观,一直都在拷问“什么是正义”这个本体论意义上的哲学命题,因为不同时代的西方学者都力图寻找到正义的永恒不变的本质。尤其是西方近代自文艺复兴以来,奉行“自由”、“平等”思想的自由主义学者在批判封建制度及封建主义思想的非正义性之后,却极力论证资本主义制度及自由主义思想的永恒正义性。如,休谟认为,导致人类社会正义缺失的永恒根源有两个:一是物质的匮乏;二是利他精神的缺乏。所以,正义就在于按照天赋人人的“自由”、“平等”规范分配和获得私有财产。洛克认为,人在原始自然状态中原本自由、平等地生活着,但由于人的利己主义本性,所以后来冲突不断,而为了保护每个人自由享有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唯有人人参与契约,以实现社会正义。康德认为,正义是离不开自由的,自由是属于每个人的唯一和原始的自然权利,例如人人享有自由支配其私有财产的权利,侵犯这一权利就是不正义。可见,资产阶级古典自由主义正义观将“自由”、“平等”等人性论理念视作判别正义的天赋的永恒标准,而且认为财产私有权就属这种天赋的自由权之一。这样,他们就从“自由”、“平等”和“利己”的人性观必然地推出了财产私人占有权天赋与永恒的正义观,其实质就是从思辨一种永恒的理念达到另一种理念的永恒。

马克思能够批判古典自由主义的永恒正义观,并且建立自己的历史正义观,受到了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现实因素的触动,即在市民社会中,处处不平等、时时不自由的社会现实给青年马克思带来了思考的困惑。⑥二是黑格尔思想的影响,即黑格尔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思想深深影响了马克思。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思想的过程中,找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不正义的深刻根源,即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制度。

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学者宣扬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确保资本主义社会永恒正义的财产私有权及其私有制恰恰是导致市民社会不平等、不自由、不正义的最深刻根源。马克思肯定黑格尔已发现资本主义国家和“自由”、“平等”、“正义”的法与市民社会不自由、不平等的现实之矛盾,但在探索解决这一矛盾的过程中,马克思没有误入黑格尔的绝对精神王国,转而步入了现实世界。正如马克思所言:“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⑦马克思在市民社会的现实中揭示出生产资料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社会不正义的总根源,这就彻底否定了财产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信条。当然,马克思也积极肯定资本主义私有制在反对封建专制过程中所起的历史作用,肯定其正义性,但同时认为,伴随生产的日益社会化,生产资料私有制也必然会由当初对生产力发展的促进因素变成阻碍因素,即由私有正义走向私有不正义。总之,马克思认为,任何一种生产关系及其上层建筑的正义性都是历史的、非永恒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及其上层建筑的正义性也必然不能例外。原因就在于社会实践决定社会正义观念,社会实践是变化发展的,所以社会正义观念也必然随之而变化发展,呈现出历史性。因此,如同自然科学家想发明一台永动机是违背自然规律的一样,任何社会学科学家想提出一种永恒正义观也是违背社会规律的。

那么,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正义观又能否摆脱马克思所批判的古典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永恒色彩呢?通过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哈耶克虽然表面上将论证正义的场域从古典自由主义正义观的纯思辨转移到了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或社会秩序上来,但与马克思实践正义观不同的是,他并没有真正将实践作为评判正义的标准,而是将决定正义的标准或依据立基于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或社会秩序的正当行为规则上,而且这种正当行为规则不是人为外在建构的,也不是由外界社会实践决定的,而是人的理性进化的结果。当然哈耶克也肯定了决定正义的正当行为规则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人的理性进化而不断完善,但哈耶克的正当行为规则之变,不是一种实践之变,仍是一种理性思辨之变,并且他认为正当行为规则能够生成和理性进化的现实社会前提是在资本主义自生自发的市场或社会秩序下,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社会里都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正义规则生成之可能。因此,哈耶克的正义理论仍然没有摆脱对资本主义自由主义正义的“永恒”思维,其实质也如同古典自由主义正义观一样,都是在为资产阶级统治作永恒正义的辩护。与古典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相比,它只是改变了论证的形式,而并未改变理性思辨的本质。具体地说,就是哈耶克以对决定正义的市场秩序或社会秩序正当行为规则的论证取代了古典自由主义学者对人性天赋的自由权和平等权的论证,但两者的本质并未发生变化,都是基于对人之天赋的“自由”、“平等”权利的理性思辨,都是力图论证资本主义“自由”的永恒正义性。

三、哈耶克正义理论的“超阶级性”:马克思历史正义观“阶级性”视域中的检视

马克思认为,正义是有阶级性的。历史上有阶级存在的社会,正义总是属于统治阶级的,被统治阶级的正义要求往往被忽略,统治阶级的正义就是对被统治阶级的非正义。⑧马克思批判古典自由主义正义观的第三个重要原因,就是认为自由主义正义只能是资产阶级的正义,而非全体人民的普遍正义。古典自由主义正义观所宣扬的“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都是资产阶级的。马克思指出:“在现存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总体上,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⑨于是,他认为:“竞争的必然结果是资本在少数人手中积累起来,也就是垄断的更惊人的恢复”。“最后,资本家和地租所得者之间、农民和工人之间的区别消失了,而整个社会必然分化为两个阶级,即有产者阶级和没有财产的工人阶级。”⑩可见,在马克思看来,自由主义正义在资本主义社会只能是少数资产者剥削多数无产者的正义。

然而,马克思并不完全否定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正义观的历史进步性。他在《资本论》中曾这样指出:“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生产出来的”(11)。于是,马克思历史地认为:“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12)。由此可知,马克思虽然认为古典自由主义正义是属于资产阶级的正义,但是它相对于奴隶主正义和农奴主正义来说,是更高一阶的正义,是历史的进步。

但马克思并没有因为古典自由主义正义观的历史进步性而否认其历史局限性,恰恰相反,马克思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科学地预见到了自由主义正义观的命运:“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13)

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正义理论表面上对马克思所批判的古典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资产阶级性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即力图通过对市场规则或社会正当行为规则的论证来绕开关于正义的阶级性的命题。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论述的那样,他的正义理论只是从“无知”的知识观和进化论理性主义出发,推导出社会正当行为规则,且认为人们只有遵循这些规则行事,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因此,在哈耶克看来,社会正当行为规则是理性进化的结果,与社会阶级和阶层的分化和对立毫无关系。简言之,是社会正当行为规则引导社会变得正义,而不是社会本身的发展改变社会正当行为规则,以实现正义。

那么,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正义理论是否真如他自己所说的是超阶级的正义观呢?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论及“特权”概念被普遍地混淆和滥用时指出:“这里只提及这种滥用的一个最重要的例子,即把‘特权’一词用于财产本身。从前有过的这种情形,地产只能由贵族阶级的成员占有,这当然是一种特权。又如在我们这个时代里,如果把某些商品的生产和出售的权利,由当局指定给某些人,这也是一种特权。但是私有财产是任何人根据同样的规则都能获得的,因为只有某些人在取得财产方面成功了,就把私有财产本身称做一种特权,那就使‘特权’这个字失去它的意义了。”(14)可见,他是批判封建主义,反对贵族阶级的特权的,但在他看来,到资产阶级这里,“特权”就消失了。毫无疑问,他是为资产阶级辩护的。因此,哈耶克的正义理论仍然是有阶级性的,在这点上它与古典自由主义正义理论一脉相承。

四、结语

马克思批判古典自由主义正义理论之后形成的历史正义观,有着三个根本特性,即实践性、发展性和阶级性。以这三个特性为视角剖析哈耶克的正义理论,不难发现:哈耶克新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相较于古典自由主义正义观而言是形异而质同,相较于马克思的历史正义观而言则是形似而质异。在当下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构建中,哈耶克正义理论无疑是重要的思想资源。我们要以马克思的历史正义观为分析工具,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1.哈耶克正义理论在切入方式的变换中仍充满思辨性。表面上看,哈耶克论证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切入方式变换了,即他不是像古典自由主义者,如康德那样从“自由”、“平等”的纯理念思辨出发,或如洛克那样从天赋于人的自由权和平等权出发论证自由主义正义的必然性,而是选择从资本主义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或社会秩序下的正当行为规则出发论证自由主义的正义。在他看来,只要遵循自生自发秩序下生成的,并伴随人的理性进化不断完善的社会正当行为规则行事,人们就将实现最理想的正义。但从马克思历史正义视域来看,哈耶克的规则正义或程序正义,虽然将古典自由主义正义的理念或权利换成了社会正当行为规则,但最终还是承认社会正当行为规则也是人的理性进化的结果,这与马克思的实践决定正义的观点仍有本质的区别。哈耶克借用了社会秩序之名,最后仍走向了理性规则的论证,因此,仍充满思辨色彩,“换汤不换药”。

2.哈耶克在更加隐晦的论证中竭力维护自由主义正义的永恒性。相较古典自由主义正义理论,哈耶克论证正义永恒的手法更加隐晦。表面上看,哈耶克也承认形成社会正当行为规则的人的理性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决定正义的社会正当行为规则也是不断发展的,似乎哈耶克肯定了正义的历史性,然而,哈耶克为人的理性的进化设定了一个环境前提,那就是在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或社会秩序下,即只有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社会里社会正当行为规则的形成才有可能,这就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永恒性和自由主义正义的永恒性作了最顽固的辩护。哈耶克正义理论的深处是一种历史唯心主义,而非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即在哈耶克的眼里,历史是静止的,唯有人的理性是不断进化的。

3.哈耶克在回避正义的阶级属性中为自由主义正义的超阶级性作辩护。哈耶克认为其正义理论关注的是社会正当行为规则引导社会如何变得正义,而不是社会的发展改变社会正当行为规则,以实现正义。简言之,在哈耶克看来,社会规则有其自身理性进化之规律,和人们生活的现实社会没有关系,因此他的正义理论根本不涉及阶级或阶层问题。这在马克思的历史正义观看来是不可思议的,马克思认为正义是人的正义,而人是社会的人,因此正义必定是社会的正义,是社会决定正义规则,而非理性规则引导人们走向正义。或许可以这样说,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正义理论在关于正义的阶级性问题上比古典自由主义正义观走得更远。

客观地说,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正义理论与古典自由主义相比较,在论证方式上确实有了创新,即与古典自由主义正义观依托空泛的人性论口号来阐述资产阶级的自由正义理念相比,哈耶克选择从资本主义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出发,即从“自由”理念转向了现实社会,这是一大进步。并且其关于市场经济自由规则的论述确有见地,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也有重大借鉴意义。(15)遗憾的是,哈耶克在市场秩序中找到的正义地基却是“市场规则”,把正义寄托于人们不可违抗,而只能理性进化的规则之上,这与古典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极度虚幻性如出一辙。哈耶克维护资产阶级永恒统治地位的立场决定了他不可能将资本主义的市场秩序看作历史发展的片段,而必然要寻求一种新的“永恒”。

总之,哈耶克新自由主义正义思想与古典自由主义相比较,是形变而质未变,而与马克思的历史正义思想相比,则是形有同而质仍异。哈耶克的程序正义观从本质上讲并未超越古典自由主义,甚至在某些方面强化了自由主义正义观。

注释:

①思维向度,即朝什么方向思维以及如何思维。思维向度是一种势,即人们在思维过程中追求的指向及目标。它更多地影响到思维活动的方向及总体状态,包括思维的路径、方法,及各思维要素在整体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因而它是制约思维方式全局的东西。

②王晓青:《试论〈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双重正义诉求》,《社会主义研究》2011年第2期。

③(11)(1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79、379、925-926页。

④舒前毅:《马克思正义观的实践内蕴与时代价值》,《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⑤哈耶克:《自由主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1-82页。

⑥张伟、牟世晶:《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立论基础:立足于“平等”的自由》,《社会主义研究》2012年第1期。

⑦(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269页。

⑧舒前毅、赵丽娟:《生产资料所有制:马克思正义观实践转向的“基石”》,《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00页。

⑩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0页。

(14)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0页。

(15)舒前毅:《论社会主义新型正义观的建构及其刚性与柔性的统一》,《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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