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人民医院 湖北 十堰 442300)
【摘要】 特殊人群由于自身生理生化功能的特殊性和药品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类人用药的特殊性,为保证这类人的用药安全,要根据不同的病情和患者自身状况制定合理的给药方案、合理使用药物。
【关键词】 特殊人群;用药安全;合理用药
【中图分类号】R9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6)06-0387-02
所谓特殊人群是指孕妇、产妇、哺乳期妇女、老人及儿童。特殊人群在生理生化功能上与普通人有很大的差异,也就决定了这类人用药的特殊性。
1.孕妇用药
孕妇与胎儿之间虽有胎盘屏障,但多数药物都能通过胎盘屏障,所以孕妇用药一定要考虑对胎儿的影响。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尤其妊娠前三个月,更要注意药物的选择,某些药物可以透过胎盘损害胎儿的生长发育,引起胎儿畸形。所以,孕妇在整个怀孕期间尽量少用或不用药,如病情需要,确需使用,应听从医生建议,尽量选择A类或B类药物,禁止使用对胎儿有危害的药物。如巴比妥类药物、安定、喹诺酮类、抗病毒药、苯妥英钠、乙醇、可待因、华法令、促性素、雄激素等。
2.产妇用药
分娩期应用镇痛药要注意药效持续时间,度冷丁可用于分娩止痛,但临产前2~4小时内不宜使用,防止抑制新生儿呼吸,吗啡则禁用于分娩止痛;地西泮、?2受体激动药等对子宫平滑肌有抑制作用,会延长产程,应尽量避免使用。
3.哺乳期妇女用药
大部分药物都能从乳汁排出,但浓度较低,对哺乳儿影响不大。有些药物在乳汁中排泄较多,易通过乳汁进入哺乳儿体内带来不良的影响。哺乳期禁用的药物包括:激素类、避孕药、抗代谢药、甲状腺功能抑制剂、溴化物、氯霉素、麦角碱类、异烟肼、锂制剂、单胺氧化酶抑制剂、灭滴灵、苯茚二酮。另外镇静剂、抗惊厥药物、抗精神失常药、阿司匹林等也应慎用。
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乳母应尽量避免使用药物。对成人可产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乳母应避免应用,如病情需要,则应终止哺乳。此外,哺乳妇女不要使用有抑制或减少乳汁分泌作用的药物。
4.老年人用药
老年人机体各系统发生退行性变,消化系统、肝、肾功能都在衰退,代谢、排泄等功能速度减缓。加上老年人常患有一种或多种慢性疾病,如心脑血管疾病、呼吸和消化系统疾病等,用药机会和种类较多、疗程较长、用药个体差异大、不良反应发生率也相对较高,所以老年人用药应特别注意。首先要有明确的用药指征,要选择合适的药物及剂型,制定适合老年人的个体化给药方案,减少剂量,延长给药间隔时间。
提高老年人用药依从性也很关键,老年人记忆力、听力和理解力下降,所以要尽量简化治疗方案,选择老年人容易接受的剂型,如缓控释制剂,用药比较简单,老年人相对也容易接受。药学人员要主动和老年患者沟通,耐心细致,指导老年患者用药,从而提高老年人用药依从性,提高治疗质量。
5.儿童用药
儿童处在生长发育时期,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及许多脏器发育尚不完善,肝、肾的解毒和排毒功能以及血脑屏障作用也都不健全。儿童用药应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发育特点选择药物、剂型及给药途径。
儿童用药要严格掌握剂量,根据体表面积或体重计算公式确定用药剂量,根据病情需要确定给药途径,根据小儿的生理特点选择药物。影响儿童健康的药物应禁用或慎用,氨基糖苷类可引起耳肾毒性,氯霉素可引起灰婴综合,应尽量避免使用。四环素类引起小儿牙齿黄染、影响牙釉质发育和幼儿骨骼的发育,8岁以下儿童禁用。氯霉素可引起灰婴综合征,早产儿、新生儿禁用。喹诺酮类可引起软骨损害,避免用于18岁以下未成年人。另外儿童也不宜随意服用保健品,以防引起性早熟或营养不均衡。
由于药品的特殊性,稍有不慎就会损害人体健康,特别是特殊人群更易引起不良反应,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关注,保证他们的用药安全。
论文作者:杨秀荣,王勇
论文发表刊物:《医药前沿》2016年2月第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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