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中的公共财产管理方法_法律论文

睡虎地秦简所反映的公物管理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物论文,管理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910(2008)06-0082-05

战国时期的秦国,为了顺利地进行统一战争,需要掌握大量的粮食、武器以及国家日常运行的物资。为加强这些公物的管理,秦政府制定明细的法律加以规范,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制度。云梦睡虎地秦简(以下所引秦简,如未特别说明均指云梦睡虎地秦简)[1]为我们了解、研究当时的公物管理制度提供了翔实的资料。

本文所称的公物,主要是指公有畜产、粮食和器具。在公物管理中,秦统治者从公物的登记、保管、分配和使用、核查等各个环节都制定了严密的法律。

(一)公物的登记和标识

1.粮食的登记。粮食作为国家的战略物资,在公有财产中最受重视,法律规定各种粮食入库时都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写入簿籍。《效律》载:

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及籍之曰:“某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稟者各一户,以气人。

该律强调粮食登记入仓应由多名相关官吏共同负责。具体地说是粮食收割称量登记时,一般以积(一万石为一积)为单位入仓,在入仓簿籍上应该写:“某仓贮有谷物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并由县啬夫或丞、仓和乡的主管人员共同封缄。尔后如果有其他谷物出入仓,出项新的人员时,则需要办理新的手续。《仓律》是这样要求的:

出禾,非入者是出之,令度之,度之当堤(题),令出之。其不备,出者负之;其赢者,入之。……其前入者是增积,可也;其它人是增积,积者必先度故积,当堤(题),乃入焉。后节(即)不备,后入者独负之。

有新的谷物要增积入仓,由原来入仓的人增积是可以的,但是若是其他人要增积就必须先称量原来的谷物,与原来的题识相符,然后入仓,此后如有不足数,就由后来入仓者单独赔偿,即“后节(即)不备,后入者独负之”。与此同时,若是出仓,假如不是原入仓的人出仓,也应当先令其称量,与原来的题识相符,然后出仓,此后如有不足数,就由出仓者赔偿,“其不备,出者负之”。

2.器具的标识。从出土秦简来看,当时的公物无论是有生命之物如马牛畜产,还是无生命之物如器物等,一般都有标识。有学者认为:制作这种标识的目的大概是为明公、私之别,抑或彰示国家独有。[2]从某种意义上说器物上的标识是所有权的符号,标识是否刻记、清楚与否对于所有权之确认显得非常重要。关于器具的标识,可见下简:

公器官□之,久之。不可久者,以漆久之。

官有器物不作任何标识和标记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效律》载:

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貲一盾。

即官有器物未加标记,该官府啬夫应罚一盾。

而对于马、牛这种有生命的国家财产,统治者则采取独特的登记、标识方式,即用烙印标记。《效律》载:

马牛误职(识)耳、及物之不能相易者、赀官啬夫一盾。

即马、牛及不能调换的器物错标了次第,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盾。该律文说明两个问题:其一,马、牛应按规定标识;其二,对于马、牛的标识有错误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公物的日常保管

公物登记和标识后,进入了日常保管的环节。秦律要求相关人员对国家物资进行妥善管理,对于疏于管理、失职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1.粮食的管理。在粮食保管中,相关人员若因管理疏漏、未尽到义务,将受到行政制裁或经济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如果造成粮食损败后果,还视其具体情况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秦简《效》载:

(漏)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貲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貲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赏(偿)败禾粟。禾粟虽败而尚可食也,程之,以其(耗)石数论之。

此简正是因粮食管理失职(如因仓库漏雨而烂坏粮食或因堆积粮食没有定期凉晒)而造成损败后果(粮食“不可食”)的,对相关人员处以行政制裁或经济处罚的同时,还要求其赔偿损失。

2.器物的管理。对于公有器物,法律同样要求相关人员妥善保管。如《秦律杂抄》和《效律》分别有:

臧(藏)皮革蠹突,貲啬夫一甲,令、丞一盾。

●臧(藏)律。

官府臧(藏)皮革,数(炀)风之。有蠹突者,貲官啬夫一甲。

二简要求相关责任人应定期对皮革晒曝凉风以防蛀,否则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马、牛的日常管理。马、牛的日常管理包括饲养、放牧、繁殖等内容。

其一,在马、牛等畜产的饲养中,其所需要的粮草数量和喂食次数在律文中均有明确的规定。秦简《仓律》载:

驾传马,一食禾,其顾来有(又)一食禾,皆八马共。其数驾、毋过日一食。驾县马劳,有(又)益(壹)禾之。

这是一则关于供给传马(驿马)饲料的规定。即每次驾用的传马,喂食一次粮食,回程再喂食一次粮食,都要八匹马一起喂。如连驾几次,不得超过每天饲粮一次。如驾用路远,马疲劳了,可加喂一次粮食。

其二,放牧马、牛是畜产管理的另外一个重要环节。秦律规定牧官在放牧过程中应尽职管理,失职造成牛马被杀或死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龙岗秦简》101简:“马、牛杀之及亡之,当偿而谇□□□□□□□。”即官有畜产有被杀及逃逸的,负责管理的官员要“偿而谇”即承担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放牧官有畜产中,发生畜产死亡时,牧官应按相关规定处理,否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苑律》载:

将牧公马牛,马[牛]死者,亟谒私所县,县亟诊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败者,令以其未败直(值)赏(償)之。

即放牧公马牛而有牛马死亡的,把该死亡的马牛交到当地政府验明,然后将其收归该政府即可,只是如果不及时上缴死牛马而致牛马之肉腐败不可用的,则放牧人应按“未败之直”赔偿。

在放牧马、牛等畜产时,牧官负有控制和管束义务,对于畜产损害庄稼,造成损害后果,牧官将受到经济制裁《龙岗秦简》载:

马、牛、羊食人□之□(后文缺)

马、牛、羊、犬、彘于人田□(后文缺)[3]106注译者认为:本简可能是关于马、牛、羊食人稼禾,折价赔偿的律文。

其三,繁殖也是马牛管理的重要内容。为发展畜牧生产,秦律规定马牛繁殖必须保证一定的比率。《秦律杂抄》载:

牛大牝十,其六毋(无)子,貲啬夫、佐各一盾。●羊牝十,其四毋(无)子,貲啬夫、佐各一盾。●牛羊课。

这是一则考察牛羊生殖率的规定,若达不到所规定比率,牧官将受到法律制裁。律文明确指出:成年母牛十头,其中六头不生小牛,罚啬夫、佐各一盾。母羊十头,其中四头不生小羊的,罚啬夫、佐各一盾。

(三)公物的分配和使用

从秦律看,官府的公物,都由朝廷的内史统一管理、分发到各机关或个人使用。这是公物管理中较为复杂的环节。

1.粮食的分发。实行战争体制的秦政府,对国家粮食一般采用统一配给制,秦简《仓律》对此有多方面的记载。

对于官吏的粮食有明确的定额,不同的爵位有不一样的标准。《传食律》载:

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

不更以下到谋人,粺米一斗,醤半升,采(菜)羹,芻槀囊各半石。●宦奄如不更。

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无)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糲)米一斗,有采(菜)羹,盐廿二分升二。

律文明确有爵位的人的粮食供应标准,在“官士大夫以上”以上即在第五级大夫和第六级官大夫以上按其爵位供应粮食,爵位是不更到谋人的,每餐“粺米一斗,酱半升,采(菜)羹,芻稾各半石”;爵位是上造以下的,“(糲)米一斗,有采(菜)羹,盐廿二分升二”。

对于刑徒也有相应的口粮标准。例如《仓律》对城旦舂的口粮供应标准如下: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其守署及为它事者,参食之。其病者,称议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参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

日食城旦,尽月而以其余益为后九月稟所。城旦为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论吏主者。减舂城旦月不盈之稟。

从二简可知:城旦舂的口粮标准是按其劳动强度来调整的,如从事筑墙或相同强度的劳作应早饭半斗,晚饭三分之一斗;站岗的,早晚各三分之一斗。若有病,则适当给予照顾。城旦舂、舂司寇、白粲做土工的,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不做土工的则按其他法律规定供应。律文同时又规定:主管官吏应根据以上规定发放口粮,违者将受惩处。“城旦为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论吏主者。”即城旦做轻的劳作而增加了口粮,应按犯令的法律对主管的吏进行论处。

2.公有器具的借用。秦律规定百姓在借用官有器物时,要求借用人应当保存好器物上的标识,否则视为对器物的毁坏、亡损,借用人因此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可见《工律》:

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书之。其叚(假)百姓甲兵,必书其久,受之以久。入叚(假)而而毋(无)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没入公,以齎律责之。

法律要求百姓借用兵器时要登记武器上的标记,归还时如果有标记磨灭不可辨认或不是官府标记的,借用者应当用财物赔偿。亡损借用官物的处罚又可见《工律》:

公器官□之,久之。不可久者,以久之。其或叚(假)公器,归之,久必乃受之。敝而粪者,靡其久。官辄告叚(假)器者曰:器敝久恐靡者,遝其未靡,谒更其久。其久靡不可智(知)者,令齎赏(偿)。叚(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辄收其叚(假),弗亟收者有罪。●其叚(假)者死亡、有罪毋(无)责也,吏代赏(偿)。

此律对于官有公器的借用阐述了三种明确要求:首先,凡是官府的器物都应加以标记,不能刻记的以漆书写来代替标记。处理破旧的器物前,应先将上面的标识去除。这一规定与上文所引的《金布律》一简阐述的精神正好相符。其次,借用官府器物的人应妥善保存刻在上面的标记,在使用过程中,恐怕器物标记磨灭的,要及时报请重新标示。若标记磨灭无法辨认的,借用人要赔偿损失。最后,官府应及时收回所借出的官有器物,若因未及时收回,而借用者身死或犯罪无法追还的,由出借的吏代为赔偿。

3.公有马牛的使用。在使用公有马牛时,使用人未尽妥善保管和喂饲等义务,造成马牛损伤的,法律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司空》载:

官府叚(假)公车牛者□□□叚(假)人所。或私用公车牛,及叚(假)人食牛不善,牛訾;不攻间车,车空失,大车轱(盭);及不芥(介)车,车蕃(藩)盖强折列(裂),其主车牛者及吏、官长皆有罪。

律文对官有牛车借用者的义务作明确的规定,对于在借用中不好好喂牛,使牛变瘦,以及不妥善保管牛车,使其车围和车伞断裂的,主管牛车的人和领用牛车的吏和官长都有罪。若发生借用的官有牛在驾用过程中死亡的,相关人员还应赔偿经济损失。《厩苑律》载:

其乘服公马牛亡马者而死县,县诊而杂买(卖)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索入其贾(价)钱。钱少律者,令其人备之而告官,官告马牛县出之。

即驾用公马牛而有牛马死亡的,由所在的县将肉全部卖出,然后上缴其筋、皮、角,并将所卖的钱全部上缴,只是当所卖的钱如少于规定数目,而使官府造成损失的则驾用该牛马的人应赔偿补足造成的损失。

(四)公物的核验

秦政府注重对官有器物财产的核验清点以及对物资账目的审核。从秦简《效》、《效律》来看,进行簿实核对和审查会计账目是当时核验官府财产的主要方法。核验的对象涉及到官有财产(包括粮食、皮革、铠甲、武器等)的数量,会计账目的审核等。

1.簿实核对。点验和称量官有物资是簿实核对的两个重要手段。所谓的点验,就是点验官有物资的数量,视其与簿籍登记的数目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不足数或超出数。若在点验中,出现官有器物数量超出的,就应及时上缴,发现不足数的,相关人员应赔偿损失。秦简《效》有这样原则性的规定:“效公器赢、不备,以齎律论及赏(偿),毋齎者乃直(值)之”。具体的如对于旅札数的点验,秦简《效律》载:

甲旅札赢其籍及不备者,入其赢旅衣札,而责其不备旅衣札。

该文译为:甲的旅札数超过或不足簿籍上登记数的,多余的应上缴,不足的应当赔偿。

所谓的称量,就是称量官有物资,查验其数目与登记在簿籍上的数目是否相符,若存在不足数的应根据所缺数额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秦简《效律》对此有如下规定:

县料而不备其见(现)数五分一以上,直(值)其贾(价),其貲、谇如数者然。十分一以到不盈五分一,直(值)过二百廿钱以到千一百钱,谇官啬夫;过千一百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貲官啬夫一盾;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貲官啬夫一甲。百分一以到不盈十分一,直(值)过千一百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谇官啬夫;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貲官啬夫一盾。

从上述二简来看,对于称量不足数,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具体操作流程是这样的:先记明称量出的数量以查实不足数,再根据不足数目大小追究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不仅包括要按照不足数(缺数)对相关官吏处以经济处罚,同时还包括赔偿官有物资不足数。

2.会计账目的审核。检查会计账目是核验官有物资中的另一个重要项目,不过对于账目不合法律规定的,所追究的责任不同于点验、称量环节。秦《效律》规定:“计用律不审而赢、不备,以效赢、不备之律貲之,而勿令赏(偿)。”即会计不合法律规定而有出入的,按核验物资时有超出或不足数的法律罚金,但不令赔偿。具体的处罚,在另一简中有列举:

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及不当出而出之,直(值)其賈(价),不盈廿二钱,除;廿二钱以到六百六十钱,貲官啬夫一盾;过六百六十钱以上,貲官啬夫一甲,而复责其出也。

该文意为:会计账目不足,出账的实际数目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和不应销账的而销账,估计其价值,不满22钱,可免除;22钱到660钱,罚官啬夫一盾;超过660钱,罚官啬夫一甲,并仍令赔偿所销账的东西。

可见在会计账目审查中的差错行为有三种,分别是:计脱实(会计账目不足实有数)、出实多于律程(会计账目超出实有数)及不当出而出之(不该销账而销账)。这三种失职导致会计账目的差错,按所失的价值的多少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是处以轻重不等的罚金,其次是关于追究赔偿责任问题。对于“计脱实”并无赔偿要求,与上述“计用律不审而赢、不备”简所规定的相符,但对于“出实多于律程”、“不当出而出之”之行为而造成的国家财产的损失,法律要求行为人要“复责其出也”,即赔偿损失。

通过对出土秦简关于公物管理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研究,我们不难发现秦公物管理法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强调集体责任,同时明确个人责任

秦政府的公物管理一方面强调数名责任人共同负责,另一方面也重视个人的具体责任。从秦简《效律》相关内容来看,公物的管理和保管一般由多名官吏共同负责,即强调集体责任。以粮食管理为例,在粮食登记入仓时,按规定应在每仓写明“某仓贮有谷物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并由县啬夫或丞、仓和乡的主管人员共同封缄;在粮食保管环节,同样强调相关人员的集体责任,若因粮食管理失职而造成损败后果的,“令官啬夫、冗吏共赏(偿)败禾粟”,即官啬夫和其他相关人员共同赔偿损败的粮食;在粮食核验称量粮食数额时,如谷物储藏在仓库里,不足数隐瞒不报,应由大啬夫、丞和管仓者共同赔偿。与此同时,秦公物管理法也不忽略个人责任。如在粮食登记入仓时,法律在强调集体责任的同时,指出:如果有新的谷物入仓,应当按照规定办手续,即是“出禾,非入者是出之,令度之当堤(题)”,若是其他人要积者就必须先称量原来的谷物,与原来的题识相符,然后入仓,假若这时还出现不足数,就由后来入仓者单独赔偿,即“后节(即)不备,后入者独负之”。

集体责任注重的是相关责任人的互相协作和监督,个人责任则强调的是各尽其责、各司其职,因此重视集体责任,同时又明确个人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相结合,有利于调动各有关管理官吏、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国家对公物的管理,从而有效地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二)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之上的原则

秦政府公物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都始终坚持国家经济利益之上的原则。如在公物管理中若发生亡失、损败等损害后果,在追究当事人的刑事或行政责任的同时,在任何情况下都要追究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如法律规定:丢失、损坏官府器物或畜产的责任人应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损害多少,赔偿多少。为保证这种赔偿责任的最终实现,法律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三种保障制度:其一,侵害人无法支付赔偿金的情况,可以扣除相关责任人的收入。《金布律》规定侵权人若是隶臣妾,“以其日月减其衣食”,即应从丢失官有器物之日起按月扣除他们的衣食赔偿;若是官吏,则扣除他们的俸禄赔偿,即“稍减其秩、月食以赏(偿)之”。其二,侵害人以劳役抵偿。秦简规定丢失官物数量多无法赔偿者,可以劳役抵偿,即是“计之,终岁衣食不足以稍赏(偿),令居之”。其三,侵害人死亡,以特别的措施实现赔偿权。如“隶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其人[死]亡”,即在侵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应令其官啬夫及吏主者代赏(偿)之”,即令相关官员代为赔偿。

(三)多种制裁手段灵活运用

在秦的公物管理法中,不仅对相关人员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方法。在管理过程中不尽心尽职者,法律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法律制裁,追究其法律责任。如:公物管理者应定期将粮食、皮革等曝晒凉风防蛀,失职者将受罚;粮仓附近有火情,相关官吏应当及时组织灭火,否则“官吏有重罪”;称量官有物资若存在不足数的应根据所缺数额追究人负责任。而在很多情况下,实行多种制裁相结合的方式,如因失职行为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在官有畜产有被杀及逃逸的场合,负责管理的官员既要承担行政责任,又要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即“偿而谇”;在粮食管理中,因责任人失职(如因仓库漏雨而烂坏粮食或因堆积粮食没有定期凉晒)而造成损败粮食“不可食”的,对相关人员处以行政制裁或经济处罚的同时,秦律还要求涉案人员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几种制裁手段的灵活运用更有利于国家公物的管理。

战国时期,为在频繁的军事战争中取得胜利,秦国厉行以耕战为本的政策,不仅需要大量的粮食和其他物资供给,而且也需要日益扩大的作为运输工具和作战工具的马牛等畜产的供应。然而与其他六国相比秦国的经济资源相对匮乏,正如严耕望先生所言:战国时期,就各国的经济资源而言秦国较为贫乏。[4]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秦政府对国有财产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定苛细的管理法规,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其意图和目的也就不言自明了。

收稿日期:200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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