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需履行安全检验审查,未经安全检验或者安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国内核电设施中运行使用。本文介绍了在核电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的报检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流程,总结分析在报检过程的中典型问题,结合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和方法。
关键字:核安全监管;进口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
1、前言
核安全设备作为核设施中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核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500号令,简称“条例”),国家核安全局对于国内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活动的单位施行严格许可准入制度,对许可证进行严格审查和批准,并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所开展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鉴于目前国内核设备制造技术的水平及成熟性,相当一部分核安全设备及部件需要从国外进口,由境外单位负责制造生产,但是对境外为我国民用核设施提供核安全设备的单位,由于受到各种条件制约,国家核安全局目前无法对其进行全面深入的过程监督检查。为确保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符合核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国家核安全局在发布的HAF60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简称“HAF604”)明确规定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并规定了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责任和义务;鉴于目前国内核电项目一般采用核电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承担的职责均由核电工程公司(简称“工程公司”)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条款进行承担。
2、管理提升的背景
2.1 核安全监管形势的需要
国家核安全局一直强化细化监管要求,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尤其是2011年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严重核泄漏事故后,国家核安全局依法从严监管,对核监管保持高压态势。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严格审查申报文件,不断细化监管要求,强化监管力度,提升进口核安全设备的报检管理势在必行。
2.2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报检问题频发
由于境外单位对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理解存在一定偏差,同时,工程公司对境外供应商的管理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导致在进口核安全设备报检时,安检问题频发。近年来安检审评问题情况如下图所示:
2.3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采购管理的需要
境外单位由于所在国的监管制度、语言文字差异等原因,对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一定偏差,比如对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核级部件的监管要求、分包商的采购/监造管理等监管要求的理解不到位,存在执行偏差,导致设备制造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核安全法律法规的一些要求。
2.4核电项目进度的需要
福清56项目是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三代压水堆核电站“华龙一号”国内示范项目首堆,工期紧,任务重,由于堆型技术提高了要求,设备也需要更高的性能,部分进口设备为三新设备,生产难度大,周期短,而核电现场对部分进口核安全设备的需求又非常紧张,留给安检时间较短。
2.5境外单位造假事件不断
近些年,韩国、法国、日本等国制造厂家的质量文件造假事件层出不穷,影响十分恶劣,境外单位的信誉度严重下降。
3、管理提升的主要做法
工程公司承担了多个核电项目总承包工程,负责多个项目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口岸和开箱报检工作,工作量大,任务重,流程长,材料多,存在报检不及时,审查问题频等问题。工程公司通过创新理念、拓展思路,全面实施精细化管理,全面加强过程管控,建立规范化标准化报检工作机制,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不断提升报检管理,逐步建立一条规范、高效、畅通的报检之路。
3.1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报检流程
工程公司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500号令)、《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管理规定》(HAF604)等核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将“精益管理理念”和工程公司进口核安全设备报检工作实践相结合,对全部与报检相关的工作进行了梳理,以精益的思想,摒弃了与实际工作不符的情况,理顺了“打架”、交叉、重复的部分,重新整合制定了简明、操作性强的设备报检管理程序,为高效、规范、标准的报检工作开展提供了有效依据。
3.2全面精益化管理,加强事前控制、事中管控
(1)加强事前控制
1)选择合格供方
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规定:为我国核设施提供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境外单位应当事先到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同时,国家核安全局于2016年发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对执行安全功能的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的种类、监管范围做了具体规定。工程公司将这些规定、具体条款体现在招标文件中,对潜在供方的资质进行明确,防止不具备供货资格的供方参与投标;其次,对投标方的资质有效性及范围进行审查,审查是否满足合同设备的技术要求,确保供方的资质符合要求。
2)严格合同签订
工程公司在对外贸易合同中明确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工程公司和供应商所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组织做好进口核安全设备合同的技术谈判/澄清工作,在合同中落实进口核安全设备技术要求,邀请技术人员或相关专家参与技术谈判/澄清,确保供应商了解、弄懂设备的技术要求;同时,还明确总包方对分供方的管理要求,将核级部件的管理要求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如监管范围内的核级部件分供方必须取得注册登记确认书或许可证,总包方需对核级部件开展监造工作,总包方对分供方的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核安全法规的要求等。
通过在合同中细化、明确核安全法律法规的管理要求,确保合同总包方了解相关要求,并严格按照合同和法规的要求执行,确保设备制造符合法规的要求,为设备到货的安检工作提供保障。
3)做好合同执行策划和监造计划
提前对合同执行中可能存在各方面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并拟定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往合同执行情况及经验反馈、合同执行关键控制点计划、合同执行风险分析(包含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商务风险、进度风险等)及应对措施、执行过程对核安全法规的符合性分析,提前做好合同执行策划工作。
另外,根据进口核安全设备的核安全级别、设备的复杂情况、制造厂情况和工艺、关键质量控制点以及《设备监造技术导则》和《设备监督规程》等编制《进口核安全设备监造计划》,分析潜在质量控制风险并进行预控。
(2)加强事中管控
1)加强境外监造
对设备制造质量控制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工程公司在欧洲申根国50余家厂家采购进口核级泵、阀、电仪类相关设备和部件,为了更好的管理境外监造,工程公司在法国巴黎设立驻欧监造办公室负责境外采购设备的监造工作,确保对境外采买设备实施有效的监造。
同时,为境外监造组织筛选派遣专业较为齐全的监造人员,具备一定的焊接、无损检验及电气的知识和经验,拥有一定的审图能力,掌握所监造设备的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确保对设备制造过程的各个环节、工艺进行有效管控。
2)做好制造开工先决条件检查
设备制造开工先决条件包括“人、机、料、法、环”5个方面,先决条件检查是对合同执行前期阶段的综合性、系统性检查,以确保各方面均满足设备开工制造的基本条件。
3)加强出厂验收工作
设备制造完成后,工程公司组织设计、核设施营运单位等相关专家根据采购合同、技术规格书、验收大纲等文件对进口核安全设备的外观、规格、数量、功能、性能、完工文件等方面进行检查验收。出厂验收团组对设备硬件和软件进行细致检查,对设备制造过程中形成的检验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报告以及装配总图、质量计划等口岸和开箱报检文件进行准确性和符合性核查,确保相关文件的有效性,确保报检文件符合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3.4 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首先,通过SAP系统整合数据库,融合合同中设备各类相关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加强设备安检预警管理,将合同执行时间节点作为设备报检时间预警管理节点,提示报检人员及时收集材料和报检;另外,在SAP系统中建立安检信息平台,将申报材料中各类报表、文件纳入信息平台管理,通过资源共享,将所需填报信息由信息系统自动填报,节省填写人力,规范填写内容,使报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减少人因失误,提高安检效率。
3.5建立安检经验反馈数据库
在进口核安全设备采购、质量控制以及口岸和开箱报检过程中,各个环节都可能出现问题,但最终都能找到合适的解决措施,通过及时整理分析各类安检问题进行根本原因分析,制定纠正、预防措施,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发生,为后续设备口岸和开箱报检工作提供经验。经验反馈工作需要各事件参与方的重视,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并不断更新完善。工程公司编制了进口核安全设备报检经验反馈手册,对以往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制定纠正措施,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4、管理提升的效果
通过建立标准、规范化的报检工作流程,制定文件报检规范管理规定,前期报检中经常出现的文件不齐全、填写不规范等问题得到了有效纠正。通过全面精细化管理,加强事前控制、过程管控,保证国外监造工作的有效性,监造人员对核安全法律法规有了深入理解,确保了进口设备质量,有效的解决进口设备的监造、监装及过程管理的问题。管理提升使进口核安全设备报检工作的规范性、完整性及准确性均得到了显著提高,确保了进口设备的安检顺利放行。
论文作者:玄兆达,李彦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29
标签:安全设备论文; 报检论文; 合同论文; 境外论文; 设备论文; 安检论文; 工作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1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