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降低建筑工程合同风险论文_王雷

浅析如何降低建筑工程合同风险论文_王雷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成都 610072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的市场重要性日益突出。建筑工程合同作为该工程运行的基石,其合同管理不仅关系到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纠纷解决,也是施工质量的保证。本文在明确建设工程合同重要性的基础上,分析近年来最高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文书,形成纠纷焦点,并提出应当强化对建设工程合同规范性的重视、加强对合同对方资信真实性调查、明确对工程款及工程款利息的约定、提升管理人员专业化水平和责任意识的建议。

关键词:建筑工程 合同管理 合同风险

1、建筑工程合同的重要性

1.1合同是建筑工程顺利实施的保证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往往会包含工程的范围、期限、质量、造价等内容。这些内容不仅是合同内容的核心,也是工程施工质量保障的关键。我国通过立法对建筑工程中的许多要素都有明文的规定,这对合同内容要素的合法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双方通过合同的签订,以法律手段对工程实施的相关事项予以规定,促使施工单位以合同为依据合法高效地开展工程施工。因此,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有助于规范和强化承包商和业主等主体在建筑工程中的义务运行,保证工程实施中的质量及进度。

1.2合同是施工中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

尽管合同双方通过合同的订立确立了双方在合同运行中的权利义务。但在现实中,纠纷不可避免。特别是建筑工程因其涉及的参与主体广泛、工期长、经济影响大等特点,建筑工程纠纷屡有发生。在纠纷的解决时,合同的内容文本中双方当事人对施工内容的约定和承诺便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1.3合同政府对建筑行业宏观调控的抓手

建筑行业也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合同则是建筑工程的重要基石。合同所具有的对权利、义务及责任的明确性,使得其成为政府对建筑行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抓手。国家通过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程合同中的各要素进行有效的管控,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及规范性,从而保证建筑行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开透明的健康发展。

2、对建筑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建议

随着经济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近些年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数量有增无减,2018年到2019年,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文书就高达925份。从这些裁判文书中看来,最主要的纠纷为工程款及其利益的支付,有656份之多,占比达案卷总量的71%,其他的纠纷也主要以其他经济类诉求为主,主要包括延迟支付工程款和工期延误的违约金、质保金、履约保证金等,但也不乏涉及合同效力以及鉴定意见的异议等。这些案件的争议类型对我们明确建筑工程合同的风险管理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因此,本文基于此实证调查所反映出的当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存在的风险,提出如下建议。

2.1强化对建设工程合同规范性的重视

建筑工程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工程合同因其专业性强,涉及主体广,金额大的特点,使得其相较于一般的合同来说,本身就非常复杂。工程合同需要在双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参照《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多方面做出详细准确的规定,并且应当于合同签订之后再进行施工。如果在为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工程先行开工,而最后双方无法就合同的事项达成一致,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将处于空荡的状态,不利于对双方义务的切实保护。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而针对实践中普遍适应的格式条款,建筑行业相较于其他行业的格式文本合同也有多种,而每种合同针对不同的合同内容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因此,在选择格式合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形选择适宜的格式文本。并且,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要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向对方尽到合理的提示及说明的义务,同时需要注意到格式条款可能发生无效以及理解存在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进行解释的情况,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尽最大可能的将合同内容做到规范,避免在纠纷时出现“依据真空”。最后,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性要件,同时也在合同中补充约定如果合同发生无效时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2.2加强对合同对方资信真实性调查

在签订重大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加强对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其经营范围、资格、证照、签章的真实性审查,确保承包主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和履约能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应当按照程序规定要求对方提交变更文件。此外,应当将审查工作贯彻到对方当事人主体的综合业务能力方面,做好履约风险评估,确保对方能够依照合同约定尽职尽责履行相关义务,确保工程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3明确对工程款及工程款利息的约定

合同双方必须在确保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根据工程造价确定不同的合同方式。对于工期短、金额小的工程,可以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在该合同中对工程范围、质量标准、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以及延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计付标准做出明确约定。对于工期长的工程则应当签订可调价合同,在此合同中采取约定分阶段支付工程款的付款方式,并对后期的调价方式、内容及利息支付标准做出明确约定。如果存在工期顺延、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合同付款时间无法确定、不能依照约定付款时,应当及时完成工程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在发生工程款纠纷时,双方应当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低成本解决纠纷并保存双方交涉文字材料。

2.4提升管理人员专业化水平和责任意识

建筑工程的快速发展对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的提出了越来越来的要求。但实践中,许多合同管理人员仅将工作流于形式,并未从实质上发挥其审查管理作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合同相关法律条文的学习以及责任意识。管理人员的工作应当贯彻到合同的全过程,在签订阶段,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的专业解读,避免隐性条款的存在,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在合同生效后,管理人员也应当加强参与合同履行监督,在出现特殊情况的时候,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协商,并对合同内容进行适时修改,确保工程每一个环节都具有合同的有效依据。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已完成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总结,将合同过程中的困难及解决办法进行梳理和记录,为后续的合同管理工作提供帮助。因此,施工单位应当选择专业性强,各方综合素质较强的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对人员的选拔不可马虎,同时应当定期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法律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宣讲,确保管理人员各方面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保障合同管理质量。

3、总结

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的命脉,建筑行业的高速发展,对建筑工程合同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建设工程各参与方必须引起对合同的重视,采取一系列措施和策略以保证合同能够合法有效地顺利履行,这对提升和加快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通过梳理近年来最高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所反映的纠纷焦点,认为规范合同是解决此类纠纷的第一步。合法、严谨、规范的合同订立是既是合同履行的依据,也是纠纷解决的重要根基。同时,合同中主体真实性的审查也是不容忽视的,主体的资质和履行能力决定着合同的有效性已经工程是否能够如期依约切实履行。纠纷的解决只是为了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能够回复到最初的状态,但实质上订约的目的是为了工程能够顺利完成,达到双方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对于对方资信真实性的审查在无论是在订约前还是订约后都尤为重要。同时,基于实证显示近几年的建设工程合同主要纠纷为工程款及其利息,因此必须特别强调在合同中应当对此两项条款的明确,由此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最后,合同的管理离不开管理人员,提升管理人员专业化水平和责任意识势在必行,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在认识到合同重要性的基础上,不断通过学习、总结以提升自身在合同规范和管理中的水平。

论文作者:王雷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管理前沿》2019年第1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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