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风险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及对策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风险论文,稳定论文,建议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中国保险业近年来获得长足发展的同时,随着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深化、保险市场向国际资本的开放,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市场与信贷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相互依赖性显著增强,其风险特征已与以往大为不同,日益成为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源泉。这就要求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能够重新审视各部门间的联系,采取协调措施,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保险业风险特征发生了重要变化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运行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一是保险业周期特征的逐步显现使得存量风险凸显。自1980年恢复经营之日起,我国保险业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即使在经济相对紧缩的2000~2003年间,保费收入的平均增速也接近30%(同期GDP增长率为7%左右)。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保险市场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行业的增长速度明显放慢,2004年保费收入增长率降至11%,这使得在粗放型经营方式下积累的风险将被释放,也意味着保险公司如果不改善其现有的风险管理体系,正确有效地识别和管理自身面临的风险,就无法在不增大风险暴露的基础上保持高速增长。
二是竞争加剧和产业结构变化使保险创新步伐明显加快,形成了新的风险。目前保险业既面临激烈的同业竞争,又面临银行、证券机构替代产品的竞争,于是各保险公司不断针对潜在保险需求推出新产品,以提高竞争力。保险创新产品的风险控制需要先进的精算技术和丰富的历史数据,而目前保险公司在开发新产品时,往往倾向于套用外国的产品模式,缺乏对本国市场风险的分析以及历史数据的搜集。这样的产品,在销售以后将形成未来理赔的不确定性。
三是监管体制改革使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复杂化。目前我国保险监管的重点正在由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监管当局启动了一系列促进竞争的措施,这使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复杂化。如经营区域的放开使某一地区性的风险可能向其他地区溢出,费率条款管制的放松增加了承保风险的复杂性,投资渠道的拓宽以及允许保险公司发起设立其他金融机构则增加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并有可能使风险在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间相互传导。
保险市场日益成为系统风险的源泉
相对于银行,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结构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其负债的持期大于资产,不容易发生挤兑现象。此外,银行通过银行间市场和支付体系密切结合在一起,而保险业不直接参与支付体系,也不是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渠道,因而公司之间关联性并不强。因此,传统观点一般认为相对于银行,保险公司较少发生系统性风险,因而受到的监管强度明显低于银行。但是,传统观点既没有考虑保险公司风险特征的变化,也忽视了保险公司、金融市场(债券、股票、信用衍生产品)以及其他金融中介的相互作用,从而无法全面把握金融风险以及金融稳定的内涵。
传染效应和竞争效应是从理论上解释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工具,传染效应是一个或者更多的公司风险向其他公司溢出的效应,竞争效应则是指财富的再分配会增加破产公司竞争对手的价值,二者互相补偿。对保险业而言,各公司现金流量特征相似,传染效应居于主导地位,同时,随着行业集中度的下降,竞争效应逐渐弱化。已经有研究表明,英国的寿险公司之间有明显的传染效应,持有大量垃圾债券和商业抵押资产、委托投资合同的保险公司的传染效应更加突出。一些学者对美国财产和责任险业的分析也证明了传染效应的存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逐步开始取消法定分保,允许保险公司开展分保业务。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注重运用分保机制来转移自身的风险或者通过分入业务来增加收入。但是,如果分入业务的公司对分出业务的公司信用风险认识不够,就会严重低估自身的资产负债表风险,而如果分保链涉及许多公司,就可能会形成系统性风险。此外,保险业是诚信行业,如果某一公司的特定事件损害了公众对整个行业的信心,就会导致大面积的退保,使风险向其他公司扩散。如2001年末,广东、福建、上海等地因某些公司代理人在销售中误导、欺诈客户,发生了投资连接保险集体退保事件,险些酿成保险业信用危机。
保险部门的风险也可能会向银行溢出。美国学者布雷维尔的研究表明,保险业和银行业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传染效应。传染渠道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直接联系存在于信用暴露和所有权方面。有关研究表明,银行直接的信用风险对保险部门的传染是有限的,但是,考虑到信用风险转移工具的作用,情况就有所不同。一些国际组织的调查表明,当银行出于防范风险的目的购买衍生品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作为卖方出现,如2003年全球保险业出售了3030亿美元的衍生品,银行将大量风险转移到保险业。2001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建议银行通过保险手段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在我国,这种情况突出表现在保证保险领域,通过汽车、房屋消费信贷保险从银行转嫁到保险部门的风险已经不容忽视。银行与保险的另一个直接联系是金融控股集团。组建银保集团可以获得交叉销售的机会,并通过多元化增加收入并在集团水平上降低整体风险,但这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如集团内部不同经营主体使用同一资本,或者利用多头监管体制形成的真空进行监管套利,就会使部分风险超越监管的视界。目前国内许多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银行代理日益成为寿险公司的主要销售渠道之一。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为混业经营预留出政策空间,平安集团即着手收购福建亚洲银行,中国银行将海外子公司中银保险的深圳分公司升级为子公司,近期,中国人寿也在考虑设立银行的有关事宜。
银保联系的间接渠道并不直观,但却非常重要。一是保险公司作为金融市场的交易者,可能会因其他原因受到监管当局或评级机构的压力,被迫在价格下跌时出售资产。如果保险公司持有大量该项资产,就会导致价格进一步下降,从而使风险向银行的证券组合溢出。2005年2月,保监会联合证监会推出了国内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规定,保险公司成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而银行是证券的间接持有者,这就使这种传导机制具有了现实基础。二是混合金融产品,如有最低收益率承诺的寿险保单或者投资连接保单,这些产品与许多传统银行产品竞争,特别是长期存款和投资基金,替代产品的出现必然导致原有产品的价格下降。统计数据显示,近两年来我国分红产品已经占寿险保费50%的比重,在新单业务中占比更是高达75%。
维护金融稳定的监管政策取向
总体看来,目前保险公司和银行业务交叉的趋势相当明显,传统的部门边界越来越模糊,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必须正确认识这种变化,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否则,忽视了这个重要的风险源泉,就可能增加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中央银行要更全面地维护金融稳定。中央银行曾经是我国整个金融业的监管机构,随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成立,人民银行退出了保险监管领域,但是,其作为保险公司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却并没有消失。针对目前保险业风险特征的变化和保险业与银行业传染渠道的拓宽,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中央银行也应严密监控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为此,要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保证信息顺利地从监管当局向中央银行传递,以便中央银行与其他监管机构及时沟通和协调,在更大范围内维护金融稳定。
建立合作协调的金融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包括基本原则的备忘录以及在独立的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合作机制。二是建立联席委员会,或者在更广泛的基础上建立协调委员会。我国目前已经尝试在中央和各省建立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但这种制度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各部门之间利益存在冲突,难以有效消除监管真空和杜绝监管套利现象。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建立更为有效的合作协调机制。
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一是加强立法,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提供制度框架,对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作出规定,明确中央银行、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二是加强资本充足率监管。依据巴塞尔协议制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指南,对金融控股公司和分行业子公司分别实行资本充足性监管并严格贯彻实行,以确保金融控股公司的偿付能力。三是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设立分行业防火墙,同时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的监督。
实施功能性金融监管。功能性金融监管是指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并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在这一框架下,监管机构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功能,而不是金融机构的名称。目前我国的银行和保险监管依然采取的是根据既定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银行与保险部门联系日趋紧密、业务界限逐渐模糊和金融机构功能一体化的情况下,这一方式显然难以奏效。而根据金融产品所实现的金融功能来确定对应的监管机构,可以解决跨行业金融产品监管权限不明确的难题。面对银行和保险产品的趋同化,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是下一步金融监管改革的必然选择,也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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