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的“发展观”:解决民族问题的金钥匙_民族问题论文

邓小平的“发展观”:解决民族问题的金钥匙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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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同志有一系列关于“发展才是硬道理”的论述,并且形成了具有很高理论价值的“发展观”。这个“发展观”是构成邓小平理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邓小平同志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用唯物主义观点观察世界和人类,看出自然界中一切现象都有物质原因作基础,同样,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是由物质力量即生产力的发展所决定的。”这里马克思、列宁都明确指出人类社会的进步是由物质生产发展的结果。邓小平同志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站在时代的制高点,根据国际共产主义的经验教训,根据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尤其是我国几十年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形成了具有时代特色的、独特的“发展观”,发展了马列主义。这个发展观的核心,就是发展生产力,他指出:“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如果说我们建国以后有缺点,那就是对发展生产力有某种忽略。”他反复告诫,我们“搞社会主义,一定要使生产力发达,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我们坚持社会主义,要建设对资本主义具有优越性的社会主义,首先必须摆脱贫穷。”邓小平同志还指出“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是要靠自己的发展。”这就像牵牛鼻子,抓住了解决问题的关键,找到了解决当代中国社会各类矛盾的总开关。同时,也让全党和全国人民明白,当代中国,要解决所有问题,关键要发展,而且要靠自己发展,我们再也不能靠阶级斗争来解决中国的问题,也不可能靠任何国家来代替自己的发展。邓小平同志关于“发展”的话语,虽然很朴实,但言简意赅,掷地有声,闪耀着辩证唯物主义的光辉和时代真理的光辉。邓小平同志把“发展观”应用到解决民族问题上,为我们提供了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立场和方法。

解决民族问题,着眼于发展。这是邓小平同志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基本思想。1987年他会见外国友人谈到西藏时说:“我们的政策是着眼于把这些地区发展起来。”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主要矛盾和民族问题的主要表现所决定的。众所周知,1956年完成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剥削和压迫关系消除了,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历史、自然、地理等原因,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严重滞后,物质文化基础十分脆弱,还有相当一部份少数民族处于绝对的贫困之中,这种状况限制着党群关系、民族关系的正面发展,影响着民族的团结,国家的稳定和统一。所以,要解决民族地区的主要矛盾,要解决好民族问题,就必须发展民族地区的社会生产力,国际上一些民族问题和国内民族工作的历史经验,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五十年代中期我国完成对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那段时间;六十年代初对急于变革生产关系的“左”倾思潮进行纠正调整后的那段时间;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新时期,由于我们抓住发展生产,改善各民族群众的生活这个中心,所以赢得了各族人民的信赖,民族工作方兴未艾,各民族群众安居乐业,国家、民族凝聚力不断增强。而五十年代后期,我们搞所谓的民主革命“补课”,阶级斗争“补课”,以及不顾实际地搞“大跃进”,搞人民公社化,人民生产生活倒退,人心浮动,边民外流,民族问题十分突出。“文革”中,更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大批生产力论,生产严重滑坡,民族纷争频频,民族关系恶化,民族团结遭到严重损害,危及国家的统一,边防的巩固。邓小平同志正是从世界范围和中国自身两个不同角度来观察分析民族问题,得出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其中包括解决民族问题,要靠自己发展的结论。

邓小平同志把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所以他又得出这样的结论:“观察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看那个地区能不能发展起来。”这同生产力标准的观点是一致的,是唯物主义的观点,物质第一的观点,“能不能发展起来”也必然是衡量民族工作的唯一标准,哪个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起来了,各族人民安居乐业了,就说明那个地区民族工作搞好了;反之,哪个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不起来,各族群众不能安居乐业,说明那个地区的民族工作没有搞好。实践经验证明,那里的少数民族经济能否发展起来,民族工作是否搞得好,关键是那里的党委是否高度重视民族工作,是否是遵循邓小平同志的“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教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少数民族地区的丰富自然资源有可能通过市场的作用得以较好的开发利用,市场经济“看不见的手”,也会把封闭的民族山寨撞开,把少数民族地区同外部的距离拉近,这无疑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是一个强大的冲击力、推动力。但是,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市场发展滞后,资金、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奇缺,交通、通信等市场渠道不畅,区位条件、发展的基础同其他地区不在同一竞争起跑线上,故此,民族地区发展的难度是显而易见的,如果用一般化的、常规的方式来指导这些地区的工作,那肯定要贻误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所以对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对那些边远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的指导,不能只从一般的共性的概念出发,而一定要从那些地区矛盾的特殊性、个性出发来加以指导。

在发展问题上,邓小平同志还强调发展要快一些。不发展不行,发展慢了也不行。“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他在视察武昌、深圳等地时指出:“现在,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发展比我们快,如果我们不发展或发展得太慢,老百姓一比较就有问题了。……低速度就等于停步,甚至于后退。”少数民族地区原先发展就滞后,落后者要赶上前行者,速度必须大于前行者,否则就会永远落后下去。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在一段时间内,发展可以有先有后,如果长时间的出现失衡状况,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长期滞后于先进地区,出现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经济问题就会变成政治问题,邓小平同志这九鼎之言,把两极分化,造成四个矛盾的发展、激化所造成的危险淋漓尽致的警示于全党,可谓入木三分。同时,邓小平同志还用辩证法联系的观点告诫我们,如果周边国家和地区发展比我们快,比我们好,老百姓一比较就有可能动摇对我们的信念,就可能出现逆向力。这是加快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又一个情势所迫,又一个客观依据。

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这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经济规律的必然反映。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的资源很多分布在少数民族地区,包括西藏和新疆。如果这些地区开发起来,前景是很好的。”我国少数民族的人口虽然只占全国总人口的8%, 但民族地区的土地面积却占全国土地面积的64% ,耕地面积占全国的16%, 草原面积占全国的76%,森林面积占全国的45%,林木蓄积量占全国的57%,水能蕴藏量占全国的66%,矿藏蕴藏量等资源也占全国总量的大头。民族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后勤基地”和“后盾”的作用。因此,江泽民总书记明确指出:“没有西部地区的繁荣昌盛,就不可能实现我们整个国家的繁荣富强;没有西部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就不可能保持我国整个国家的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没有西部地区的全面振兴,就不可能达到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没有西部地区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我们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最终成功。”

邓小平同志不但对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作了深刻的论述,还对少数民族地区如何发展作了精辟的论述。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条:

第一,必须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制定正确的发展思路。1950 年7月21日他在谈到西南少数民族问题时说:“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很重要的一环是贸易,经济工作应当以贸易工作为中心。”他还说:“比如贵州的少数民族,大多住在山上,如果我们能够解决吃盐问题,那就一定能够得到他们的拥护。又如西康现在还不通汽车,怎样在经济上同内地沟通,从内地进什么货,他们的东西怎么运出来,价格如何,怎样使他们有利可得,这些都要妥善处置。”邓小平同志这里谈的虽是很普通的问题,但却为我们提供了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折射出很深刻的道理。这就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发展阶段,民族问题都有不同的内容、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民族地区各自都有许多个性特征,因而,民族工作应确定不同的方向、重点和方法,并且要因民族、因地区而异,制定不同的工作思路和发展思路。这样才能较好地解决那个阶段、那个时期的民族问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要从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制定出正确的发展规划和思路。1983年3 月邓小平同志从江苏等地考察回来后说:“看来,四个现代化希望很大。达到本世纪末实现翻两番,要有全盘的更具体的规划,……落后的地区如宁夏、青海、甘肃如何搞法,也要做到心中有数。”这里邓小平同志根据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原理,把落后地区、民族地区的发展规划、发展思路同发达地区区别开来。我国各地区各民族都要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是个普遍性的问题,但各地区各民族之间地理、自然和经济状况以及历史背景千差万别,这则是特殊性问题。因此,民族地区必须探索自己的发展路子,才能顺利达到彼岸。

第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要制定特殊的政策。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对少数民族地区确定了一个原则,就是在汉族地区实行的各方面的政策,包括经济政策,不能照搬到少数民族地区,要区分哪些能用,哪些修改了才能用,哪些不能用。要在少数民族地区研究出另外一套政策,诚心诚意地为少数民族服务。”党和国家自解放以来,对民族地区制定了一系列特殊政策措施,根据云南省民委政研室与云南省人大民委办公室共同调研,建国以来,中央和云南省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制定实施的特殊政策措施有财政、税收、金融、贸易、资源、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和农村经济、扶贫、科教文卫、民族干部等10个方面144 条。这些特殊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云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然而,任何一种政策都具有阶段性的特点,以上一些民族优惠政策大都是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制定的,其生命周期和效用已殆尽,新的经济体制呼唤着新的民族政策体系。近年来虽然中央和云南都分别制定了部分民族优惠政策,但总体来说,还不够健全,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照顾力度也还不够,使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边远落后民族地区同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进一步增大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步伐,也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少数民族地区思想承受能力。因此,制定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特殊民族政策体系,已迫在眉睫。

第三,实行先富帮后富,发达地区支援不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邓小平同志认为,先富帮后富,先进地区帮助落后地区“这是一个大政策”,需要认真加以考虑和研究。他强调说:“我们提倡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是为了激励和带动其他地区也富裕起来,并且使先富裕起来的地区帮助落后的地区更好地发展。”这个思想既顺应了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民族地区的发展队了靠国家的大力扶持外,还要靠发达地区的支援。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把邓小平同志这一思想更加具体化了,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了,对口支援协作的领域、范围不断扩大。以上海与云南对口支援协作关系为例,10多年来上海在云南实施的各类经济协作已有1500多项,累计投入资金2 亿多元;帮助云南培养各类人才8000多人次,帮助云南建立了一批希望小学。上海的对口支援协作,必将推动云南经济的发展。

第四,必须充分发挥少数民族的主观潜能。邓小平同志不但提出了通过国家的特殊扶持、帮助政策,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而且,就如何抓住机遇,发展自己的一系列论述,也为少数民族地区发挥主观潜能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比如打破僵化的思想,大力推进改革与开放,努力克服固步自封、自我封闭的思想,遵循和按价值规律办事,学习、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科学管理技术,等等,这些基本观点带有普遍的意义,对少数民族也不例外。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邓小平同志提出要转变传统的经济体制,由旧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能否主动进行经济体制转型,是当前一个民族、一个地区能否最大地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基本体现。当然少数民族地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不论是经济运行方式,还是思想观念,都需要“脱胎换骨”,需要经过强烈的“阵痛”。但无论如何要迎接这个挑战,哪怕这个“阵痛”撕心裂肺,也要坚持下去。

第五,建立和不断完善民族法制是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法律保证。邓小平同志吸取了我国建国后一段时期所犯的“以言代法,以政代法”的错误教训,把依法治国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同样地,邓小平同志对如何用法律来维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也极为关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没几年,在他的关心支持下,我国于1984年出台了第一部民族大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下称“自治法”)。当然,随着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自治法”也暴露出它的某些局限性,有些内容还同市场经济规则相抵触,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们还必须制定一系列与“自治法”相配套的法规,包括地方性的法规,使之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民族法制体系,从而更有力、更有效地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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