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于光远的社会所有制与私有制_所有制论文

论于光远的社会所有制与私有制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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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光远同志是一个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他的研究涉及的领域实在太宽,有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而在社会科学中又涉及各门学科,其中经济科学是他重点研究的领域,而在经济科学中他的研究又涉及各门经济学科,其中有些学科原来没有,而是他创立的,如生产力经济学、国土经济学等。要对他的研究作出评论,绝非哪一个人所能胜任的,即使是经济科学也一样,因为没有哪一个人有他那样渊博的知识,研究过那样多的学科。我也算得上一个经济学的研究者,要我对他在经济科学方面的论著作出评论,自感没有这个能力。这里,只想就于光远同志的所有制理论中的社会所有制等问题谈一点看法。

社会所有制这一概念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来的,南斯拉夫也用过,但于光远同志对社会所有制有自己的见解。他所说的社会所有制与南斯拉夫谈的曾建立过的社会所有制不是一回事。

人们过去普遍地认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南斯拉夫也曾把社会所有制看作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于光远同志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公有制与私有制是一组对词,是所有制的不同性质,而不是所有制的不同形式。公有制和私有制都有不同的形式,而且存在于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确切地说,从原始社会后期起),公有制和私有制都是并存的,只不过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有不同的形式。(见于光远著《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探索(七)》,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35、37页。)他的这个看法是正确的,我很同意。我自己在一篇文章《重新认识社会主义经济》中也提出过:“社会主义经济不等于公有制经济”的看法。例如,国家所有制,正如于光远同志所说的,在各个社会主义经济形态中都存在。过去人们不是从所有制本身的性质来论证其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而是从政权的性质来论证,例如,说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国家所有制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这种用上层建筑来论证经济基础的性质的论证方法本身就违背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

从上述论述中,于光远同志又提出要区分一般的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他指出,认为“一般的公有制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是同历史和现实不相吻合的”(同上书,37页)。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根本性质就是社会所有制。因此,把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说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是不恰当的。于光远同志认为,“社会所有制就是作为整体的社会成员”的所有制,这里所说的“社会”是在比较发达的生产力的基础上,以一定的目标结合而成的各种社会组织的总和。这些社会组织包括在社会中联合起来的个人及其家庭:包括类型不同、功能不同的经济文化其他方面的社会组织;包括区域性的社会组织;也包括由政治上居统治地位的社会成员组成的国家等(同上书,第36页),其中又有单一形式、混合形式和过渡形式的社会所有制。单一形式的社会所有制有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社团所有制、社区所有制等(同上书第45页)。于光远同志之所以把它们都归于社会所有制是因为在这些所有制中社会成员在不同的社会组织中联合起来了。也正因为这样它们都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于光远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思想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所有制(或社会财产——在德语中所有制和财产是一词,即Eigentum)的论述是一脉相承的。同时,他又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所有制的论述展开了,具体化了,因为社会毕竟发展了,社会主义已经有了多年的实践。

于光远同志关于社会所有制的论述的理论意义在于澄清了关于公有制的许多混乱观念,特别是把公有制简单地同社会主义公有制划等号,停留于公有制一般的概念上,而不去深究不同社会经济形态中不同公有制的特殊性,从而把一般的公有制等同于具有社会主义本质特点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人们又没有抓住其作为社会所有制的根本性质,也就是,它是社会成员以一定的关系结合起来作为具体的社会组织的所有者总和的所有制,从而事实上只能把全体社会成员所有的国家所有制或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看作社会所有制,排除了其他各种形式的社会所有制。这类不正确的看法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所有制的论述是不相容的,而且也无法理解他们对社会所有制的论述,也无法理解现实生活。

于光远同志关于社会所有制的论述中有一个精粹思想,就是公有制和私有制长期以来是并存的,历史上是这样,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也是这样,自然,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公有制和私有制都有不同(同上书,第35页)。从这里他引出一个重要论点:“社会主义制度也是一种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但私有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直存在。”(同上书,51页)不仅如此,他还提出了一个非常有意思,而且非常重要的思想:“在社会主义前进的过程中,原有的私有财产会不断转化为社会财产,即私有制会不断转化为社会所有制,但是新的私有财产又会不断产生出来。”(同上书,第51页)。而且,在他对股份公司(社会所有制的一个主要形式)的论述中,他还有一个重要思想,即社会所有制与私有制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他说:股份公司内部那些买进股票的个人或私有企业的企业主“不再是分离的单个的个人或私有企业,而是以联合起来的个人或经济组织发生作用。这时候他们原来拥有的这部分财产在公司中已经是社会化了。在他们出卖所拥有的股票之后,所得的货币可以又成为他们的私有财产。”(同上书,第47页)从他的这个看法也可以得出结论: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社会所有制和私有制也是长期共存的。他的上述思想是很有辩证哲理的。

下面我想对于光远同志的社会所有制思想作一点讨论,谈一谈我自己的看法。

光远同志列出了社会所有制有各种各样的形式,依我看来,它们是很不相同的,必须加以区分。我曾将公有制区分为两种形式:共同所有制和公众所有制。共同所有制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国家、社会、企业等)财产归全体成员所共有,但这些成员又不是共有财产的某个特定部分的所有者,国家所有制、人民公社所有制就是这样的共同所有制。公众所有制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社会、团体、企业)财产归全体成员所共有,但这些成员又是共有财产的特定部分的所有者。合作社所有制、股份公司所有制等公众所有制。共同所有制在不同社会经济形态(包括原始社会)都存在,公众所有制则是在生产社会化的过程中产生的,最早是各种合作社所有制,自从出现股份公司后,财产的股份化和进而财产的证券化后,公众所有制有了很大发展,而且形式越来越多,例如公众持股的股份公司、各种证券投资基金、各种社会保障基金等等。共同所有制和公众所有制是不同的公有制形式。共同所有制有其特有的功能,还会存在,但其适宜存在和发展的范围是有限的,而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公众由此而引起的财产社会化、公众化的发展,公众所有制财越来越发展,其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见1997年9月3日《上海证券报》拙作《公有制与股份制》)

这里想着重谈一谈股份公司所有制这种公众所有制形式。在于光远同志的论述中,股份公司是社会所有制混合形式的一种经济组织。他认为,在股份公司中联合起来的个人或经济组织原来拥有的财产已经社会化了,“他们就不再拥有私有财产,只是作为联合中的一分子拥有这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财产中的一个不可分离的部分。”(同上书,第47页)对他的这种论述,我同意一部分,即入股者的财产社会化了,成为股份公司的社会财产的一个不可分离的部分,用我的说法就是,他们形成不可分割的公众所有的财产:我不同意的是,他认为这些入股后的公众不再拥有私有财产。有我看来,有股份公司的公众所有的财产中入股者入股的财产既形成了不可分割的公众所有的财产,同时,其入股的部分又是他们的私有财产,归他们所有,不是像于光远同志所说的,只有在他们卖出股票后所得的货币“又成为他们的私有财产”。其实在出卖股票前,这些股票也是他们的私有财产,他们以其入股的股份可以分红,同时又要以其入股的股份承担风险,何况股票是有价证券。这正是股份公司这种公众所有制的形式不同于共同所有制的地方。

公众所有制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所有制发展的一个新的阶段,即由原始的共同所有制,发展为各种各样形式的私有制,这是所有制的一次否定,再由各种各样的私有制发展为各种各样形式的公众所有制,这又是对私有制的否定,也即所有制经历的否定。但它对私有制的否定,不是回到共同所有制,而是提升为公众所有制。不是私有制的消灭,而是私有制的扬弃,也就是公众所有制作为公有制的一种形式是私有制的否定,同时在公众所有制中又保留了社会公众的私有制,这已不是被否定的私有制。这里,私有制既被否定,又可以另外的形式被肯定,即否定中有肯定,这就是私有制的扬弃。1997年9月3日我在上述《公有制与股份制》的文章中论述了共同所有制和公众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形式,并谈了上述看法。那时我还没有看到于光远同志的《于氏简明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辞典初稿》(1997年9月9日征求意见稿)。很有意思的是,在他的这篇文章中引用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的一段话:股份公司的成立,使得那些本身建立在社会化生产方式基础上的资本“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这种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的扬弃”(同上书,第48-49页)。我在写上述文章时没有查看马克思的这一论述。现有看来,我把公众所有制,包括其具体形式之一的股份公司所有制作为对私有制的扬弃的看法是合适的。可惜于光远同志没有从“扬弃”的角度来理解股份公司,从而认为在股份公司中股东们不再拥有私有制。如果从“扬弃”私有制来理解,那么股份公司作为公众所有制的一种组织形式,既否定了私有制,使得私人资本成为社会资本,同时它又在否定私有制中有肯定,保留了包容于公众所有制的私有制。这就是对私有制的扬弃。

谈到对私有制的扬弃,我还想谈谈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2000年,我查看了手头有的一本汉语注释的德文《共产党宣言》(商务印书馆,1975年)。《共产党宣言》中有一段非常有名、引用很广的一句话:“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消灭私有制”的德文原文是“Aufhebung des Privateigentums”。

该书的后面附有德文词的汉译注释。Aufhebung 是个动名词,其动词为aufheben,书中用汉语注释“保留、保持、废除”,恰恰没有“消灭”的意思。而在《共产党宣言》汉译本中译作“消灭”一词的德语词除aufheben外,还有几个,即aufhoren停止,abshaffen废除、消灭,vernichten毁灭、消灭,wegfallen废止、消灭。过去, 在念大学时,德语是我修的第二外语,虽说没有学好,但至今也还没有完全忘却。为了使自己弄明白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我曾在2000年与德国朋友埃琳及其妻子赵远虹在一起见面时专门向他们请教。当时,埃琳只是说这几个词在语意上有轻重不同。我想到aufheben这个词有相矛盾的词意,可能是黑格尔常用的我国译作“扬弃”的那个词。一查果然如此。这样,上述问题就释然了。原来,在《共产党宣言》中讲的“消灭私有制”准确地说应译作“扬弃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用字是很严格的,在《共产党宣言》中在表述“消灭”的意思的许多地方都不用“aufheben”,而用上述其它几个德文词,只有在谈到私有制时,却专门用“Aufhebung des Privateigentums”,可见他们用aufhen这个词是很有讲究的。联系到马克思《资本论》第3 卷中谈到股份公司中关于社会资本是作为私有财产的资本扬弃时,也可说明,他们的原意不是“消灭私有制”而是“扬弃私有制”。冯契、徐孝通主编的《外国哲学大辞典》中在解释“扬弃”一词时,编者把aufheben解释为抛弃、保留、发扬、提高、辩证的否定、否定与肯定双重含义,又引用黑格尔在《逻辑学》一书中的解释:Aufhebung “在语言中有双重含义,它既意谓保存、保持,又意谓停止、终止”,“既被克服,又被保存”。可见把“Aufhebung des privateigentums”译作“消灭私有制”是不对的,应该译作“扬弃私有制”。我们从马克思恩格斯逝世后,包括股份公司所有制在内的各种公众所有制的蓬勃发展可以看到,公众所有制的出现和发展的确不是在消灭私有制,而是在扬弃私有制,在公众所有制中私有制被否定又被肯定:即被克服,又被保存。可见只有用辩证思维才能正确理解《共产党宣言》中的这一重要思想。我也注意到,于光远同志提出,到没有财产和财产观念的社会到来时,“私有制最终是会消除的”(同上书,第51页)。在我看来,私有制是与市场经济联系在一起的,没有私有制就不会有市场经济,至今我们还看不到有何种配置社会资源的方式比市场经济更有效率,既然市场经济不可替代,私有制也就会长期存在,只是在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中,私有制会被扬弃,既越来越多地包容于公众所有制,即不是被消灭,而是被扬弃。于光远同志提出“私有制最终是会被消除的”,他没有用“消灭”一词,是有考虑的,但如果将“消除”理解为辩证的否定,也就是扬弃,那么这就与他说的私有制将“一直长期存在下去”(同上书,第51页)的观点相统一了。

同上面所谈的问题有关,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于光远同志在谈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私有财产必将向社会财产转化时指出,“在这里只存在社会化而不存在私有化”(同上书,第53页)。这是一个重要的思想。我赞成这一看法,我也曾提出过: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导致了财产的社会化或者说公众化。目前,在美国大约占将近50%的家庭拥有股票,有68%的家庭拥有多种基金。在我国,目前已有6500万的个人证券投资者。这就是说,在当今,越来越多的人和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各种金融资产,越来越多的人已成为有产者。这个进程正迅速发展。财产的社会化、公众化正是生产社会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马克思在世时,一个人要成为资本家必须积累足够的资本,以用于购置土地、厂房、机器以及准备流动资本,绝大多数人由于没有足够的资本,所以没有可能成为资本家,而只能成为出卖劳动力的工资劳动者。而在生产社会化的进程中,出现了公众所有制,特别是股份公司这种公众所有制的组织形式,它使得资本股份化了,进而资本又证券化了,这样,越来越多的人就可以参与投资,拥有股票、投资基金等形式的资本,虽然人们拥有的股票、基金有多有少,但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有产者,他们不仅有各种耐用消费品(房屋、汽车等),而且特别是拥有作为资本的各种金融资产,成为公司的股东、投资基金券的所有者等等。财产的社会化、公众化还会继续发展下去,公众所有制的发展不是财产的私有化,而是财产的社会化、公众化。其实,一些西方国家,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将国有资产股份化、证券化,出售给居民,他们称为私有化,实际上就是股份化,这与我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化有相似之处。我们看到,在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中,由于公众所有制的发展,随着财产的社会化、公众化,越来越多的人成了有产者,而不是沦为除了两只手,一无所有,因而只能出卖劳动力的无产者,这是社会的巨大进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所提出的资本主义一般积累规律,即一头是财产的积累,一头是贫困的积累的规律已经改变。由于财产的社会化、公众化,由于各种公众所有制和公众所有制越来越发展,以及由于越来越多的人成为有产者,我们对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关于“扬弃私有制”,关于社会资本、社会所有制以及“重建个人所有制”等论述应有新的理解。事实上,他们在那时已经对财产的社会化、公众化的发展趋势有了一些很有意思的预见。

上面我就于光远同志关于社会所有制及私有制以及相关问题的一些论述,谈了一点自己的理解和自己的不成熟见解。我想以此请教于于光远同志以及其他经济学研究的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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