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南京国民党“清党”运动研究(二)_中国近代史论文

1927年南京国民党“清党”运动研究(二)_中国近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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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5月5日,南京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及各部部长第八十八次联席会议正式通过的《清党委员原则六条》,除了指定邓泽如、吴倚沧、曾养甫、何思源、段锡朋、冷欣、郑异组织中央清党委员会外,还决定要加强对党员质量的控制。不仅对所有党员都要经过三个月审查,尤其要在“清党”时期停止发展新党员,以防不良分子乘机混入。文件第一次明确规定:“土豪劣绅贪官污吏投机分子反动分子及一切腐化恶化分子,前曾混进本党者一律清除。”(注:《清党委员原则六条》,1927年5月5日,上海《民国日报》1927年5月7日,第1张第3版。)随即,中央清党委员会依据“原则六条”,拟定了组织大纲和“清党”条例,并经第八十九次联席会议通过。(注:《中央清党委员会组织大纲》,1927年5月8日,转见《清党运动特刊》,国民革命军北路军总指挥部兼三十七路军政治部印,附录第14页;《清党条例》,1927年5月10日,上海《民国日报》第3张第3版。)紧接着,中央清党委员会先后指派了各主要省市的清党委员,制发党员审查表、党员半月工作报告表及党员登记册等,交由各省市清党委员会分发全体党员照式填写,严密清查。省市以下则或停止党部活动,候命审查;或指派特派人员实地考察监督,但一律明令规定8月底清查完竣,9月30日以前将各地审查结果报告中央。(注:《中央清党委员会委任务省各市清党委员》,上海《民国日报》1927年5月27日,第3张第4版。)

在把土豪劣绅等列入清除对象的同时,南京国民党中央则公开把西山会议派引为同志,宣布:“因纯粹反共而开除党籍之同志林森、张继、谢持、居正、邹鲁、石瑛、覃振、石青阳、茅祖权、沈定一均应先行恢复党籍,俟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时追认。”(注:《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及各部长第九十七次联席会议纪录》,1927年6月7日,转见李云汉:《“上海中央”与北伐清党》,《中国国民党党史论文选集》第4册,第694页。事实上,自“清党”运动开始,蒋介石等即不以西山会议派为对手。其所谓封闭环龙路44号西山会议派中央之宣布,亦从未实施过。参见居正:《清党实录》(下),第280页。)不仅如此,包括对于此前与国共两党观念上冲突甚多的国家主义派,胡汉民等亦公开宣布:“打倒国家主义派”的口号应当废止,因“彼有何罪”?并主张对国家主义派当“包涵之,纠正之”。(注:《胡汉民同志演讲不要再上共产党的当》,1927年5月16日。其实,第一期“清党”因其范围不过沪宁及苏、浙、皖、闽、粤数省市,其部分党员虽反感国家主义派,一度有鼓噪和乱扣帽子的情况,但亦未见有组织地采取过直接针对国家主义派的行动。)而新加入之清除对象,即所谓“土豪劣绅贪官污吏投机分子反动分子及一切腐化恶化分子”,按照中央清党委员会随后之解释,恶化分子仍是指共产党,腐化分子则是指土豪劣绅、贪官污吏等。(注:《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及各部长第一百零四次联席会议》,1927年7月5日,台北党史馆藏,2.3/122。)换言之,第二期“清党”,已将原本在第一期就未受到打击的西山会议派及国家主义派公开排除出打击对象,所增加者,不过更强调要打击“土豪劣绅”和“贪官污吏”而已。

那么,第二期“清党”是否着力清除过土豪劣绅和贪官污吏呢?显然没有。因为再明显不过的是,这个时候南京国民党连谁是共产党都弄不清楚,只能靠检举、揭发和有无过激言论来定性,所谓“土豪劣绅”、“贪官污吏”,更是毫无标准可循,不过便利于内讧与自残,徒增无穷纠纷而已。

如安徽郎溪县前县党部夏雨初、祁光化、韩仁举等,“清党”前办党,动用县款举办种种活动,并指乌惠南、王景周等为土豪劣绅,发动民众,将其打倒。“清党”发生后,县党部停止活动,乌惠南、王景周等遂在县府支持下,指夏、祁、韩等假办党之名,贪污挥霍县款,实属贪官污吏,不仅将祁、韩等投入监狱,通缉在逃的夏雨初,而且要夏、祁、韩等家属全额赔付。(注:《前安徽郎溪县党部执行委员夏雨初上国民政府函》,1927年6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档案,一(2)145。)

如广东南雄县县长邓惟贤,因与县党部王成章等矛盾重重,相互指责,纠纷已久。邓被迫离开南雄,受命赴赣东办理招抚事宜,王成章等即以贪污罪名控告邓畏罪潜逃,监察院亦随即下令通缉。邓不服,控告王成章为“共党”,王之同伙县教育会会长邓功伟等为土豪,南雄县党部又被停止职权。但南雄县党部亦绝不接受,发动民众举行抗议行动,又是通电,又是上书,罗列事实,为自己正名,闹得沸沸扬扬,不可开交。(注:《邓惟贤呈文》,1927年7月7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致国民政府函》,1927年7月14日;《广东省党部复南雄县党部电》,1927年4月5日;《南雄各界大请愿宣言》,1927年7月等;均为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档案,一(2)179。)

又如江苏东台县,党部控告缪步青侵吞公款,是为劣绅,由县拘捕。驻军二十六军一师随即出动士兵包围县署,从狱中将缪劫去,旋奔党部,由缪步青账房张宝山等指示绑走党部特别委员蔡悔予,职员叶华、朱璧、缪楚佩四人,指为反动分子,解赴南通,且沿途拷打,并准备不日处死。东台县特派员急报南京中央联席会议,会议只能议决:请总司令转令该师师长放人,并将缪案送南京审理。(注:《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及各部长第一百十次联席会议》,1927年7月29日,台北党史馆藏,2-3/122。)

由上不难看出,南京国民党人以武力夺权,原本内外矛盾纠葛就多,提出“土豪劣绅”、“贪官污吏”的罪名,反而便利了地方上各种势力之间,在找不到证据将仇方打成共产党的情况下,又多了种种便于将仇方置于死地的借口。更何况,“清党”以前,原本地方上借助于北伐军兴向当地统治阶层兴师问罪的激进青年甚多,南京国民党地方或党、或政、或军,又往往是靠帮会组织乃至于地方豪强来夺取权力、维持秩序和保证田赋租税之收入的,其间的谅解通融,甚或狼狈为奸正多。不仅清除土豪劣绅之类不易为,凡曾有过与地方旧势力冲突之行为者,不论党员或党部,此时亦多遭不测。

正是基于地方豪强秋后算账,导致“清党”前积极投身工农运动者多遭打击报复的情况过于严重,南京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九十九次会议于6月1日特别批准了吴稚晖、叶楚伧两委员的一项提案。该提案提出:“凡惩办土豪劣绅之案,党人曾有自动行为,除其本人实系共产党,仍归清党机关请该管官吏办理外,其余事犯在四月十五以前概令具结保释。其未到案者免予捕拿,以安生业。”根据政治会议的书面解释,这就是说,凡在4月15日以前为打倒土豪劣绅而有出轨举动者,不论其结果轻重皆属无罪,即经判决亦当无效。(注:《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函》,1927年6月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档案,一(2)143。)但在地方党、政、军关系紊乱,特别是地方权力正在借着“清党”之机重洗牌的情况下,这种规定几乎是不可能奏效的。

“清党”运动之所以会诱发各种矛盾冲突,根本原因就在于它极大地刺激了不同势力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争夺权力的欲望。

北伐战争第一次打破了旧有的地方权力格局与秩序,造成了第一波权力洗牌的情况。只是在当时条件下,情势来得过于突然,多数人尚未能够适应新的权力形式,如党部、省市县政府以及迅速介入地方权力关系之中的军队等。因此,以民众工作为己任的共产党人以及受其影响的左派国民党人便捷足先登,很容易地控制了许多地方上的权力。

随之而来的蒋介石与武汉之间的矛盾冲突,导致了第二波权力洗牌的发生。由于这一次的夺权行动采取了暴力的形式,并且借助于军队和地方旧势力,不仅使军队直接或间接地成为地方权力的受益者,而且在很多地区重新恢复了旧有的统治关系,或造成了新旧杂处、互相攻讦的内讧局面。

第二期“清党”的发动,特别是为了进行政治审查停止地方党部活动的指令,再度引发了第三波权力洗牌。这是因为前两次权力更迭积累了太多的利益冲突和恩怨纠葛,许多上台未久的地方党部因此而受到冲击。再加上一些地方军队因为“清党”等种种关系,卷入到地方矛盾中来,从而形成新的纠葛。一些党部因扶助民众团体或利用前期的夺权和“清党”为所欲为,所造成的党政之间的矛盾冲突,也随之暴露无遗。何况,国民党省党部与政府也多处在权力洗牌过程之中,领导人走马灯式地变换。对市县以下各种权力关系的影响,当然也不可小视。(注:关于各省党部频繁变动情形,前引王奇生文中亦有介绍,并可参见雪崖:《省党部的地位问题》,《中央日报》1928年3月30日,第4版。内称:安徽一省自去年3月到现在,为期不过一年,省党部已经变更五六次;浙江一省也变更三四次;此外如湖北、湖南、江西各省也常有变更省党部的事情。每更换一次人员,势必发生一次纠纷,结果是因为省党部变更频繁,互相争夺,演成甲兴乙起,丙去丁来的局面,致使“党内无派”的理想不能实现。)

对于上述复杂情况,南京当局别无良策,清党委员会除在少数城市中外,对权力洗牌斗争最为尖锐的县以下地区,只能依靠党部或相关部门,选派职员前往检查监督。

而上级党部所派人员,无论能力如何,均无力解决地方纠纷,偶有尝试者,甚至还会遭遇牢狱之灾的情况,亦不鲜见。如江苏省特派员李亚飞赴泰兴县调查冤诉,认定公安局长陆文凤贪诈取财,为土豪劣绅;陆文凤则反诬李亚飞为共产党。双方分别召集民众,发表通电宣言,互不相让,引发两派人员冲突,造成严重流血事件,最后两人双双被捕,虽“经省党部竭力营救”,却因内部情形复杂,中央联席会议亦无从做出决定。鉴于各地党部多有职员被当地军政机关遽行枪毙之事,省党部不得不活动“由省政府钮永建厅长致电将李同志等五人及反动派陆文凤等八人共十三人一并押来宁”,避免地方先斩后奏。直至8月中旬,李亚飞才经中央清党委员会裁决,得以脱险。(注:《句容县党部特别委员会为泰兴反动派陆文凤等摧残党务诬陷忠实同志,请吾党诸同志一致声讨通电》,1927年7月26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档案,一(2)145;《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及各部长第一百零九次联席会议》,1927年7月26日,台北党史馆藏,2-3/122;《泰兴党案告一段落》,上海《民国日报》1927年8月17日,第2张第2版。)又如上海杨虎、陈群派往宁波协助“清党”之黄埔生陈芝范、蒋孝先和孟卿等人,因积极改组当地团体,而惹恼了地方势力,竟至被诬为共产党而遭省党部驻甬办事处钱学壬等拘禁,幸亏蒋介石亲自过问,才得以解脱。(注:《陈芝范等致南京蒋总司令函》,1927年7月6日;《蒋中正致宁波王警备司令蒋公安局长函》,1927年7月9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160735。)

对各级清党委员会来说,最易引起社会各界非议的,严格来说还不是其人员公正与否的问题,而是其自身几乎同样存在着滥捕滥杀的嫌疑。这是因为,虽然清党条例明文规定,缉拿人犯应通知该地军警或行政机关,事实上各级清党委员会几乎都成立了专门捕人的便衣队,一旦得到线索,不经侦查核实,即先行拘捕审讯,并经常刑讯逼供。如上海特别市清党委员会甫一建立,就宣布对所有共产党员、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及反动恶化分子,甚至“学阀”之类,均可告发,并可代告发人保密。只要得知消息,不论真伪,即可立即配合军警前往缉拿。(注:转见韩信夫等:《中华民国大事记》第2册,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7年,第634页。)有上海市民控诉称:“查上海市清党委员以清党为名,行残民之实,恃无上之威权,草芥[菅]人命,藉军警之势力,陷害无辜,听分部之偏言,遒良民于囹圄,逼招勒供滥用毒刑,公报私仇,全无证据。”“甚至指名逼招,希图诬陷,未得确证,擅行判决,致被判者究不知其罪名之何自而来。断狱之离奇,黑暗求之吾国数千年之历史中,洵无如是者。”(注:《上海市民海华等呈为清党委员横行不法逮捕善良陷害无辜仰祈立予查明从严纠正事》,1927年7月;《上海市民陆一飞、姚子谦、高玉山等一百六十人函》,1927年7月20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档案,一(2)534。)

南京当局自然清楚前此之滥捕滥杀造成恐怖,损毁国民党威望太大,因而也极力设法树立一种讲求法制和公平的形象。为此,中央清党委员会成立不久就组织了中央和各省的清党审判委员会。中央清党审判委员会由总司令部军法处胡逸民牵头组织,他公开对报界说明:“溯自清党运动开始以来各处土豪劣绅均乘此机会大肆活动。凡曾努力于革命之青年,鲜不加以共产头号,以图一笔抹杀……长此以往,国民党之元气不伤于共产党之捣乱,亦将伤于土豪劣绅之手矣。”组织清党审判委员会,就是要将种种案件“公开审理,庶使真正三民主义之信徒不致断送于清党时期中”。(注:《南京清党审判委员会开幕第一日》,上海《民国日报》1927年6月7日,第2张第3版。)

5月28日,中央清党审判委员会第一次开审。中央政治会议主席胡汉民亲自出席,并邀集“总政治部、黄埔同学会清党委员会、中央军事政治学校留宁官生办事处、总司令部军法处、江苏第一监狱署代表委员会……在第一监狱署开始审理”。当日审判的“姚钟鼎、文善在两人均黄埔学生,确无反动嫌疑,实系被人诬告,当宣告无罪”。为告诫泛滥不已的诬告之风,审判结束后,胡汉民还特别提出:“此后无论何方,如无根据之告发,原告人须负相当之反坐罪。”(注:《南京清党审判委员会开幕第一日》,上海《民国日报》1927年6月7日,第2张第3版。)而实际上,中央审判委员会所审之人犯,十之八九不是滥捕,就是被诬,却未见胡汉民等要求追究诬告之人。以第九次审判之五名黄埔生为例,不过因为或从武汉跑来,或从南昌跑来,或不肯毫无证据地签名枪毙从武汉跑来的同学,就被诬为反动分子,当堂审判者却无一人对如此诬控表示愤怒和提出反坐控告的。(注:《中央清党审判委员会开幕后之第九天》,上海《民国日报》1927年6月25日,第2张第4版。)

南京中央成立清党审判委员会,虽只能每日或隔日一审,每堂审理之人数十分有限,但多少使一些青年免受了牢狱之灾,甚或挽救了个别无辜青年的性命。问题是,这种示范对地方上其实并无多少影响。上海清党委员会行事血腥,由杨虎任司令(注:总司令部特务处迁往南京后,另设国民革命军警备司令部驻上海,杨虎6月15日转任警备司令。)的警备司令部及其特别军法处断案处刑更不讲理。陈群、杨虎虽同为上海清党委员,但对上海党部,乃至于清党委员会也绝无商量。(注:经中央清党委员会先后任命的上海清党委员有陈德徵、陈群、黄惠平、潘宜之、冷欣、冷隽、俞国珍、高方、陈超、周致远、桂崇基、杨虎等共13人。而经南京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上海特别市临时执行委员(即市党部委员)则有陈德徵、陈群、黄惠平、潘宜之、冷欣、冷隽、俞国珍、吴倚沧、汤济沧、张晴川、周志逸等11人,多数人都是两边兼任,可知一般史书所引陈立夫关于“清党委员会系由陈群、杨虎二人负责,市党部无权过问”的说法,并不准确。参见《三全大会中之上海特别市党务总报告》,《中央清党委员会委任各省各市清党委员》,上海《民国日报》1927年3月23日第4张第1版、1927年5月27日第3张第4版。)上海特别市党部职员洪东夷及二区十六分部党员钱淳,经清党委员会审查,认定为“本党忠实同志”,却又被人向警备司令部举发,“不幸横遭诬陷”。虽经清党委员会再三向军法处交涉,该处均置之不理,并将二人分别判处徒刑15年和5年。(注:《清委会严正声明》,上海《民国日报》1927年8月31日,第4张第4版。)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市党部工农部秘书张君毅,亦同样被莫名检举,遭警备司令部密捕。市党部虽一再向警备司令部交涉,请其释放,均遭拒绝,张君毅终被枪杀,不仅罪状未宣布,就连尸首也不知去向。此事终于引起南京中央联席会议的强烈不满,以致“议决:令总司令部(叙由)查张君毅为上海特别市党部职员,即有罪犯嫌疑,何致遽行枪毙,实属滥权擅杀,不顾党纪,仰该总司令严行查办并复”。(注:《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及各部长第一百零五次联席会议》,1927年7月8日,台北党史馆藏,2-3/122。)由此可知南京国民党之“清党”,虽有统一机构指导,但政出多门的情况并无改变,清党委员会远不能左右各地的“清党”行动,甚至连自己的人也保护不了。

上海特别军法处与特务处一样,终因过于专断,杀戮过甚,而被蒋介石撤掉,但其残暴名声却成为南京国民党挥之不去的阴影。就连上海市党部的人员也承认:除党部人员无辜被害外,“无辜人民之遭害者更不计其数,言之至为痛心”。(注:陈立夫:《成败之鉴》,第104页。)8月18日,《大公报》发表《上海之特别军法处》的评论,称军法处诚为“南京政府数月间之第一污点”。

上海毗邻南京中央,又为舆论中心,从特务处到特别军法处,乃至于清党委员会,尚且如此残酷,远离中央和一般不在舆论视野之内的地方上,这样的情况就更是可想而知了。如肄业于浙江第十中学校师范部的温州年轻党员蔡雄,曾与数十人联名呈控王超凡、戴英、林益等“朋比为奸,武断乡曲”。“适遇清党时机,王超凡以指导员名义带领谢越尘、戴英、林益等盘据温州公安局,串通局长叶林森,诬指蔡雄为共逆,提案刑讯,煨红铁链,用尽苦肉滥刑,逼令将当日联名呈控诸人牵连诬枉,希图一网打尽。由是大兴党狱,四出捕人,藉端索扰闾里不宁,甚至不电省请示,假借市民公判,竟于前月二十三夜将蔡友擅行枪决。案延一月,状尚未宣布,尸骸又不准领。”(注:《浙江县永嘉县公民王定慧呈国民政府书》,1927年6月20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档案,一(2)145。)类似情形,实不胜枚举。

当然,捕杀清除共产党人,无疑仍是第二期“清党”的中心所在。所不同者,一期“清党”时尚有监察委员会“和平待遇”的表面文章,而二期“清党”则高举“消灭中国共产党”之大旗,再不必避讳这个“杀”字了。包括不少普通国民党人,也“老实不客气”地主张“真正的共产党员要杀”。(注:《我对于清党委员进几言》,上海《民国日报》1927年6月21日,第4张第1版。)甚至身为文人的监察委员吴稚晖,也毫不含糊地主张杀一儆百。得知陈独秀之子陈延年被捕后,吴即专门致函杨虎要其将陈处死。(注:《共党巨憨陈延年正法》,上海《民国日报》1927年7月5日,第2张第1版。)

对于国民党在全无法律依据和公平审理程序的情况下,任由民众检举进而任凭党人肆行杀戮的做法,《大公报》曾深表不满。其评论曰:“共党诚与宁政府大不利,然凡共党是否俱应处死,国民党之党化的法律中有无此项规定?即曰有之,而南京当局何以知各地藉清党杀人者之必无冤诬?且解释清党之义,不过驱跨党分子而出之耳,何以动辄死之?”特别“其普通分子,多为青年男女,薄受教育,若依法律,亦多不至死。况处置共党者,名义耳,共党未必能捕,捕者未必为共。况若再有诬陷之行为,对于欲捕者或所仇者,而辄以共党目之,甚至有藉此诈财之事,至发生资本家共产党与无产者共产党之奇谈。国民革命之名,败坏尽矣。”(注:社评:《党治与人治》,《大公报》1927年7月3日,第2版;社评:《上海之特别军法处》,《大公报》1927年8月18日,第2版。)

对于任由国民党党人杀戮共产党人,特别是任由军队介入“清党”的做法,其实多少具有一些法律观念的普通国民党人,也早有担心。6月有人即公开撰文,委婉地“奉劝革命军旗帜下的武装同志”,“逮捕和杀戮,在可能的范围以内,应由正式法院去执行,不要因便宜而自滥用。免得共产党人要加你们一个‘有枪阶级’的徽号,作为宣传的资料。也免得民众因不平的缘故,发生共产主义的感染性”。(注:乃器:《怎样铲除共产党的潜势力?》,上海《民国日报》1927年6月21日,第4张第1版。)

“清党”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是否真像蒋介石、胡汉民所言,是要“彻底消灭中国共产党”?是否靠拘捕、关押、杀戮就能够达到彻底消灭共产党的目的?对此,众多国民党人始终困惑不解。仅以上海特别市党部为例。用其领导人之一陈德徵在1929年3月国民党三大报告中的说法,上海党部自1927年4月15日正式从共产党人的手中接收过来之后,整个工作均集中于清共,“举凡对外宣传及整理党的内部工作,均以清共为唯一之目标”。但是,对共产党的活动,仍“有防不胜防之概”。(注:《三全大会中之上海特别市党务总报告》。)事实上,更让上海国民党人头疼不已的是,反共之后,上海党组织原本就受到极大削弱,特别是能独当一面的党员很少,因为种种派系矛盾和由“清党”检举所造成的相互猜疑诬陷,以致不少党员陷于牢狱之灾,甚至惨遭枪杀。而各种机关中,投机分子则乘机浑水摸鱼,以谋私利。党、政、军、警等各部门,也是派系林立,结党营私,故相互掣肘。上海特别市清党委员会宣告结束工作之际发表的宣言,清楚地反映出他们对这种情况激愤填膺、却又徒唤奈何的心理:

本会初成立际,原欲本总理大无畏之精神,集中全市清党工作,使假革命之流无从凭藉。讵料土豪劣绅之被检举者,本会正欲严究,则从而包蔽;共产分子之被告发者,本会正欲惩办,则从而轻处;忠实同志之被诬陷者,本会正欲营救,则从而投狱,或竟罹杀身之祸。其惨毒至于如斯,全市党员在刀锯鼎镬之下,愤慨叹息,莫可名状。最痛心者,本党自去岁北伐以来,到处民众之欢迎,簟食壶浆,惟恐未至,正有东征西怨之概。乃今年去四月,克复江浙,假革命者冒充忠实,竟将本党令名几付诸流水。嗟呼!清党运动固如是耶?(注:《清党会发表宣言》,上海《民国日报》1927年9月1日,第4张第4版。)

对“清党”运动备感失望的,自不止于上海党部一家。事实上,随着7月中旬武汉实行“分共”,进而于8月以后开始实施“清党”行动,两湖地区及江西、河南、山西等省也先后实施“清党”。因“清党”范围的扩大,特别是因为原本被视为清除对象的武汉国民党人,以及只是形式上挂着国民党旗号的冯玉祥、阎锡山等地方军阀的加入,所带来的问题以及人们对“清党”运动所产生的不满,自然也就更多了。

由于武汉政府改弦更张,国民党内主张宁汉合流,重归统一的呼声骤然升起,蒋介石被迫于8月15日通电辞职,南京国民党中央人事亦随之大幅变动,“清党”运动据原案业已到期,故中央清党委员会及所属各地清党委员会,多半自行消解,或结束工作。虽然,变动中的国民党中央仍以中央清党委员会名义一度发布通告,说明:“以时局影响,交通阻滞,各省市多有不能依期竣事者,自应延期,继续办理。”(注:《中央清党委员会通告》,上海《民国日报》1927年9月20日,第1版。)但事实上,自中央到地方,统一的“清党”组织工作已不复存在。作为一种由南京国民党中央发起和领导的政治运动,“清党”运动本身事实上就此已告一段落。

结语

以“清共”为中心的“清党”运动的结束,实际上只是基本上解决了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人从共产党及其左派国民党人手中,夺取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政权力的问题,和共产党人以国民党员的身份大量隐藏在国民党各级组织中的问题。第二期“清党”所提出的所谓“消灭中国共产党”的目标,自然完全无从实现。第二期“清党”所强调的其他目标,诸如清除土豪劣绅、贪官污吏之类,同样无从达到。土豪劣绅及贪官污吏对国民党的侵蚀,反而愈发变本加厉。而由于“清党”所带来的地方权力的重新洗牌,以及第二期“清党”把土豪劣绅、贪官污吏列入清除打击对象,使本来就已经是内讧连连的国民党内部更加混乱。再加上党、政、军、警权力分割,各有统系,复与地方权力纠葛一团,相互猜疑、争斗、诬陷,动辄即欲藉“清党”之机置对方于死地之风,自是日盛一日。“各地党员互控案件积牍盈尺,其违背党纪应行查办者固不乏人,而挟嫌诬告,希图陷害他人者什常四五。一经调查,真相多为彼此攻击,互相裁诬共产党、反动派、土豪劣绅、恶化腐化皆可随意加诸异己。”(注:《江苏省党务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汪宝碹倪弼叶楚伧致中央执行委员会函》,1927年6月1日,台北党史馆藏,2-3/83.3。)这种现象实已成国民党“清党”后的一种普遍的情况。

国民党这时之所以会发生如此混乱的现象,表面上是武力分离共产党以及由此造成的地方权力重新洗牌的结果,实际上却是其党的政治取向自然回归过程中力量整合的必然表现。蒋介石国民党所建立的南京政权及其统治模式,与中国传统社会以及传统政治的统治架构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依旧是一种头重脚轻、政权与被治之民上下脱节的统治结构。其统治模式依旧是以城市为中心,中央与各地军政官僚机构依靠县以下的地方士绅或地主阶层,来实现对广大农村基层社会的征缴与治理的模式。也正因为如此,国共合作以及北伐战争时期在许多基层社会曾经一度被颠覆了的旧有的统治秩序,经过“清党”又迅速恢复。多数地方的豪强或士绅又重新成为政权与下层民众之间的联结枢纽。换言之,国民党虽然在相当程度上接受了自下而上的革命理念,但其基本骨干依然保持着自上而下的“高贵”特质。这也就决定了它在走向全国政权时,会不惜与共产党破裂关系,重新改变曾经被共产党人改造过的组织构成,回归自我。

当然,国民党毕竟曾经被共产党式的革命观念熏陶和洗礼,许多党员留学苏联或深信前此种种革命的言说。因此,就党的组织而言,虽然彻底割断了和共产党的关系,其思想语言却依旧有许多相似之处。即使在“清党”期间,即使实际的内外政策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其党员乃至于清党委员依旧时时把“世界革命”、“扶助工农”之类的字眼儿挂在嘴边。许多国民党人甚至再三提醒自己:“我们万不能以共产党所说与我们相类似而变易了我们的政策。我们要消灭共产党,惟有实行这政策比他更认真。”(注:陈孚木:《如何使共产党没有反攻能力?》。)故那些反感激进思想的国民党人大惑不解:“何以世界革命及打倒一切的口号尚沿用不改?”既讲为全民谋利益,又主张彻底农工运动;既反对苏俄帝国主义,又高唱打倒英日帝国主义,如此“漫无区别,吾国能否单独自谋生存?”(注:《李宗仁在第四次中央执监委员会预备会上之提案》,1928年,台北党史馆藏,2-2/5.2。)

从前引上海清党委员会结束宣言,从其他国民党人激烈主张打倒土豪劣绅和贪官污吏,以及他们中许多人坚信只有给工农以利益,才能真正战胜共产党的种种言论,不难看出,国民党就其党部系统而言,其实仍旧在相当程度上保持着激进的色彩。这也正是为什么,“清党”运动虽然使国民党基本上把县以下基层农村的阵地还给了传统的旧势力,虽然使军队、警察和政府的权势部门迅速趋于腐化,(注:蒋介石在第二期清党开始不久就发现军队和权势机关腐化的严重情况,称:“现在南京的学校、机关,以及好一点的洋房,几乎没有一处没有不给军队占住,弄得学校不能开学,机关不能办事”,“使一般社会批评我们国民革命军还不如从前的北军。”而上海,“无论总指挥部,或特务处、政治部,以及各机关的办事人员,都是大嫖大赌,整夜打牌,甚至有几千元的输赢。”“还有许多是贪婪括钱,真是无所不为。”“这种情形,同军阀有什么分别?”参见蒋中正:《总部第五次纪念周训话》,《清党运动之概论》,第215-224页;《蒋介石口中之党员腐败》,《大公报》1927年5月31日,第2版。)但是,在城市中的相当部分党部及其党员骨干,却依旧保持着大革命时期的某种激进的心态和热情。国民党一些党部此后仍旧能够热心于工人运动,致力于推动减租减息,党内部分党员干部始终存在着对贪官污吏以及土豪劣绅的某种敌对心理,此亦其原因之一。

由上所述,亦可以得出另一结论,即“清党”运动实际上还导致了国民党“党格”上的一种分裂,这既包括组织上党的系统相对激进和权势部门的相对保守与腐化,也包括某些思想理念与实际政策之间的严重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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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南京国民党“清党”运动研究(二)_中国近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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