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监管制度一直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有效落实环境监管制度,是协调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矛盾的关键。然而,就目前来说,我国部分基层的县级建设项目在环境监管上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项目的建设进度,更破坏了生态环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解决。
关键词:环境监管;问题;治理
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新思路,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九大再次指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新中国,并对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当前,由于我国环境监管不利,导致众多环境问题。因此,有必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方位的改善,构建现代环境监管体系,以适应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需求。
一、我国环境监管的问题分析
1、法律法规对应的细则还有待完善。目前,社会主义法制化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的重要基石,环境监管部门在具体监管过程中,也十分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出台了包括综合性法律如《环境保护法》,单行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促进了基层环境治理的长期性和有效性,但是在细则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方面,法律法规过于零散、可操作性弱、环境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对监管结果的检验缺乏统一标准、对企业污染的威慑作用弱,这些缺点都极易导致监管偏差;另一方面,基层环境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增大会导致各类权力滥用的情况发生,还是无法解决根本性问题。总的来说,我国环境监管还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及可操作性,需要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法律法规来实现其稳定性和系统性发展。
2、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未落实。建设项目的监管工作应与建设周期一致,实现全过程监管,也就是说:当建设项目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时,环境监管工作也同时开始了。而在实际的环境监管中,很多建设项目在建设完成投入运营后才纳入到监管体系中来。这样直接导致很多企业在投入运营后污染治理效果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现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3、监管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目前,监管人员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在专业知识及技能的不足。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起步相对较晚,一线监管人员绝大多数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知识教育,然而随着监管要求的不断强化、规范,监管人员缺乏现场监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问题日益凸显,他们本身对环境保护相关知识了解较少,导致不能及时准确发现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不能及时督促其进行规范化整改,不能对一些恶意违法的企业进行处罚,致使其长期违法排污,污染周边环境,侵害群众的权益。另一方面是部分监管人员对新形势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要求理解不深,在主观意识上存在畏难情绪,甚至缺乏责任心、监管人情化等。监管现场的环境往往非常糟糕,甚至会威胁到监管人员的人身安全,这种客观存在的恶劣环境导致监管人员不愿意到现场仔细检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在监管过程中,很多违法者会千方百计的托关系、找门路、走后门,使他们的违法行为得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使得这种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不能对环境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相反因为违法成本低,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无视环境法律法规,对环境进行肆意破坏。
4、重处罚轻技术。现行监管机制下,处罚手段大多为经济处罚。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比如,很多地方性法律法规在对“不合格”企业的惩罚力度上通常以罚款为主,但往往罚款所支付的金额远比不上企业进行环保防治治理工作所需投入的金额,在权衡利益之后,大多数企业会选择无视“治理”问题,反而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被抓到就认罚,抓不到就赚了”的态度进行经营。这与污染治理运行成本过高有较大关系,污染质量成本及运行成本,受到污染治理技术的制约。
5、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差异。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环境执法的依据、标尺,但是由于中国文字的博大精深,导致不同的个人、不同部门对同一法律条款、词汇的理解出现分歧、差异,这样往往让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审查及移交过程中疲于应付、无所适从,案件的办理也会陷入“提交审查-分歧辩论-退回补充”的死循环,即不利于案件的办理又浪费执法资源,甚至打击执法人员的工作热情。
二、完善我国环境监管体系的对策建议
1、形成比较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各国立法都讲究“精简而管用”,比如,美国与环境监管密切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国家环境政策法》《资源保护与回收法》《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安全饮用水法》等。其中,《国家环境政策法》是调整国家环境基本政策的法律,并对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进行了严格界定。而对于地方环境立法来说,关键的是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突出地方特色。
2、全面落实全过程监管。为了尽可能落实环境监管制度,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一个建设项目在获得有关部门审批之后,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的标准,结合国家相关制度,开展落实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对一些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进行建设期严格监督。有必要时不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实时监测项目建设中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并及时反馈,指导企业有针对性的进行建设,防止后续重新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问题出现。
3、提高监管队伍的作用。首先,在环境监管网格化的过程中,更多的是鼓励监管队伍将认真积极的态度与创新能力相结合,通过对实际监管对象的检查提出合理的整治意见,使企业经济和生态环境间平衡发展。此外,还能通过招募相关志愿者,汇集社会志愿者的力量传播环境治理的优点,让环境机构的监管作用变得更加深入人心,也能得到更多社会公民的理解与支持。可以加强环境监管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供各类环境监测设备来降低监管队伍的工作难度,推动环境问题的积极上报与处理,发挥环境监管的优势。
4、强化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与突破。建立国家、省级、市级三级体系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研究基金,鼓励和支持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前沿技术研究与实践,促进污染治理技术的突破,并运用与实践中,降低企业污染治理的运行成本,推动企业主动开展污染预防和污染治理。
5、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对于部门之间存在法律条文理解差异的情况,一是聘请法律顾问进行法律专业指导;二是通过加强“两法衔接”平台建设增强与公检法部门的衔接,成立两法衔接办公室,对一些重点案件及法律疑虑,加大与检察院、公安局的衔接沟通,对重点案件邀请检察院及公安局工作人员共同参与、提前介入。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监管对环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在环境监管中,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实施细则是执法的准则、标尺,因地制宜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得案件处罚有理有据,违法者得到教训的同时提高了环保意识;监管人员是主体,其自身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公正性;对法律条文的规范化解读,可促进环境监管过程中各部门的相互协作。环境监管工作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环境监管人员后期的不断跟进,这样才能进一步的保证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参考文献:
[1]吴洁.浅议我国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建设[J].新西部,2018(18):81.
论文作者:李俊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9
标签:环境论文; 污染治理论文; 生态环境论文; 建设项目论文; 我国论文; 企业论文; 环境保护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25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