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前教师虐待儿童”的法律干预_法律论文

我国“学前教师虐待儿童”的法律干预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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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幼儿教师虐待儿童的现象频繁发生,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虽然新闻媒体会在第一时间将虐童案件报道给公众,公众舆论对于幼儿教师道德的缺失和素质的低下也进行了强烈的抨击,但是幼儿教师虐待儿童的现象没有得到很好的遏制。在很大程度上,这是由于法律的漏洞,导致这样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一、我国幼儿教师虐待儿童现象的法律干预现状

1.约束幼儿教师行为的法律现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该法第37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从这条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体罚学生”“侮辱学生”这几个用语都是比较空泛的,教师怎样的动作算作是“体罚”,怎样的语言又可以称作是“侮辱”?《教师法》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规定。由于《教师法》规定的空泛,使得很多教师钻了法律空子,他们的体罚和侮辱都被冠以了“严师”的称号,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虐待儿童罪的空白

1997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其中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共设置了38个罪名,包括虐待罪。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从规定上可以看出,虐待罪的主客体关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幼儿园中,幼儿教师对于幼儿的虐待行为,却不适用虐待罪,因为主客体关系不符合法律中关于虐待罪的规定。《刑法》中并未规定虐待儿童罪,所以,以非家庭成员身份对儿童实施的虐待行为,没有法律进行约束,这就造成幼儿教师虐待儿童行为缺少了明确的法律制约。

2.保护受虐儿童的法律干预现状

在我国,对儿童的保护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保护法》)规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学校保护部分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第6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幼儿园明确划入了学校保护的范围之内,但从规定中不难看出,所有的规定都很空泛,幼师的哪些行为属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怎样的算作是“情节严重”?由于《刑法》中缺少对于虐待儿童罪的规定,那么《未成年人保护法》上述法条中的“构成犯罪”,指的是哪些行为?这些问题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针对幼儿教师虐童行为可行的法律干预途径

1.《教师法》范畴

针对幼儿教师虐待儿童行为,可以从幼师入行资格审查制度开始进行。现阶段我国幼儿教师入行审查机制较为零散混乱,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对于幼师的要求主要侧重于专业素质:对于幼儿教师的思想品质,并没有严格的审查制度,这就导致很多专业素质很强但是道德品质并不优良的幼儿教师进入幼儿园,给幼儿的学习生活带来了不安与隐患。完善幼儿教师入园的入行资格审查制度,是保护幼儿安全发展的重要手段。

2.《行政处罚法》范畴

《行政处罚法》主要针对的是行政违法行为。教师的一般违法行为,都会采用《行政处罚法》来进行处理。幼儿教师属于教师群体的重要一员,虽然地位与义务阶段的教师有所差别,但是现阶段处理幼儿教师虐待儿童的案件,因为缺少了《刑法》中明确的罪名和强制约束,国家都采用《行政处罚法》来进行处理,以此来约束幼儿教师的虐待行为。针对幼儿教师虐待儿童行为,《行政处罚法》范畴内可行的处罚方式主要有如下三种:

①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如今曝光的几起幼儿教师虐待儿童的案件,最严重的处罚方式便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实际上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儿童因为受到虐待,幼小的身体和心灵受到了很大的危害。但对于已经成年的幼儿教师来说,15天的行政拘留,并不能真正的起到了严厉惩戒的作用。所以,《行政处罚法》中应该按照违反治安管理的严重程度,适当加大行政拘留的期限。

②吊销教师资格证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其实像虐待儿童的行为,属于严重触犯法律的行为,虽然我国暂时没有关于虐待儿童罪的法律规定,“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根据法理学的公序良俗原则,虐待儿童的行为于情于法都是不能得到社会许可的。所以,吊销施虐幼儿教师的从业资格证,使他们今后无法进入教师群体,保障幼儿教师群体的纯洁。

③罚款

罚款是一种最常见的行政处罚方式。近期曝光的几起幼儿教师虐待儿童的案件,施虐教师被处以行政罚款基本上是一千元的水平,这种惩罚对于施虐教师来说未免有些过于宽松,没有体现法律的权威和严厉。幼儿教师虐待儿童的恶劣行径,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的深远的影响,仅仅是千元的罚款,并不足以惩罚施虐人。

3.《刑法》范畴

近些年来,教育界和法律界的很多专家都强烈呼吁在《刑法》中对“虐待儿童罪”进行专项立法。如上所述,从《教师法》和《行政处罚法》上对虐待儿童的幼儿教师进行处罚,都只是表面。要彻底解决虐待儿童问题的法律规制,根本上还是需要在《刑法》上进行干预的。

幼儿教师虐待儿童的现象越来越多的被披露出来,社会开始广泛关注虐待儿童的问题。针对幼儿教师虐待儿童问题的法律规制,可行的《刑法》范畴便是增设“虐待儿童罪”。我国《刑法》中的虐待罪,是针对家庭成员虐待方面规定的,而幼儿教师虐待儿童现象,甚至是流浪儿童遭到虐待现象,缺少了法律的干预机制。所以,鉴于当今虐童行为的猖獗,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呼之欲出。惩罚虐待儿童的人,只有《刑法》中明确规定这样的行为是不允许的,触犯法律是将得到严厉制裁的,才能做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才能真正达到保护儿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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