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问题上的代内正义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正义论文,环境问题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正义问题是当今社会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当代社会的每一个具体领域,譬如经济、政治、法律以及国际关系等都涉及正义问题。但是,与这些领域不同的是,环境领域中的正义问题却受到了特殊的关注,成为一个被独立探讨的问题:“环境正义(environmental justice)”。那么,为什么“环境正义”需要给予特殊的关注呢?这可能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有关,这一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点:
第一,环境问题具有有限性的特征,有限凸现了公平的分量。我们知道,环境问题主要由资源枯竭和环境污染这两个方面构成。从资源的角度来看,地球无疑是一个有限的球体。现在地球矿物资源的月开采量不仅已经大大超过产业革命以前人类所使用的矿物资源的总量,而且从主要矿物资源的储藏量和开采速度来看,银、铜、铅的可开采剩余年数仅为30~40年,石油为40年,天然气为60年左右(注:文中的数字参照日本环境省编《环境白书》(平成14年版),2002年,68、69页。)。早在三十多年前,“罗马俱乐部”就认识到了地球有限这一事实,并发出如下警告:在地球这样一个有限的封闭系统中,如果任由人口和经济自由发展,那么总有一天会耗尽地球的资源,人口和经济因此而陷入衰退状态[1]。不仅如此,从环境污染的角度看,地球上可供污染和破坏的空间也呈现出不足,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所排出的废弃物已经接近地球净化能力的极限。
既然地球的有限性无法改变,那就必须对自由,主要是人的生殖和经济自由进行严格的限制,把人口的数量和经济的发展水平控制在自然界所能容纳的范围之内。但究竟是限制谁的自由以及限制哪些自由,这必然关乎正义问题。2个人来分10个苹果,问题相对简单,而10个人来分2个苹果,由于受“稀少性”的限制,在分配上会出现矛盾,并会带来严重的后果。环境问题正是具有这一特点,环境的“稀少性”凸显了分配上的正义。
第二,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人类共同的行动,公平则是共同行动的前提。环境问题具有公共的性质:从资源角度来看,大气、水和森林、草地是公共资源,对公共资源的使用需要公众取得一致意见,需要“合意”;从环境污染的角度看,像大气污染、地球温暖化等显然也具有公共的性质,这些问题的解决依赖于人类的共同行动。要达成“合意”并实现共同行动的前提是国与国和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因为没有公平就没有共同的行动。不仅如此,平等原理是人们在做各种决策时所要遵守的首要原理。一项提案的好坏不仅仅取决于效率的高低,更重要的还取决于是否对大多数人公平,如果它只对少数人有利,那么它就不可能为多数人所接受,“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宁愿生活在一个公平但效率相对较低的社会,也不愿意生活在一个虽然效率较高但极不公平的社会”[2],更何况这是生死攸关的大事。
事实也是如此,从1972年斯德哥尔摩的“联合国环境会议”到1992年的里约热内卢的“世界首脑大会”,从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再到2002年约翰内斯堡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国际社会为解决地球温暖化等环境问题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但是各国之间还没有达成共识,发达国家强调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的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和本国的发展权,两方一直争吵不休,至今也没有拿出一个可以为各方所接受的方案来,而环境并没有因人类的争吵而停止恶化。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是因为国际上存在着巨大的贫富差别,在环境责任负担上存在着严重的分配不公。
一、为什么强调环境问题上的正义
如果我们笼统地把环境破坏的责任归结为“人类”的责任,让地球上每一个人、每一个集团或每一个国家不论其财富、历史责任和环境负荷的多寡都承担同样的责任,进而限制每一个人、集团和国家的自由,这会带来相当严重的问题。
首先,这会认同人口问题上的“马尔萨斯主义”,从而会像哈丁和艾里克给我们展示的那样,取消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权。因为所谓人口过剩,并不是发达国家的人口过剩,而是发展中国家的人口过剩。据统计,现在以及未来要增加的人口几乎都来自发展中国家。如果让每个人、每个国家都承担同样的责任,那么发展中国家自然要为地球上过多的人口和环境破坏负责。从这一认识出发,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存状况就不值得关注,甚至,第三世界的贫困和饥饿以及艾滋病和SARS的肆虐也许并不是什么坏事,因为这些冷酷的“自然规律”可以帮助人类来收拾过剩人口,使地球上的人口和资源处于一个良性平衡的状态。不仅如此,发展中国家还应该对富裕的发达国家给予补偿,因为正是其人口过剩拖累了发达国家。这显然是悖谬的。谁都知道,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和物质消费的欲望不仅耗费了世界上大多数资源,引发了深刻的环境污染,而且还造成了发展中国家今天落后的经济状况和人口状况(发达国家历史上曾对这些国家进行过殖民统治)。按理说,发达国家在环境问题上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并应该大力支援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但是按照上述“马尔萨斯主义”的逻辑,发达国家不仅可以免去对发展中国家的历史责任,还成了发展中国家的受害者。这是令人难以接受的结论。
其次,如果不考虑南北之间的实际状况,对所有国家采取相同的政策,可能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严重后果。譬如,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对经济成长进行限制,那么最理想的状态就是把地球经济限制在现有的,或者比现在低的水平上,即实现经济的零增长或者负增长。但是,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把零增长作为义务分给每一个国家,结果可能是大相径庭。对于美国、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虽然零增长会带来失业等社会问题,但是大多数国民的基本生活还是可以得到保障。日本的现况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日本在最近十年来经济一直处于零增长甚至负增长状态,但是靠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技术优势,日本国民仍然过着人均年收入几万美元的生活,仍然享受着来自世界各国的生活必需品,他们到海外旅行的人数照样居世界前列。但是,如果让中国和印度这样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也实施零增长或负增长,那将意味着饥饿和大量死亡。想想文革后期经济停滞的状况给中国人民带来的灾难就不难理解这一点。再次,还有可能加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矛盾,造成分裂。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南北之间在对待热带雨林的开发问题上所反映出来的不同态度。我们知道,热带雨林虽然只占地表面积的7%,但却栖生着地球一半以上的物种,被称为“生命的子宫”,而且,由于它对全球气候和生态系统起着至关重要的调节作用,被誉为“地球的肺”。但是,就是这样一片关系着人类生存的热带雨林,却因发展中国家的大量砍伐,正从地球表面上迅速消失。为此,一些北方的发达国家和环境保护团体曾要求当事国停止砍伐,但令人遗憾的是拥有热带雨林的马来西亚、菲律宾以及南美等国,却拒绝了发达国家的这一要求。他们的理由很简单,开发热带雨林是维持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尽管热带雨林还起着对世界、特别是对发达国家所排出废气进行净化的作用,但是生活于其中的人的生存压力要大于世界的环境压力。
而且,从热带雨林减少的原因来看,不排除当地人迫于生存的压力毁林开垦、放牧以及用作薪炭燃料等因素,但是发达国家对热带雨林的需求才是近几十年来热带雨林激减的真正原因。因为,这一需求为处于生存压力之下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砍伐商业林的直接动力。拿亚洲的日本来说吧,日本列岛上的森林覆盖率高达70%,但是由于高额的人工费等原因,日本的木材主要从东南亚进口,从东南亚进口量达其进口木材总量的90%,结果造成了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热带雨林的大范围减少,以至于当马来西亚和菲律宾人到日本旅游时,看到满地绿色的日本列岛无不感到震惊和愤怒。发展中国家之所以不惜以毁掉森林为代价向发达国家出口,说到底是南北之间所存在的巨大经济差距和不平等的经济构造所造成的。不考虑这些因素,片面地指责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开发是不公正的,对于全球规模的环境保护也是无济于事的。
从上面这些例子可以看出,在环境问题上让每一个国家以及每一个人承担同样的责任是非常困难的,环境政策的实施如果没有考虑到每一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也会带来严重的结果。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是因为在国与国、人与人之间存在着迫害与受害、支配与被支配等特殊的关系和构造,这些特殊的关系和构造决定了环境问题的影响并不会平等地作用于每一个国家和每一个人,它会带来人们在利益、受害和责任分担上的不公。
二、利益、受害和责任分担上的不平等
任何生物都需要外部的环境资源来维持生存,在这一点上,人和其他动物没有什么区别。所不同的是,首先,人消耗的资源要远远多于与人的身高、体重差不多的哺乳动物。据说人和黑猩猩的基因功能区域有92.25%相同,但是人所消耗的资源量竟然是黑猩猩的几十倍,这在生物界是少见的。其次,人所消耗的能源量还是不断增加的。根据日本学者户田清的分析,在农业文明时代,平均每人所耗费的能源可能是原始人的8~13倍,而进到工业文明时代,平均每人所耗费的能源却达到了原始人的38~115倍。再次,动物所消耗的资源在同一物种内并不会有太大的差别,内蒙古草原上的羊不会比澳大利亚草原上的羊多吃几倍的草,美国鹿的食草量绝不会比中国和印度的鹿多几十倍。但是,人这一物种,却根据他们所处的国家和集团不同,其能源消费量存在着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差别[3],(参照“资源消费、环境负荷、保健指标等的国际比较图”),这种状况在动物界恐怕是绝无仅有的。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一差别呢?显然,这不可能来自人类个体之间的生物学差别,诸如身高、种族和胃的大小等等,它只能来自于社会,是社会因素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这一不平等。
从环境问题的性质来看,能源的消费量、特别是人均的消费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能源的消耗不仅反映着人从环境获利的程度,还反映着对资源枯竭和环境污染责任的大小。正是在这一至关重要的指标上,一个美国人每年的能源消费如果都换算成石油的话是7918千克,而一个中国人为684千克,一个印度人仅为270千克,也就是说,一个美国人消费的能源量约是中国人的11.5倍,印度人的30倍。美国人经常指责发展中国家人口过剩,而实际上,一个美国人的能源消耗量等于30个印度人,如果照这样计算,美国无疑才是世界上人口最为过剩的国家。此外,美国人、日本人、德国人和中国人、印度人在每千人所拥有的汽车台数、以及人均每天的蛋白质供应量、纸张和粮食消费量上也存在着巨大差别。由于资源从根本上来说来源于自然环境,在这个意义上,美国、日本和西欧等发达国家无疑是环境上的最大受益者,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则是较少受益者,世界各国在享受环境利益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公。
资源的消费必然会产生相应的废物,这无疑会增加环境负荷,引起严重的环境污染,从而威胁人的健康和生命存续。但是,这一威胁并不会平等地作用于所有的国家,由于每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状况不同,其所承受的经济损失和健康损失是不同的。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按理说它也应该是遭受环境和健康损失最重的国家,但是情况却并非如此。从世界近些年异常气候给各国带来的损失来看,发展中国家发生的干旱、洪水的频率不仅高于发达国家,其受害程度也是发达国家所不能比拟的。据说,因地球温暖化所带来的自然灾害的90%、死者的96%发生在发展中国家,在自然灾害所带来的死亡危险上,发展中国家要比发达国家高12倍。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简单,因为无论是社会的基础设施还是用于防治自然灾害的资金,发展中国家都远远不及发达国家。从国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来看,发达国家在平均寿命以及每千人中5岁未满儿童的死亡率等指标上,也都要远远好于中国和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由此看来,国家和国家之间在所承受的环境负荷以及环境损失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发展中国家所承担的环境损失要大于发达国家。
资源消费、环境负荷、保健指标等的国际比较国
此图节引自《新环境学》がわ加ゐ1999年69页。
在环境损失上,不仅国与国之间存在着不平等,在不同的个人之间也存在着不平等。由于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和生理状况不同,环境破坏的影响不仅不会平等地作用于每一个人,而且给每一个人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健康损失也是不同的。关于这一点,日本的事例具有典型性。众所周知,20世纪60年代是日本在经济上高速增长的时期,但也正是在这一时期,爆发了由工厂排出有害物质所造成的产业公害,例如世界闻名的“4大公害”:熊本县的水俣病、新泻的水俣病、四日市的哮喘病、富山县的疼痛病等,这些公害都给附近的居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健康损失。为了解决这一严重的环境问题,日本一批著名的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起就对环境破坏的社会构造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很多成果,其中环境经济学家宫本宪一所总结的3条规律非常有名,被视为环境受害上的普遍规律。这3条规律是:(1)“生物学上的弱者”首先受害;(2)“社会上的弱者”首先受害;(3)造成“绝对的不可逆损失”[4]。
这里所说的“生物学上的弱者”是指抗污染能力较弱的动植物,就人类而言,指的是老弱病残。“社会上的弱者”是指因社会原因而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主要是指发达国家的低收入家庭、农民,第三世界中的穷人等等。所谓“绝对的不可逆损失”是指因环境污染所引起的健康障碍、不治之症以及死亡等等。从日本的“公害”事件来看,受害一般都是从那些低收入阶层和老弱病残等弱者开始的。例如熊本水俣病就有“胎儿性水俣病”之说,意思是说胎儿的受害率比较高,整个水俣病的受害顺序几乎是按照胎儿、幼儿、女性、老人、病人来排列的。从社会地位和收入水平来看,受害最多的是渔民和穷人,而造成公害的企业以及社会上的强者却受害最小。环境社会学家饭岛伸子曾对这一状况做过调查分析,她说:“从患者家庭的职业来看,从事渔业的为大多数,占64.3%,而在整个水俣市的产业人口分布中,渔业所占的比率还不足1%。从阶层来看,患者居多的渔民属于水俣市的下层。而且,就是在这些渔民中,患者家庭也多数属于贫困阶层”[5]。不仅如此,其他的公害事件也基本上是这样一种状况。
此外,人们所承担的环境责任也是不公平的。本来,按照“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获利多且污染多的国家、企业和个人应该承担更多的环境责任,但事实却并非如此。拿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来说吧,现在全世界的排放量超过了60亿吨,而世界人口约为63亿,按此计算,人均排放量约为1吨。但是,美国每年人均排放的二氧化碳量高达5.3吨,而中国和印度分别为0.65吨和0.25吨,也就是说,美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约是中国人的8倍,印度人的21倍。从排放的总量来看,美国约占世界总排放量的1/4,是中国的两倍。但是正是这一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对国际上的温暖化对策采取了消极甚至反对的态度,在“京都议定书”上拒不签字,其理由竟然是中国和印度不承担责任(注:“京都议定书”约定在未来10年里美国要将它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到比1990年还要低的水平,而对中国和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未作规定。)。这种让他人替自己承担环境责任的做法是毫无公正可言的。你们的责任要由连饭都吃不饱的我们和你们一起承担,这可能吗?发达国家的人常对发展中国家的人说:“工业化尽管使我们过上了舒适的生活,但也带来了环境危机。你们不应重蹈我们的覆辙,不应追求我们所过的生活方式。因为这会导致热带雨林的减少、资源的枯竭、地球的毁灭。”但是在存在着10倍到上百倍贫富差异的现状下,中国人和印度人能听你们的这些说教吗?
三、“结构性暴力”和代内正义的原则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今世界在利益、受害和责任分担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存在着“强者受益、弱者受损”的规律性现象。那么,造成这一不公正的根源究竟是什么呢?这只能是社会原因,是企业唯利是图的本性和残酷的市场竞争、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以及南北之间的贫富差别等等。由于这些原因依附于社会结构本身,有人称之为“结构性暴力”。
要消除环境问题上的不公正现象,必须实现“社会正义”。美国的理查德·豪夫里科特(Richard Hofrichter)指出:“所谓环境正义是以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人的欲望的满足、生活质量——经济的质、健康保护、住房、人权、物种保存以及民主主义——的提高为目标的社会变革问题。环境正义的中心原则是强调对天然资源的公平分配,强调人人都拥有享受清洁的空气和水、适当的健康保护和住宅以及稳定工作的权利。这些基本要求之所以得不到满足,并不是偶然的,而是由于制度性决定、市场惯例、歧视以及无休止的经济成长要求所造成的。因此,环境问题依然是同贫困、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失业、城市的恶化以及由企业活动所引起的生活质量的下降等社会不公正分不开的”[6]。从豪夫里科特对“环境正义”所下的定义来看,“环境正义”的中心原则在于对资源、环境利益和社会福利的公平分配,我们的社会之所以不能做到这一点是源于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因此,要实现“环境正义”必须重新构筑整个社会秩序,这包括消除特权和剥削、挑战产业资本主义伦理、实现民主主义等等。
日本的环境正义问题专家户田清也指出,如果说国际体制上的不平等、国内的阶级差别、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少数人独裁以及监督体制不完备是环境问题上出现不公正的原因,那么这些因素的一个共同点在于少数强者的支配,即“精英主义(elitism)”。要实现“环境正义”必须要克服“精英主义”。从这一点出发,户田给“环境正义”下了一个比较经典的定义:“所谓‘环境正义(environmental justice)’的思想是指在减少整个人类生活环境负荷的同时,在环境利益(享受环境资源)以及环境破坏的负担(受害)上贯彻‘公平原则(equity principle)’,以此来同时达到环境保全和社会公正这一目的。”[7]从这一定义来看,“环境正义”的前提是社会公正和民主主义。所谓社会公正就是尽量缩小贫富差别,消除人支配人的不平等构造,实现“分配上的正义”;所谓民主主义就是在制定环境政策时,尽量做到情报公开,充分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做到“手续上的正义”。社会公正和民主主义是实现“环境正义”的两个轮子,只有实现了社会公正和民主主义才能最终达到环境保全的目的。
总之,无论是豪夫里科特还是户田清都看到了实现“环境正义”的根本途径,那就是进行社会变革,通过实现“社会正义”而达到“环境正义”。应该说这一思路是正确的,环境伦理学中的“社会生态学”、“生态社会主义”、“生态女性主义”也拥有这一思路。关于这一问题,这里暂不讨论,这里要讨论的是,我们应该如何从伦理上确立环境问题上的代内正义原则,特别是南北之间在环境问题上的受益和责任分担的伦理规则。因为这对于我们处理国际间环境纠纷和解决地球规模的环境问题都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受目前研究水平的限制,这里只对这一问题提出一点不成熟的看法。
我认为代内正义原则必须要回答两个问题:第一,根据何种道德原理去分配地球上有限的资源以及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2)当人的自由、权利与公平原理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安排它们的优先顺序?第一个问题显然关乎南北之间的利益和责任分担,第二个问题则关乎限制哪些人的自由以及给哪些人发展权。这两个问题无疑是目前国际环境问题的核心,不处理好这两个问题,就不会有代内正义。
要回答这两个问题,需要借鉴现有的理论资源,即当代关于正义的伦理学说,考察一下这些伦理学说能否成为制定代内正义原则的伦理基础。现代社会关于正义的典型理论有3个,即:(1)传统的自由主义;(2)功利主义;(3)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平等的自由主义),下面让我们考察一下这三个理论。
传统自由主义的核心在于强调个人的天赋权利(自由)。洛克强调个人的自由、个人对自己财产拥有绝对的支配权。亚当·斯密把个人对利益的追求看作是合乎道德的,认为这种追求会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最终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但是,不加任何限制的自由会引发因天赋和处境不同而带来的个人之间的不平等,造成自由和平等之间的对立,这是自由主义本身所蕴涵的内在矛盾。从洛克到斯密,传统的自由主义者尽管也意识到了这一矛盾,但在处理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时,都强调自由的优先性,反对用平等来限制自由。现代的自由主义者诺奇克继承了这一点,称不平等的出现是个人在市场经济下自由选择以及发挥其能力和才智的结果,由此而引起的财富和收入等方面的差距不足以采取政治行动予以纠正,平等的实现只能建立在对个体或国家自由充分尊重的基础之上。
这一信念反映在环境问题上,各个国家可能会强调经济发展是自己的权利,在国际环境合作中各行其是,采取利己的“各扫门前雪”的策略。在现实中可能会出现下述状况:如果马来西亚、菲律宾以及南美等国拥有热带雨林的所有权,那么砍不砍热带雨林就完全是他们自己的自由,美国和发达国家无权干涉。同理,如果发达国家拒绝援助发展中国家,那也是他们的自由,发展中国家无权向他们提出要求。按照这样一种逻辑,地球上不可能有代内正义,相反甚至会毁掉正义,最后毁掉我们共同的家园——地球环境。
同传统的自由主义者相比,功利主义者更关注分配的正义,其创始人边沁曾提出过“每个人都算作一个,无人算作多”的平等原理,提倡每个人跟其所处的社会地位和种族等因素无关,都应受到平等的道德尊重。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不平等,功利主义还曾设想过通过增加社会财富总量来予以解决,因为财富总量的增加,毕竟会为财富的公平分配提供基础。但是,如果缺乏正义的制度予以保障,财富总量的增长未必会带来分配的正义。事实也是如此,当今世界财富总量虽然较以前增大了,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和贫困的第三世界国家的差距反而拉大。其实,从功利主义本身来看,其平等原理和功利原理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平等原理虽然要求把每一个人都当作一个人来看待,但功利原理却要求“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这种最大限度地实现利益最大化的主张,并不一定要求对财富进行平等分配,相反,如果能获得大多数的最大利益,一部分人的平等权利是可以受到侵犯的。如果北方的发达国家所排出的废气被南方的热带雨林所吸收,使整个地球的福利得到增长,那么按照“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逻辑,印度尼西亚人、菲律宾人以及南美的巴西人应该停止采伐热带雨林,因为它们砍伐比不上保存森林所带来的福利。尽管,这可能会饿死那些以砍树为生的人,或者使这些发展中国家更加贫困,但是这却符合功利主义的“正义”。由此看来,通过功利主义来校正环境上的不公正同样是困难的,弄不好会牺牲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加大南北之间的差距。
传统的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在代内正义问题上都是有缺陷的,很难成为代内正义的基础。在代内正义问题上,现代社会关于正义的第三种典型理论,即罗尔斯的正义论可能是最有希望的。罗尔斯作为当代最著名的伦理学家,他所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由于包含了强烈的平等主义意蕴,对于解决环境问题上的受益和责任分担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并有可能成为目前处理国际间、南北之间环境纷争的切实可行的伦理原则(尽管罗尔斯本人未必赞成将他的正义理论应用到国际环境层面上)。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主要是由两个正义原则组成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8]。第一个原则是自由平等原则,第二个原则包括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一“差异原则”以及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的“机会均等原则”。罗尔斯还排列这些原则的优先顺序,即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同时“机会均等原则”优先于“差异原则”。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正义论的两个基本观点:第一,每个人所具有的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都必须给予公平的对待,所有机会都应该向每一个社会成员开放;第二,正义必须是“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换句话说,一切政策必须对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使社会中的最弱势群体在社会分配过程中获利最大。这第二点是罗尔斯的首创,也正是这第二点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因为从第二点来看,罗尔斯把一般正义观的“合乎每一个人的正义”转变为“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把弱势群体的利益能否满足视为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公正的标准,这在以往的自由主义理论中是不多见的。
按照罗尔斯的理论,国际环境问题上的一切决策应该惠顾作为弱者的发展中国家,资源应该按符合穷人利益的原则来分配,世界各国在人均资源消费量上应该相等,不能像美国和印度那样有30倍的差别。同样,在废物的排放量上,也应该按人均排放量来衡量一个国家排放是否超标。对已经富裕的发达国家的资源使用和废弃物排放应给予限制,相反,对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则应给予一定的照顾。如果发达国家想阻止印度尼西亚人、菲律宾人以及巴西人砍伐热带雨林,那么他们就应该拿出相应的资金和技术作为给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补偿。不仅如此,如果把热带雨林当作整个地球的净化装置的话,那么发达国家还应该向拥有热带雨林的发展中国家付费,因为发达国家对这一净化装置的利用最多。
借鉴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精神,我认为可以这样确立代内正义的伦理原则:
第一,生存优先原则。由于国际上存在着严重的贫富不均以及利益、受害分配上的不平等,那么在贯彻环境政策时,应该首先考虑到这一状况,并尽最大努力去改变这一状况。生存优先,给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具体到国际关系上,环境利益应该向发展中国家倾斜,发达国家应该帮助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和提供相应的资金和技术,而不应该以保护环境为由,实施“环境沙文主义”,扼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第二,公平原则(含差别原则)。就是要求世界各国公平地承担环境责任。但是这一公平并不是要求每一个国家和个人都承当相同的责任,它包含着差别原则,就像中国和印度等国的代表在几次环境大会上多次重复的那样,尽管环境保护是人类共同的责任,但是在责任分担上要区别对待,发达国家应该更多地承担责任。特别是在防止温暖化的政策上,不应该以国家的排放总量为标准,而应该以人均排放量为标准,来确定国际社会温室气体的“减排规则”(注:为防止全球气候变暖,各个国家需要联合起来减少对温室气体的排放,简称“排减”。那么遵从什么原则来制定各个国家的减排指标呢?这就是“减排规则”。“减排规则”不同,对各个国家的经济影响也不同。关于“减排规则”的研究,请参照任余“国际环境问题与国际层面环境伦理”,徐嵩龄主编《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从而给发展中国家以更大的发展空间。
第三,英雄主义。所谓英雄主义是指在环境责任和资源分配问题上,各国发扬“地球全体主义”和利他主义精神,为了地球和他人更多地承担责任,减少对资源的消费。作为发达国家,应该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无私的援助,如有必要,实现经济的零增长或者负增长,以减轻地球的资源压力和环境压力。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发扬自我牺牲精神,在生存压力减轻的情况下克制自己的消费欲望,承担一定的环境责任,特别是中国和印度。因为,从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来看,中国和印度现在已高居世界的第2和第5位,虽然这两个国家在人均排放量上还只能排到100位以后,但是地球所能容纳的二氧化碳总量是有限的,如果在缩小差距、追求经济平等的旗帜下,无限制地排放,世界总有一天会走向极限。尽管发达国家的确没有资格指责我们,但是我们毕竟也是地球的一员,尽管这个世界不能为我们所满意,但总比一起走向末日为好。因为,活着毕竟可以通过努力去消除不公,而人类的毁灭则会使这一可能性也随之消失。
总之,环境问题是人类迄今为止所遇到的最大困难。它的出现使自由主义的社会经济体系和道德观念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要想战胜这一困难,全世界各国人民只有改变近代以来的价值观,实现“环境正义”,确立起公平地分配有限的资源和承担环境责任的原则和制度。要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社会变革,而且每一个人还必须具备为了地球这一整体意识,发扬英雄主义,进行针对自己的道德革命:一场彻底克服近代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道德革命。这不仅仅是哲学家的工作,而是每一个地球人的使命。这场道德革命进行得越早,我们成功的可能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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