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改革:展望未来--关于进一步做好综合改革工作的几点思考_性别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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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到半程,笔者认为,在这样一个关键时期,总结3年来综合改革的成功经验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同样,如果能够按照综合改革20字方针的要求,准确地探寻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是非常必要的。本文结合笔者在实地考察中的部分见闻,针对一些地方计划生育工作中还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自己的想法,希望能在下一阶段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中有所借鉴。

1 坚定不移地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是创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关键

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革命和建设取得成功的三大法宝之一。我们研究工作、发现问题、提出思路、制定政策,都必须始终如一地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也不例外。要依法管理,必须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如果不能坚持实事求是,对干部队伍的法制观念的培养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就不能做出准确、客观的判断;要实行村(居)民自治,需要切实将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抓住基层社区,依靠群众搞好计划生育工作。如果不能坚持实事求是,就容易满足于高高在上的工作方式,容易继续以“管理”为主而使“自治”成为口号和形式;要实行优质服务,就必须切实了解群众的需要,以群众的需要为出发点开展工作。如果不能坚持实事求是,就根本不能了解群众的需要或者即使了解到了群众的需要也不予以承认,结果,优质服务就可能成为空中楼阁;要实行政策推动,就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强化利益导向机制。如果不能坚持实事求是,在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建设上就很容易出现在以下两种情况中摇摆不定的现象:一种情况是脱离实际,出台超越自身承受能力的政策;另一种情况是落后于实际已经达到的承受能力,而使群众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两种情况,不论出现哪一种,对综合改革的有效推行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要推行综合治理,就要求相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如果不能坚持实事求是,“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就很容易成为空洞的口号。

在这方面,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在下一步综合改革工作中应加以改进。这些问题和不足包括:

(1)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无限拔高,而无限拔高的结果则是使这种重要性成为子虚乌有。

在B县,公安、教育、农业、外贸等诸多部门都表示了对综合改革工作的高度重视。不止一个部门这样表示,“多年来,我局一直把计划生育作为我们的头等大事来抓”。

作为职能部门,农业、公安等部门首先必须承担自身的职责分工,然后才是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相应的工作,怎能将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这些部门的头等大事呢?过分的拔高就显得很不真实了。

(2)做判断、下结论凭自己的想像和愿望,妄下结论,而不是依据事实,缺乏实事求是的基本精神。

D县主管计划生育的副县长介绍该县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在谈到“出生性别比”问题时,他说,“过去,我县出生性别比偏高。……近3年来,我们下大力气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同时下大力气整顿地下黑诊所等,取得了显著成绩。现在,我县的出生性别比已经基本正常了”。

事后查阅该县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后发现,该县1999年的出生性别比为109,而2002年的出生性别比为111。原来,最近3年来,这个县的出生性别比不仅没有恢复正常,相反,“不正常”的情况还存在进一步恶化的趋势!显然,这个副县长的结论没有事实根据。

以这样的态度和方法来对待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无论如何也不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的。

(3)统计数据虚假,不能客观地反映存在的问题,更无助于解决问题。

在人口规模为60多万人的D市,2002年统计的人工流产数量为40多例,而且被认为是“绝对真实”的数字。但在其下辖的一个镇,有名有姓的2002年实施过流产手术的人员就有30多人。

在N县,对于2003年出生性别比,可以看到3个不同的统计数字,而且这3个数字相差相当悬殊。第一个数字是县计生委负责人在汇报工作时的口头汇报:2003年,我县出生性别比已经降低到106.9,基本正常了;第二个数字则是该负责人汇报时多媒体演示材料里显示出来的出生性别比变动趋势图,图上清楚地表明该县2003年的出生性别比为109(不那么正常!);第三个数字则是出现在另外一份印制时间略早一些的材料上,在该材料上,N县2003年的出生性别比为112.12(很不正常了!)。统计数字虚假,对于有效地开展工作所产生的破坏性影响相当严重,一定要坚决杜绝这种做法。

2 干部和群众法律知识的普及,特别是法治精神的培育是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基础

在综合改革20字方针中,村(居)民自治是基础。在村(居)民自治的框架下,建立以村(居)民为主的管理和服务网络,这是综合改革的基石。

要实现村(居)民自治,首先必须让群众完整地了解和掌握法律授予他们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在一些地方,我们看到,对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宣传教育常常是不对等的,表现在:第一,在宣传教育中对公民权益避而不谈的现象比较普遍地存在;第二,即使在宣传教育中涉及到公民权益和义务时,主要强调义务而不强调权益的趋向也比较普遍;此外,在少数地方的村(居)民自治中,还一定程度地存在变相限制群众权益的现象,在实地调查中,群众知晓程度最低的往往是自己的权利。

不仅群众需要全面了解和掌握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干部更需要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公民权益。只有这样,干部们在开展工作的时候才能自觉地维护公民的权利。但是,目前这方面工作还比较薄弱。表现在:不少地方的工作介绍材料往往洋洋洒洒数千言乃至上万言,却基本很少提及群众应该享受哪些权利;计生部门工作人员甚至计生部门的负责人对公民的计划生育权利也不甚了解。

3 优质服务要切实地以群众需求为导向

优质服务是推行综合改革的重要手段,得到了各地的高度重视。我们非常高兴地看到,无论城乡还是东、中、西部,很多地方都十分注重优质服务,并在人财物上安排了较大的投入,优质服务的条件和能力在很多地方都有了显著的提升。

当然,在开展优质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倾向也值得进一步推敲和考虑。

(1)知情选择与长短效措施的选择问题。

在D县,近年来的人工流产数量有明显增多的趋势。在深入分析原因时发现,这个县近年来的避孕节育措施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新增避孕节育者中,使用避孕套和服用避孕药等短效措施者所占比例由原来的微不足道迅速上升到2001年后的50%左右。

在对群众进行深入访谈时发现,当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把选择避孕套和避孕药的比例高低作为推行优质服务的衡量标准了。客观地讲,对于多数农村夫妇而言,在生育一个孩子以后,采取上环等长效措施应该是更为有效的避孕方式。在这里,必须扭转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选用避孕套或避孕药的人数越多就是知情选择优质服务开展得越好。

(2)要切实以群众需求为导向。

第一,要重视调查研究,确实掌握群众需求,由“以我能提供的服务为主”转向“以需要我提供的服务为主”。这是真正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方式转变的基础。

第二,要确实保证能提供群众需要的服务。了解了群众的需求还不够,还要有能力向群众提供她们需要的服务,这就要求在设备上、在队伍建设上加大投入。近年来,很多地方都十分重视设备上的投入,但一些地区在队伍建设上的投人却明显滞后甚至与优质服务的要求相悖。比如,在H市,从i997年至2003年,计划生育干部队伍规模扩大了182%,其中“管理人员”队伍扩大了202%,而“技术人员”队伍仅扩大了35%。同期,在整个干部队伍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只增加了147%,而“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员则增加了308%。这种状况,是很难满足优质服务工作的要求的。

(3)要提高服务设施的可及性,更好地方便群众,同时要适当增加追踪服务。

某育龄妇女在镇技术服务站检查时发现有明显的疾病症状,镇服务站无力做进一步的处理,建议其去县服务站检查治疗。但由于路途较远,去县里就诊至少要耽误半天工作时间,2年过去了,这位妇女仍旧没有去县里检查治疗。这也许是一个特殊的案例,但它仍然向有关技术服务机构提出了挑战和更高的要求:比如,具备较好服务能力的县技术服务机构能不能通过某种方式(比如流动服务)使自身的服务能力为群众所用?而镇技术服务站能否更好地开展跟踪服务从而及时地督促这位妇女去就诊呢?

(4)优质服务不能异化成为为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服务人员谋取利益的手段。

第一,少数技术服务机构片面地向综合性医院方向过度发展而忽视了自己传统的技术服务项目,使传统的“主业”成为“副业”。

第二,少数技术服务机构追求一些收费很高的项目,但却偏离了服务的主旨。在Z县技术服务站的服务宣传牌上赫然印着“处女膜修复”等服务项目,这样的项目不仅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毫无关系,甚至还背离了人口计生部门正在大力提倡的“社会性别视角”理念。

第三,一些技术服务机构在推销一些产品时,不能客观地对产品及其适用症状进行宣传和介绍,存在误导群众的倾向。

最后要重申的是,笔者在实地参观考察中,深切体会到了近年来综合改革取得的显著成效。上述问题和意见,基本上是鸡蛋里挑骨头,目的只有一个,即希望下一阶段的综合改革能够在克服这些瑕疵的基础上取得更突出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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