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银行风险及其金融监管防范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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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银行发展有着光明的前景,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除了传统银行普遍存在的业务风险外,技术风险是网络银行突出的问题,两者相互交织并在一定条件下转换,应当成为金融监管当局重点防范的对象。

一、网络银行的风险表现及特征

网络银行的基本风险分为两类:基于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虚拟金融服务形成的业务风险,两者分别由不同的风险类型构成。

(一)网络银行技术风险及其影响

1.信息系统的外围环境风险。网络银行安全运行需要以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工作为前提,离不开整个信息系统环境安全。从国内外的情况来看,威胁环境安全的主要因素包括:由于设备和线路不当造成的火灾风险;由于计算机设备选址不当造成的洪水侵袭风险;由于入侵者等造成的对计算机设备的攻击风险;电压波动、电力设备出现故障引发的风险;温度和湿度控制不当造成的设备故障风险。

2.系统与网络安全风险。主要表现在:系统软件的安全性风险,包括使用操作系统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漏洞;防火墙的安全性风险,包括产品自身的安全隐患、设置错误、以及来自网络用户的安全威胁;破坏数据风险,主要指非法进入者增加、修改或删除有关信息造成系统崩溃或资料篡改,造成用户损失等;传播病毒风险,主要表现在破坏者通过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给银行和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通信与交易安全风险。主要存在:虚假交易指令,指假冒者利用客户疏漏,以客户的名义发出交易指令;否认交易可靠性,存在于交易者抵赖所做的网上交易或操作,造成银行损失;信息泄露或丢失,指敏感信息(口令、帐号)由于泄露,对用户资金造成威胁或客户资料被竞争者所得;用户交易缺乏安全,主要包括密码或私匙被窃取等情形;通信不安全,一般指网络通信协议软件本身缺乏安全性。

4.技术选择风险。网络技术的快速进步,有可能使网络银行面临技术选择风险。一旦网络银行决策者在多种技术选择时作出错误判断,选择了一种最后被技术发展淘汰的方案,使其所经营中处于技术竞争劣势,造成巨大的商机损失。

5.业务外包风险。信息技术进行业务外包是因为信息技术发展越来越快,银行自主开发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研究周期比较长,利用业务外包能以较低成本获得最先进的信息技术。20世纪90年代后,国内外商业银行纷纷把信息技术部分业务承包给信息技术集成服务公司(据美国The Tower Group公司调查,1996年美国银行业中用于业务外包的支出占到信息技术经费将近50%)。在实践中,技术依赖也给银行带来了一些风险,如由于对外部服务提供商的技术、信誉、财务状况缺乏有效评估,服务商可能并不具备银行所期望的必要的专业知识,无法为银行提供真正有效服务;在签订外包合同时,如果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引起纠纷,同样造成银行利益受到损失。

(二)网络银行业务风险及其影响

业务风险包括信誉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战略风险。

1.信誉风险。是指强大的负面公众舆论而导致银行资金或客户严重流失的风险。如果银行不能提供对外界所宣传的产品,或在广告中夸大宣传,把实际功能并不符合宣传的网上银行业务推向市场,不能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无法满足客户需求、提供不可靠的服务系统、不能及时回复客户的查询、侵害客户隐私权等,在这些情况下银行声誉就会受损,影响银行与客户关系或服务渠道,以及继续为现有客户服务的能力,甚至使银行面临客户诉讼的局面。

2.法律风险。是指违反或不遵守法律法规或约定惯例,或没有明确交易各方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风险。这种风险会使银行面临被判罚款、民事罚金、赔偿损失以及合约无效的后果,使银行名誉受损、特许价值降低、业务扩展机会减少。

3.信用风险。是指交易方在到期日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的风险。存在于依靠合约对方、签发人或借款人的行为才能完成的所有活动之中。只要银行通过实际或默许的契约协议,将其资金借出、承诺借出或以其他形式放出。就有可能产生信用风险。在网络银行的虚拟世界中,交易双方不直接见面,身份判别确认、违约责任追究等方面都存有很大困难,因此,信用风险较传统银行业务中发生的概率大。

4.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在债务到期时,无力偿还的风险。对于专门从事电子货币业务的银行来说,由于其无法保证任何时间都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客户兑现或结算要求,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更为严重的是,网络银行常常会因为流动性风险而陷入信誉风险之中,信誉风险的存在又会加剧流动性风险,形成恶性循环。

5.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网络银行因利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风险。提供电子货币的网络银行因为利率的不利变动,资产相对于负债可能会发生贬值,因此,将承担相当高的利率风险。网络银行业务同其他形式的业务相比,有可能从潜在客户群中吸引到更多的存款,与更多追求优惠利率条件的客户接触,因此,更需要银行管理者维持恰当的资产负债比例,根据利率变动方向和幅度对市场作出快速反应,否则,可能承受比传统银行更大的损失。

6.汇率风险。是指因汇率变动而可能蒙受损失的风险。网络银行的全天候无边界特性,使经营者更倾向于从事跨国交易和国际业务。当外汇汇率变动时,可能使其资产负债项目出现亏损,面临更大的汇率风险。

7.战略风险。是指由于经营决策错误或决策执行不当,造成对银行收益或资本负面的影响。开展网上业务对于商业银行是一个新领域,没有太多的经验可供借鉴,现代金融竞争强调“以快取胜,以新取胜”,意味着银行管理者要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前瞻性地把握市场的走向,准确了解金融市场需求变动,在网络银行的产品设计、技术支持、业务创新等方面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快速正确地做出决策。由于网络银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很困难,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三)网络银行风险的特征分析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网络银行运行时有自身独特的风险特征:

1.金融风险扩散速度加快。高科技的网络技术所具有的快速远程处理功能,为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但也加快了支付清算风险的扩散速度。网络内流动的并不是现实货币资金,而是数字化信息,当风险在非常短的时间内爆发时进行预防和化解就很困难。而在“纸质”结算中,对于出现的偶然性差错或失误有一定的时间进行纠正,在网络中这种回旋余地大大缩小,加大了风险的扩散面和补救成本。

2.金融风险监管难度提高。网络银行的交易过程在网上完成,交易的虚拟化使金融业务失去了时间和地理限制,交易对象变得模糊,交易过程更加不透明,金融风险产生的形式更加多样化。由于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准确了解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实际情况,难以针对可能的金融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手段。

3.金融风险交叉传染的可能性增加。传统金融监管可以通过分业经营、设置市场屏障或特许等方式,将风险隔离在相对独立领域。网络银行中物理隔离的有效性正在大大减弱,金融业和客户的相互渗入和交叉,使金融机构间、国家间的风险相关性日益加强。

4.金融危机的突发性和破坏性加大。一些超级金融集团利用国际金融交易网络平台进行大范围的国际投资与投机活动,这些集团了解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能利用法规差异逃避金融监管,加之拥有先进的通讯设施和巨大资金,尚有一定能力操纵市场转嫁危机,这些都加大了金融危机爆发的可能性和突然性。

二、国外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模式

(一)网络银行监管模式

考察国际上对网络银行风险监管(包括对技术风险的管理)经验,比较成功的监管模式主要有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两种。

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对网络银行一方面强调网络交易安全、重视银行稳健经营和对银行客户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又认为网络银行有益于金融机构降低成本、促进服务创新,有助于实现银行间资源共享,所以不应过分干预网络银行的发展。因而,对网络银行的监管采取了审慎宽松的政策,主要通过补充金融法律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应于网络电子环境要求。在监管体制、监管政策、监管内容、监管机构和监管分工等方面,美国监管当局对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要求比较相似,如大多数金融机构在开展网络银行业务时,不需要特别备案,监管当局一般通过年检收集网络银行业务数据。新成立的网络银行既可以按照标准程序申请注册,也可以按照银行持股公司申请注册。相比之下,欧洲对网络银行的监管采取的办法较新,对网络银行监管有两方面:一是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二是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监管当局在整个欧盟地区加强监管合作,以达到提高监管效率、保护金融产品交易者利益和实时监控网络银行风险的目标。

(二)网络银行监管原则

目前监管当局普遍关注的问题是如何为保证网络银行客户的正常交易提供安全环境、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因此,监管原则主要体现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资金安全、国内外监管协调三方面。

1.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主要涉及网络银行通过电子手段向客户披露、揭示、传递相关业务的标准与合法性;信息客户个人信息、交易信息和账务信息保存的标准及合法性;保护消费者隐私权和建立纠纷处理程序等。美国目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和法规主要包括《社区再投资法》和《公平放款法》,两者均适用于网络银行业务。法规中规定除了作传统书面告示外,银行还要熟悉电子方式公布资料或发布告示的法规和电子服务的各种具体法律法规条款,以达到真正保障银行客户利益的目的。

2.确保资金安全的原则。资金安全法律主要是为了在网络环境下更好地对网络银行风险进行监管,如银行应对诸如洗钱、欺诈等非法交易进行跟踪,报告可疑的金融交易,规定政府机构执法和监管当局监管的需要,对于加密金融信息的解密权限、范围等。美国《银行机密法》(Bank Secrecy Act)规定,所有准备通过互联网为客户开立新帐户的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开户标准,银行还应建立监控系统来识别非正常活动,并在必要时填报“可疑活动报告”。为了防止洗钱等违法活动,对于金额超过3000美元没有达到豁免条件的网上汇款业务,银行应按照规定以书面记录或者电子记录方式保存客户信息。

3.国内外监管协调原则。国内国际监管规则协调主要是对网络银行跨州、跨国业务所引发的监管规则冲突调整。按照欧盟关于协调银行、投资服务和保险服务法律体系的要求,欧洲中央银行要求成员国在网络银行监管上坚持一致,承担电子交易合同的义务,并且将要建立在“注册国和业务发生国”基础上的监管规则,替换为“起始国”(Country of origin)规则,以增强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效率和适时监控风险。美国对网络银行监管过程中,协调联邦储备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美联储、联邦储备监管局等多个部门,共同解决各州法规冲突问题。

三、我国网络银行面临的现实问题

目前国内网络银行业务呈现蓬勃生机和活力,除了网络银行业务开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业务风险和技术风险外,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特殊问题,需要特别关注。

(一)社会信用体系欠发达信誉基础比较薄弱

互联网具有充分开放的特点,网上交易双方互不见面,交易的真实性不易考察和验证,对社会信用有较高要求,需要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否则,数字化虚拟化交易难免对自身利益保障心存顾虑,网上金融服务受到很大限制。我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发育程度低,经济活动缺乏可靠的信誉基础,社会诚信观念有待加强。另外,企业和个人客户资信资料零散不全,海关、税务等部门与银行信息不能共享,银行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不能完全了解,也制约了网络银行业务发展。

(二)经济金融法律不健全执法环境权威性欠缺

由于网络银行业务在全世界的迅猛发展,除美国外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都针对网络银行业务制定了系统的监管法规,加快网络银行业务立法工作。亚洲地区的新加坡等国通过发布网络银行业信息安全管理指引、准则、暂行条例和监管手册等方式,完善专门针对网络银行业务监管的法律法规。目前国内对网络银行业务新的立法处在酝酿之中,除了《安全法》、《保密法》以外,关于网络银行的法律规范非常有限,不能给网络银行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政府有关法规对网上交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多不清晰,缺乏相应的网络消费和服务权益保护管理规则,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网络银行经营和使用。特别是在客户信息披露和隐私权保护方面,还缺乏比较成熟的经验,在出现争端时责任的认定、划分、仲裁结果的执行等法律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难以解决。另外,我国网络银行的信息跟踪、检测、信息报告交流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则都未建立,在利用网络签订经济合同、提供金融服务和保护银行与客户双方权利的过程中存在诸多尚待改进之处。

(三)银行决策机制不畅通国际化程度比较低

网络银行产品与传统银行金融产品有很大差异,规划和设计更需要前瞻性,网络银行决策机制的健全就成为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国内网络银行决策大体分为两类,一种是传统银行业务人员负责制定发展规划,另一种是技术人员决定网络银行发展方向。两种决策模式都需要业务、管理和技术的结合,问题的关键在于两类模式中,不论是业务人员还是技术人员,基本都从事实务工作,处于“研发”过程中“发”的环节,缺少对“研”这一环节的把握,造成对当前自己着手的工作情况很了解,但容易造成对业务发展缺乏高瞻远瞩。虽然商业银行都有研究部门,但一般局限于经济、金融和管理领域,对网络风险带来的影响缺乏深刻认识。加上研究部门缺乏复合型人才,工作人员或对网络的技术发展走向不甚了解,或由于对国内国际金融发展缺乏深入认识,难以准确把握网络银行的发展方向,造成银行产品开发不当或技术选择失误。如中国银行进行网上支付时,采用当时最先进的SET(安全电子交易)标准,但这个标准并不适合国内客户追求便捷快速金融交易的现实需要,影响了对用户的吸引力;招商银行采用了技术并不很先进的SSL标准(安全套接层)协议,由于便于消费者网上交易,吸引了大量客户。

(四)技术上存在较多问题潜在风险不可低估

1.主要产品严重依赖进口。我国的电脑硬件关键部分和系统软件大部分均由国外引进,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用平台开发也非常依赖国外力量,这就给出售产品时保留获取信息的秘密路径留下了可乘之机。比如英特尔1998年推出的奔腾三代芯片就有“后门”隐患,为此,我国信息产业部当时发出了政府部门不得采用奔腾三代芯片的通知;再如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利用事先预留的“后门”,微软公司可以进入装有Windows操作系统的电脑;在最新推出的Windows XP中,微软更是采用了“激活技术”,对电脑的软硬件情况进行全方位监控。由于国内银行关键部件依赖国外公司,网络客户端到服务端的电脑又都储存着重要的信息,信息资料被修改和破坏的概率不可低估。

2.交易安全水平有待提高。国内网络银行交易的安全问题从技术角度上讲已没有解决难度,目前国际上已有公认的电子商务安全交易技术标准,密钥长度为85位或以上的对称加密算法或密钥长度为1024位的非对称加密算法暂时难以攻破,而密钥长度少于上述标准的加密算法则不甚安全。在美国本土,网上交易系统基本选用密钥长度为112位的对称加密算法以及密钥长度为1024的非对称加密算法。由于国内信息加密技术远远落后于欧美,因此,国内银行正委托软件开发商研究和开发一些功能足够强大的加密算法,然而从我国当前的发展情况看,一方面大多数国内开发的软件没有经过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实际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另一方面部分银行至今尚未采用恰当的加密手段或加密位数较低,使网上交易留下隐患。

3.技术人员需要更新知识。国内银行重视硬件的采购和网络的构建,对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还不够,基层银行普遍存在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缓慢的现象。虽然我国网络银行交易系统采用了一些网络安全设备,但很多厂家的安全产品对操作人员的技术背景要求很高,超出普通网管人员既有的技术水平,一旦系统出现故障,技术人员如果对操作系统、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等设备的安全配置不当,往往会给银行信息系统埋下较多的安全隐患。另外,网络银行是病毒和黑客侵入的主要目标,没有技术人员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排除,网络银行的正常运行就成了一句空话。

4.数据存储中安全意识不强。国外网络银行对一些敏感的数据通常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而国内银行界目前缺乏机密信息的加密存储意识,部分银行没有建立交易业务数据的管理制度,无法对交易业务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不能及时备份重要数据并进行异地保存。

5.国内银行CA认证各自为政。网络银行客户在网络上是以数字化身份为唯一标识进行支付和交易结算的虚拟主体,要求为客户隐私和安全提供有效、可靠的保护机制,数字证书是用户表明自己身份最有效的方法,认证机构CA则是颁发数字证书的权威机构。CA作为数字证书的颁发和维护机构,其作用同颁发护照的政府权威机构类似,对网络银行交易的安全性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我国网络银行由于缺乏建设和维护CA的经验,在现实中表现为银行业统一认证机构主体性作用不明显,CA机构存在交叉认证,重复建设的现象。1999年,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国内12家商业银行联合建设了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专门负责为网上银行、网上证券交易、支付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金融业的各种认证需求提供证书服务,为参与网上交易的各方提供安全基础,建立彼此信任的机制。但由于历史原因,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网上支付系统都建立了自己的CA机构,如表1所示。这样,银行业统一的CA机构与各个银行已有的CA机构关系很微妙。目前国内网络银行电子证书的身份认证,其作用只是保证一对一网上交易安全可信,不能保证多家统一联网交易的便利。

表1 国内网络银行认证情况表

银行名称 是否有专用软件

认证中心

辅助措施

中国金融认

电子邮件、

中国工商银行

无 证中心通信

中国农业银行

无 独立 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

中国银行无 独立 电子邮件

中国建设银行

无 独立 电子邮件

交通银行无 第三方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招商银行部分独立 电话

中信实业银行

无 独立 电子邮件

中国光大银行

无 独立 电子邮件

华夏银行无 独立 电子邮件

广东发展银行

无 无

电子邮件

中国金融认

深圳发展银行

很少证中心电子邮件

浦东发展银行

无 无

城市商业银行

部分独立 部分机构有

福建兴业银行

无 无

资料来源:尹龙《对我国网络银行发展与监管问题的研究》,金融研究,2001.01

四、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思路

(一)中国网络银行监管模式选择

美国和欧洲两种监管模式对本国网络银行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国应当吸收两种模式的优点,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模式。从我国当前实践来看,由于开展网络银行业务时间短,基础设施建设仍不完善,确定监管模式时,安全稳健应放在首位。考虑到我国信用体制还不健全,加之大多数银行存在大量坏帐,经营风险已经较大,所以暂时还无法采取类似美国的相对宽松办法,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必须事先向监管当局递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银监会认可后才有资格开展业务。应更多借鉴审慎性原则,通过完备的法律框架进行监管,规范的法规体系是发展网络银行的一条宝贵经验。

(二)中国网络银行的监管层次

有效控制我国网络银行的风险,针对国内网络银行面临的技术、业务风险,需要从国家层面、行业层面、企业层面全方位进行风险控制。

1.国家层面的风险控制。国家层面的网络银行风险控制是在宏观层次上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主要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平台。具体来说包括:(1)提高网络安全性能。国内生产厂商和金融机构的技术部门要加快开发国产系统软件和功能强大的加密算法,发展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早日自主生产关键计算机设备、通讯设备等,提高交易安全水平。(2)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尽快出台有关网上交易的详细法律法规,修改目前《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条文中不适应的部分,尽早补充《数字签名法》等新的法规条款,借鉴国外立法的最新进展,促进网络银行健康发展。(3)综合运用市场调节手段、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网络银行发展初期难免存在一些问题,仅靠司法制度难以形成全面监管,作为社会公众利益代表的政府应按照信息经济学的激励机制,通过政策选择激励网络银行的发展方向开展业务。对不希望推出某种金融产品,在制定政策时就要加大这项业务的机会成本,运用市场原则引导网络银行发展。(4)提升社会信用水平。这是一个综合系统工程,必须运用法律、经济、道德等各种手段来提升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5)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知识产权。为了避免网络银行利用自身的隐蔽性向消费者推销不合格的服务或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应该采取切实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网络银行推出的金融产品包含的科技含量越高,其中包含专利技术越强,维护网络银行在技术创新方面合理的知识产权,也是促进网络银行技术进步的必要手段。

2.行业层面的风险控制。行业层面的控制是中观层次上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主要是中央银行对网络银行的各种风险进行监管。具体来说有:(1)根据网络银行风险对金融风险、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确定对各种虚拟金融产品的监管内容和总则。(2)对技术风险进行监管和控制,包括对产生技术风险的环境和技术条件的监管,特别是系统安全的监管。(3)跟踪国外先进技术发展趋势,为整个网络银行的技术选择提供分析、咨询和指导,避免网络银行出现技术选择风险。(4)通过经营审查和稽核,及时发现在经营中出现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市场风险。(5)对电子货币往来进行监控。推进网络银行业务标准化进程,建立网络银行的标准框架,减少流动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实现全国各商业银行之间电子信息流的互联互通,规范发展。(6)加强国内网络银行的CA管理。早日结束CA认证各自为政的局面,真正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认证中心。

3.企业层面的风险控制。企业层面的风险控制是微观层次上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指对经营活动过程中具体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具体来说包括:(1)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通过双机备份、防火墙等安全技术杜绝安全隐患,注意重要数据的保密和存储,避免系统风险和交易风险。(2)对技术方案进行科学论证。注意加强网络银行技术人员与业务人员的交流和协商,保证银行决策机制的畅通。(3)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在已明确的法律范围内展开经营活动,避免因法律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照信誉至上的准则行事,树立良好的信誉。(4)加强市场调查。根据市场需求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推出合适的金融产品,避免战略风险出现。对网上消费者进行信用登记和评级,避免信用风险。(5)加强内部帐务核算。网络银行丝毫没有改变银行性质,必须根据资产负债表各项数据和比例进行银行风险管理,降低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6)重视对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网络银行全体员工的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中国网络银行的监管措施

为了更好地对网络银行进行有效监管,我国可采取以下几种监管措施。

1.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就监管而言信息披露应当成为重中之重,网络银行诸多特性加大了监管当局稽核审查的难度,导致外部公众难以全面真实了解网络银行的经营情况。为了保护银行客户利益,约束和规范网络银行的行为,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尤其重要。国内网络银行应该制订比传统银行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发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信息,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2.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为了对跨境金融服务的网络银行进行监管,需要加强国家间的合作,建立专门机构了解各国相关法律,吸取国际上法律监管的最新成果。对于依赖国外服务商外包服务时,监管部门要与所在国家监管当局进行沟通交流,确保跨国服务商的资质与信誉。对于可能出现国际司法管辖权的冲突,仅靠国内立法机制不够,要求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同国际组织(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或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及时交流信息,实施协调措施加强监管国际合作。

3.建立信息数据库。网络环境下收集信息非常重要,网络银行在此基础上才能提供差异化服务,设计出个性化特色强的金融产品。作为监管当局,为了更好地把握银行网上业务开展的动态情况,需要建立一个适应经济金融发展变化、标准统一、检索方便的金融信息数据库,实现对金融机构风险评估和预警。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全国性的信息数据库,持续动态地预测网络银行的各种潜在风险,为国内网络银行业提供及时的信息和实现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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