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发展有赖于理论创新--经济法理论创新与学科发展高级专家研讨会综述_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的发展有赖于理论创新--经济法理论创新与学科发展高级专家研讨会综述_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学的发展依赖理论创新——“经济法理论创新与学科发展高级专家研讨会”纪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论文,纪要论文,经济法论文,法学论文,研讨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经济法学在过去的二十余年中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经济法学的地位、性质等问题 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论。经济法学的历史较短,是一个尚处在成长过程中的法学学科。近 年来,经济法学学科的发展得到了学界的高度重视。2002年10月21—23日,华东政法学 院举行了“经济法理论创新与学科建设高级专家研讨会”,国内著名经济法学家20余人 参加会议,就中国的经济法学如何进行理论创新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

一、经济法学科的发展需要理论创新

与会专家充分肯定了经济法理论创新的意义,认为本次会议对于新世纪经济法学的创 新与发展十分重要。近年来学术界已经开始形成理论创新意识,但目前铺天盖地的“创 新”并不具有严格的学术研究方法论意义。经济法理论创新需要特别明确三个问题。第 一,创新具有多层面意义,既有完全的创新,也有属于借鉴性的创新,在信息越来越丰 富的今天,创新的形态更是丰富多彩。第二,“创新”的表达方式有多种形态,例如, 制度创新在很多场合与制度变革同义;在我国,企业组织创新表达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与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观念创新则表达为思想解放。第三,倡导理论创新意味着将 发生巨大的变革。一方面是政府主导型的,意味着政府要求通过变革来促进社会的进步 ,通过鼓励理论创新,推动、改造传统社会惯性;另一方面是主流思想以外的理论创新 的主张,这种理论创新往往是对现有的主流理论、思想、观念提出抗争,以努力取得社 会各界支持。有教授指出创新的概念不应是用词的创新而应是思想的创新,应是真创新 。

二、关于经济法研究方法的创新

专家们认为,经济法学界既要有理论创新的勇气,也要有创新的途径。例如观念创新 、研究目标创新。在遵循法学研究基本方法的基础上要有研究方法上的创新。例如,在 研究路径的创新上,是否可以采取从具体到抽象的研究思路,即通过研究经济法学各主 要板块的基础上提出经济法的本质、定位、范畴等问题。

有学者从社会法的方法讨论了经济法的国家观,认为经济法研究要解决三个问题。第 一,何为经济法的国家观?国家干预是广大学者的共识,经济法以干预和调整国家政策 为任务。过去的国家观是消极的,但现在是否有过分膨胀国家观的问题。第二,国家观 的来源。经济法理论是在原来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基础上产生的,所以,国家的改革空 间仍然是行政性的干预。第三,经济法的发展方向问题。经济法研究要建立法域观、利 益观、权利观三个认识基础。关于法域观是指我国经济法研究要体现在政治、经济、文 化领域;关于利益观问题,强调的不是公共利益而是个人利益,将微观利益提升为中观 利益,用社会的眼光来关注;关于权利观,提出个人本位通过市场机制追求社会利益最 大化。赋予治理国家利益的人最大权力是一种不合理的行为。国家权力应当有权利的制 约机制。经济法应当加强控权,具体而言,一是行政主体要受到授权主体的制约,二是 将国家的职能界定在保护社会利益基础上,三是要建立行政分权模式。经济法需要自己 的学科语言,不要在词汇上进行争论,也不要简单地排斥新材料,应用开放的态度来面 对经济法发展。

另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研究需要新方法,不妨借鉴经济学研究方法。如以价格法对价格 联盟规制为例,进行经济法学的研究探索:第一,价格合谋和实行卡特尔的有效性;第 二,分析价格卡特尔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当市场份额较小时,卡特尔能够提价的水平很 少,法律不需要规制;第三,我国法律对价格联盟的规制的必要性,以彩电的价格联盟 为例,因为参与其中的厂商不到60%,不可能维持垄断价格,就没有必要规制;第四, 价格联盟规制的研究重点应是当前竞争性强的其他领域。

三、关于经济法研究视角的创新

大多数学者主张对经济法学进行开放研究,改变传统的研究角度,多视角研究经济法 的性质、任务、定位、功能等问题。有学者指出,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到了关键时刻,必 须要在理念上有所突破。经济法的理念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追求个别主 体的利益;不是政府为所欲为,而是政府做事情要考虑效益;不能为私人的利益破坏公 共利益;从事经济活动要遵守客观经济规律。

有学者指出,中国经济法是中国转轨时期的特定法,是特定环境的产物,研究的视角 与国外的不一样。首先,关于国家干预与国家放权问题,我们的实际研究是一个反向思 维。在国外,国家在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听取专家和企业界等民间意见,使各种力量得 以均衡。中国的经济决策的问题需要制定宏观调控行为法,但宏观调控属于中央政府, 那么制定该法后,政府违法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其次,关于监督的程序,美国监督的系 统使得它的内部问题得到最大限度的发现;我国对巨额资金投入的监督很少,资金流失 现象非常严重,造成国家的浪费和腐败,应当建立一套及时发现的制度。第三,关于行 业协会组织,行业协会作为非营利的组织,源于投入公益事业的钱由老百姓自己来管理 这个理念,也是我国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我国大量的事业单位是由民间投资还是国家 调拨经费?将来国家是以营利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来管理公共企业?都是值得讨论的。

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研究虽取得了很多原创性的成绩,但经济法研究也需要转变观 念。第一,在指导思想上应摒弃以旧的经济法观点来研究新经济法,应该站在整个社会 法学的基础上来进行研究。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行考察具有重要意义,从经济法的角 度看政府,就是如何定位经济法的问题。应该让政府与市场各就各位,当然,政府的作 用还是很大的,例如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问题。第二,在研究内容上不能割裂理论与部 门经济法的关系,应从部门经济法归纳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第三,在研究领域上不能割 裂中外经济法的研究。第四,在研究的具体实施上不能割裂个人与团体的关系,个体的 研究较浪费资源,要发挥团体如各个学校和全国性的经济法组织的作用。第五,注重研 究成果的转化,注重培养学生和政府官员的经济法意识。

四、关于经济法体系创新问题

经济法的体系创新也是本次会议关注的一个重点,与会专家对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系 提出的新体系十分赞赏,并认为其中的国有经济法、市场监管法等有创新和突破。

有学者分析了经济法理论体系创新的现实性,强调理论创新的任务要带动制度创新。 提出观念是理论创新的前提,制度创新要靠理论创新作为推动器,制度的完善离不开理 论创新。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很多法律还未颁布,其原因在于制度还不够成熟,所以经 济法的发展也要通过理论体系的创新来促动。经济法体系中有三个部分值得重视。第一 ,国有经济法。国有企业今后的发展要靠经济法律的创新,国企改革“自我完善、自我 改革、自负盈亏”的目标同过去相比是一个进步,但将国有企业单纯定位其是一个商人 主体还是不够的,考察国外实践,国企主要从事于非竞争性、公共性领域。当这两个特 性在实践中有矛盾时,应当将公益性作为考虑的主体,因为经济法是以整体经济为研究 的出发点,应当建立一个关于国有企业的法律,这有别于以前颁布的《国有企业法》。 第二,市场监管法。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但市场是充满风险的,对市场运行的 依法监管,尤其是金融监管很重要,如果解决不好,会带来很大的问题。第三,经济法 的实施。主要表现在:一是经济法能否形成独立的诉讼,因为涉及消费者、投资者权益 保护的案件,按一般民事程序只体现了对受害人个人的保护,对整个市场秩序的补救作 用是有疑问的,而利用社会中介机构或公共组织来提起诉讼却能较好解决该问题,经济 法诉讼的提出主体不同于行政法的诉讼主体,应当是能够代表公共利益的组织;二是经 济法上的赔偿应当是巨额惩罚性的,而不是补偿性的,否则起不到警示的作用。

有学者指出:经济法体系建设的实质是对经济法学科进行细化的过程,可以从国家在 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调整方式着手,即按政府经济行为的种类确定经济法的体系构成, 市场监管法就是经济法体系构成之一。所谓市场监管法,是指调整在市场运行过程中监 管主体对市场活动主体及其行为进行制约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关于市 场监管的问题向来颇有争议,但刚刚过去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全面检阅了有关市场缺陷、 政府监管合理、政府监管无效等理论的科学性与现实性,为我们重新考虑市场监管的问 题提供了一个非常及时的参照系。这次危机虽然表现为一场汇率危机或债务偿还危机, 但在深层次上,却可归因政府对市场监管的不力或不当。这场金融危机告诉我们:第一 ,政府不能不监管市场,否则市场会自乱;第二,政府的监管不能取代市场,否则市场 又会失去自身的活力;第三,政府监管是必要的,但必须确定适当的范围,采用适当的 方式,既要防范政府与企业利用监管寻租并制约腐败,又要使监管趋于合理,真正发挥 政府弥补市场缺陷的有益作用。在中国入世的背景下,作为经济法大家庭一员的市场监 管法,其发展还有很大的潜力,市场监管法的完善和发展是经济法学的现实选择。

五、经济法理论创新要关注经济实践

学者们认为,理论创新要与实践相结合,要能够解释实践,经济法理论是经济法实践 的抽象概括与系统研究后得出的结论。理论创新要能够促进制度创新,要能够带动制度 创新、组织创新。中国的经济法研究要有自己的特色,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大的特 色是公有制与国有经济问题,会议围绕国有经济法律制度的构建问题展开了讨论。

有学者谈到了改革实践中的国企关系问题,认为国家观与企业、市场都有关联。人类 社会的历史是政治国家发展到经济国家,国家既要投资,也要管理。所以,要遵循经济 关系历史规律,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应当是并存互进、互动双赢。国家要对企业进行管理 和监督,也要对企业负责,企业也可以对国家说不。有学者认为,关于国家与国有企业 关系上的认识如果退到原始关系来看,是东家和掌柜的关系。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是特 殊的法人,应当由单独的立法来进行管理,国企应当进行体制上的改革。我国可以借鉴 国外的相关做法,如日本国铁曾依据《日本国有铁道法》对其进行管理,因亏损而进行 改革,按《日本国有铁道改革法》分割成几个公司,实行民营化,其中有几个公司经营 情况好转并上市。

会议还就经济法诉讼问题进行了讨论。有学者就公益诉讼的搭便车性进行分析后指出 ,为维护公共利益,不仅要有实体经济法,而且还应有与之平行的诉讼法和法庭。另有 学者则认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不是一一对应的,如美国无行政诉讼,但不能认为美 国没有行政法。不能认为经济庭被撤销就认为经济法不存在。经济法的诉讼建议作为民 事诉讼的特别诉讼或独立的诉讼,我国的民事诉讼也可以以国家名义进行。如果用现有 制度来就解决问题成本高,而用新的制度来解决成本低时,就有必要采用新的制度。

本次会议还特别交流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的经 济法学科建设经验。与会专家高度评价了华政经济法学科近年来的发展,认为华政经济 法学科应当在一定区域内更多地起到组织者的作用,并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议。会议建 议各高校经济法学学科研究加强联系,共同促进中国经济法学科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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