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新的失业保险制度势在必行_失业保险领取论文

建立新的失业保险制度势在必行_失业保险领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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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对于劳动者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关系到劳动者及其所供养人的生存和生计大事,然而失业又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产物。失业后,劳动者在这一“收入真空”如何维持生计?对付困境?一般说,借助失业保险可以在就业——失业——再就业之间提供必要的接济。但这需要找到一个最佳契合点,要求失业保险的合理定位以及制度的不断完善。

一、失业保险应将重点适当放在隐性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

长期以来,各国对失业有不同的理解,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基本上都是从狭窄的界定转变为较宽泛的定义。国际劳工组织1988年举行的第75届劳工大会对失业作出新的界定,认为凡有能力参加经济活动、可以工作,并且确实在寻找职业而未能得到适当工作,以致于没有任何工资收入、生活无着落的劳动者,都属于失业者,都理应受到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失业保险发展到今天,更赋予了新的意义,即:各国一方面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范围,同时不再把失业保险的工作重心仅仅放在善后处理上,而是既重失业保险、又重积极地预防失业,促进就业,通过培训等措施,切实实现失业者再就业的目标。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企业成为自负盈亏、具有刚性预算约束,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市场主体。在严格的成本约束条件下,边际生产力低于社会平均边际生产力的职工,必然作为无效劳动力被排挤出来。体制性失业的人员目前呈增长趋势,而且失业周期也相应延长。“九五”期间我国社会就业压力不在于每年新增加的1000多万劳动力,而在于包括劳动生产率提高和新工艺、新技术应用而排挤出的劳动力、现代企业改革的效益因素排挤出的冗员、过去长期隐性化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近年来乡镇企业出现资本替代劳动的趋势更加剧了失业显性化。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和经济发展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就业压力和失业危机,应及时构建新型的失业保险制度,为经济运行配置“减震器”,努力实现“就业市场化、失业公开化、失业有保障”这样一种局面。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有,范围狭窄,覆盖面过小,主要在国有企业中实施,这很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而且现行的失业保险并没有将解决隐性失业作为重点,不少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中由企业发少量生活费,人事关系还维系在企业里,无法推向社会,新型的失业保险应当将解决隐性失业作为重点,应使人力资源开发与失业保险协调联动,这才是缓解就业压力的有效途径。

二、应当强化失业保险的“造血功能”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失业救济、转业训练和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构成了失业保险的完整体系。为了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救济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功能,即不但对失业人员具有“输血功能”,而且具有“造血功能”,失业保险基金可以分作失业救济金、就业指导和培训基金、再就业贷款基金三部分。其中,培训基金是否到位是个紧迫的问题。

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高低对其就业和再就业有着重要的影响,培训堪称是再就业工程的深层次问题。从企业来看,市场竞争对劳动力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过去着重考虑用多少人,而现在着重考虑用什么人。从失业者来看,传统的择业观和较低的技能使他们难以找到工作。因此,对他们除了分析形势、开阔眼界、正视市场竞争的严酷现实、铲除心理障碍、走出择业误区以外,更重要的是开展转岗培训,为其“充电”,为其重新走上新工作岗位打好基础。常言道:“身怀薄技赛黄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给救济不如给一技之长,因此,失业保险基金的着眼点,应从失业救济适当转向扶持再就业、增加失业人员培训费开支,并且尽快建立功能完备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包括就业机构与企业密切协作,从而发挥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作用。

前不久,劳动部推出的《“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便把再就业培训工作重点确定为帮助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和提高职业技能上,此计划的实施可望在一定程度上将企业改革“人往何处去”的难题适当缓解。

三、失业保险与其它救助形式相衔接

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建立起一个国家强制实施的制度体系,能覆盖全部职工,所需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根据失业状况调整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并足额收缴保险基金,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求(重点是帮助失业6个月以上的职工和生活极其困难的企业冗员), 同时促进他们再就业。但目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难以承担众多的被推向社会的失业者的救济和再就业培训费用,因此应当由社会承担一定的社会救济费。

现阶段我国城镇居民中待救济的新贫困阶层主要是企业改革中的富余人员、隐性失业人员、停产半停产企业人员等等,但由于失业保险未得到普遍实施,一部分职工得不到基本生活收入保障,由此引发的城镇贫困问题趋于严重,急需建立相应的失业救济制度,使社会救助与失业保险相互衔接。对于超过失业保险金支付期限而仍未能重新就业的失业者,社会应为其提供能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失业救助,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最近全总提出建立职工补充保险体系,预计各级工会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对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具有补充功能、互助互济性质的职工补充保险体系,即对生活困难职工维持基本生活和对进行生产自救给予资金或物质上的帮助;发展职工互助保险;开办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兴办解困贸易市场和工会经济实体,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开展对伤残职工、孤寡职工的各种生活服务, 增进职工福利。 全总还要求1998年全国所有地(市)县级工会和基层工会要建立起困难职工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失业保险的定位与方式选择

1986年我国建立待业保险,目的是为了配合劳动体制改革。现在,改革的深化要求扩大覆盖面,但这种定位还不是常规的失业保险。我国目前国有企业对其冗员很少推向社会,国有企业改革造成的失业问题是多年积累的结果,仅靠近年来由职工工资总额1 %建立的失业保险基金完成对失业人员的“输血”和“造血”是远远不够的。可以预料,一旦在社会的各种经济成分中运行起来,失业保险基金的入不敷出将更为加剧。因此,在企业改革过程中,可考虑将部分国有存量资产转化为失业保险基金,以切割部分国有企业资产的途径来建立新型失业保险制度。

总之,应从市场经济角度定位失业保险,扩大覆盖面,并且按失业风险高低确定保险费率。

在失业保险的方式选择方面,可以提倡多种形式。当然主要的形式应当是社会型失业保险,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参加政府社会保险部门的失业保险,并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一旦失业,在一定期限内可获得生活帮助和职业培训、就业介绍等。另外还应以依赖型失业保险(即单位保险)为补充,即在职时与用人单位达成某种约定,失业后根据这些约定从原单位获得物质帮助,如在一定时期内领取一定数量生活费。还有两种方式也可以提倡:一是交易型失业保险,即到商业性、盈利型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办理失业保险,万一失业时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二是自力型失业保险,是指在职期间争取多收入并节约开支,多存款或者买债券,以应付失业后的生活开支。事实上,这几种方式在我国劳动者中已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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