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化外与化内,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化外、化内是唐律中的用语。关于化外人,20世纪初期,日本学者根据近代国家的观念认为是外国人。①清末学者沈家本曾将唐律“化外人相犯”条文与清代适用于境内民族的法律中共同之处予以类比。在“化外人有犯”条的注释中说:“此条本《唐律》。唯唐有同类、异类之分,明删之。则同类相犯亦以法律论矣。今蒙古人自相犯,有专用蒙古例者,颇合《唐律》各依本俗法之意。”②沈家本的论述并没有影响中国学者关于化外人的理解,继日本学者之后,一些学者根据现代国家的观念,仍然将唐律中的化外人比定为外国人。③由于中日学者均是从近现代法学角度做出的判断,历史文献方面的论证明显不足;且化内、化外是一组相对应的概念,此前未界定化内人的确切内涵,关于化外人的界定难免给后人留出思考余地。 近年来,关于唐律中“化外人相犯”条文又引起人们关注。至于化外人是否能等同于现代国籍法中的外国人,有学者持谨慎态度。④有学者重新界定化外人,⑤一是以文化为标准区分化内、化外,⑥二是承认唐律以文化为标准界定化外人的同时,又采用国籍标准限定化外人的外延,⑦两者均认为化外人包括外国人和部分唐周边少数民族,包括唐羁縻州地区。后来,有学者在前两种判断标准的基础上提出户籍是区分化内、化外的标准,认为化内人是直属于中国皇帝的郡县区域内的编户之民,化外人则属郡县外的“蕃夷之国”;化内即国内,化外即国外。⑧判断标准虽异,结论相同,也是将纳入唐统治体制的蕃夷划为化外。 古代涉及四夷关系的词语在不同环境中往往表述的内涵非一,反映的是不同层面的问题。这种现象并非稀见。⑨化外、化内的概念出现于唐律,化外又为后世所沿用,唐、明律中表述的内涵已不相同。如果仅就唐律化外、化内而言,笔者经过再三思考,觉得以文化抑或国籍、户籍作为判断化内、化外的标准,背离了基本史实,结论难以成立,多属臆测。厘清唐律化内、化外的内涵,不仅有助于正确理解华夷观盛行背景下唐王朝与四夷的关系,而且有助于推进对唐代多民族国家体制的认识。 一、唐律关于化内、化外的条文及相关问题 唐律涉及化内、化外的条文有四款,现将其中三款相关内容迻录如下。 1.《唐律疏议》(以下有时简称《疏议》)卷6《名例》“化外人相犯”: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疏]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法制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2.《唐律疏议》卷8《卫禁》“越度缘边关塞”: 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若取与者,一尺徒二年半,三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 [疏]议曰:缘边关塞,以隔华夷。其有越度此关塞者,得徒二年。以马越度,准上条“减人二等”,合徒一年。余畜又减二等,杖九十。但以缘边关塞,越罪故重。若从关门私度人畜,各与余关罪同。若共化外蕃人私相交易,谓市买博易,或取蕃人之物及将物与蕃人,计赃一尺徒二年半,三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 3.《唐律疏议》卷16《擅兴》“征讨告贼消息”: 诸密有征讨,而告贼消息者,斩;妻、子流二千里。其非征讨,而作间谍;若化外人来为间谍,或传书信与化内人,并受及知情容止者,并绞。 [疏]议曰:或伺贼间隙,密期征讨,乃有奸人告贼消息者,斩;妻、子流二千里。其非征讨,而作间谍者,间谓往来,谍谓觇候,传通国家消息以报贼徒;化外人来为间谍者,谓声教之外,四夷之人,私入国内,往来觇候者;或传书信与化内人,并受化外书信,知情容止停藏者,并绞。⑩ 上述唐律条文中的说法颇值得关注。 关于化外人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时,如何处置有明确规定;关于化外人如何界定,《疏议》只给出蕃夷国人为化外人,如高丽、百济等蕃夷国人。唐律“化外人相犯”敦煌出土文书有抄件,为永徽律。(11)唐高宗永徽时,唐尚未征服、占领高丽、百济。因此,唐律颁布时诸如高丽、百济等蕃夷国与唐的关系及其性质,应是确定化外、化外人的重要线索。 唐律中化内与化外是一种相对应的用语。《疏议》已明确给出化外人为诸如唐占领前的高丽、百济等蕃夷国人,无疑化外人是蕃人,然而上引唐律“越度缘边关塞”条文的《疏议》部分又详述与“化外蕃人”私相交易的处罚原则。如此,蕃人是否也有化内与化外之分;若无,唐律何必画蛇添足将其称为化外蕃人。这是否隐喻着化内人中包括归属唐的蕃人,若能证实,关于化内、化外是以文化或户籍为标准区分的说法自然冰消。 此外,上引唐律“征讨告贼消息”中疏议部分在解释处罚原则时说明:“化外人来为间谍者,谓声教之外。”据此,所谓“化外”即为“声教之外”,唐声教不及之处。那么,它的反面解释“化内”是否为“声教之内”?即唐声教所及之处。如是,声教所及所指及范围又是如何?以下循此逐一探讨。 二、唐与周边四夷关系及帝国构成 确定唐律化内、化外的界限及内涵,首先要明确唐与四夷的关系以及唐帝国的构成。唐代四夷与唐建立关系通常称为内附或内属。由于四夷内附与唐建立的关系不同,政治归属非一,可以分为以下六种关系,归为两种不同类型。 (一)通贡 贞观二十年(646)正月,“吐谷浑、吐蕃、高丽、石国,三月,西蕃似槃国王、瑟匿国,闰三月,悉立国、章求拔国、俱兰国,并遣使贡献。章求拔国或云章揭拔,本西羌种也,在悉立西南,闻悉立内附,其王罗利多菩伽遣使因悉立以朝献”。(12)章求拔与东天竺接壤,附于东天竺;悉立位于吐蕃西南,吐蕃强大后,“羁属吐蕃”。(13)贞观二十年,唐统治不及葱岭以西、以南,所谓悉立、章求拔国内附只是与唐建立联系。朝贡是诸侯对周天子所尽义务,之后被推及王朝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上,唐代的大食、日本,南海、南亚诸国被视为朝贡国,均是如此。 (二)亲属或兼君臣 贞观时唐与吐蕃和亲,吐蕃赞普上表称太宗为“天子”,以“奴”、“臣”、“子婿”自称。(14)赞普与唐太宗个人关系为甥舅,两国关系为君臣。高宗永徽以后,由于吐蕃势力不断增强,与唐在西域、青海等地发生了连绵不断的战争。开元初,吐蕃自恃兵强,“求敌国之礼”,要求与唐成为对等关系。开元十五年(727),玄宗准备继续大规模讨伐,张说主张“许其稽颡内属”。(15)吐蕃由于在战场上连连失败,也主动提出求和。于是玄宗遣使吐蕃,赞普遣使朝贡,上表称玄宗为舅,以甥自称,并愿修好,“自是吐蕃复款附”。(16)赞普的表文具有法律效力,表明为了达成和解,唐放弃让吐蕃公开称臣,最终双方约定两国以舅甥关系相处。至于此种关系的性质,唐诏书有明确说明。唐代宗给吐蕃赞普的敕书言,“朕共赞普,代为与国”,“凡我二国”。(17)唐德宗给吐蕃赞普书则言:“国家与大蕃,亲则舅甥,义则邻援。”(18)虽然唐与吐蕃为舅甥,有尊卑之分,但两者是同时代的邻国关系。 以亲属或兼以君臣关系与唐相处的邻蕃尚有后突厥与天宝以后的回纥。后突厥是东突厥降户叛唐后建立的政权。在奚、契丹叛乱之际,后突厥默啜主动请求为武太后子,既而接受武周册封,成为蕃臣,(19)以便获得武周对突厥降户复国独立事实的承认,并乘机从武周谋取物质利益。后突厥毗伽可汗继位后,为了避免与唐发生正面冲突,与唐玄宗结成父子之国。毗伽可汗虽以子事玄宗,(20)但是玄宗给毗伽可汗信中希望他能仿效奚、契丹等与唐建立关系,(21)表明二者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唐与奚、契丹的关系。开元四年奚、契丹重新附唐,唐为其置府州。玄宗援引奚、契丹例说明,虽然其时唐与后突厥结成父子、君臣关系,但是仍为唐邻蕃,非如奚、契丹为唐统治体制内蕃夷。天宝时回纥崛起,取代后突厥统治漠北。回纥为了取得统治的合法性,接受唐册封,而唐也承认回纥统治漠北的既成事实,以此结成君臣关系,唐将回纥置于从属地位。安史之乱后,唐国力失坠,在两国关系中的地位下降,与回纥一度由君臣转变为兄弟之国。唐德宗时,唐出于制御吐蕃的目的,回纥骨咄禄可汗出于稳定国内局势及巩固汗位的需要,求娶唐公主,双方达成协议,回纥向唐称臣,可汗为唐德宗子,(22)恢复了唐在两国关系中的地位。虽然天宝以后唐与漠北回纥关系屡有变化,但是直至灭亡前一直为唐邻国。(23) (三)册封朝贡 唐高祖武德七年(624)二月,“高句丽遣使内附,受正朔,请班历”。(24)高祖同时遣使册封高丽王为辽东郡王、百济王为带方郡王、新罗王为乐浪郡王。(25)既而高祖认为何必令其称臣,有大臣告诫高祖:“辽东之地,周为箕子之国,汉家玄菟郡耳!魏晋以前,近在提封之内,不可许以不臣。且中国之于夷狄,犹太阳之对列星,礼无降尊,俯同藩服。”(26)在大臣看来,高丽之地本是汉玄菟郡,魏晋以前是中原王朝统治的版图,不能不让其称臣。从华夏中心论的角度出发,高丽更应列为藩服,臣事于唐。所谓高丽内附,只是奉唐正朔、求唐颁历,受唐册封,向唐进贡。这种关系的基本性质诏书说明为“二国通好”。(27)虽然唐授予高丽、百济、新罗王爵位、官职的形式一如唐国内大臣,但并不在唐王朝统治范围之内,只是确立了唐与周边国家之间的尊卑等级关系,并将其贬为从属地位的体现。 此外,贞观三年唐为了联合薛延陀灭东突厥,册立夷男为可汗,承认其在漠北的统治。贞观年间,西突厥在分裂过程中各派为了增强实力,取得地位的合法性,也要求唐册封其为可汗。(28)尽管唐通过册封与其确立君臣名分,在两国关系中将其置于从属地位,然而唐在征服薛延陀、西突厥政权前并未改变其政治归属。 (四)羁縻州 唐代羁縻州设置的背景复杂,地域广大。在东方,唐灭高丽、百济后于其地置府州统治。在东北地区,突厥强大时奚、契丹诸族附属于突厥,薛延陀统治漠北后东北诸族部分又附属薛延陀。唐灭突厥后东北诸族部分内附,直至薛延陀灭亡,唐彻底取代了漠北游牧族在东北诸族中的统治权,将府州推及奚、契丹等族本部。漠北铁勒诸部在薛延陀灭亡后内附,唐在诸部中列置府州分而治之。在西方,龟兹、于阗、焉耆、疏勒与西突厥属部处密、处月、葛逻禄等,以及西突厥诸部、昭武九姓诸国、西域十六国内附,是唐在削弱西突厥过程中,乃至于消灭阿史那贺鲁后,逐步取得了在西突厥属部、属国及本部的统治权,置府州进行管理。党项诸部是在东突厥衰弱乃至灭亡,以及唐平定吐谷浑之际归属于唐。东突厥内附是在颉利可汗败亡后唐将其迁入内地州安置。岭南、剑南、江南地区少数族内附置府州,则是唐王朝建立后继前朝对郡县内的少数族重新实现其统治,或继续向郡县边缘开拓。 以周边内附部落、民族或国家设置羁縻府州,两唐书《地理志》多有记载,特别是《新唐书·地理志》专辟一卷,比较完整地开列羁縻府州的总目,部分述及其沿革。此种记述体例表明了内附后唐设置羁縻府州的部族或国家的属性,以及与上述三种周边关系的不同。 春秋时期产生了夷夏之辨的观念。两唐书《四夷传》记述的对象,近至秦汉设置郡县以来在郡县内与华共处的夷、僚、蛮,即秦汉传统版图的内地夷,远至从传闻中得知的西方世界(如今天西亚、北非等地)的夷。这种不以唐王朝政治体为限,将不同地区、不同归属的蛮夷归为一类的记述方式,显然是文化分野的体现。而两唐书《地理志》的性质则不同,它记载的是唐王朝的行政区划、统治范围所届。虽然在管理方式上以周边内附诸族设置的羁縻州与正州有差异,但是两唐书将羁縻州载入《地理志》,表明它与正州的性质是相同的,它们都是唐王朝的行政区划,是行施统治权力的区域。它们隶属边州都督、都护,归属于唐。 尽管如此,新罗却是一个例外。虽然唐高宗龙朔三年(663)以新罗为鸡林州大都督府,但是不在唐边州都督府、都护府统摄之列,不属于唐版图,所以两唐书《地理志》不予录列。这与唐在中亚昭武九姓地区所置府州名目两唐书《地理志》失载不同。唐平定西突厥叛乱后,“其所役属诸胡国,皆置州府,西尽波斯,并隶安西都护府”。(29)唐以中亚诸胡国所置府州隶属安西都护府是清楚的。相反,唐授予新罗府号并未改变其政权属性,府号只是一个与唐有朝贡关系的邻国的别称。(30)今人将鸡林州都督府及属州列入河北道,(31)实属误解。唐代的道是监察区域,鸡林州都督府不在唐版图之内,自不在河北道监察范围之内。以为鸡林州都督府由唐统辖,(32)更属误解。虽然唐后期由平卢节度使押领新罗,但那只是负责新罗朝贡事务,(33)而非新罗隶属平卢节度使。 (五)以内附部落置正州 此为唐安置内附部落的方式之一。典型如剑南道西部的当、悉、拓、静、真、恭、维、翼、保、霸等十州,他们是以郡县缘边的生羌、党项部落分置。虽为正州,但部落首领世为刺史、司马。(34) (六)迁入内地 东突厥灭亡后,降众入居长安者近万家。(35)唐对内迁四夷大多设府州安置,然而雍州无蕃州建制。可见将归降四夷迁入内地州,由所在州直接管理也是安置内附部落的方式之一。 以内附部落置正州或迁入内地由所在州管理,相对于羁縻州唐对其统治更为直接。因此,唐以周边内附诸族置羁縻州、正州或迁入内地后他们归属于唐,他们与唐建立的关系属于唐国家内政的范畴。 综上所述,周边四夷内附与唐结成的关系有多种形式。根据其政治归属,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包括前三种,即唐与四夷建立的通贡、亲属或兼君臣、册封朝贡关系,属于唐与邻国、邻蕃之间的关系;第二种类型包括后三种,则是唐与纳入其统治体制内四夷之间的关系,属于帝国内政的范畴。唐帝国则由华夏本土与纳入唐统治体制的四夷地区构成,或者说由正州与羁縻州以及不同形式归属唐的四夷构成。 三、化内、化外与唐帝国的境内、境外 明确唐与四夷关系及帝国构成后,唐代化内、化外的界限及内涵也就愈发清晰。 唐永徽律既然以当时尚未灭亡的高丽、百济等蕃夷国举例,说明化外人中不同蕃夷国人相犯是如何处理的,那么诸如此类与唐有册封朝贡关系、具备君臣形式而又不在唐版图内的蕃夷国,应是唐律确定化外的界线。依此类推,界限外其他诸如与唐结成舅甥关系的吐蕃,父子关系的后突厥,先后为君臣、兄弟、父子关系的回鹘等,以及与唐有通贡关系的国家,应均属化外。唐律化外是指唐境外。 唐律“化外”为“声教之外”,唐声教不及之处。而羁縻州隶属边州都督、都护府,归属唐,而且永徽以前唐在东北、漠北、西北的党项、西南等地已经大量设置,它们恰处于永徽律确定化外界线的册封朝贡蕃夷国之内,是“声教所暨”,而且“著于令式”。两相参照,唐代的羁縻州属化内。化内包括唐正州与羁縻州地区,为唐帝国的统治区域。蕃人是对四夷的泛称,化内人中包括归属唐的蕃人,故而唐律相应地引入“化外蕃人”一词明确处罚的对象。唐律化内是指唐境内,包括唐统治区域内蕃夷。 上述推论是否成立,正确理解“声教所暨”也是关键所在。谭其骧认为“声教所暨”是不着边际的虚辞,(36)但是“声教之外”为唐律术语,“声教所暨”又为唐令式术语,应该不是虚辞,只是在不同的表述环境中,内涵与外延不同而已。唐人贾耽以为殷商以后历代疆域的范围益发明确,统一王朝秦、两汉、晋、隋、唐中,“声教所及,惟唐为大”,唐盛时府州北至铁勒骨利干,西至波斯。(37)所说“声教所暨”是指版图疆域范围所及,其中包括羁縻州。建中三年(782)一度中止西南蛮数羁縻州朝贺,诸州以其与牂牁“同被声教”为由而提出申诉,(38)也可佐证归属唐的蕃夷为声教所暨。至于声教的具体内容,宋代王钦臣曾有说明。宋代收复西部疆土,辟为郡县,使其为“封内”,羁縻蕃夷以“中国法教”,具体包括军队、刑法、置吏、赋役、宗教、诗书等方面。(39)中国法教即中国声教。唐代针对纳入统治体制的蕃夷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实施上述中国法教,宋人所说是对前代经验的总结。周边四夷归属王朝后,与内地同为王朝统治区域,同是声教所及或政令、法令所及地区;但王朝针对统治区域内蕃夷推行政令、法令又不同于内地的行政制度。司马光述及天宝元年(742)唐统治区域时,也将之区分为两类,“天下声教所被之州三百三十一,羁縻之州八百。”(40)正是基于后者。显然,贾耽、王钦臣与司马光所说声教所暨不是同一层面的问题,贾、王是以政治所属判断,司马光则是以羁縻州有别于内地行政制度判断,但是他并不否认羁縻州归属唐的事实。唐律既以不在其版图内的蕃夷国为界限划定化外,与之相对应,唐律所谓“声教之外”即为唐版图之外;声教所暨之处则为化内,包括内地与归属唐的周边四夷,而非司马光所说狭义的声教所暨仅指唐内地。唐律化外、化内的区分是以政治所属判断,当前将纳入唐统治体制的四夷划为化外,其实质正是基于唐统治区域内四夷有别于内地行政制度而做出的判断,与唐律宗旨恰恰是相悖的。 上述认识可从《元丰九域志》及日本古代律令中得到进一步证实。 北宋王存编修的《元丰九域志》本源于《唐十道图》。北宋是继唐之后又一统一中原的王朝,但是北宋的疆域较之唐后期尚有所收缩,较之盛唐更是无法企及。王存编修北宋地理总志,既要反映元丰之制,又要表明唐宋继承的合法性,因而在《唐十道图》的基础上备载北宋元丰年间行政区划,除昭明北宋王朝正朔所及之外,又保留了唐代行政区划的规制,再现其全貌。全书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记载宋王朝所辖的府州军监,始于四京、次列二十三路;第二部分省废军州,或原为唐代的正州或羁縻州,或为宋初建制,省废后并入第一部分北宋现行府州;第四部分基本上是唐在剑南、江南、岭南所置羁縻州。以上三部分是北宋王朝实际统治的区域。而第三部分则截然不同,所记化外州是已不在北宋王朝统治下的唐代州。其实这些州并非在北宋时丧失,而是唐五代时已陆续不在王朝统治范围内。这对于厘清唐代化内、化外的内涵至关重要。 《元丰九域志》所记河北路的化外州,除幽州、易州、涿州、檀州、平州、蓟州、营州、辽州在唐为正州外,慎州、燕州、归顺州、师州、顺州、瑞州在唐为羁縻州。安东都护府,其下注“领羁縻十四州”,是为平高丽后所置州,而州都督府漏记。幽州,其下注“领羁縻州六”。营州,其下注“领羁縻十四州”,其中应包括在奚、契丹本部设置的羁縻州。陕西路的化外州为唐关内道、陇右道州,其中灵州、夏州、银州、盐州、胜州、宥州属关内道,安西大都护府、庭州、凉州、沙州、鄯州、瓜州、西州、廓州、会州、宕州、叠州、甘州、肃州、伊州、洮阳州、建康州、镇州属陇右道。安西大都护府,其下注“领龟兹、毗沙、疏勒、焉耆、月氏、条支、修鲜、波斯八部落”。此八部落实际上在唐为八羁縻都督府,其下还置有羁縻州,范围从安西四镇至葱岭以西吐火罗地区。河东路化外州为唐河东道州及大都护府。其中云州、应州、新州、蔚州、妫州、朔州、寰州、儒州、毅州在唐为正州。虽然安北、单于、镇北三大都护府下仅注所领县,但将三大都护府同时开列,实际上是考虑到终唐一代北部边疆管理规制的沿革与变迁,(41)安北、单于大都护府在唐前期一度统领大漠南北的羁縻州。利州路的化外州为唐剑南道州,其中扶州、翼州、当州、悉州、恭州、柘州、真州、保州、静州为唐初以来陆续以生羌部落所置的正州。(42)松州除领县外,领有二十五羁縻州。夔州路化外州为唐江南西道州,其中思州、费州、播州、夷州、西高州(唐珍州)、业州(唐奖州之误)在唐为正州,牂州、兖州、庄州、琰州在唐为羁縻州。广南路化外州为唐岭南道安南都护府所领州,其中交州、峰州、瀼州、严州、田州、爱州、驩州、陆州、福禄州、长州、粤州、汤州、林州、景州、环州、平琴州、演州、山州、古州、琳州在唐为正州,武安、德化、郎茫州在唐为羁縻州。(43) 《元丰九域志》在化外州中列举的羁縻州东起高丽,西至吐火罗地区,南至唐安南都护府。尽管没有悉数列出唐在此区域置羁縻州的细目,但却将不在北宋版图内的唐代正州与羁縻州归为化外州。这使我们得出反面的解释:无论是东起高丽、百济,北至漠北,西至吐火罗地区,唐灭高丽、百济、东西突厥、薛延陀后其部落或属国、属部内属所置羁縻州,还是唐王朝建立后在西南、岭南秦汉旧疆内重新实现统治或进一步开拓而夷僚内属所置羁縻州,当由唐统治时,它们与正州均属化内。北宋元丰年间离唐亡为时不远,王存编修《元丰九域志》时唐代相关资料依然存在,他将不在宋版图内的唐羁縻州列为化外州,相较于唐律以不在唐版图的蕃夷国划定化外,两者宗旨相同。显然,他是根据唐代法律遗文做出的判断。由此可以得出两点认识:其一,唐律化内、化外的区分是以政治归属来判断;其二,唐律所谓的化内与化外范围随着王朝的盛衰、版图的盈缩而变动,即两者之间的界线是随时变动的。终唐一代,化内根据不同时段唐实际控制版图而确定,始终在变动,这应是唐律未明确化内具体范围的缘故。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当周边诸族纳入唐统治体制后即为化内。 化内、化外也见于日本律令。日本的大宝、养老令以唐永徽令为直接蓝本,养老令通过《令义解》、《令集解》大体流传至今。(44)与唐同时代的日本将中国、华夏、华夷等观念原原本本地输入,并与岛内蝦狄、隼人以及周边国家缔结不同的关系。日本养老令规定:“凡化外奴婢,自来投国者,悉放为良,即附籍贯。本主虽先来投国,亦不得认。若是境外之人,先于化内充贱,其二等以上亲,后来投化者,听赎为良。”(45)化外即境外。《令集解》则云:“答:邻国者大唐,蕃国者新罗也。朱云:宣蕃国辞,谓我化内,来时宣辞耳。”(46)即日本国内相对于蕃国自称化内。西嶋定生指出,当时日本自称的华夏、华土、中国是指日本国内,以及朝廷所直辖的国都地区或隼人与西南诸岛等地区,日本指称的蕃国(外国)并不包括在内。这与下文所述唐将内地与周边羁縻州地区同视为中国是一致的。西嶋定生又指出日本律令中天皇直辖的国郡即华夏,其周围有夷狄即蝦狄与隼人。在此界限内是日本国家的领域,界限外则是外国,(47)外国又可分为邻国与蕃国。其中邻国是与日本对等之国;蕃国是服属于日本国之国。(48)这相当于养老令所说的化外、境外。日本律令将日本国内区分为华夏与夷狄,与下文所述唐在文化观念上将国内区分为华夏与夷狄也是一致的。另外,唐代日本与周边关系的多重性及国家的构成,与我们以上分析的唐与周边四夷关系的多重性及唐帝国的构成大体一致。显然,日本将其朝廷直辖区域与周边夷狄界定为“化内”是输入唐永徽律令的结果,反之证明唐律中的化内包括归属唐的诸蕃及羁縻州地区。中国古代国家文化上强调华夷观,但政治上又不排除四夷成为帝国成员的特性,为日本在构建律令制国家过程中所继承。 综上所述,无论是《元丰九域志》还是现存的日本律令,都直接或间接证明,唐律化内包括内地与归属唐的周边蕃夷地区,化内是疆域所在,化内与化外是指唐帝国的境内与境外,相当于现代法律意义的国内与国外。化内、化外的区分是以政治归属来判断,而不是以文化或户籍为标准来判断。 汉律无存,唐律中关于处理化外人的法律条文为《宋刑统》全盘继承,《大明律》也规定了化外人犯罪的处理原则。南宋贳治子作《唐律释文》与《宋刑统》相辅,他注释“化外人同类相犯”、“异类相犯”基本依据唐律“疏议”与《宋刑统》“疏议”,其对象为王化之外“各有君长”的蕃夷国人。(49)宋律化外、化外人内涵沿袭唐律。明律中虽有化外一词,但唐律化外人与明代法律注释家解释的明律化外人是有区别的。(50)《大明律》缺乏类似唐律“疏议”之类的官方注释,今人所见为明代法律家的注释,其中的化外人归纳起来大致指两类人:一类为明朝治内族裔,如土官、土吏,以及归附来降的蕃夷,他们均是明朝的子民;另一类为明境外蕃夷。《大明律》注释家又说“化外人即四夷人”,化外人为华夏以外的四夷,意味着他们理解的化外人中包括明朝境外蕃夷。(51)明律化外人包括明朝统治区域内四夷与境外四夷,化外的界定是以文化为标准判断,与唐律官方解释的化外已有本质区别。 四、边疆地区与内地同为唐朝境域 唐在法律上是将归属唐的周边地区与内地同视为化内。以羁縻州为例,两唐书《地理志》又将羁縻州与正州同视为行政区划,显然归属唐的周边地区与内地有同质的一面,这种同质性具体来说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唐在统一周边地区或征服周边政权后,周边诸族内附属唐,虽然因俗而治,不同于内地行政制度,但是周边诸族属地的性质发生变化,并入唐境域内,原则上成为政治共同体“中国”的一部分。 贞观四年灭东突厥,“斥土界至于大漠”,(52)原东突厥部分领地成为唐领土。贞观二十一年灭薛延陀后,铁勒诸部内属,“请同编列,并为州郡。收其瀚海,尽入提封”。(53)漠北成为唐的疆域。永徽元年(650)唐军攻灭突厥别部车鼻可汗,所统诸部内附,以其地置府州。又分置单于、瀚海二都护府统领漠南、漠北的部落,于是,“突厥尽为封疆之臣”,(54)即突厥与其属部都成为唐疆域内的蕃臣。周边诸族纳入唐统治体制其属地原则上视同内地。回纥“归心中国”,“置瀚海都督,列于内地”。(55)这是沿袭西汉旧制。元人王恽言:“西南夷汉尝郡县之,设官料民,俾同内地,此其时也。”(56)西汉在西南夷置郡县,由中央派遣守令管理,西南夷首领成为郡县内的封侯、邑君。唐以铁勒诸部置府州,都督、刺史由部落首领担任,乃至世袭。尽管统治方式有别,但其性质同于内地,均属汉唐王朝。 在东方,“高宗时,平高丽、百济,辽海已东,皆为州,俄而复叛不入提封”。(57)是说安东都护府后撤,高丽、百济百姓内迁,原高丽、百济故地部分被新罗蚕食,其地已非唐之疆土。但是反过来说,唐灭高丽、百济,以其地为府州纳入版图,该地即由永徽律中的化外转变为化内。 在西北、西域地区,由于唐势力的扩展,“前王之所未伏,尽为臣妾,秦汉之封域,得议其土境”,(58)上述区域的属性发生变化。 隋代征服吐谷浑以后在其地置郡县,唐代征服吐谷浑后重新择立可汗,保留其原有部落联盟政权的组织形式。贞观十年,吐谷浑“请颁正朔,愿入提封”,(59)被纳入唐版图。武后时吐蕃要求与唐分割西突厥故地,郭元振建议,“宜还汉吐浑诸部及青海故地,即俟斤部落当以与蕃”。(60)此议旨在搪塞吐蕃,但也说明吐蕃攻取的吐谷浑部落及青海地为唐属部、属地。 唐开拓西域的重要步骤是设立伊、西、庭三州。伊州,贞观四年石国首领石万年率七城内属置。(61)其背景是东突厥颉利汗败亡,惧而降唐。西州,贞观十四年八月灭麴氏高昌,唐以其地置西州作为直辖领土,翌年在此置安西都护府。庭州,高昌灭亡,西突厥部众惧而降唐,以其地为庭州,后又置北庭都护府。(62)庭州辖境随着西突厥诸部内属而扩大。(63)道宣述及上述地区时说“今为塞内”。(64)由于伊、西、庭三州的设立,高昌、西突厥属地,成为唐塞内之地。 显庆二年(657)十一月,唐平贺鲁叛乱,“唐之州县极西海”。(65)藏文史料记载:“(西)直大食国以下均为唐[庭]辖土。”(66)在吐蕃看来,西突厥故地及属国均成为唐领土,与大食毗邻。吐火罗与粟特地区间的重要关隘——铁门关不同时期的归属,典型反映了上述地区属性的变化。玄奘从羯霜那国(史国)至覩货罗国时铁门关为“突厥之关塞”。(67)道宣生活于公元596至667年间,他记羯霜那国(史国)境内的铁门关为“汉塞之西门”;(68)又说铁门关为“汉之西屏”。(69)玄奘西行时唐统治不及西域,道宣称铁门关为汉塞、汉西屏,显然是因为唐在西突厥故地及其属部、属国设置府州的缘故。 葱岭西南的小勃律,开元初玄宗以其地为绥远军。天宝六年,唐改其国号为归仁,置归仁军,募兵镇守。(70)欧阳修将小勃律与高昌、龟兹、焉耆、薛延陀故地并列为唐边土。(71)虽然唐在小勃律未建行政设施,但小勃律隶属安西都护府,与成为正州的高昌,以及为羁縻州的龟兹、焉耆、漠北铁勒等,都为唐领土。 周边地区属性的变化,使其成为“中国”政治共同体的一部分。唐代中国固然有文化概念的一面,南宋贳治子在解释《唐律疏议》时说:“中华者,中国也。亲被王教,自属中国,衣冠威仪,习俗孝悌,居身礼义,故谓之中华。非同夷狄之俗:被发左衽,雕体文身之俗也。”(72)但同时,唐代中国包括内地与边疆的统一政治体的观念在进一步强化。 党项诸部在大业末年隋内乱中开始兴盛起来。贞观三年,唐北方劲敌突厥的衰落促使其内附,唐陆续在其地置府州,“自是从河首大碛(积)石山已东,并为中国之境”。(73)政治共同体的中国扩展至党项地区。 西域自纳入唐版图后通常被称为中国或大唐西境。天竺僧人善无畏因“中国有缘”,前往大唐传法。开元四年起程,其经行路线,“发中天竺,历至迦湿弥罗国——至乌睗国——至雪山天池——路出吐蕃,与商旅同次——至中国西境——至西州——出玉门塞表”。(74)前一“中国”指大唐,善无畏入唐时葱岭以西地区已不在唐的控制之下,安西都护府实际控制范围只至葱岭山中的渴盘陀。(75)善无畏穿过播密川商道至“中国西境”,则是至安西都护府所辖于阗、疏勒、龟兹、焉耆地区。 西域石西南有药杀水,“入中国谓之珍珠河”。碎叶,“出安西西北千里所,得勃达岭,南抵中国,北突骑施南鄙也,西南直葱岭赢二千里。水南流者经中国入于海,北流者经胡入于海”。(76)勃达岭即是现在的别迭里达坂。(77)珍珠河与拨换河发源于勃达岭东西两侧。所谓南北流向二河应分别指碎叶水与拨换河。(78)上述是将药杀水上游、珍珠河以东地区,勃达岭以南、以东地区称为中国,正是塔里木盆地安西都护府所在地。杜环《经行记》有类似记载,“(勃达)岭南是大唐北界”。(79)可见“中国”也是政治体大唐的代称。 开元二十七年以后,唐又将西突厥及突骑施余部置于安西都护府统治下。(80)天宝七年北庭节度使率军至碎叶平叛,“伐安西”,(81)当时碎叶仍为安西都护府的辖区。怛罗斯战役后这种情况并未改变,封常清任安西、北庭节度使时,在“所管四镇境”拔汗那采办进奉物,(82)中亚昭武九姓中的拔汗那仍在安西都护府管辖之内。至于西突厥,即使安史之乱后一段时间,其故地的部落仍属安西都护府管辖。(83)然而《经行记》与《新唐书》为何将勃达岭以南称大唐或中国、以北称突骑施,个中原因是唐在西突厥的统治形式不同于勃达岭以南的安西四镇地区,以示区别。当述及大唐境域时,这种区别又消失。司马光描述天宝十二年的大唐西境:“是时中国盛强,自安远门西尽唐境万二千里。”胡三省认为自长安城以西12000里的西部疆域包括唐在西域的属国、属部。(84)关于天宝时唐西境所至,其他文献也有类似记载。(85)四镇都督府中最西的疏勒都督府距离长安有9000余里,(86)唐长安城至其西境12000里远过葱岭,葱岭以西部分以及西突厥地是包括在内的。此时葱岭以西部分胡国,虽然表面上与唐是朝贡册封关系,和新罗与唐关系在表现形式上无异,但是前者由安西都护府统领,归属唐,仍是帝国辖境的一部分。 将归属唐的周边地区视为中国一部分的观念,也出现在中亚、西亚人的著述中。9世纪阿拉伯地理学家所撰《道里邦国志》记载通往东方的道里:怛罗斯、下拔塞干、俱兰、米尔奇、阿史不来、弩支卡特、大城萨里克、突骑施汗庭、纳瓦卡特、科帕勒、上拔塞干,又说“该城(指上拔塞干——引者注)为中国边界”。 (87)10世纪阿拉伯地理学家所撰《税册》有同样的记载。(88)科帕勒即碎叶,上拔塞干位于热海(伊塞克湖)南岸。此线路上碎叶西还有千泉,俱兰也在碎叶西。唐灭苏禄余部后,玄宗册立阿史那昕为十姓可汗,于天宝元年派军护送他上任,行经碎叶俱兰城,可见俱兰是唐西部的军政据点之一。唐在西突厥五弩失毕阿悉吉、拔塞干部落中置有千泉、俱兰、颉利都督府。(89)《道里诸国志》所记上述路线均在西突厥五弩失毕部驻牧范围内,所以称上拔塞干为“中国边界”。说明在阿拉伯人的眼中,唐周边诸族地区进入唐统治体制即为政治共同体中国的一部分。 将归属唐的周边地区概视为中国,集中反映在新疆人马合木·喀什噶里在11世纪70年代编撰的《突厥语大词典》中。该书在对“桃花石”的释义中,将“中国”分为三部分:上秦为宋朝,中秦为契丹,下秦为喀喇汗王朝统治的喀什噶尔。实际上反映了当时中亚地区人们的普遍认识。(90)北宋统治区域大体为唐代中国本土,喀喇汗王朝统治区域为安西、北庭都护府地。“契丹国自唐太宗置都督、刺史,武后加以王封,玄宗置经略使,始有唐官爵矣。其后习闻河北藩镇受唐官名,于是太师、太保、司徒、司空施于部族。”(91)契丹为唐代的羁縻州地,辽可以说是在唐统治体制内发育成长起来的政权。11世纪中亚地区人对分裂时期中国的整体认识,实际上是源于中国为唐帝国境内华夏与边疆诸族政治共同体的历史记忆。这表明一旦进入唐统治体制后,周边民族也自认为是中国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成员。 五、边疆诸族与内地居民同为唐国家百姓 唐代边疆与内地同质性的另一方面体现在边疆诸族的身份上。周边地区被纳入唐统治体制后,原则上周边诸族与内地华夏民同为唐人百姓。 先说在本土内附后成为唐新统治区域的部族。贞观二十二年,以铁勒诸部为府州,诸部给朝廷上表则以唐“百姓”自许。(92)百姓是唐法令中规定的良人。西突厥属唐以后,郭元振曾言:“十姓诸部,与论种类不同”,“复为我编入,积有年岁”。(93)和田出土的汉文行政公文称于阗当地胡族居民为百姓。(94)这些公文显示,安西节度使下属军镇要向当地胡族居民尽相应的职责,胡族居民作为唐朝百姓也要向安西节度使承担相应的赋役。唐高宗龙朔年间的公文书中,无论是朝廷的敕令,还是来自金满洲的报告及葛逻禄首领的陈状,均称滞留于金满洲境内大漠州都督府的葛逻禄部众为百姓。(95)小勃律纳入唐版图后,唐玄宗在敕书中明确指出小勃律归唐是“国家百姓”,(96)警告吐蕃赞普不要对其有所图谋。 贞观二十一年薛延陀灭亡,其役属的东北诸族转归于唐治下。此年六月唐太宗派人前往漠北,同新置的燕然等府都督商议,赎取铁勒所掠沿边居民,发送回原籍。同时室韦、乌罗护、靺鞨等三部中被薛延陀掳掠的人口,“亦令为其赎取”。(97)这一事件表明,室韦、乌罗护、靺鞨等附唐后其部民即为唐属民。开元十二年唐玄宗出降公主于奚、契丹蕃王,赐绢8万段,玄宗诏令均平赐绢,奚、契丹部落首领与部民则是以唐官员、士兵、百姓的身份受赏。(98) 党项自贞观年间陆续内附,“请同编户”。唐武宗会昌四年(844)诏书强调党项自内附后,“为我赤子,编于黔黎”,(99)告诫党项诸部既是百姓则须遵守国家典章。吐蕃崛起以后,党项诸部受到侵逼,保留府州建制迁往陇右道东部及关内道。元和五年(810)五月,“盐州奏:渭北党项拓跋公政等一十三府连状称,管渭北押下帐幕牧放,经今十五余年在盐州界,今准敕割属夏州,情愿依前在盐州充百姓”。(100)迁往内地正州的党项部民,唐以属地管理原则,又成为所在州百姓。 岭南、剑南地区是中原王朝的传统版图,虽然秦汉以来就设置郡县,但由于种种原因,历代王朝对岭南、剑南始终处于不断开拓、深化统治的过程中。唐朝建立后,剑南、岭南一些郡县的边缘仍然生活着不在郡县管辖范围内或郡县统治程度尚浅的蛮僚。唐以其部落置蕃州,使其隶属于所在州府,成为所在州府百姓。如唐代磨些蛮,“本姚州部落百姓”;丰巴蛮,“本出嶲州百姓”,“心长向国”。(101)嶲州陷于吐蕃后,丰巴蛮属吐蕃,但曾为唐嶲州百姓的记忆犹深。南北朝后期的南宁州(今云南地区)为爨氏土长所控制,唐建国后爨氏土长内附,唐承认既成事实,在爨地分置羁縻州,以爨氏首领为都督、刺史。开元时玄宗曾告诫当时分属安南都护府与姚州、戎州都督府的爨地羁縻州首领刺史、县令等,“虽在僻远,各有部落,俱属国家,并识王化”。(102)爨地民为唐国家百姓。 所谓编户是指在郡县登记户籍的百姓。在郡县登籍是王朝百姓身份的标志,但并非唯一标准。唐敬宗时规定客户不在郡县附籍,是否附籍也是采取自愿的办法。(103)可见即使汉人也不全是郡县编户百姓,但仍是王朝百姓。国家编籍造册的主要目的是便于赋役的征收与征发。羁縻州通常不直接向国家承担赋役,无须统一要求登记户籍,不能因此忽视或否定其唐国家百姓的身份。 如果说以上铁勒诸部、西突厥、小勃律、内迁的党项诸部内附后,称其为编户或百姓只是原则上明确其唐百姓的身份属性,那么内迁唐正州境内的诸族一般情况下要在所在州县附籍成为严格意义的编户齐民。 东突厥灭亡后,选拔酋长为军将者五百人,“入长安自籍者数千户”。(104)内迁后的东突厥部落无论是在边州或入籍长安均成为大唐百姓。阿史那忠是沙钵略可汗之孙,“其先代人,今为京兆之万年人”。(105)降唐的代北可汗后裔生前已是附籍雍州万年县的百姓。突厥可汗家族成员降唐后多因功而陪葬昭陵,昭陵附近有阿史(那)村,(106)聚落出现显然是附籍州县的结果。内迁唐缘边正州突厥降户也以所在正州为籍贯。阿史那哲高祖为染干(启民可汗),曾祖为处罗可汗。(107)其祖摸末单于郁射设唐初率所部万余家归附。(108)单于都护府下桑乾都督府所属郁射州是以郁射设命名,所谓哲为云中郡人沿袭了郁射设归唐后以迁居地为籍贯的做法。贞观六年铁勒契苾部酋长何力率众内附,唐将其部落安置于凉州境内,自此出自阴山的契苾氏,籍贯成为凉州。(109)后来何力子孙因出仕迁徙,凉州姑臧成为郡望,京兆万年、洛州永昌又为其籍贯。(110)高丽人高玄内迁后,“家贯西京,编名赤县”,(111)成为京兆万年县人。武则天圣历二年(699)吐蕃论氏家族降唐,论氏子孙附籍银州与京兆之间。(112) 以上是部落酋长内迁后的情况,对于部民来说也要附贯为所在地百姓。开元二年,后突厥默啜可汗之婿率部归降,“许于泽潞州编附”。(113)六胡州是以突厥降户中的胡部所置,置州当初兰池胡已是如同华夏百姓的编籍之民,(114)故而以其所置宥州有户籍口数登记。此外,脱离东北诸族本部迁入营州、幽州境内以府州形式安置的部落有两组不同年份的户数、口数。迁入关内道经制州境内的蕃州也多有户口统计数。表明这些内迁部落是要附贯编籍的。 唐代赋予边疆内附民的百姓身份不仅仅是先秦以来“率土皆臣”的思想理念,他们虽然有别于汉人百姓,但也承担象征国家百姓的相应义务,又享受象征国家百姓的相应待遇。 敦煌发现的公文书中有两件立功公验上分别钤有盐泊都督府、黎渠州的印章。盐泊都督府以西突厥胡禄屋阙部置,黎渠州或以为龟兹都督府下辖州。(115)唐代军中将士作战立功后,在未得到兵部发给勋告之前,要发给公验以为日后凭证。两羁縻州印盖在立功公验上,说明唐在法律上赋予羁縻州地方政府的职能,并且发挥着实际功能。另一件所记内容为神龙至景云年间对安西四镇守军兵募授勋的情况。碛西诸军兵募籍贯分布极为广泛,其中不仅有来自唐十道中八道的正州兵募,而且有来自羁縻州的兵募,包括河北道幽州境内羁縻州、关内道六胡州的兵募,更有龟兹、波斯兵募。(116)龟兹,显庆三年唐以为都督府,龟兹兵募来自陇右道龟兹都督府。波斯,龙朔元年(651)唐以疾陵城为波斯都督府,授卑路斯为都督。景龙二年(708),泥涅师入朝,后病死长安,“而部众犹存”。(117)波斯兵募为唐从波斯都督府泥涅师余众中征集的士兵。兵募是征发制兵役,(118)为州县百姓应尽的义务,与召募制下职业雇佣兵的性质迥异。唐从幽州至西域广阔的羁縻州地区及全国范围内诸道正州征发兵募,说明在法律上要求纳入唐统治体制的蕃夷以国家百姓的身份承担相应的义务。垂拱元年(685)来自昭武九姓与吐火罗地区的居民申请过所的案卷表明,商人若在所经地区官府申请通行证,无论是羁縻州还是正州,只要有当地百姓为其担保,即可获得批准,(119)唐在法律上赋予二者身份相同的功效,中亚诸国居民作为羁縻州百姓身份等同于唐内地百姓。(120)虽然唐代羁縻州制度有别于内地行政制度,但是它与内地正州同为唐政令、法令所及地区。这是归属唐的蕃夷与化外册封朝贡蕃夷国之间的本质区别,也是前者被视为化内的必要条件。 六、唐代边疆的二重性 周边四夷纳入唐统治体制后,政治上成为中国或华夏的一部分,但是在华夷观支配下,从文化视角他们又属于蛮夷。这种双重性由来已久。 秦在征服临近蛮夷地区后于其地设郡,并于郡内设置臣邦。(121)秦律曰:“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可(何)为夏?欲去秦属是谓夏。”后二“夏”为“去夏”之省称。(122)“去夏”是指离开秦国的属境或脱离秦国的统治。秦自认为夏,并将其统治下的臣邦也纳入夏的范围之内。从法律上确定秦国的内地与秦国统治的周边属邦为华夏,华夏为秦内地与周边臣邦的政治共同体。秦律又曰:“可(何)谓‘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谓真。可(何)谓夏子?臣邦父夏母谓欧(也)。”(123)只有隶属秦国的周边诸族的父母所生子才能认定为少数民族,父为隶属秦国的周边诸族人、母为秦人所生子即为“夏子”。虽然旨在确定何为臣邦子与夏子,但是不难看出,从文化分野周边臣邦人与内地秦人相比又属于夷的范畴。秦律以帝国为背景,从文化与政治、民族与国家的意义上赋予华夏一个具体的范畴,从制度上开启了中国历史上两千多年中央集权制时代多民族国家体制的先河。 唐代将边疆与内地均视为中国的同时,又从文化观念上区分为中华、中国、华夏与四夷。(124)这种二重性不仅反映在观念上,而且也体现在制度上。 在朝贡制度方面,已成为唐王朝或中国一部分的周边诸族,由于属于夷的一部分,有向中国皇帝进贡、纳质的义务,因而他们又与属性不同的夷被视为同类。如《唐六典》所记朝贡七十余蕃中,其中一部分为唐羁縻州,但是他们与境外大食、日本等同被确定为朝贡国。(125)此外,《唐六典》记载唐十道中七道的职责,关内道,“远夷则控北蕃突厥之朝贡焉”;河南道,“远夷则控海东新罗、日本之贡献焉”;河北道,“远夷则控契丹、奚、靺鞨、室韦之贡献焉”;陇右道,“远夷则控西域胡戎之贡献焉”;江南道,“远夷则控五溪之蛮”;剑南道,“远夷则控西洱河群蛮之贡献焉”;岭南道,“其远夷则控百越及林邑、扶南之贡献焉”。(126)朝贡诸蕃中,既有秦汉以来王朝传统版图内的五溪蛮、岭南的百越,又有唐代开拓版图内的东北诸族及西域胡戎,也有境外北蕃后突厥,东方的新罗、日本,南海的林邑、扶南诸国。《唐六典》规定上述诸蕃上京朝贡,境内蕃夷由其所在道负责,境外蕃夷则由其初入唐境的道负责,不同归属的蕃夷朝贡统一由相关诸道负责。在职官设置方面,唐中央主要由鸿胪寺处理境内外蕃夷的事务,其职责之一是管理质子。(127)于阗为唐毗沙都督府,其地为安西四镇之一。僧智严,姓尉迟氏,本于阗国质子,神龙二年(706)前,“隶鸿胪寺,授右领军卫大将军上柱国,封金满郡公”。(128)新罗质子也为“鸿胪寺籍”。(129)唐境内属国质子,与境外蕃国质子均由鸿胪寺管理。在法律方面,如果说化内、化外是针对不同政治归属群体制定的条文,关于蕃人的条文则是根据文化所属制定的。唐律引入“化外蕃人”一词,说明其他涉及蕃人的条文则是适用于唐境内、境外四夷的条款。 另一方面,从国家主权意义上讲,四夷归属唐王朝后是中国或唐帝国的一部分,如羁縻州唐代典章制度中又将列入行政区划。《唐六典》记载关内道经制州二十二,“其原、庆、灵、夏、延又管诸蕃落降者,为羁縻州”;河北道经制州二十五,“其幽、营、安东各管羁縻州”;陇右道经制州二十一,“其秦、凉、鄯、洮、北庭、安西、甘、岷又管羁縻州”;江南道经制州五十一,“黔中又管羁縻州”;剑南道经制州三十三,“其黎、戎、泸、茂、松、巂、姚又管羁縻州,静、柘、翼、悉、维五州并管羌夷”;岭南道经制州七十,“其五府又管羁縻州”。(130)这应是所谓羁縻州“著于令式”,《唐书·地理志》将其与正州同视为行政区划基于唐代制度的规定。如论者所说,唐帝国表面上由行政组织都督府、州统一形成,实际上内部并立着不同的两个世界,这是胡汉共存的统治方式。(131)确切地说,唐帝国由华夷构成,政治上华夷一体,同属中国,而从文化视角由华夷两个文化体构成。(132)关于唐代羁縻州,有学者认为唐王朝从未将当地的异文化集团看成是“中国”的一部分,(133)显然缺乏对唐代边疆二重性的认识。唐代将其与正州列为化内正是基于此种政治因素,而非文化因素。 唐律化内、化外的区分以政治归属来判断,为唐帝国的境内与境外,相当于现代法律意义的国内、国外。然而由于王朝的盛衰、版图的盈缩,化外、化内的范围是变动的,这是唐律未明确化内具体范围的缘故。虽然终唐一代无固定不变之化内,但不可否认当周边诸族属唐后即为化内。唐将内地与边疆地区同视为化内,周边地区纳入唐统治体制后诸族属地的性质发生变化,成为唐境域,原则上为政治共同体的中国的一部分;边疆诸族与内地百姓同为唐百姓。诸族属唐后因俗而治,有别于内地地方行政制度,但为唐政令、法令所及地区。唐代边疆周边地区具有二重性,从国家主权意义上,纳入唐统治体制的周边诸族为唐王朝或政治共同体中国的一部分;但从文化分野视角区分仍属于夷的一部分。然而周边诸族列为化内是由政治归属决定,而非文化因素。 唐律出现的化内、化外,在古代华夷观念演变史及多民族国家体制的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春秋时期产生华夷观之际,在思想理论上率土皆臣的观念得到强化,但是思想理念上的疆域是无限的,而现实中包括四夷在内的政治疆域是有限的。唐律引入化外概念,以版图外藩属为界线,在法律上划定了帝国与藩属、邻国之间的疆界,对文化版图与政治版图做出区分,明确了帝国的境内与境外。其次,战国后期秦律从文化与政治、民族与国家的意义上赋予夏或华夏以一个具体的范畴,唐继承了秦开启的多民族国家体制,同时唐律引入化内概念,则是从国家主权意义上赋予拥有中华文化的华夏族与内地以及非华夏文化的周边诸族与边疆的多民族国家——唐帝国或中国以一个具体的范畴。 ①中田薰:《唐代法律中外国人的地位》,氏著:《法制史論集》第3卷下,東京:岩波書店,1943年,第1361—1392頁。 ②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806页。 ③参见钱大群:《唐律与唐代法律体系研究》,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4页;蔡墩铭:《唐律与近世刑事立法之比较研究》,台北:“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68年,第37页;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478—481页。 ④参见陈惠馨:《唐律“化外人相犯”条及化内人与化外人间的法律关系》,高明士主编:《唐代身分法制研究——以唐律名例律为中心》,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5、28页。 ⑤参见蒋蓓妮:《关于唐王朝化外人涵义的探讨》,《现代商贸工业》2008年第8期,第329—330页;苏钦:《唐明律“化外人”条辨析——兼论中国古代各民族法律文化的冲突和融合》,《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第141—151页;寻丽琴:《浅谈“化外人”》,《社会与法制》2010年第10期,第276、296页;赵君:《〈唐律疏议〉“化外人”再探讨》,《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2期,第10—12、23页;张淼淼:《唐代化外人的法律地位述论》,硕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法学院,2010年,第5页。 ⑥参见邹敏:《关于唐律“化外人相犯”条的再思考》,《贵州民族研究》2006年第5期,第159页。 ⑦参见沈寿文:《〈唐律疏议〉“化外人”辨析》,《云南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第115—118页。 ⑧参见甘怀真:《从〈唐律〉化外人规定看唐代国籍制度》,《早期中国史研究》(台北)第3卷第2期,2011年12月,第1—32页。 ⑨如《史记》、《汉书》所谓“西南夷请吏”是指西汉在西南夷设置郡县,委派官吏进行管理。至唐代“请吏”一词一方面沿袭前史本义,另一方面用法扩大至与邻蕃或邻国的交往。如有“日本请吏”之说。(参见张秀明:《对旄人奏散判》,《全唐文》卷397,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4049页)唐版图不及日本,不存在对其置郡县、委派官吏管理的问题,所谓请吏指日本与唐通贡而已,若以前史比定其意,则谬之千里。如本文所引“内附”或“内属”,在《史记》、《汉书》往往指周边诸族或地区纳入西汉的统治序列,而在唐四夷内附内涵呈现多重。本文所提“声教所暨”也可表述不同的问题。又如西汉“属国”是管理归汉蛮夷的设施,至东汉属国演变为类似郡一级的行政区划。至清代所谓“属国”往往指册封朝贡而又不在清帝国版图内的蕃国。化外、化内出现于唐律,自有其特定的内涵,因此本文仅限于唐律层面内涵的探讨。 ⑩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33、177、307页。 (11)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33页。 (12)《册府元龟》卷970《外臣部·朝贡三》,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第11399页。 (13)《新唐书》卷221上《西域传上》,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6240页。 (14)《旧唐书》卷196上《吐蕃传上》,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5222页;《新唐书》卷216上《吐蕃传上》,第6074页。 (15)《旧唐书》卷196上《吐蕃传上》,第5229页。 (16)《资治通鉴》卷213,玄宗开元十八年,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6791页。 (17)独孤及:《敕与吐蕃赞普书》,《全唐文》卷384,第3903—3904页。 (18)陆贽:《赐吐蕃将书》,《全唐文》卷464,第4739页。 (19)张说:《为河内郡王武懿宗平冀州贼契丹等露布》,《文苑英华》卷647,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3329页。 (20)《册府元龟》卷975《外臣部·褒异三》,第11455页。 (21)《册府元龟》卷980《外臣部·通好》载:“今契丹、奚等,输款入朝,皆封郡王,各赐公主,放归所部,以息其人。卿若能来,此是成例。”(第11511页) (22)《资治通鉴》卷233,德宗贞元三年,第7505页。 (23)《旧唐书》卷146《萧昕传》,第3962页。 (24)《册府元龟》卷977《外臣部·降附》,第11479页。 (25)《资治通鉴》卷190,高祖武德七年二月,第5976页;《旧唐书》卷1《高祖纪》,第14页。 (26)《旧唐书》卷149上《高丽传》,第5321页。 (27)《册府元龟》卷170《帝王部·来远》,第2050页。 (28)杜佑:《通典》卷199《边防十五》,王文锦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第5457页;吴玉贵:《突厥汗国与隋唐关系史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93—298页。 (29)《唐会要》卷73《安西都护府》,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1323页。 (30)参见谭其骧:《唐代羁縻州述论》,氏著:《长水集·续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64页。 (31)参见刘统:《唐代羁縻府州研究》,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74—176页。 (32)参见都兴智:《唐政权与朝鲜半岛的关系述论》,《史学集刊》2001年第3期,第62—63页。 (33)参见拙文:《唐代羁縻府州研究评述》,《中国史学》第20卷(魏晋隋唐史专号),京都:朋友书店,2010年,第69页。 (34)《旧唐书》卷41《地理志四》,第1072—1075页;《新唐书》卷42《地理志六》,第1084—1088页;乐史:《太平寰宇记》卷78《剑南西道七》,王文楚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576—1577页;卷80《剑南西道九》,第1612—1623页;卷81《剑南西道十》,第1637—1640页;李吉甫:《元和郡县图志》卷32《剑南道中》,贺次君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816、820页。 (35)吴兢撰,谢保成集校:《贞观政要集校》,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499页。 (36)谭其骧:《唐代羁縻州述论》,氏著:《长水集·续编》,第135页。 (37)《旧唐书》卷138《贾耽传》,第3785页。 (38)《旧唐书》卷197《西南蛮传》,第5275页。 (39)王钦臣:《广仁禅院碑》,张维、鸿汀编:《陇右金石录》卷3,甘肃省文献征集委员会校印,1943年,第37—38页。 (40)《资治通鉴》卷215,玄宗天宝元年正月,第6847页。 (41)参见严耕望:《唐代安北单于两都护府考》,氏著:《唐代交通图考》第1卷《京都关内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23—340页。 (42)生、熟蕃非指化内、化外。所谓蕃夷生、熟之分,非以其归属来区分,往往在于王朝统治程度深浅的区别。此点笔者在相关文中已阐明。 (43)王存:《元丰九域志》,王文楚、魏嵩山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485—487页。 (44)池田温:《唐令与日本令——〈唐令拾遗补〉编纂集议》,霍存福、丁相顺译,《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1期,第96页。 (45)转引自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東京:東京大學出版社,1964年,第264頁。 (46)惟宗直本:《令集解》卷31《公式令一·詔書》,黒板勝美主編:《新訂增補國史大系》第24卷,東京:吉川弘文館,1994年8月,第774頁。 (47)中国古代的外国与近现代的外国是不同概念。古代外国泛指四夷,包括王朝统治区域内蛮夷,不以中国古代王朝或国家统治区域为限,是一文化概念。近现代外国指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其他政治体,是一政治概念(拙稿:《中国古代的外国与外臣考》,待刊)。西嶋定生此处所称外国相当于现代汉语中的外国。 (48)西嶋定生:《遣唐使与国书》,《中央研究院第二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历史与考古组》(下册),台北:大进印刷有限公司,1989年,第688、691、697页。 (49)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附录《王元亮重编〈唐律释文〉》,第629页。 (50)参见张显清、林金树:《明代政治史》,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726—727页。 (51)参见李运通:《明朝涉外法律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师范大学历史系,2010年,第42页。 (52)《通典》卷197《边防十三·突厥上》,第5411页。 (53)《旧唐书》卷199下《铁勒传》,第5348页。 (54)《通典》卷198《边防一四·突厥中》,第5433页;《资治通鉴》卷199,高宗永徽元年九月,第6271—6272页。 (55)李德裕:《李卫公会昌一品集》卷9《代刘沔与回鹘宰相颉干伽思书》,北平: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61页。 (56)王恽:《秋涧集》卷50《兀良氏先庙碑》,景印摛藻堂《四库全书荟要》“集部·别集类”,台北:世界书局,第54册,第401—423页。 (57)《旧唐书》卷38《地理志一》,第1385页。 (58)《旧唐书》卷196上《吐蕃传上》,第5236页。 (59)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129《宥吐谷浑制》,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700页。 (60)《通典》卷190《边防六·吐蕃》,第5176页。 (61)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第39页。 (62)《通典》卷174《州郡四》,第4559页。 (63)松田寿男:《古代天山历史地理学研究》,陈俊谋译,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7年,第385页。 (64)道宣:《释迦方志》卷上《遗迹篇》,范祥雍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3页。 (65)《新唐书》卷111《苏定方传》,第4138页。 (66)王尧、陈践译注:《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北京:民族出版社,1992年,第166页。 (67)慧立、彦悰:《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卷2《起阿耆国终羯若鞠闍国》,高楠顺次郎等编:《大正新修大藏经》第50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3年,第228页。 (68)道宣:《释迦方志》卷上《遗迹篇》,第23页。 (69)道宣:《续高僧传》卷4《京大慈恩寺释玄奘传》,高楠顺次郎等编:《大正新修大藏经》第50册,第447页。 (70)《新唐书》卷221下《小勃律传》,第6251页。 (71)《新唐书》卷53《食货志三》,第1373页。 (72)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附录《王元亮重编〈唐律释文〉》,第626页。 (73)《唐会要》卷98《党项传》,第1756页。 (74)李华:《东都圣善寺无畏三藏碑》,《全唐文》卷319,第3238—3239页。 (75)参见王小甫:《唐吐蕃大食政治关系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50页。 (76)《新唐书》卷221上《西域传下》,第6346页。 (77)孟凡人:《简论唐代“热海道”上的绫山与勃达岭——别迭里达坂调查札记》,《历史地理》第8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35页。 (78)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5册,北京:中国地图出版社,1996年,图63—64。 (79)《通典》卷195《边防九·西戎五》,第5275页。 (80)沙畹:《西突厥史料》,冯承钧译,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71页。 (81)《新唐书》卷221下《西域传下》,第6246页。 (82)张谓:《进娑罗树枝状》,《全唐文》卷375,第3806页。 (83)陆贽:《赐安西管内黄姓纛官铁券文》,《全唐文》卷464,第4746页。 (84)《资治通鉴》卷216,玄宗天宝十二年,第6919页。 (85)《三宝感应要略》卷中载:“唐天宝元年壬子,西蕃大石(食)、康五国,来侵安西国。其年二月十一日,奏请兵,玄宗诏发兵师,计一万余里,累月方到。”(高楠顺次郎等编:《大正新修大藏经》第51册,第846页) (86)《新唐书》卷221《西域传上》,第6233页。 (87)伊本·胡尔达兹比赫:《道里邦国志》,宋岘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32、219页。 (88)转引自张广达:《碎叶今地考》,氏著:《西域史地丛稿初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6页。 (89)陈国灿:《唐乾陵石人像及其衔名的研究》,林幹编:《突厥与回纥历史论文选集》,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390、391页。 (90)张广达:《关于马合木·喀什噶里的〈突厥语词汇〉与见于此书的圆形地图》,氏著:《西域史地丛稿初编》,第71页。 (91)《辽史》卷47《百官志三》,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771页。 (92)《册府元龟》卷170《帝王部·来远》,第2052页。 (93)《通典》卷190《边防六·吐蕃》,第5174页。 (94)张广达、荣新江:《〈唐大历三年三月典成铣牒〉跋》,《于阗史丛考》,上海:上海书店,1993年,第140—154页;张广达、荣新江:《圣彼得堡藏和田出土汉文文书考释》,《敦煌吐鲁番研究》第6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21—241页。 (95)荣新江等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309—325页。 (96)张九龄:《敕吐蕃赞普书》,《全唐文》卷287,第2906页。 (97)《册府元龟》卷42《帝王部·仁慈》,第478页。 (98)《册府元龟》卷975《外臣部·褒异二》,第11449页。 (99)《册府元龟》卷996《外臣部·责让》,第11697页。 (100)《册府元龟》卷977《外臣部·降附》,第11483页。 (101)赵吕甫:《云南志校释》卷4《名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第154、174页。 (102)张九龄:《敕安南首领爨仁哲等书》,《全唐文》卷287,第2913页。 (103)《全唐文》卷68《优恤客户敕》,第716页。 (104)《唐书》卷140上《突厥上》,第6038页。 (105)崔行功:《阿史那忠墓志》,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第1辑,西安:三秦出版社,1994年,第50页。 (106)赵崡撰:《石墨镌华》卷7,附录2《游九嵕》,知不足斋丛书刊本,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历史文化分会编:《历代碑志丛书》第2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470页。 (107)《阿史那哲墓志》,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第5辑,西安:三秦出版社,1998年,第338页。 (108)《阿史那勿施墓志》,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第2辑,西安:三秦出版社,1995年,第455页。 (109)《契苾夫人墓志》,《全唐文补遗》第2辑,第442页。 (110)《契苾嵩墓志》,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第6辑,西安:三秦出版社,1999年,第413页;娄师德:《契苾明墓志》,《全唐文》卷178,第1897页。 (111)《高玄墓志》,《全唐文补遗》第2辑,第318页。 (112)吕元膺:《骠骑大将军论公神道碑铭》,《全唐文》卷479,第4891页。 (113)《册府元龟》卷170《外臣部·来远》,第2053页。 (114)《册府元龟》卷986《外臣部·征讨五》,第11584页。 (115)刘安志:《敦煌所出张君义文书与唐景龙年间西域政局之变化》,武汉大学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1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80页。 (116)朱雷:《跋敦煌所出〈唐中宗景云二年张君义勋告〉》,氏著:《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38—242页。 (117)《旧唐书》卷148《波斯传》,第5313页。又见《新唐书》卷221下《波斯传》,第6259页。《旧唐书》记裴行俭护送复国为卑路斯,误。 (118)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412—413页。 (119)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88—94页。 (120)荒川正晴:《唐帝国和粟特人的交易活动》,陈海涛译,《敦煌研究》2002年第3期,第84、86、90页。 (121)工藤元男:「睡虎地秦墓竹簡の屬邦律をめぐつて」,《東洋吏研究》1984年第43卷1號,第81頁。 (12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35页。 (12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35页。 (124)《新唐书》卷199《徐坚传》,第5662页;《旧唐书》卷89《狄仁杰传》,第2890—2891页。此例较多,不一一列举。 (125)李林甫等撰:《唐六典》卷4《尚书礼部》,陈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29页。 (126)《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第65—72页。 (127)黎虎:《汉唐外交制度史》,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34页。 (128)《宋高僧传》卷3《唐京师奉恩寺智严传》,高楠顺次郎等编:《大正新修大藏经》第50册,第720页。 (129)《新唐书》卷220《新罗传》,第6206页。 (130)《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第65—72页。 (131)参见谷川道雄:《世界帝国的形成》,耿立群译,台北:稻乡出版社,1998年,第210—211页。 (132)参见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23页。 (133)参见王柯:《民族与国家——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思想的系谱》,冯谊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115页。唐代内外的转型_高丽国王论文
唐代内外的转型_高丽国王论文
下载Doc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