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的“严苛”在哪里?_会计法论文

新“会计法”的“严苛”在哪里?_会计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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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将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会计法》的修订和发布实施,无疑对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会计和统计都是国民经济宏观、微观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二者在核算内容上又具有互补性,所以新《会计法》公布后引起了业内外人士的极大关注。业内人士认为,经修订的《会计法》在内容上更加成熟和完善,特别是在法律责任方面较之《统计法》更加明确、严格,究竟《会计法》比《统计法》“狠”在何处呢?对此,笔者走访了财政部《会计法》修订起草部门及法律专家。

法律责任具体明了

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高一斌处长介绍说,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是1985年通过并于当年施行的,至今已近15年。在此期间,为适应形势,1993年重新修改了《会计法》,但修改变动不大。近年来,会计工作中潜在的问题日渐暴露,恣意制造假帐、出具虚假会计报表的现象大量存在;会计基础工作不扎实,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也十分突出。1996年,财政部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对会计工作秩序进行了一次整顿,在重点检查的83.9万个单位中,有16.3%的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造假账等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会计法》约束力和权威性不够。

新《会计法》法律责任部分共八条,主要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责任形式。在每条法律责任中,均对相应的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并指出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例如,在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列举了10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同时明确规定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违法者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处分以及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再比如,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这一违法行为,除了明确规定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针对性地规定了有此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通报,且应承受罚款;并指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在罚款的基础上,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目前实行的《统计法》在法律责任方面比较笼统、抽象,操作性明显低于即将实施的新《会计法》。有关人士分析指出,《统计法》在法律责任部分共有六条,但真正涉及普遍关注的统计数据质量方面的只有两条,并且违法行为的界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不甚明确。如其中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究竟什么是打击报复,是有意刁难还是人身伤害,法律并未做出明确交待。而新《会计法》对类似的违法行为却有明确的说法,就是“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同时提出“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因此,不难看出,《会计法》比《统计法》责任明确,规定具体,易于操作。

实行“双罚制”

新《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主体,应该说这是该法此次修订的一个重大突破和创新。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和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质量负责,不能认为会计工作是会计人员的事情而与己无关,不能认为财务会计报表和报告的签章权只是一种手续而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果一个单位出现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等违法会计行为,首先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事实上,新《会计法》在法律责任方面实行的是“双罚制”,即在规定单位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规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二者同时适用,不得替代。此举极具威慑力。相对而言,《统计法》在处罚标准上只处罚单位的“单一制”,不足以吓阻违法者。

罚款是行政责任的一种体现形式。新《会计法》规定,对单位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在通报并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最高可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统计法》在这方面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只处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国家机关单位不能实施处罚。此外,吊销违法情节严重的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也是新《会计法》“重拳出击”的有力体现。

会计法律渐成体系

《会计法》为部门法,法律体系由大法、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等组成。近年来会计法律体系建设已渐成规模。目前与《会计法》紧密联系的法律规范有《审计法》、《税收征管法》、《注册会计师法》、《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会计证管理办法》等10余项。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充实,无疑将保障新《会计法》的有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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