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墨家与墨家矛盾规律的表现_排中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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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沈有鼎先生在一次讲《墨经》的课程中指出:“‘攸,不可两不可也’,在‘不可’中间加‘两’字,‘不两可’是矛盾律,‘不两不可’是排中律。”并且认为:“《墨经》拿不常用的‘攸’用为逻辑术语,是说一对矛盾判断,过去把‘攸’完全改为‘彼’是没有脑子的。”沈先生还让我们把有的“彼”字改为“攸”。

除了把“彼”改为“攸”,我们持相反意见外,其余我们认为沈先生的见解都是正确的。我们认为把“彼”都改为“攸”不一定合适的理由如下:一则张惠言据说校经,作“彼”。二则“攸”一般放在动词前面,组成名词性词组,相当于“所”,如“君子有攸往”(《周易·坤卦》)。或者放在主语与动词或形容词之间,相当于现代汉语中的“就”,如“风雨攸除”(《诗经小雅·斯干》)。或者作处所讲,如“为韩结相攸”(《诗经·大雅·韩奕》)。也就是说,“攸”字多用于动词前面或放在主谓之间,不如“彼”灵活,指代性更广泛。还有更主要的一点是,“攸”的古汉语涵义“所”、“就”、“处所”与辩似乎没有什么必然联系,而“彼”有“相对”的涵义,它可作指示代词,指代“那”与“此”相对,如“息壤在彼”(《战国策·秦策二》),又可指代“别人”、“对方”与“己”、“我”相对,如“知己知彼”(《孙子兵法,谋攻》),而辩不能一人去辩,必须有“彼”与“此”、或“己”与“彼”。因此,墨家学者才可能选用“彼”来表示相对各方提出的“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或谓之是,或谓之非。

“彼”(或“攸”)指代的是一对矛盾命题,在这点上我们与沈先生看法相同。

一、“彼”(或“攸”)指代的是一对矛盾命题

《墨经》中有这样几条:

《经》攸,不可两不可也。

《说》(彼)凡牛枢非牛,两也,无以非也。

《经》辩,争彼也。辩胜,当也。

《说》(辩)或谓之牛,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当若犬。

《经》谓辩无胜,必不当,说在辩。

在《说》(彼)条中,据高亨先生考证,“‘凡’当作,‘牛’谓乃牛类也。‘牛’此一命题也。疑当误为(chū初)。者兽名,虎之类也,此凡一命题也。牛与非牛,本两命题。故曰“牛、枢非牛,两也。”即“是牛”与“枢不是牛”是有不同立项的两个命题,虽然二者的谓项是相互矛盾的,但是,二者无以相排,无以生辩,故曰“无以相非也”。即二者不是矛盾命题,不能争“彼”,正确的辩应是“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或者抽象概括一下应是“或谓之是,或谓之非”的是非之争,这样二者才可以相非。

纵观《经》、《说》几条可知:辩就是“争彼”,而“彼”必须是相对的,由此引申出二者是相非的(相互矛盾的),而不能是无以相非的,所争论的“彼”必定是“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即必须是同一主项的是非之争。这里的主项即“之”字,它在这里也是指示代词,表示“这”,“此”的意思,“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严格地讲应是“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这里的“或”可译为“有的人”,“谓”可译为“认为”(“以为”),整个句子直译为:“有的人认为这是牛,有的人认为这不是牛”,这里的两个命题的主题是同一的(即都是“之”字,它是整个句子的兼语),而谓语却是矛盾的(牛与非牛),所以二者是矛盾命题。由此可见,把“彼”作为客观事物、所研究的对象或是辩论的主词等等是不合适的。如果“彼”确实是客观事物或是辩论的主词,那么辩论就是争论客观事物(或是争论辩论的主词),就会或失之宽泛,或失之狭窄,从语义上看,也显得不完备,辩的对象,必须是完整的论题,怎么能是一个单独的事物(或主词)呢?这实在令人费解。另外,辩论的主词是“之”,而不可能是“彼”。《经》中有“辩,争彼也”,即把“辩”定义为“争彼”,什么是“争彼”呢?《说》(辩)举了一例加以说明:“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如果去掉争论的双方即文中的两个“或”字,剩下的就是他们所争的“彼”了,即“之牛”和“之非牛”(或“之是”与“之非”,这正是一对同一主项的矛盾命题,《墨经》中的一条《说》也可作佐证。

《说》(谓)“所谓非同也,则异也,同则或谓之狗,其或谓之犬也。并则或谓之牛,其或谓之马也,俱无胜。是不辩也,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

这里是说谓词必须相非(矛盾)而不能是重同或类属关系的“狗”与“犬”,也不能是不同的谓词“牛”与“马”,这里的主词都是同一的,即“之”,这里的“之”字出现六次,只能作主词解,如果有其它主词,《墨经》一般是直接表示的。如《说》(彼)“凡牛枢非牛,两也,无以非也”中的“凡”与“枢”就是主词,虽然谓词是相互矛盾的(牛与非牛),但是因为这两个命题有两个不同的主词,所以也不能成为争论的命题,即不能成为相互矛盾的“彼”,如果“彼”是主词,“凡”“枢”与“之”又作何解释呢?为什么对“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不说“无以相非”呢?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它们符合《墨经》中对“彼”的要求。可见,《墨经》中所要求的“彼”必须是有同一主项(“之”)和相互矛盾的谓项(牛与非牛或是与非)构成的一对矛盾命题,而“辩”就是关于一对矛盾命题的争论。这与因明学中要求争论的命题(宗)必须“违他顺自”是大致相似的。

二、加“两”的可能性

沈先生给我们讲课时,没讲为什么要加这个“两”字,但这仍是先生深思熟虑得出的结论。据列培育老师讲,沈先生原来讲过两条理由:1.如果真是“彼,不可两不可”,两个“可”字意义不同,在墨家这样严密的体系中,不可能这么不严格,而加一个“两”字,使两个“可”字意义同一。2.辩论时不能先说“两不可”,而是应先有“两可”,再辩论不可。沈先生在《墨经的逻辑学》(沈有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7月版第12页)中也提到:“‘两’字旧脱,今增,仅增一字,视诸家旧校为胜。不增‘两’字,不但意义不完备,语气亦生涩。”

我们觉得这些理由都是很有道理的,我们还想试着补充几点理由。

(一)《墨经》原文讹脱错简甚多,有可能脱落这个“两”字。因为《墨经》是先秦古籍,又是被人称为最难读的,原文讹脱错简甚多,例如《经》“谓辩无胜,必不当,说在辩”。这里的“说在辩”据方家考证,应当是“说在不辩”,实际上误脱了“不”字,使意义全非。又如,“异则或谓之牛,牛或谓之马也”,专家认为“‘牛’当作‘其’,涉上文误写”。类似的例子很多,而“彼”例不是属于非常明显的例子,但也是有可能的。沈先生最反对的是“任意改窜《墨经》的文字来适合自己的成见”(见上书序)。他在校勘方面的原则是:“没有必要的时候,不轻易改动原文,在注释方面,要反复比较各种可能的解释,经过了精详的考虑,然后采取一个比较最自然最合理的说法。(若是找不到一个合理的解释,也不强解。)在这里必须把主观成见完全放下,让《墨经》自己来注释自己。”(见上书序)这说明沈先生加这个“两”字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并且是遵守着自己所定的校勘原则的。这是第一条理由。

(二)如果《墨经》中只有“彼,不可两不可也”,则说明墨家学者只揭示了排中律而没有揭示出矛盾律原则,这与人们的思维规律实践不相吻合。西方逻辑之父亚里士多德对于矛盾律的论述是:“如果相反的属性不能在同一时间属于同一对象(还应加上一切必要的限制),并且,如果一种信念(作为思维者的属性)同另一种与之相矛盾的信念是相反的,那末,显然,同一个人就不能同时相信同一事物既是又不是。否则,他就会在同一时间执持两种相反的意见。所以每一个人在论证中都要根据这个终极的规律,这个规律是其他一切规律的基础。”(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人人丛书英文版第124页)他认为矛盾律(终极规律)是其他一切规律的基础,是每一个在论证中(当然也包括辩论在内)都要遵守的规律。既然如此,在先秦的墨家的辩学中,怎么能先有排中律而没有其他规律(当然包括排中律在内)的基础——矛盾律呢?我们都清楚,排中律是矛盾律的进一步展示,是对矛盾律的补充说明,那么没有矛盾律,排中律能去展开补充说明什么呢?

(三)逻辑三大发源地的学者在先秦时期对违反矛盾律错误的叫法相通,举例相似,时代相近,说明墨家当时可能用“不两可”揭示了矛盾律。从东西方古代思维实践看,他们把违反矛盾律的错误或称为自相矛盾(西方)或称为自语相违(印度)或称为悖(中国),所举的例子也是极其相似的。西方举的例子为“一切判断都是假的”,印度因明的例子为“一切言皆妄”,而与之同期或可能更早的中国墨家的名辩学中的例子为“言尽悖”。

(四)“不俱当”是“不两可”的最好注脚。墨家学者经常熟练地运用矛盾律,通过揭露论敌的自相矛盾来反驳论敌。墨家除了驳斥“言尽悖”、“非诽者悖”等外,还驳斥了“学无益”等。我们以后者为例来看看墨家怎样熟练地运用矛盾律的。对“学无益”,《经说下》是这样驳斥的:“认为不知学之无益也,故告之也,是使知学之无益也,是教也,以学无益也,教、悖。”这就是说以为人家不知道“学习是没有益处的”才告诉他:“学习是没有益处的”这一道理,这本身就是让人家学习,认为学习是有益处的。从而显示“学无益”这句话本身所包含的逻辑矛盾。这正是把矛盾律熟练地应用于辩论反驳的典型例子。但是应用矛盾律,不等于揭示了矛盾律思想。我们认为,墨家不但熟练地运用了矛盾律,而且也揭示了矛盾律思想。前面例举的《说》(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当若犬。”前一句已作解释,既然“辩”是“争彼”,而“彼”又是一对矛盾命题(之牛与之非牛),那么这一对矛盾命题就“不俱当”(不能同真)即不能都符合实际;其中必有一个为假。这后一句话实质上也正确地揭示了矛盾律的基本内容,这里的“不俱当”正是前面“不两可”的最好注脚。

(五)荀子对矛盾律的表述与墨家的也相似。实际上,在先秦除了墨家、韩非等揭示了矛盾律外(后者不同点是用关系命题揭示的矛盾律),荀子在《解蔽》中也揭示了矛盾律,即“类不可两也,故知者择一而壹焉”。这里的“类不可两也”是说同一类不可有两种事理,这正是矛盾律思想的表述,这与“彼,不两可”是比较相似的。即都可表述为:“并非(P且非P)。而墨家的“不两不可”即是对矛盾命题不能都否定,既然不能都否定,就要像荀子所说的“择一而壹焉”,即必须二者择一,这是排中律思想的大致表述。这也为矛盾律与排中律并存,并且放在一起论述(即前者是对矛盾律论述,后者是对排中律论述),多了一个佐证。墨子、荀子、韩非差不多生活在同一时期,尤其是后期墨家几乎与荀子、韩非是同一时代人,他们之间可能会互相影响的,尤其是荀子的矛盾律和排中律思想有可能是受后期墨家的影响而提出的。

上述各条,都是在“彼不可两不可”的前一个“不可”之间加“两”字的理由,虽然这不一定是充足理由,但是说是可能的还是不过分的。

三、墨家表述的合理性及科学性

如果“彼,不两可两不可”确实是墨家提出而后人误脱了“两”字,那么他们对矛盾律和排中律的表述是非常合理的,非常科学的。我们都清楚,“两可”就是断定一对矛盾判断都为真,就是同时断定的“之牛并且之非牛”,“不两可”则是否定两个矛盾判断同时为真。用现代逻辑符号表示,“两可”即断定(P并且非P),“不两可”即否定它们同时为真,即“不俱当”,用符号表示即,这正是现代逻辑的排中律。可见“不两可”、“不两不可”的表述,与现代逻辑中的矛盾律、排中律方式完全吻合,这是墨家表述矛盾律和排中律合理性及科学性的第一点。

第二,墨家把辩论的双方命题规定为同一主项而谓项相非的矛盾命题,而不允许的错误只是对矛盾命题的“两可”,并且明确规定不包括对两个反对命题的两可,如“之牛”、“之马”,因为“之”可能既非牛又非马,即二者都可能假,虽然对之不能“两可”,但是墨家认为这样的辩可以“俱无胜”,没有意义;也明确规定不包括谓项相非而主项相异的命题,如“凡牛、枢非牛”,因为这样的一对命题“无以相非”。这里只规定对“同一主词而且谓词相非的两个命题”不能两可,这是非常科学的。

第三,墨家的排中律也是只适用于矛盾判断,而不是像现在有的教材还适用于下反对关系判断。我们都清楚矛盾命题是不相容关系,而下反对关系却是相容关系,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排中律只管相互否定思想,不能同时都假,即不能“两不可”,而下反对关系不属于互相否定思想,虽然它也有不能“两不可”的情况,但它却不是排中律管辖的范围。

第四,金岳霖先生认为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的本质可概括为“同一矛二,排掉三”。“同一”我们姑且不论(此文没论此问题),《墨经》中的“彼不两可两不可”与“矛二、排掉三”有异曲同工之效。“矛二”即“不两可”,“排掉三”,是说在矛盾命题所断定的情况下没有第三个可能,没有中间状态,因此,必须二者择一,不能“两不可”。

第五,墨家辨别违反矛盾律与排中律错误的方法比较简单方便。违反矛盾律错误即“俱当”(或“两可”),而违反排中律的错误是“两不可”,这样就排除了许多非逻辑因素,如不置可否,不明确表态等都不能列入两可或两不可错误中,因为违反矛盾规律或排中律的错误两可或两不可都是明确表态作出断定,不明确表态,不作出断定是不违反逻辑规律的。排中律所排除的仅仅是对一对矛盾判断同时否定的两不可思想。因此只要是对矛盾命题采用“两不可”态度就是违反排中律,而采用“两可”就违反了矛盾律,这就是二者的主要区别。用它们来辨别违反矛盾律或排中律错误的方法也好掌握,好操作。

第六,通过与先秦其他思想家对矛盾律和排中律论述的比较,可见其合理性及科学性。韩非的“矛盾之说”中有“夫不可陷之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这实质上是一对反对关系的关系命题,它必然蕴涵一对逻辑矛盾,而把它们枢入矛盾律的范围之中。虽然荀子的“类不可两也,故知者择一而壹焉”可认为是表述矛盾律或排中律,但是“类”不如“彼”更明确更具体,“不可两”也不如“不两可”表述得更准确、更接近于矛盾律的实质。

我们虽然对加一个“两”字作了上述论述,这还只是一种可能,也可能古籍上确实就没有这个“两”字,但是至少我们可以悟到这样一个道理,只要墨家再往前走一小步即加上一个“两”字就可以使墨家的理论更趋完善,更有存在的价值,更具有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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