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之路_政治论文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之路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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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选择的是一条政治制度化建设优先于政治参与扩大的渐进主义路径。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指的是群体和组织的社会生活从特殊的、不固定的方式向被普遍认可的固定化模式的转化过程。政治制度化指的是一个社会在政治转型过程中,通过制度建设,以容纳不断扩大的政治参与需求。在解决政治参与和政治制度化的内在张力方面,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呈现出法制建设优先、基层自治优先和党内民主优先的独特路径。虽然中国所采取的渐进主义改革策略,尚未取得全面成功,而党内民主是否可以在实现全社会的民主化之前率先完成,也有待进一步观察,但中国执政党所选择的制度化和政治稳定优先的改革思路,对于民主化理论,无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研究案例。

一 从“人治”走向法治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始于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化的规范体系。针对十年“文革”期间法制荡然无存的乱象,我国政府在改革开放之初倡导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相提并论。这里的法制,与中国历史上法家所说的法制或法治有着不同的意义,是对中国历史上“法治”概念的扬弃,即在阐扬古代法家对“人治”的针砭的同时,抛弃其将法律视为专制统治工具的毒素。在中国先秦时期法家的论述中法制和法治属于同一概念范畴的用语。法制指的是法律制度,法治则是“以法治国”的意思,如《韩非子》所云,“圣人之治国”,“不务德而务法”。先秦法家将法制或法治作为礼制、礼治、德治、人治的对立物,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将法治视为人治的对立面,异曲同工;但法家将法制、法治视为维护君主专制的主要手段,又与亚里士多德将法治视为有别于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的民主共和理念,大异其趣。西方从古希腊开始的法治传统,强调的是法的精神高于一切,即法的统治(the rule of law)。法治与君主专制无缘,法的制定和实行,必须体现主权在民、公平正义、确保人民权利、防止政府侵权等基本原则。法治的立意既在于防范少数人滥用政府权力,也在于避免多数暴政可能损害到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法治这一宪政主义的原则与多数统治这一民主政治的通行原则,存在着一定的张力。法治将多数统治原则限定于公共领域,保护私人领域不受公共意志的侵犯。现在我们所说的社会主义法制或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强调法的尊严和普适性而言,与西方思想史上的法治(the rule of law)概念,有相通之处。

法治的题中之意是制度化,与人格化的传统统治方式判然有别。改革开放前,特别是在十年“文革”期间,中国的统治方式兼具克里斯玛型(charisma,即个人魅力型)和传统型统治的特点,而与法理型统治相去甚远。①在全能政治的影响下,行政体制无法履行正常的政府管理职能,不时受到“政治挂帅”的干扰和政治运动的冲击,带有浓厚的“人治”色彩。改革开放以来,执政党以转换政府职能为中心进行行政体制改革,采取由“人治”走向法治的改革路径,在简政放权、实行职能改革的同时,强调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重视专业分工,重用技术官僚,推进决策科学化,建立专家咨询和听证制度,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建立现代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实行职位分类,因事择人,凡进必考,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政府公务员在管理活动中严格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来处理业务工作,对事不对人,排除个人的主观意志和情感,依常规行事,以此保证业务的统一性和连续性。政府角色的重新界定,不等于政府职能的全面收缩,而是一个有退有进,同时解决政府越位和缺位的发展过程。政府职能改革也不是一步到位的政治快餐,而是有所起伏的渐进过程,这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恰好是同步发展的。

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另一重要表现是高层领导精英任期制的确立。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明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律限任制,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市长也有任期和年龄的限制。对于政治局委员、常委和总书记的职位,党章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年龄和任期限制,但从1993年八届人大开始,由党的主要领导人兼任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全国政协主席形成了一个惯例,这就使党的高层领导人无形中受到了任期制的制约。权力交替的制度化和可预测性,与毛泽东时期在接班人问题上大起大落的“人治”特点,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反映了执政党的成熟。塞缪尔·亨廷顿将组织的适应性(adaptability)视为衡量政治体系制度化水平的重要指标,将代间(generational age)作为度量适应性的标准。他认为,一个组织若是由其开创者掌舵,其适应性就还值得存疑;但若该组织多次和平地解决了继承问题,领导者的棒子已经传递了好几代,则表示其具有高度的制度化。②根据这一分析概念,中共第一代领导人毛泽东和第二代领导人邓小平,都是中国社会主义革命的开创者,属于同一代间。而第三代领导人江泽民和新一代领导人胡锦涛则属于不同代间。中共的领导权交替,由毛泽东、邓小平到江泽民,再到胡锦涛,已经多次和平继承,证明了执政党组织的韧性的增强和制度化水平的提高。这一点就是像黎安友(Andrew Nathan)这样经常对中国政府持批评态度的美国学者,也是予以承认的。③

二 基层自治的优先选择

基层自治优先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另一路径。与法制建设优先的现实考虑相类似,始于村民选举的基层民主自治,也是鉴于人民公社制度在80年代初逐渐解体这一政治现实。实行村民自治的现实考量是填补当时在广大农村一度出现的权力真空,满足村民的自治要求,其理论根源则是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对直接民主的价值偏好。事实上,执政党一开始倡导村民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项权利,与代议民主理论所强调的定期选举和政治授权(political delegation)理念,有着略微不同的价值取向。村民自治以上述“四个民主”为内涵,但对这“四个民主”之间的关系,国内学界也有不尽一致的看法。房宁认为,村民自治,随着民主选举“根深叶茂”,更要注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民主要均衡发展。赵树凯则认为,“村民自治,是从中国现实需要出发的民主制度,是我国民主的‘生长点’。这个民主制度的核心,是民主选举。”④

农村基层自治以1980年2月广西宜州市合寨村无记名推选第一个村民委员会——果作村民委员会为滥觞。从1987年颁布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到1998年正式颁布村委会组织法时,全国共有60%的村委会进行了民主选举。⑤此后,村委会选举得到进一步的推广。据民政部的不完全统计,从2005年到2007年,全国共有623690个村委会完成了选举,占所有村庄总数的98%。⑥虽然各地推行村民自治的力度不一样,但总的趋势是村民自治度和选举竞争度的增加。在1999年,在河南、宁夏、贵州就分别有34%、36%和50%的现任村干部在选举中落败。在2000年,在上海、内蒙古和山西,也有超过40%的现任村干部败选;在黑龙江现任村干部的落选率更高达53%。⑦在2005年到2007年这一轮选举中,村民的参选率达到90.7%(比前两轮分别低0.6%和0.66%),设立秘密划票间的村庄比例高达95.85%,同时有17个省份试点或较大规模实行“无候选人选举”。其中,上海、浙江、广东和重庆已将其列为主要选举方法之一。这一轮换届后,村委会成员学历大大提高,高中及以上学历的平均比例为44%,比上届高出8.37%。⑧而根据浙江省民政局在2004年的一项研究,在421位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村长中,65%是该省的富有企业家。⑨

村委会属于非政府群众组织,村民自治体现了执政党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热忱。但在这一推进过程中,尚有一些理论问题有待辨析。其一是如何理解和处理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其二是如何界定基层自治组织与乡镇政府的关系,其三是基层自治对中国民主发展有无借鉴作用。

在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上,1998年的村委会组织法并未明确辨析。该法只规定村党支部是领导核心,但没有明定究竟是该由民选的村委会还是由上级指派的村党支部决定重要村务。执政党并未因为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在制度设计上的内在张力而退出乡村事务,反而通过选举改革,强化自身体质。从1992年以来,中共在一些乡村进行党支书两票制的选举改革,即由全体村民先对村党支部成员候选人投信任票,超过50%选票的候选人,再由党员进行第二轮投票。⑩虽然两票制可以防止最不受村民欢迎的候选人当选为村支部成员,但也不能保证村民最瞩望的人当选,因为最后候选人的名单是由镇党组织决定的。根据“两票制”的经验,2002年执政党规定,村支书的人选必须首先通过村委会选举,使其接受选举程序的考验。(11)在过去的几年里,四川省有90%的村支书是由“两推一选”产生的,即由党员和一般群众先推荐候选人,再由党员选举村支书。鉴于村党支部的重要性,一些地方对村支书和村长实行一肩挑,对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作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安排。(12)这也就是中共十六大报告所说的“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在最近一轮的村委会选举中,中共党员比例占66.49%,村主任和村支书“一肩挑”比例达35%,(13)反映了村务、党务一体化的新趋势。

理论上,村委会属非政府群众自治组织,但在实际上,又难免受到乡镇政府的控制,后者往往将村委会视为执行上级政策的机构,决定由哪些人参加村委会选举。一项对浙江省的调查显示,虽然乡镇领导对村委会选举持积极态度,但他们也往往操纵民主程序,将那些可能的不合作者预先予以排除。(14)此外,乡镇政府也可通过控制村委会成员的财政补贴的方式,控制村务。村民自治的落实程度,跟乡镇政权的民主化改革有密切关系。(15)如何有效衔接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真正发挥村委会的自治功能,仍有待探讨。与村民自治相类似,城市街道所属的社区(居委会)自治,近几年也有较大发展。中共十七大报告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升到四大政治制度之一的新高度,根据村民自治的经验,提出“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与村民自治类似,城市社区自治所面临的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也是如何处理居委会和街道这一基层政权组织的关系。街道的行政职能向社区“下沉”,是否有违群众组织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自我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本意?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将街道改名为社区,有的学者还提出要建立社区政府,是否妥当,值得进一步思考。

村民自治的模式,在学理的意义上,与社群民主(communitarian democracy)有承袭关系。与以代议民主(或间接民主)为核心的国家民主不同,社群民主以直接民主为理想目标,强调共同体成员直接参与公共决策,培育社群共识。由于村委会属于自治团体,与基层政权性质不同,学术界曾有人怀疑村民的选举竞争经验是否可以为乡镇以上基层政权组织的选举改革提供借鉴。但从中国政治发展的实践经验来看,村民自治更多体现了以选举为中心的代议民主精神,因而对基层政权建设产生了扩散(diffusion)作用,促使一些地方领导将政治竞争的范围推广到村庄以外。一个最典型的案例就是1998年在四川步云乡举行的乡长直接选举,以及随后为解决法律规定与地方选举势头之间的张力,所创立的“公推公选”的模式。(16)到2004年底,四川的47%乡镇采取了这一模式。类似的实践同时扩大到湖北的荆门市、襄樊市、咸宁市、黄冈市,重庆的渝北区,江苏的宿迁市。云南的一些乡镇还成功地直选乡镇长。(17)而在江苏的沛县,南京市的白下区和雨花台区,还实行了县长或区长的公推公选。(18)在上述这些公推公选的试验点,上级党组织未指定县、区长候选人,而是采取候选人自荐或选民推荐的办法。通过民主推荐、驻点调研、竞选演说、回答问题、组织考察等一系列程序,确定最终候选人,将其交由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虽然村民自治由于多种因素的干扰尚难完全落实,但其对基层选举的推动,却起了明显的推动作用,可谓“失之东隅,收之桑榆”。

三 党内民主先行

中共“十三大”即提出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口号,但真正开始从制度层面,推动党内民主,在一党威权体制和多党民主体制之间寻求适合中国发展的道路,则是在“十六大”召开前后。(19)主要措施有三。其一是通过集体领导,扩大执政党精英的权力分享范围。“十六大”以来,中共在地方党委会进行了一些改革试点,改革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增加省级党委会的开会次数,对“三重一大”问题,实行全委会票决。例如2002年12月,山东省党委由62名全委会成员票决17名市级领导一把手。(20)其二是加强党代会的功能。中共“十六大”决定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四川平昌县委同时决定,从2003年开始,每年召开一次县党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县委、县纪委年度工作报告,使党代会成为县域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同时在5年内在40%乡镇实行党代表常任制。(21)随着县、市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实践,党代表可望在一般党员和党委会之间扮演中介角色,使党委会或多或少地对党员群众负责。其三是改革党内选举、选拔制度,增加一定的竞争力度。中共“十六大”在酝酿中央委员方面,采取了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几次往复过程,32200多人参与咨询,最后从208个候选人中选举198位中央委员,维系“十三大”确立的5%差额选举机制。(22)迄今为止,差额选举只实行到中央委员这一级,政治局及其常委则是实行等额选举。但从2007年新一届中央领导机构的产生看来,400多位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和有关负责人参加了对可新提名为中央政治局组成人员预备人选的民主推荐,在近200人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反映了党和国家领导人产生机制的一些变化。(23)在乡镇党委一级,公推直选在近年得到较大发展。2004年四川省平昌县在全县1/3的乡镇扩大公推直选党委领导班子试点面,由个人自荐、群众自荐、组织推荐相结合,公开报名,民主公推候选人,最后在党员大会上直接选举党委领导班子,被誉为“我党历史上首次大规模的党内直选试点”,成为近年成功推进党内民主一项重大举措。(24)

党内民主能否先行?从规范的意义来说,党内民主先行属于让党内精英分子首先享受民主果实的策略性安排,与政治平等这一核心价值及一人一票的选举民主机制有明显的差距。但从经验的层面分析,类似做法在历史上也有先例可循。19世纪在欧美民主国家有关行使投票权者是否必须具有财产资格的辩论,说明最初享受政治自由竞争果实的也只是一部分社会精英分子。(25)换言之,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主实践过程是先解决了在有产阶级内部的自由竞争和权力分享问题,然后再解决公民的普选权和全面参与问题,对精英主义式的权力结构的确立在先,对平民主义式的政治参与的容纳在后,较为平稳地解决了参与爆炸与制度超载的矛盾。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政治发展的背景是普选权已经成为通例,对开放自由竞争和扩大全面参与进行哪怕只是短期的时序切割,也有不合时宜之嫌。现代民主国家早已承认公民的普选权,就是一些权威主义或集权主义国家,在宪法上也确立了普选权原则。权威主义国家往往以紧急状况为由,冻结选举自由。集权主义国家的通常做法则是以组织化、动员式的全民参与取代自由竞争,使选举流于形式。其共同点是担心社会大众介入竞争性的选举,可能导致参与爆炸,造成社会脱序。然而,对于参与爆炸与制度超载之间的矛盾,只能通过渐进改革的方式予以解决。党内民主先行的改革路径,在理论上可以兼顾平等参与和自由竞争这两个价值标准,较好地处理了稳定、改革和发展的辩证关系。

事实上,中国执政党的改革精英倡导党内民主,将其视为人民民主的催化剂,主要就是出于稳定优先的政治考虑。知识分子也相信中共是维持中国政治稳定的不可或缺的力量,寄望于通过实行党内民主,推进社会民主。(26)近年党内民主的推进,从外因上看,与人大制度的改革和基层自治的展开,有明显的相关性。推动党内民主,有助于加强党的政治合法性,降低社会有关实现多党竞争式的民主制度的要求,避免出现转型期的社会脱序现象。从内因上看,推动党内民主的主要动力,则在于政党自身体质的变化。随着众多的知识精英和经济精英(包括私营企业主和从事自由职业的知识分子)进入党内,党日益成为成员结构多元和精英取向的组织,其传统统治方式面临新的挑战,党内的改革精英也意识到改善“代表机制”的必要性,认识到必须“在代表者和被代表者之间形成一种紧密联系、相互制约、良性互动、科学运作的关系”以及“相应的制度体制、程序规则,保证代表者能够始终代表被代表者的利益”,“能够及时有效地受到被代表者的监督”。(27)中国产权改革所催生的私营企业曾导致了一个政治真空的出现,私营企业主被接纳入党后,将转而支持现政权,有助于填补这一真空。党内民主先行,有助于化解来自私营企业主的有关实行激进政治改革和多党民主的潜在要求,从而形成党内与党外、国家与社会的良性合作机制。

四 结论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带有明显的制度化取向。在这一过程中,执政党采取了节约成本、降低冲击的策略,在现存政治体系内部建立新的制度规则。政治体制改革以建立社会主义法制、转换政府职能和结束领导干部终身制为起点,再向基层自治和党内民主的方向演化。这一渐进主义的改革路径,有效地解决了政治参与和政治制度化的内在张力,稳妥地处理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值得注意的是,亨廷顿在《第三波》中所描述的三种民主转型的类型(由领导精英倡导的民主改革,由民间社会倡导的民主革命,由领导精英和民间社会合力推动的民主转型)对国家和社会的作用本来就是等量齐观的。(28)林兹(Juan Linz)也曾指出,在前政权制度框架内发生的政治转型,可以通过协商的过程来完成,未必意味着与过去的剧烈断绝(violent breaks),故有必要增加对原有政治精英的领导方式和水平的了解。(29)中国的政治现实是党和国家在社会中占据绝对统治地位,政治发展离开了政党主导,恐怕难以推动。

国外学术界研究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时,多以西方传统的自由民主理论为基础,以政党竞争为主要标的,衡量中国的政治现代化程度。根据这一理论,中国既然实行一党领导体制,也就不符合政治民主化的要求。一些西方学者虽然观察到中国共产党在成员结构、权力继承、干部选拔、领导方式和执政能力方面一些富有意义的变化,也看到中国政府在发展民间组织和推动基层选举、政企分开及地方政府创新方面的进步,但认为其与政治民主化仍相去甚远。他们认为执政党本身没有倡导全面政治改革的诱因,民主和法治的进步,不可能来自统治集团的主动赐予,而只能源于社会力的驱动,故将研究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中产阶级的兴起、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和知识分子的理论阐述等民间层面。有人认为,中共接纳私营企业主入党,目的是避免出现一个与国家相对抗的公民社会,但在制度层面受到全能政治的制约,不可能启动民主化过程。(30)也有人认为,近年中共高层权力交替的制度化,只能说明共产党政权的适应性和韧性;中国所实行的党内民主和地方选举,不是以党际竞争为背景或目的,也就不等于民主化。(31)但也有人认为,中国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已大为改观,正走向中国式民主;中国的公民社会已经存在,只是和国家较少对抗性。(32)上述观点分歧说明西方学界对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景的评估,不但受到经验认知的限制,而且涉及如何对民主进行规范判断的理论问题。西方传统民主理论的基本假定是,人与人、团体与团体、国家与社会间存在利益上的冲突,需要建立宪政法治,对政府权力实行外部限定和内部制衡,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并通过发展利益团体、大众传媒和政党选举竞争,实现人民统治的目标。这一理论存在重法治轻德治、重竞争轻和谐、重程序轻结果、重现实轻理想、重“由人民统治”(rule by the people)轻“为人民统治”(rule for the people)的研究偏向,近年受到了来自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女权主义(feminism)以及参与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审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善治(good governance)等理论学派的挑战。后者认为,不能将政治简单地化约为充满利益冲突和权力竞逐的活动,而应该强调利益分享和道德共识,通过公民平等参与、协商对话以及国家和社会和谐共治等机制,实现政治的理想目标。这一理论发展趋势,对我们研究中国以实现“所有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理想目标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景,提供了新的观察视角。

注释:

①按照韦伯对政权合法性的理想分类,克里斯玛型合法性是指由于信服和依赖掌权者的个人魅力而产生的权威认同,传统型合法性是指基于传统习惯而形成的权威认同,而法理型合法性是指在认同普遍法律和理性基础上而形成的权威认同,和民主政体相对应。

②亨廷顿:《转变中社会的政治秩序》,江炳伦等译,(台北)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1年版,第13页。

③Andrew Nathan,"Authoritarian Resilience," in Journal of Democracy(January 2003),pp.6—17.

④⑥⑧《中国村官选举走向“常态化” 全国平均参选率约90.7%》,《人民日报》2008年1月9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8-01/09/content_7388481.htm.

⑤赵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我国六成农村确立村民自治制度》,《人民日报》1998年11月6日。

⑦丛亚平:《倾听民主选举的脚步声》,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4-08/12/content_1759399.htm.

⑨Kulm,Anthony,"Political Business," 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August 19,2004.

⑩Lianjiang Li,"The Two-Ballot System in Shanxi Province:Subjecting Village Party Secretaries to a Public Vote," The China Quarterly,No.42(1999),p.107.

(11)Jean C.Oi,"State Responses to Rural Discontent in China:Tax-for-Fee Reform and Increased Party Control," Asia Program Special Report 107:Crisis in the Hinterland:Rural Discontent in China (Washington,DC:Woodrow Wilson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cholars,January 2003),p.7.

(12)史卫民:《集跬步以至千里——2000-2005年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回顾》,《中国政治》2006年第1期。

(13)《中国村官选举走向“常态化” 全国平均参选率约90.7%》,《人民日报》2008年1月9日。

(14)何包钢、郎友兴:《寻找民主与权威的平衡:浙江省村民选举经验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5)Zhong,Yang,"Grassroots Democracy in the Chinese Countryside:A Democratic Breakthrough?" manuscript,2006.

(16)步云乡领导在2001年底决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乡长候选人,然后再由乡人大将其正式选举为乡长,即所谓“公推公选”。

(17)史卫民:《集跬步以至千里——2000-2005年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回顾》,《中国政治》2006年第1期。

(18)《各地干部制度改革的八大亮点》,《人民日报》2004年9月9日。

(19)Jeremy Page,"China Open Up Political Debate to Strengthen Party," Reuters News,July 20,2002.

(20)多维网,2002年12月19日,www.duoweinews.com.

(21)王长江、周红云、王永兵:《党内民主制度创新》,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第15页。

(22)何平、刘思扬:《党的新一届中央委员会诞生记》,新华网,2002年11月14日,www.xinhuanet.com.

(23)刘思扬、孙承斌、刘刚:《为了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党的新一届中央领导机构产生纪实》,《解放日报》2007年10月24日。

(24)王长江、周红云、王永兵:《党内民主制度创新》,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第15页。

(25)Richard Rorty,"Response to Randall Perenboom," Philosophy East & West,Vol.50,No.1(January 2000),p.90.

(26)王邦佐、谢岳:《政党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逻辑》,《中国政治》2001年第8期;熊刚:《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历程和走向》,《中国政治》2002年第1期。

(27)李忠杰:《以改革的精神把党的建设推向前进》,新华网,2002年9月23日。

(28)Samuel Huntington,The Third Wave:Democratization in the Late Twentieth Century (Norman and London: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1991),p.114.

(29)Remarks by Juan J.Linz,see Gerardo L.Munch &Richard Snyder,"What Has Comparative Politics Accomplished?" in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Comparative Politics Newsletter(Summer 2004),pp.27—28.

(30)Bruce Dickson,Red Capitalists in China:The Party,Private Entrepreneurs,and Prospects for Political Change.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

(31)David Shambaugh,China's Communist Party:Atrophy and Adaptation,Woodrow Wilson Center Press &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8.

(32)Ogden,Suzanne,Inklings of Democracy in China,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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