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几个关系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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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中的若干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民主政治论文,农村论文,关系论文,建设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拟从法律法规与乡规民约、党的组织与自治组织、经济建设与民主政治、加强领导与 动员农民等四个方面,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中的若干关系提出一些看法,以期能对加快我国 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有所帮助。

一、法律法规与乡规民约的关系

法律和村规民约都是通过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但是二者在制订、 内容和执行上是不同的。法律由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村规民约由作为基层 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来制定;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村规民约只体现本村村 民的意志;法律的实施靠国家的强制力作后盾,村规民约的实施则主要靠全体村民的认同和 自觉遵守。具体来说:

第一,法律法规是制定村规民约的依据。

法律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制定的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 范。村民自治,制定村规民约,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广大农民的神圣权利。宪法和法律既保证 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同时也严格规定了村民应尽的义务。这就要求我们制定任何一项民 主制度,包括村规民约,都必须以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合乎法律规范和政策 尺度,不得与之相违背、冲突。否则,村规民约就会失去合法性。

第二,法律法规是村规民约制定和实施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 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各地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 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中,也大都以不同形式肯定了制定村规民约是农民自治的主要内容。这 就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肯定了农民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的权利,给了他们尚方宝剑,也就是说 任何企图反对、抵制、妨碍农民制定和执行乡规民约的行为都是不合法。实行村民自治,制 定村规民约,要求村里每一个人包括村干部都必须和村民一样接受村规民约的约束。因此, 有的村干部不免有抵触情绪,不愿更不积极于村规民约的制定,有的甚至打击村民的这一合 理要求。只有用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要求村干部,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种现象,保证农民 对乡规民约的制定权和实施权。

第三,乡规民约是法律法规在农村的延伸。

法律规定了国家的一些最根本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而具有普遍性。党的方针 政策也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正因为如此,法律、法规、政策就只能是在内容上高度概括 、在文字表达上高度浓缩的条款,不可能对每一个细节进行具体规范。而完成这一任务,只 能靠法律法规在农村的延伸——村规民约。因为中国有960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有8亿农民 , 农民所处的环境千差万别,各地只有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对涉及全乡、全村群众生产、 生活等方面的事务制定出村规民约,从而使村委会开展工作具有章法和准则,使村民在开展 自治活动时有章可循。

二、党的组织与自治组织的关系

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是什么关系呢?中共中央关于批转《 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指出:“党支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 这就明确了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199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 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再一次明确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 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正确处理党的组织与自治组织的关系,要求做到:

第一,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在组织体制上要分开。村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村党支部 成员由全体党员在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向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党委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 责 并报告工作,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二者必须在组织体制上分开,绝不能混淆。虽然村党支 部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交叉任职,但在组织结构上一定要分开,否则,易使村民群众 误解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是一个组织。

第二,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要分工,团结协作。要想发挥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各自应 有的功能,必须从制度上对其职权范围作出合理的界定。《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 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而作为村级组织核心的村党组织的主要任务应该表 现在如下六个方面:(1)研究决定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2)研究 决定本村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3)领导村民自治组织,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4)领 导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5)部署党组织自身建设;(6)负责村、组和村 办集体企业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推荐、考核和监督。这样的责职分工体现了党组织管 方向性的大事、村民委员会管具体事务的原则精神,有利于村党组织从大量日常具体事务中 解脱出来,将主要精力用于把握村的发展方向,避免了行政化倾向。

第三,村党支部要积极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权力。法律是党的领导在国家意志上的体 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是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责任。加强村党支部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在某 种意义上讲,就是坚决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办事,监督和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 职权。对村里重大问题,像经济发展规划、重要基建项目、宅基审批等,村党支部应会同村 委会,通过调查研究,根据国家政策法规,提出具体建议,力求把党组织的意见体现为村民 代表会议的决议,上升为村民意志。村党支部对于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坚决予以支持, 并号召党员带头执行。同时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让大家共同遵守,共同执行。

第四,村民委员会应主动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下的自治,是在法律允 许范围内的自治。村民委员会对村内工作中的一些大事必须主动向村党支部报告,以得到党 支 部的支持。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靠群众,把村里的日常事务工作做好。

最后,处理好党的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还要注意加强领导班子的团结。党支部的 成员和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要自觉地讲政治、顾大局,从对党对广大村民负责的前提出发,求 同存异,形成共识;要互相尊重,平等相待,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要严以律己,开诚 布公,真正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

三、经济建设与民主政治的关系

第一,农村经济建设是民主政治的基础。

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反映。到目前为止的社会历史发展都反复证明了这一点。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近30年实践中,尽管中国共产党人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国家政 权 活动的根本宗旨,并力图采取许多措施来保证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但是,由于我们在商品经 济都不够发达的经济基础上,强化产品经济模式,实行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管理体制, 因而在实践中屡屡发生事与愿违的情况。这种拔苗助长的做法,不仅没有促进农村经济建设 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反而延缓了农村民主政治的生长发育过程。可见经济基础对政治的制约 是致命的。

第二,农村民主政治是经济建设的保证。

在我国农村的社会主义建设中,邓小平在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建设是最大的政治 的同时,也明确提出要以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来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发展方向 的思想政治保证。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农村,政治对于经济基础具有以往社会所无法达到的 积极的、巨大的能动作用,它不仅要维护、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促进其发展,帮助社 会主义的上层建筑在农村逐步完善起来,而且担负着不断扫除农村中旧的生产关系和旧的上 层建筑的残余、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必要保证的重要使命。具体 表现在:

首先,建设农村民主政治,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诸多矛盾和问题,从而为农村经济建设 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经济体制的转变,农村各种矛盾和问 题更加突出和复杂。这些问题的根本解决,只有通过实行民主政治,基层干部逐渐学会用民 主、法制的手段来处理。

其次,建设农村民主政治,是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 要。农民获得经营自主权后,要求获得更多民主政治权利的愿望更加迫切。实行民主政治, 让村民参与管理和监督,就可以使农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得到相应的保障。另外,由于旧体制 被打破,新体制尚不健全、不完善,如何把分散经营的农户按照新体制的需要重新组织起来 ,发展大农业,走向大市场,一直是发展农村经济的一个难题。通过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实 行村民自治,使我们实现了在新的经营方式下,把农民重新组织起来的目的,提高了农民的 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各项事业的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和社会事业更快、更协调地发展。

第三,经济建设与民主政治是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

有人认为,中国有些农村经济条件比较落后,不宜搞基层民主,应先搞经济建设,这种看 法是对经济建设与民主政治的误解。列宁曾经指出:“任何单独存在的民主制度都不会产生 社会主义,但实际生活中民主制度永远不会‘单独存在’,而总是‘共同存在’的,它也会 影响经济,推动经济的改造,受经济发展的影响等等。”(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18页。

)二者的辩证关系决定了经济发展 虽居于主导地位,但并不意味着经济发展一定在先,民主变革一定在后。中国农村民主政治 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吉林省镇赍县地处蒙、吉、黑三省交界,属国家级贫困县,各 方面基础都不算上乘。但在这个偏远的贫困县有个永志庄,村里农民们能够按照现代程序进 行规范的民主选举。毋庸置疑,这种先进的民主方式的操练与经济建设并不矛盾。往往越落 后、贫困的地区,农民对改变现状的要求就愈益强烈,因而他们迫切想通过实行民主政治促 进经济发展,这也是许多经济不发达的农村村民自治搞得好的一个原因。因此,不能以经济 建设基础差为理由否定或延缓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要使二者协调发展。

四、加强领导与发动农民的关系

农村工作千头万绪,艰巨复杂,关键是党的领导,这是纲,其他的都是目,纲举才能目张 。只有抓住了党的领导这个纲,才能发动农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第一,发动农民,是我们党领导革命和建设事业取得成功的一条基本经验。

从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来看,农民历来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是工人阶级最可靠的同盟 军,工人阶级依靠同农民的联盟,取得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随着国家工业化 的发展,农民的状况也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是,乡村人口仍占全国人口的63.91%。农业是国 民 经济的基础,社会主义现代化离不开农民的现代化,离不开农民的积极参加。我国的改革开 放,首先是在农村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老一套的农村管理体制已经 无法解决市场经济下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要解决旧的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的矛盾,关键 就在于发动农民。

第二,加强领导,是充分发动农民的根本保证。

我们历来强调发动农民,但并不是不要党的领导,不是要放任自流,而是要在党和政府的 领导下,在农村保证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发展。

首先,加强领导,是农民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需要。历史经验表明:只有社会主义制度 才能充分发动农民,极大地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由于社会主义时期还存在着各种非无产 阶级思想,如果我们不加强领导,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就会趁机涌入。

其次,农民自身的状况,也迫切需要加强领导。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以及市场经济自身存在的某些负面东西,也无时不在影响 着农民,同时,小生产者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主义思想,对农民的影响 也不可低估。这些虽然是次要的,但的的确确在部分农民身上存在着,如果不加强领导,势 必会影响全体农民的积极性的发挥。

再次,加强领导,是农民迈向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知识经济时代是信息瞬息万变的时代 ,农民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离不开政府提供的信息、技术、咨询等等服务。

最后,从农村基层政权和农民关系的现状来看,目前大多数农村基层政权和农民的关系是 正常的,但也有许多不和谐甚至对立的情况。近年来全国各地先后发生的一系列暴力抗税、 暴力抗法、扰乱政府工作秩序的群体事件,便充分表明,加强领导是农村中刻不容缓的事。

第三,加强领导与发动农民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

“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767页。)中国共产党以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自己的唯一宗旨,8亿中国农民当然是其主要服务对象,中国共产党及其 领导下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工作任务就是要带领广大农民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这 也是亿万农民梦寐以求的愿望。

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农村工作的实践证明,加强领导与发动农民是统一的,只有加强党和 政府领导,才能保障农民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实践中,基层政权有战斗力,说话有人听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得好,发动农民就成功。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他们从坚 持党的领导,从党的富民政策的支持下得到了好处,尝到了甜头,反过来支持党和政府的领 导,使农村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更具战斗力、凝聚力和感召力。

可见,加强领导与发动农民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离开了党和政府的领导 ,发动农民就会偏离方向,难以健康发展;同样,领导是相对而言的,在农村不能真正发动 农民,领导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强有力的领导总是建立在充分发动农民、得到农民坚决支持 的基础之上的。所以,我们既要注意避免把党和政府的指导变成党和政府的指挥,因为正确 的领导是引导和支持农民当家作主,而不是包办农民当家作主;也要避免发动农民与党和政 府相脱离,甚至相对立,因为发动农民并不是让农民目无组织,无法无天。我们既要肯定农 民群众作为实施主体的重要性,更要强调党组织作为领导力量的必要性;既要保证群众享有 民主权利,更要维护党组织的领导权威;既要善于把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吸收为党组织的 决策依据,更要善于把党的意志转化成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工程,也是“十五”计划纲要提出的目标 之一,我们只有在处理好上述四个关系的基础上,才能够建设好农村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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