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现实模式与改进*_科技论文

中国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现实模式及其改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技成果论文,生产力论文,中国论文,现实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众所周知,如何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中国既是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又是一个理论上探讨的热点问题。事实上,就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中,这一问题同样受到各方面的重视。不过,他们习惯上将这一问题称之为技术创新或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一些西方学者依据他们那里的企业依靠科学技术得到发展的经验,构建了各式各样的技术创新的运行模式。[1][2]近年来,在引进西方学者的一些理论成果的同时,我国亦有很多学者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在探讨中构建了一些我国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或称技术创新)的理想模式或目标模式。[3]这些模式的探讨,对于促进我国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据笔者看来,我国学者所建立的各类目标模式,多数都过于理想化和抽象化,且试图把各种复杂的情况囊括在一个统一的模式中,以至于使处于这一问题焦点地位的多数企业感觉似乎可望而不可及,无法实际操作。目前探讨这一问题,更为现实的方法还是研究和分析我国现实中存在的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模式,并以此为基础,寻找进一步改进的措施。因此,本文准备沿着这一思路,对我国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模式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我国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几种具体模式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是遵循下面这样一个模式实现的(关于这一模式的运行机制,这里不再赘述)。[4]

图1:科学技术促进经济发展的一般过程的简化模式

由于这一模式较为准确地反映了科学技术与生产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关联,在学术界基本上得到了认可。不过,在实际上科学技术进入生产的过程是复杂的,这一抽象模式还难以反映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中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其实,仅靠单一的模式,也是无法全面反映这一复杂过程的。国外的学者也早就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例如,美国科学基金会的研究报告,就是从制造者和使用者两个角度,分别建立了不同的过程模型的。[5]因此,我们有必要在上述最一般模式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其各种具体的表现形式。

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具体活动内容,需要一定的社会载体才能实现。这样,在这一过程中又包含了三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环节,即成果源、中介环节和吸收体。转化机制是否运转顺利主要就是依赖于这三者之间的关系。[6]我国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问题的复杂性,也可以说是这三者之间关系的复杂性,而又集中表现为各环节中的行为主体的复杂性。作为各个环节中的行为主体,可能是不同的社会角色。但不论是何种情形,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细胞的企业在这里都占据主要地位。因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最终只能在企业中实现。由于企业在转化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则表现出各不相同的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具体形式。

第一种模式:企业同时作为科技源、中介环节和吸收体的行为主体。

在国外,这种形式较为普遍,在他们那里,从科研成果的研究开发直至新产品走向市场,基本上是在企业内部完成的。而在我国,目前只有少数实力较强的大中型企业能够做到这一点。这样的企业一般自身都具有较为雄厚的科技实力,绝大多数专门设有研究开发机构(一般为企业内研究所)。企业在市场中获得产品需求信息以后,组织研究开发机构中的科技力量进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实验室成果经中间试验后投入生产,新产品打开市场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采用这种模式,由于科技成果是企业自行研究和开发的,因此,省去了成果转让这一最容易引起争议的环节。我国一些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正常机制的企业基本上是采用的这种方式。

当然,所谓企业自主的研究和开发并不是不需要借助外部的科研力量。一般来说,这样的企业和社会上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也都保持着较为密切的联系。不过,他们从企业外部所吸纳的不是具体的科技成果,而仅仅是研究开发的能力。

这种模式可简单地描述为:

图2:一体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第二种模式:科技源与吸收体的行为主体由社会上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与企业分别承担,科技成果的转化通过成果有偿转让的形式实现。

这是我国目前科技成果转化中较为普遍的一种形式。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生产的分离造成这样一种现实:科技成果的研究工作主要是在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中进行的,而这些部门本身并不需要自己的成果;相反,迫切需要科技成果的企业自身却没有自主研究和开发的能力。[7]这样,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的科技成果通过一定的方式为企业所吸纳,就成为我国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基本模式。由于科技源和吸收体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因此,这里的“转化”实质上是科技成果作为商品的一种买卖关系,中介环节在这里实际上是一个“技术市场”。为了避免或减少科技成果贸易中的纠纷,一般应有技术经纪人在这里起沟通作用,专门的仲裁机构在这里起协调作用。

根据中间试验(二次开发)是在研究部门还是在企业中进行,这种模式又有两种情况:转让前中试和转让后中试。中试在何处进行直接影响到所转让成果的成熟程度。

两种不同的情况可分别描述为:

(所转让的是不成熟的实验室成果)

(所转让的是基本成熟的,一般可直接进入生产过程的成果)

图3:科技源与吸收体为不同行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第三种模式: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研究开发出新科技成果以后,直接利用其创办企业,科技成果为这些研究机构自身吸收。

这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以后新出现的一种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在国家改变了科技拨款方式以后,原来属于国家事业单位由国家包下来的科研院所碰到了自身如何生存的问题,过去的“等米下锅”变成了“找米下锅”,他们如果不能从自己所研究的科技成果中获得经济效益,则会出现“生存危机”,大专院校虽然没有生存危机,但同样面临着如何拓宽渠道,多方面筹措教育资金的问题,要求其功能进一步拓展。总之,提高本部门研究工作的经济效益,是他们共同思考的问题。由于科技成果在不同利益主体间转让所遇到的许多现实问题,使他们感到,与其把自己辛辛苦苦研制出的成果廉价转让出去,莫不如自己将其产业化合算,特别是他们在成果转让中屡屡发生利益纠纷时,更觉得自己组织生产的必要。尤其是一些技术含量大的高技术成果,用这种方式转化更为适宜。这样,在本是纯粹的研究部门的内部,又孵化出隶属于这些部门的企业型机构。随着这类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一些又从原有研究机构中剥离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但由于先天性的原因,这些分离出来的企业一般仍和原科研机构保持着密切的关系,在利益上也较少纠纷。

这种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为:

图4:科研机构自生出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第四种模式:企业直接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促进自身的技术进步。

80年代以来,对外开放政策打破了我国的长期封闭状态,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也加强了,技术引进成为利用国际上先进的科学技术发展我国生产力的一条较为快捷的途径。采用这种方式,企业得到的是成熟的水平较高的技术,只要适当加以消化,就可以进入生产过程。这样,企业一方面避免了二次开发可能失败的技术风险,另方面又可以较快地缩短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所以企业很愿意接受这种方式。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基本上是靠这种模式完成的。由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一开始基本上是在国家计划推进下进行的,因此,在现实的这种转化模式中,计划的色彩仍较为浓厚。

这种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可以描述为:

此外,还有企业委托科研单位开发、合作开发等形式,也为许多企业所采用。其实,他们亦可包含在上面四种基本模式中,故不做为专门的类型分析。

二、各类具体模式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及其改善

上面归纳的几种模式,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中自然形成的,是和我国科技和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和条件相联系的,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只要运用得法,都可以起到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作用。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来选择。

不过,不论哪一类型模式的正常运转,都需要一些基本的条件做保证。目前,由于所要求的基本条件没有满足,使这些模式在现实运行中都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寻求其运行状态改善的途径。

在第一种运行模式中,由于科技源与吸收体实现了一体化,应该说较为理想,我国采用这种方式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企业,也不乏成功之例。但在这种模式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这种模式的正常运转需要下面几个条件给以保证。首先,企业本身应该有较强的科技实力,要有独立的专门从事研究和开发的机构(研究所),确保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的成功率;其次,在企业内部的科研和生产之间也要建立起一种协调关系,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第三,企业自身的研究和开发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因此,企业在研究开发中,除了依靠自身科研能力外,还应借助外部科技力量补偿自身能力;第四,为了保证新成果市场开发的成功,企业还应有一个灵敏的信息反馈系统和科学的决策系统,使企业确实做到依靠技术进步发展。上述几个方面是相互联系和制约的,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研究和开发机构问题。

对于表面上建立了这样的机制,但实际上运转并不正常的企业,就应该从以上几个方面寻找原因。

先从企业的科技实力看。目前虽然多数大中型企业也设立了研究开发机构,但有很多还不能说是真正的研究开发机构。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企业中的研究所大多是在过去的设计处、工艺处或中心实验室的基础上建立的(有的甚至就是换了一块牌子),人员和设备都难以满足研究开发的需要。特别是科技队伍的知识结构明显不合理,远远适应不了形势的发展。这样的研究所,虽然解决一般的技术问题绰绰有余,但要开发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则能力不够。实际上,不少企业的研究所所起的仍然是设计处、工艺处的作用。其次,对于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关系,很多企业也没有理顺。迄今为止,仍有一大部分企业对其研究所采取事业型的管理方式,且把研究所中的技术人员看作是二线人员,在奖金分配等方面都低于生产单位。由于对技术人员的业绩没有有效的考核方式,其劳动的价值在企业中不能充分得到体现,以致在某些企业中仍存在“一线工人养活科技人员”的怪论,严重地挫伤了这部分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再者,在企业自身科技力量不足时,借助社会上的科技力量(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本应是一条重要途径,但这需要厂所、厂校之间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目前多数企业虽然也有这样的合作,但由于涉及利益分配等诸多问题,合作一般并不稳定,一次性合作,频繁更换合作伙伴的情况居多。此外,第四个条件大多也没有满足。目前一些企业既缺乏灵敏的信息反馈系统,又缺乏科学的决策系统,把决策仅仅看成是企业一把手的“远见卓识”,致使研究开发有很大的盲目性,加大了成果转化后的市场风险。

企业解决这些问题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通过扎扎实实地工作,却可以使其逐步改善。某些企业的一些作法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例如,为了理顺科研和生产的关系,一些企业对企业内研究所采取了企业化管理。具体作法是,将研究所作为企业中一个相对独立的“企业”对待,也采用承包制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而且对于所研制的科研成果也采取企内有偿转让的方式。实践证明,这种作法大大增加了企内研究所的活力,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都很高。稳定的厂所、厂校关系的建立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但企业在这里应表现更高的积极性。企业不应仅仅满足于合作伙伴帮助解决具体科研项目中的问题,而应该根据本企业的性质、特点和科研实际水平,寻找那些对提高自身整体科研能力有帮助的合作伙伴。这样才容易把两者的关系稳定下来。也只有这样的外部科研能力的引入,才会对本企业科技实力的提高有长远的效益。企业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最根本的是要建立起符合这一要求的机制。过去,我们经常宣传“一个人、一个产品救活一个企业”的成功经验,实际上,这样的宣传是不科学的。企业要建立起正常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运行机制,不是靠某个人的力量,而要靠一套完善的制度;一个产品的开发成功会使企业暂时摆脱困境,但不能保证企业永远发达兴旺。因此,现代化的企业必须依赖于一个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决策支持系统和灵敏的信息反馈系统。对于前者,应特别强调借助“外脑”(社会上的智囊机构)决策。我国一些地区建立企业识别、企业诊断、企业咨询机构的做法值得推广。对于后者,在多数企业还不具备这样能力的情况下,可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社会性的创业信息交流网络,这样的网络,不仅是面对国内的,更应面向国际市场。企业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入网。

在第二种模式中,由于科技源和吸收体是不同的行为主体和利益主体,转化是科技成果在不同行为主体和利益主体间的转移,因此,它所要求的条件也远比前一种模式复杂,不仅涉及到企业,也涉及到社会上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还涉及到社会综合环境。首先,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产出的科技成果应该是基本成熟的:一方面在技术上成熟,另方面确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其次,企业要有吸纳科技成果的基本能力,包括企业员工的素质、设备水平、资金的筹措、新市场的开发等等。第三,企业应确有吸纳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即企业切实意识到搞技术开发的必要性,并能够自觉地把这种愿望转化为有效需求。第四,在科技源和吸收体之间要有畅通的转化渠道,关键是要有稳定的、能切实有效地履行其职能的中介机构。一方面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的科技成果能顺利找到用户,另方面使真正迫切需要对路的科技成果的企业能较容易找到卖主。第五,在社会上还应该建立一种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承担机制。

和前种模式比,这种模式运行中遇到的现实问题也更多。我国科技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严重不匹配,其重要原因就是科研和生产严重分离,大量的科技成果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里既有作为科技源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原因,也有作为吸收体的企业的原因。首先,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供转让的科技成果的成熟程度较差。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的科技成果,多半是实验室成果,与进入实际生产过程还有相当一段距离,企业如果采用,要承担很大的二次开发失败的风险。这一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至今没有妥善解决,既有认识上的偏差,也有现实上的困难。在认识上,一方面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的科技人员在观念上还没有根本转过来。他们习惯于把科技成果的鉴定,获得某一级别的奖励看成是对自己劳动的价值的最大承认,而不重视其在现实中的应用。另方面和目前成果评价导向也有直接关系。参与成果鉴定的专家所注重的往往是科技成果在学术上的价值、达到哪一级的水平、在哪个角度上有突破、填补了哪个领域的空白,等等,而不自觉地把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放到次要地位。而成果评价又与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社会承认直接挂钩。这样,就必然引导科技人员在工作中更多地考虑成果本身的水平,而不是如何实用化。为了多出成果,他们也必然把拿出实验室成果作为自己工作的告一段落,而不再关心下一步还该怎么办。认识上的问题相对还较容易解决,实际上的困难则更大。要使实验室成果成熟,中间试验这个二次开发的环节是少不了的。但中试谁来完成却是一个大而难的问题。目前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多数尚不具备这种能力。由于中试的规模、耗资都要远远大于实验室研究,对于以研究为主的单位在人力和财力、物力上都是难以承担的,尤其难以承担的是万一失败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因此,他们自然希望把这项工作推给企业。但企业也有自己的难处。一方面,投入一笔可观的经费去建设可能只是一次性使用的中试基地在经济上未必合算;另方面,把这项工作接过来,也等于把技术上的全部风险都转嫁给了企业。许多科技成果的贸易迟迟不能成交,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卡在这里。其次,需要完全从外部引入科技成果的企业大多是自身不具备科技能力的企业,这类企业的职工素质、设备状况一般都较差。而且从目前状况看,吸纳科技成果积极性最高的企业又多是一些面临困境的企业,他们需要科技成果是为了解决燃眉之急。这样,在科技成果交易中就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越是技术含量低、规模小的科技成果越容易转让,技术含量高的大型项目反而找不到买主。这一问题的出现是由于目前我国刚刚起步的市场机制的不完善驱使一些企业更多地把目光盯在现实的经济效益上,因而,对他们最具吸引力的是那些投资不多,又能立见成效的短平快项目,而对于那些虽有市场前景,但风险不确定,暂时又不能获益的项目自然无人问津。第三,转化的困难还表现在科技源与吸收体之间转化渠道的不够畅通。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中应该有发达的技术市场在两者之间起沟通作用,而我国目前技术市场的发育程度还很低。虽然各地表面上轰轰烈烈都建设了技术交易场所,但实质性工作做得不够细。在交易市场上签订的一般都是意向性协议,事后真正成交的数量要大打折扣。相应的制度也不健全,在交易中时常发生纠纷,仲裁机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特别是技术经纪人的作用还没有被充分认识,很多人对这部分人怀有偏见。最后,科技成果转让困难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缺少必要的社会风险承担机制,突出表现在前文提及的中试环节上。一些较大的项目,其中试的风险是科研部门和企业都难以承受的,而目前,风险却只能由成果转让的双方来承担。“一个好项目救活一个企业”的成功典型虽然经常见报,但“一个失败的项目毁掉一个企业”也不乏其例。企业对成果转化中的风险望而生畏不是没有道理的,不能将其简单归结为企业领导缺乏魄力或冒险精神。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共同努力,也更需要社会的支持。除了做好一些基础性工作外,主要应抓好几个关键环节。首先,要改变现行的科技成果评价方式。一些专家对这个问题发表了一些很有见地的意见,[8]有一种意见值得重视。对于应用性成果,在目前没有找到更合理的评价方法时,莫不如暂时不作评价,在其确实在生产过程中得到应用并可以看到其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时再说。取消对实验室成果评价的各种鉴定会,更没有必要要动辄冠以国际领先水平、国内首创。其次,要切实解决中试基地建设问题。由于这个问题较为复杂,笔者拟作专门探讨。第三,尽快建立一支既精通业务,又懂经营管理的技术经纪人队伍。由于技术市场的发展,技术经纪人的出现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而且人们对此贬褒不一。[9]当务之急是要强化管理,提高这部分人的素质(目前这部分人确实存在素质不高的问题,以致引起一些人的偏见)。同时,要考虑制定有关技术经纪人的法律,确认这部分人的法律地位。第四,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社会风险承担机制。在这方面,国外确有一些成功做法,如风险公司、风险银行等等。[10]这些做法马上搬过来,可能一时难以行得通,但有一种做法可供参考。保险部门是否可增设科技成果转化风险的险种。保险公司在对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风险程度评估的基础上收取保险金,负责对转化成果失败的经济赔偿。由于这部分资金是由投保单位提供的,不会给国家财政造成负担。

在第三种模式中,由于转化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内部进行,没有行为主体的转移,所以一般不会产生利益上的纠纷。当然,这并不等于说,这种转化模式就没有任何障碍了。严格地说,这还是一种探索中的模式。这种探索涉及到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的根本变革:对于科研院所,它意味着这类部门已不是单纯的研究机构,而要成为新技术成果的孵化器;对于大专院校,它意味着高等学府不仅是教学和科研的中心,同时也要成为新技术开发的中心。这种转化模式的确立很可能从基础上推动原有的科技和教育体制,因此,就是从体制改革的角度讲,它的意义也是非常深刻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要实现这个转变,关键是在观念上要有一个根本的转变。要建立一种真正与商品经济观念有机结合的现代科技意识。须知,只有科技意识没有商品经济观念,或者只有商品经济观念没有科技意识,都不能进入科技--经济的良性发展循环,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开花结果、繁衍不息,才有永不衰竭的生机和活力。[11]

目前,一些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已经迈出了这一步,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深圳的“三九集团”就是广州第一军医大学所生的金蛋;哈尔滨康尔药业集团就是在原药业研究所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哈尔滨工业大学一校两制,建立高技术开发园区,更是为高校改革闯出了一条新路。他们从见效快的房地产开发起步,转而进入了高新技术的产业化,较好地解决了建园初期的启动资金问题。但目前仍有很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由于人力、物力和资金上的实际困难,仍处于徘徊之中,步子总是迈不开,迫切地需要推一把。有关部门要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支持。要充分认识到,如果这种模式真正运转起来,就会成为一个越滚越大的雪球。不仅自身可以活起来,而且对第种二模式的改善也会起重要作用。

第四种模式对于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也并不生疏,它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广泛采用的一种方式,几乎所有的这类企业都或多或少地搞了技术引进,以致一度形成“引进热”。虽然大家都在搞技术引进,但效果却有很大差异,问题究竟在哪里呢?十多年的技术引进既使我们接受了一些教训,也使我们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理论界也一直未间断过对此问题的探讨。本文仅强调几个在技术引进过程中容易被忽视,但又是很关键的问题。首先,要追求技术引进的高起点。既然同样是占用大量外汇,就应该争取引进世界上最先进的技术,能够一下子大幅度缩短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否则也没有必要跑到国外去找技术)。为此,就要对本领域技术的世界高水平在哪里有了解。其次,引进要和自主性的技术开发结合起来(此类企业一般都有一定的技术实力),特别要把更多的精力花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上,努力提高引进技术的国产化程度。第三,由于这种模式是国际间的技术转移,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国家整体利益。因此,企业的技术引进还要从国家全局出发,避免多方重复引进,既造成外汇浪费,又使行业中的竞争激化。

目前,企业在竞相引进技术中,恰恰忽视了最关键的水平问题。引进的技术有许多并不是世界先进的,甚至连一般水平也达不到;所生产的产品生命力也不很强,常常受到国外技术含量更高的产品的冲击;甚至有些技术引进工作还没有结束就已经被淘汰了。此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也做得较差。日本也是一个以模仿创新为主的国家,但却非常重视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并在此基础上创新。而我国却普遍存在着重引进、轻消化吸收的现象。仅从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两阶段资金投入的比例便可以看出问题。虽然我国也一再强调要重视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但在实际上却恰恰相反,与日本相比差距很大(见表)。[12]虽然这是几年前的数字,但从在企业中所看到的情况,也基本上反映了目前技术引进的现实。这种状况如不改变,我们则免不了永远去吃“引进饭”,因为当初次引进的技术落后以后,又不得不去搞第二次引进。技术引进效益低也是一个老问题。重复引进现象极为严重,甚至多家国内企业引进国外同一厂家的同一技术。这一问题新闻界屡次曝光,在此不拟多谈。

表:中国、日本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费用的比较国别

行业

机械

化纤

冶金

电气中国

5.43:1

185.19:1

7.12:1

11.78:1日本

1:4.3

1:8.1

1:11

1:10

继续做好技术引进这篇文章,上述问题急待解决。首先,所有搞技术引进的企业都应建立起引进和创新相结合的机制,把技术引进和提高自身科技实力结合起来。要抓自身科技队伍建设,强化企业吸纳更先进的科技成果的能力。这样,一方面能够保证引进的高起点,同时又可以为企业带来长远利益。把引进技术充分国产化,就不会隔几年搞一次技术引进,把技术引进当成维持企业生命的强心剂。其次,尽管市场经济给了企业更多的自主权,但技术引进问题还需要国家的严格控制。第一,监督企业把重点放在消化吸收上,在审批引进项目时,必须同时审查是否落实消化吸收的经费以及措施;第二,同一类项目的引进国家要在宏观上进行协调,分析是否需要多方引进。有些项目,完全可以一次引进,再在国内转让;有些项目,国内并没有那么大的需求量(具体引进的企业不一定清楚);有些项目,国内水平已经很高,根本无须引进,等等,都要通过国家干预才能把问题处理好。

以上是对我国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几种模式的初步探讨,不可能把其中的所有问题囊括。各类模式在运行中涉及的问题远不止这些。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育,还会有一些新的问题暴露出来。希望一下子把某种模式的运行理想化,是不现实的,甚至是不可能的,我们只能在对其认识的不断深化中去逐步改善它。作者简介〕:孟庆伟,1951年生,科学技术哲学硕士,哈尔滨工业大学自然辩证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联系地址:哈尔滨工业大学233信箱(1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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