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统治集团君主制宪政评析_君主论文

清统治集团君主立宪论析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君主立宪论文,集团论文,论析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During the contention over the lmperial Constitution inthe early twentienth century.there emerged in the Qing rulinggroup three political factions:those advocating rapid radicalimplementation, those

callingforgradualpeacefulimplementation and those in total opposition. The authorbelieves that these differences reflected the distribution ofpower within the ruling group.They all shared the goals ofconsolidating

imperial

power, sweeping

awaydomesticrebellions.preventing foreign- incursion and holding backdemocratic revolution.Therefore,ideas about the ImperialConstitution should be regarded as instinctive emergencyresponses to the political crisis.or as attempts to find newmethods of rule,not as expedient measures to deceive thepeople.

1906年9月1日,清廷颁谕宣布“仿行宪政”后,在近代中国各社会集团中引起极强烈的政治反响。革命派抨击清廷是以立宪之名而行专制之实;在野立宪派则充满希望,曾几次掀起大规模的请愿运动,明确而又具体地提出自己的立宪要求。对此,有关论著已多有论列。但对预备仿行君宪政体的主体——清统治集团在君主立宪问题上,是否存在不同的认识、议论?其原因是什么?其实质与作用如何?笔者不揣浅陋,拟就此略陈管见。

早在庚辛新政期间,部分清政府官员,如出使日本大臣李盛铎、御史赵炳麟、会办商约大臣盛宣怀、两广总督陶模等,就曾分别提出过在中国试行君主立宪的要求。但当时绝大多数统治者尚未超越“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洋务模式,其注意力与兴奋点集中于以练兵筹饷为重心的“力行实政”方面,因此,这一君宪呼声并未引起清最高统治者的关注与反响。

当日本于1905年居然“以小克大,以亚挫欧,赫然违历史之公例”,〔1〕战胜了“素以雄力横视环球各国”〔2〕的俄国后,大凡关心时局的中国人普遍认为:日俄之战,实为“立宪、专制二政体之战也”〔3〕。海内外资产阶级立宪派为自己的立宪主张, 找到了最具说服力的事实依据,更起劲地鼓倡实行君主立宪。清统治集团,乃至最高统治者,都不同程度地对日本战胜俄国的现实感到震惊,以至不知所措,无可避免地要考虑、探究试行君宪政体,以保障其政治统治及皇位永固的可行性。

当清廷简派大臣出洋考察政治,准备“择善而从”后,清统治集团分化为较急进的速行、较平和的缓行与完全反对的三种有代表性的君主立宪论,并伴随国内外局势,特别是国内政局的演化而嬗变。

速行君宪论者多为驻外使臣,如孙宝琦、汪大燮、胡惟德、梁诚、张荫棠;考政大臣,如载泽戴鸿慈、尚其亨、李盛铎、达寿;地方督抚,如袁世凯、端方、李经羲、程德全、锡良;也有朝廷权贵及其它官员,如奕劻、徐世昌、张百熙、唐景崇等。缓行君宪论者多为朝廷权贵,如瞿鸿、荣庆、铁良、孙家鼐;亦有御史,如赵炳麟、王诚羲;地方督抚,如张之洞、陈夔龙等。完全反对君宪论者则多为御史言官,如胡思敬、刘汝骥、文海、鲍心增、张瑞荫等;也有个别督抚,如升允。

如何认识君宪政体行于中国的可能性与利弊,这不仅是统治集团各阶层、各成员必须正视和回答的首要问题,而且是直接决定其对待君主立宪所持态度的政治前提。

考政大臣出洋后,请行君宪政体虽已成为充盈朝野上下的汹涌政治思潮,但一些自诩颇有中学根柢的封建卫道士,死抱着封建的体道观和伦理价值观不放,反对任何形式的,哪怕是比日本、德国更为保守的君宪政体。

他们编造出,或者说他们相信,中国乃“立宪之祖国”,实为“环球中宪法完全无缺之第一国也”的神话,企冀以此论证中国决无改行西方君宪政体的必要,置改行君宪论以无病而学呻的地位。他们承袭中国近代颇具影响的“西学缘于中学”说,附会出中国古代“贤能有书,奇邪有罪”,即是“人民有选举权”;“谋及庶人,询于刍荛”,即是“人民有议政权”;“稷、契、皋、益终身不迁一官,不易一秩”,即是“行政权、司法权不相假借”;欧美诸国的警察,乃是中国古代的“匡人”、“撢人”;其预算、决算等理财措施,实为中国“九赋”、“九式”之遗等的说法,企图以此混淆君主专制与君主立宪的区别,消弭君宪论于初萌,扼杀君宪政体于无形。他们认为:欧美诸国君主暴戾恣睢,残民以逞,“其病盖中于专制”,故“以立宪医之当也”。而中国则恰恰相反,是官骄吏窳,兵疲民困,“其病总由于君权之不振,何有于专,更何有于制?”由于中外历史、政治不同,宗教、俗尚各异等原因,立宪政体行于欧美各国尚且利害相兼,若行于中国“则有百害而无一利”〔4〕。 他们还着力掊击奚落立宪论者所谓日本立宪以致富强说为无知,甚至断言日本并未改行君宪政体。“谓明治为专制之君可也”,讥笑世人不辨真伪,“妒之为天骄,誉之为立宪也,不亦傎乎?”〔5〕

就历史表象而言,上述反对君宪论者注意到中外国情的差异并非迂谬。但是,其保守的政治出发点导致出保守的政治结论,某些近乎合理的因素成为他们顽固反对君宪政体的历史根据,强化了他们政治信念的坚韧性。他们认为:改行君宪政体乃是庸人自扰之举,是对觊觎君主权力的人的姑息和鼓励,其结果只能进一步破坏旧有的,以“礼”为中心的平衡稳定的社会秩序,既不能给清廷带来政治上的安定,也不能消弭或代替政治动乱或革命。这种改革反致动乱说,在后来的西方学者那里曾有过明确的表述。〔6〕因此,他们要求清廷“正是非”、 “明学术”、“定民志”,坚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宗旨”与“国是”〔7〕。

当时予清政府以重大政治影响的是主张改行君宪政体的驻外使臣、考政大臣、地方督抚等。在历史哲学观上,他们承认历史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看到立宪政体滥觞于英,旋踵行于法、美,近百年来,“环球诸君主国,无不次第举行”,就连百数十年来称雄欧亚,久以专制著称的俄国,因惨败于日本,也“不得不出于立宪,以冀挽回国势”的世界大势。他们强调中国在“东邻强日,北界强俄,欧美诸邦,环伺逼处,岌岌然不可终日”,民族危机日甚一日,反清革命日益高涨的情况下,若不改弦更张,将无以自存自立。惟有改行君宪政体,才能“安宇内,御外侮,固邦基而保人民”〔8〕。因此, 他们并未将政治眼光局限于传统的“修齐治平”,拘宥于封建专制政体,而是初步跳出了洋务派恪守数十年“中体西用”的窠臼。他们不但承认西技、西学等优胜于中国,而且也看到和承认西方君宪政体的特殊功效,希望通过改行君宪政体,整饬颓唐的封建吏治,健全强化统治机构与机能,通上下之情,以君宪政体卫固君主国体。这是统治集团内部较为明智,对变化着的时局能作出较快反映的政治势力,是封建政体与国体适应能力的变态反映。

但是,上述君宪论既不是中国自身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不是对中国社会进行政治深思的理论升华,而是对外来政治思想的畸形接纳。它赋予君宪政体以挽危救颠的奇妙灵光,显然过于理想浪漫化了,君宪政体被视为防遏革命的混天伞或代替物。这种改革代替革命说,在后来的西方学者那里同样有过明确的表述〔9〕。

君宪政体对君权的利弊,是统治集团议论的最核心问题,它决定着清廷预备立宪的政治趋向与进程之迟速。

统治集团内部速行君宪论者受到西方君宪政体的启诱,同时受到法家治国之道在于法制这一传统观念的影响,看到并一度相信,以新的法统形式,即根本大法,取代不成文的传统伦理道德,确定君主大权与万世一系的皇统,可有效地变君民对立关系为君臣相合、君民水乳的交融关系。从载泽尚在考察过程中称赞君宪宪法中“君位尊严无对,君统万世不易,君权神圣不可侵犯”〔10〕,到其《奏请宣布立宪密折》中“皇位永固,立宪之国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位万世不改”〔11〕,再到第二次考政大臣达寿的“君主万年无易位之忧”〔12〕,无不将君宪政体和钦定宪法视为确保清帝皇统永世不替,“圣清国祚,垂于无穷”〔13〕的护法神。尤其是达寿,较详尽地论说了政体与国体的关系。他说:政体仅是区别立宪与专制的形式,可不断依时势的变化而“转移”、“流动”;国体是根本、实质,它根植于本国历史,“固定而难改”,不会因政体的变革而相妨受损。中国实行君主国体已数千年之久,“国体既为君主,则无论其政体为专制,为立宪,而大权在上,皆无旁落之忧”〔14〕。一言以蔽之,君宪政体非但无害,反而有利于君主国体。正因这一点颇中最高统治者下怀,才促使清廷鹅行鸭步,徘徊于仿行宪政的道路。从清廷的《钦定宪法大纲》,到《宪法信条十九条》,皆以此类条款列记于首,视作根本鹄的。

是否设立责任内阁,不但是君宪政体与专制政体的区别之一,而且对于君权的影响最为直接重大,斗争也最为激烈。

速行君宪论者坚持认为:实行责任内阁制,“非君主让其权于大臣”,而是仿效日本,“行大权政治”,使“主权在君”〔15〕。君主虽将行政权交移内阁,但却掌握着最高、最后的裁可大权。他们具体剖析说:在专制政体下,以君主一人独任天下之重,即是圣主明君,亦难免有政治失宜,拂违民情之事,往往轻者须下诏罪己,重者成诛征混战之局。下诏罪己,昔日虽可引为美谈,但实则损害皇帝的天威尊严;征诛混战更将直接危及皇位、皇统。但实行责任内阁后,即为间接政治,国政中若有未惬民意之事,议会可诘责内阁,弹劾大臣,而君主则“常脱然于责任之外”,尤如中国古代国家遇有重大变故,宰相避位,“相位旦夕可迁,君位万世不改”〔16〕故事。责任内阁制辅以议会制,将使“君主最高之威权,益觉尊严无上”〔17〕。一言以蔽之,责任内阁的作用在于“善则归君,过则归己”〔18〕,不过是辅弼君主行使权力的工具,代君主受过负责任,分怨任谤的挡箭牌而已。

完全反对君宪论者则不这样看。他们一方面强调中国原有的官僚体制与机构,是大清列祖列宗参酌数千年圣君贤相创垂遗制,因革损益而成的。当今中国吏治之凋敝,政事之萎靡,“非由官制之不善有以致之,实由官之办理不善者有以酿之”〔19〕,从根本上否定改变旧官僚体制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他们猛烈抨击责任内阁制,认为原军机处“其地至要,其弊极少”,较之汉代的中书、门下,宋代的三省,明代的内阁,“有利无弊,尽善尽美”。称誉清代创设军机处以来,出现了许多敬慎守法的名臣贤相,其弊至多不过是出个把“庸臣”,但“断不至有权臣”。他们还特别指斥责任内阁制是避丞相之名,“而其权且十倍于丞相”〔20〕。这不但违背清朝不置相的家法,而且会造成比年羹尧、鳌拜、和珅等奸佞更为严重的内阁总理“把持朝局,紊乱朝纲,盈廷诺诺,惟总理大臣一人之意是向”〔21〕,而皇帝孤立于上的太阿倒持朝局。君主称孤道寡,“昔居其名,今受其实”〔22〕。因而断言中国决不适宜改设责任内阁及总理大臣。

封建大一统的专制局面,是中国历史上的主要政治形态,这对反对君宪论者影响极深。在他们看来,君主是受命于天的,是天道与人道的和谐统一。在其心理天平上,君主的权威等同于国家的存亡。因此,他们坚持国家大权必须由君主操权任势,乾纲独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染指分享,要求清廷谨慎从事,以防曹操、王莽者流篡权揽政。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统治集团内部缓行君宪论者关于责任内阁的议论。其论点与上述完全反对论颇为相近。他们也讲设内阁、置总理,将导致“政府之权太重,督抚之权太专,则主权将替”〔23〕,也担忧内阁制会导致“大权久假不归,君上将拥虚位”〔24〕。但他们并不是无前提、无条件地从根本上反对,而是要求行政、司法、立法机构同时并进共设,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下的责任内阁制。他们认为:“今中国宪法未立,议院未开,而遽仿外洋之官制,似未免不揣其本而齐其末”〔25〕。他们剖辩道,欧美诸国致富致强,并非独设内阁之功,“三权鼎立,而国以安”。西方国家之所以设内阁而无专权跋扈之臣酿发萧墙之祸,其原因在于“其下有议院为之监督”,彼此上下相维,互相制约。另外,各国多行政党政治、政党内阁。其党皆为公党而非私党,“故其党有政见固结之权,而无同恶相济之患”。中国则有私党而无公党,且无政治观念,凡富贵所在,即声息相通,沆瀣一气,“故在朝只有私党之营,在野决无政党之固”〔26〕。在此情势下,若独设内阁,一切行政大权授诸二、三大臣之手,内阁各部长官皆由总理举荐,其它各官由各部长官举荐,行之日久,必将出现拜爵朝廷,感恩私室,朝廷内外,“皆知有二、三大臣,不知有天子”〔27〕的局面。他们以丙午官制改革有关条目为例,论说独设内阁之弊。内阁官制条目规定:凡政府所提出的法规草案,“开阁议决之,以总理为议长”。他们认为,这种自行交议,又自行议决,而自作议长”的作法,是上代君主负行政之全权,下代议院兼操立法之实际,是“明居行政之名,而阴攘立法、司法之柄”〔28〕,非但为大清二百年来,周秦二千年来所未有,为日本、亚、澳、欧、美各国之所无,“亦大失谕旨庶政公诸舆论之本意”〔29〕。这种内阁制,实非立宪政体,而是陵君虐民的“大臣专制政体”〔30〕。很明显,他们考虑和认识问题的基点是:今中国上下议院不能骤开,即官制不能全仿外国”〔31〕,主张区别实行宪政前后的不同官制。前者不可独设内阁,将三权悉归一人,重心应在补偏救弊;后者必须三权分立,不妨“舍旧以图新”〔32〕。当务之急是广兴教育,力行地方自治,提高绅民政治水平,培养宪政基础,俾上下议院与责任内阁同时设立,“以议院司监督,内阁负责任,二者并立,方免偏重”〔33〕,坚持“上下议院成立之日,乃为责任政府设置之时”〔34〕吁请清廷严防级扬跋扈权臣专国、挟君、残民之祸。

任何一个统治阶段,如不对自己的统治方法、政策做适时的自我检讨与调节,以取得政治统治以至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外适应与内和谐,就难以继续维持其统治。

综上所述可见,缓行君宪论者既看到封建专制政体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国内外局势,希望以君宪政体代替专制政体,卫固君主国体,将清政权导引出濒于覆灭的漩涡,同时看到清廷吏治的败坏,国民知识的低下,国内阶级矛盾的激化及其它各种社会危机,担心变革太骤、太巨,失去操纵控制能力,造成民气嚣张,不可遏抑,未收君宪之利,反受立宪之害,欲行君宪,反致民宪或“大臣专制”的局面。因此,他们对改行君宪的时机、方式、各项事宜先后顺序等,详察细择,格外谨慎,自觉不自觉地仿效起法家权、术、势的统治方法。主张以君主大权与传统伦理道德之势,施以控驭立宪进行与方向之术,讲求预备之方,施行之序,抽丝理乱,缕缕就绪,按部就班,循序渐进,将官民约束于封建统治秩序现存轨道之内。这样,既可兴利除弊,起衰振弱,又能主权在君、不伤国体、不损国脉,别开政治统治的新局面。

如果说前述问题主要反映出统治集团在政治意理或倾向等方面的分歧,那么,改行君宪政体是否需要预备及其迟速问题,就是其在政治实践中的具体展现与继续。

考政大臣归国后,尽管统治集团内部还在喋喋不休地议论君宪政体的利弊与应否立宪,但它已不是议论的中心和焦点。何时宣明立宪的国是?是否需要预备?如何预备?预备期限多久等,被突出到议事和施行的日程上来。

在讨论改行君宪政体的会议上,虽有个别官僚态度暧昧模棱,但大多数成员原则上皆同意改行君宪政体,其分歧是何时改行君宪为宜。当时有相当一部分满汉权贵以为宣示仿行君宪国是即是实行君宪政体,因而主张暂缓宣示改行君宪的国是。他们认为:由专制政体改为君宪政体,“一切用人行政之道,无不尽变”,这种急剧的大变革,行于国力强盛之时,尚难免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现国势衰微,人心浮动,更“恐有骚然不靖之象”,兼之人民程度低下,若“颁布宪法”,即行宪政,“恐无益而适为厉阶”〔35〕。因此,他们力主先变革丛弊太甚诸事,整肃纪纲,立居中驭外之规,定上下相维之制,俟政治清明后再宣布改行君宪。

另一部分官僚态度较为激进,他们将宣示仿行君宪的国是与具体实行君宪区别开来,“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之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36〕。他们一方面将宣明仿行君宪的国是视为激动人心,振衰起弱的法宝,认为中国数十年来的变法之所以少有成效,原因在于国民的精神、观念未变,受到专制政体的束缚。现今只有宣布改行君宪政体,“乃所以发起全国之精神”〔37〕,公开表明“似应决定立宪,从速宣布,以顺民心而副圣意”的政治见解。另一方面,他们也不否认,甚至承认缓行论者的前述疑难与担心,因而提出,既然中外立宪“其事之顺逆不同,则预备之法亦不同”〔38〕的主张,也颇以宽展时日,逐渐预备实行为然。如原请以五年为期改行君宪的载泽,半年后也主张“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端方、戴鸿慈等也认为:“中国非急采立宪制度,不足以图强”,但现在如“遽行立宪制度,亦不足以举实”,因而要求清廷“立颁明诏,先定国是,以十五年或二十年为实行立宪之期”〔39〕。

清统治集团内之所以出现这种立宪需要预备的倒退现象,并非如有的论者所言,是意在延宕,是炫玉贾石、欺世盗名的骗局。而是由于清统治集团从对君宪政体的议论阶段向准备仿行阶段过渡时,逐渐发现腐朽专制政体下旧有的官僚制度、行政机构、精神意识、财政经济、国民程度等,皆不能适应改行君宪政体的需要。腐朽的国家机构,“譬之老屋,当未议改之时,任其飘摇,亦若可支持。逮至议及修改,则一经折卸,而腐朽之梁柱,摧坏之粉壁,纷纷发见,致多费工作。改政之道,亦如是矣”〔40〕。清统治者主观上希望能有一个缓慢的自我改造、完善的过程(至于能否做到,是另外一回事),以便把握政权,控驭政局。另外,某些列强也怀着种种不同目的,警劝清廷万勿遽然立宪。俄国首相维特会晤考政大臣端方、戴鸿慈时说:中国立宪需五十年的准备,“欲速不能”,“上急行而下不足以追步,则有倾跌之虞”〔41〕。正因如此,载泽等“灼知中外情势不同,遂主缓行宪法”〔42〕。

改行君宪政体的国是虽已宣示,仿行宪政必须预备的方针也已确定,但统治集团内部的政见分歧并未因此消失,在如何预备立宪这一问题上,仍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

统治集团内部的顽固守旧分子认为:预备立宪非但不能消弭内患,反而生造出“男不尊君严父,女不敬父从夫,纲纪陵夷,怪变横出,至四品大员有敢枪毙本管疆臣叛逆之事(指光复会首领徐锡麟安庆起义时击毙巡抚恩铭事)”〔43〕。1908年8月, 在野立宪派发起国会请愿时,陕甘总督升允公然致电清廷,“勿轻准国会,致贻后悔”〔44〕。次年5月,升允又上奏清廷,称光绪朝改行君宪一事“原非先太后、 先帝两宫本意”〔45〕,吁请“取消两宫懿旨”,彻底废止宪政,并公然“负气”以奏请开缺相要挟。

缓行君宪论者一方面认为,在民智未开之际,中国有倡言立宪之人,而无实行立宪之实。若不分轻重缓急,次第渐行,不但“与现行新政裨益毫无,转将旧有之典章概从废弃”〔46〕。抱怨清廷立宪速度太快,以致出现了国民“今日劾督抚,明日劾军机,蜩螗沸羹而不可制”〔47〕的民气喧嚣情势,警告清廷当心失去控制局势能力的严重后果,要求清廷在预备期限内“循序渐进”,图终慎始,“徐觇进止机宜”〔48〕,“以积渐之推行,为完全之预备”〔49〕。另一方面,他们要求国民对清廷感颂奋勉,提高自身政治能力,静待宪政渐次施行,切不可急就躁进,“动以立宪为词,纷驰电函,历诋枢部”〔50〕,请愿要挟。

速行君宪论者鉴于国内形势的发展,亟图立宪以弭祸患。他们虽承认立宪需若干年的筹备,但明确要求清廷时时以三权分立原则为筹备立宪的指导标准,“标准既定,推行尽利,固舍此而无所谓预备矣”〔51〕。恳请最高统治者身体力行为天下先,反复论陈“实行宪政”,必当“始自宫闱”,研究宪政固然重要,“而皇太后、皇上躬亲作则,破除旧习,尤为要中之要”〔52〕。并激烈批评某些当权者借口立宪需要预备而偷安息肩,延宕误国的行为。

在清廷未定预备立宪期限时,他们批评清廷的各项预备不能“处处认真”,“事事核实”〔53〕,以惶迫的危机感论析宪政的成败,关系中国之存亡,深以十数年的预备为忧,认为如此,“收效实觉过迟”〔54〕。他们颇不以国民程度低、资格浅而反对速行宪政的理由为然,倡言“程度以造就而益高,资格以历练而渐进”,强调每举一事,皆必“由不完善而渐进于完善,若必筹度万全而后举,恐终无举行之期”。先预备,后施行,年复一年,“不免有苟且因循之患”,“即施行,即预备,急所当急,乃以收倍道兼进之功”,大可不必延宕十数年之久,“有五年为之绸缪预备”〔55〕足矣。他们强烈吁请清廷于1911年颁布宪法,开设上下议院。

清廷宣布九年预备立宪期限后,面对汹涌的革命浪潮,在野立宪派的多次国会大请愿,民情骚动等严峻形势,速行论者再次要求加快立宪步伐。他们疾呼“居今日而言国会,虽在一年,犹惧其晚,况至九年”〔56〕。清廷被迫缩改立宪期限后,速行论者要求清廷以更快的速度改行君宪政体,明确指出:立宪筹备诸事,事在人为,凡官制、内阁、议院法、选举法、宪法等,“缓图之,即三年未必完全;急图之,虽数月亦可蒇事”,埋怨清廷“何必靳此区区二年之时间,不与万姓更始耶?”〔57〕要求务必明年召开国会,表现出亟图立宪消弭祸乱的窘迫心情。

以对待君主立宪的态度为标准,统治集团内部显然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政治议论。这固然与各成员间政治理念、出身经历、文化结构、品质优劣、思想方法等的差异有关。但是,政治的核心是权力。因此,就其本质而言,实为统治集团内部权力归属与再分配问题的反映。

反对君宪论者多为御史言官,长久蜇居于辇毂之下,闭目塞听,向以特立清流自居,以直言敢谏自诩,以封建制度和伦理纲常的卫道士自任。在他们的心目中,传统道德乃是立国之本,道德重于、甚且决定政治,政治不过是道德的延伸与外化,传统的政治文化、道德规范,成为其政治思维的前提与藩篱。他们代表着腐朽封建势力的根本利益,具有特殊的政治敏感,容不得丝毫有损于君主国体的政治变革。这些人中,当然不乏清正刚廉或对清廷感恩戴德,竭尽愚忠之士,但相当数量的人考虑更多的乃是切身权益,他们虽未取得清政府重要实权,但也纡青佩紫,并争趋于高官显爵的仕途。深恐一旦改弦更张,必顿失故步,“皇然有不安其位之虑”〔58〕。在官制改革过程中,以守旧著称的都御史陆宝忠等担心,一旦设立议院,必撤都察院,竟奏请将都察院改为下议院,议员由原御史、给事中等充任,而“无庸选举”〔59〕,企冀借此“以为保存地步”,为其保禄位而止。”〔60〕

缓行论与速行论的纷争,虽带有较深刻的政争性质,但也带有浓厚的权力之争性质。其焦点是清廷实权是掌握在原中央权贵手中,还是转移到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地方势力手中。瞿鸿等与袁世凯、奕劻等的斗争,确是由袁、奕等挑起的,但瞿鸿等中枢重臣确也担心实行内阁后,袁、奕等当权,自己将被罢斥,故而“暗中扼之”〔61〕,“对北洋时主裁抑”〔62〕。

速行君宪论者的情况较为复杂。其中不少人对君宪政体有较深切的感受和了解,希望通过速行君宪政体,达到消弭内忧外患,巩固皇位的目的。但也有许多人并不是,或者说并不主要是从政治的角度,而是从权力、功利的角度去认识、投机于改行君宪政体的活动,为自己创造一个参预、分享更多政治权力的制度机制与法律保障,其中尤以袁世凯表现最为突出。

当时不少在野立宪派和国外势力,都为袁世凯热衷于立宪的表象所迷惑,视其为维新领袖。其实,君主立宪对袁来说,仅是旗帜而已,其意所在,乃是如何维持、扩大其权位。当时就有人揭露说:“袁世凯自戊戌政变与皇上有隙,虑太后一旦升遐,必祸生不测,欲以立宪为名,先设内阁,将君主大权潜移内阁,己居阁位,君同赘疣,不徒免祸,且可暗移神器”〔63〕。证之以袁在此前致其家兄信中所说:如若慈禧太后死去,“皇上独断朝政,岂肯忘怀昔日之仇,则弟之位置必不保”〔64〕等语,此说决非猜测臆断之词。袁世凯的亲家张百熙曾上疏“密保奕劻为总理,世凯为副总理”〔65〕。还有人说:“奕劻将以世凯为内阁总理”〔66〕。其它速行论者也往往各有打算,或意在加强亲贵集权,或乘机植党谋私。

以上的铺陈缕析,是就三种君宪论及其代表人物的主要政治倾向而言的。就其根本政治态度而言,他们都未超出封建统治阶级的政治观。正因如此,三种不同的君宪论在意理上、实践中,不但互相歧异,而且时常互相渗透。如速行论者也承认国民知识低下,需要有地方自治、普及教育、整饬吏治、清理财政等预备过程,而与缓行论者相类。

在讨论是否改行君宪政体的会上,确立了仿行宪政的国是。这并非如有的论者所言,是统治集团内部立宪论者反对顽固保守派的胜利,而是速行论与缓行论者互相妥协的结果。在此次会上,速行论与缓行论经过折冲辩驳,权衡利弊,共同确立了“预备立宪而不能遽立宪”,“立宪之事,既如此繁重,而程度之能及与否,又在必难之数,则不能不多留时日,为预备之地”〔67〕的立宪基调与立宪的四大方针。1906 年9月1日清廷宣示的“仿行宪政”的国是,“大权统于朝廷, 庶政公诸舆论”的立宪主旨,不仅反映出清廷控驭宪政发展趋向与进程,纳民于轨的心理,同时也是速行论与缓行论者的共同政治主张。“仿行宪政”的上谕,即是由缓行论者荣庆执笔,经与缓行论者铁良,速行论者奕劻、袁世凯、端方等反复磋商,最后由参加该会议的大臣“同阅拟谕,庆邸决定”〔68〕的。

缓行君宪论者也认为不设议院而行内阁制,将导致大臣专制,君主孤立,故而反对丙午官制改革方案,又颇与完全反对君宪论者相近。

这种政治意理与实践中的混沌不清,相互参差,使得三种君宪论各成员间的政治分野,并不十分清晰。如与袁世凯关系十分密切的徐世昌,在立宪问题上时与袁大异其趣。五大臣出洋考察时,徐即“不甚附表”〔69〕。官制改革方案公布后,军机处照旧,不设内阁。袁颇为不满,提出了一个“补救”办法,不料徐世昌等“俱以从缓为宜”。袁只得作罢,“暂不饶舌”〔70〕。又如缓行论者瞿鸿、赵炳麟、荣庆、铁良等,有人说他们是顽固反对君宪论者,但又有人坚称荣庆为速行论者袁世凯的“袁党”〔71〕,铁良亦被视为速行论者“奕劻的心腹之一”〔72〕。

就速行论与缓行论两个派系而言,他们皆主张改行君宪政体,但又不损害君主国体,在改行君宪的大方向和根本态度上是一致的,只是在立宪的具体实施步骤和速度上相歧异。就立宪论(速行论和缓行论)与完全反对君宪论而言,他们的分歧是中国采用何种政体才能有效地维持君主国体,都将自己的政治主张与见解看做是君主国体的政治保障。固皇权,消内乱,弭外患,遏抑汹涌的革命浪潮,是三种立宪论最终、最根本的共同归宿(个别人除外)。正所谓殊途而同归,百歧而一致。就此而论,彼此间的差异仅是形式,是次要的,而彼此间的共通性才是实质,是主要的。

马克思曾说:“陈旧的东西,总是力图在新生的形式中得到恢复和巩固”〔73〕。事实正是这样。清统治集团内部的不同君宪论,就其主观动机而言,主要是,或者说一开始主要是探求一种新的统治方法,而不是作为欺骗愚弄国民的权宜之计而出现的。它是统治集团对国内外政治局势和统治危机作出的本能应变反映,是清廷继洋务运动、庚辛新政等一系列改革自救运动后的一次更高层次(政体)的改革尝试。这一尝试虽浅尝辄止,但却反映出某种历史的必然。

清统治集团内部的不同君宪论,就其对君宪政体的认识、议论而言,速行论确实达到了一定深度。速行论与缓行论的某些政治主张,也并非毫无可取之处,我们不必因其政治上的反动或实践中的敷衍、延宕,或个人品行的卑劣等,而完全否定。那种认为清廷的预备立宪从一开始就是骗局的说法,是缺乏根据的。

一般说来,人们设想的社会模式、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愈多,为政治统治者提供的统治方式的选择余地也愈大,其政治统治亦愈具灵活的应变能力。统治集团内部的不同君宪论,都力图通过自己的政治主张解决现实社会矛盾与危机,为清廷寻求长治久安的延年术。因此,从政治决策学角度而言,三种不同君宪论对清廷同具重要的参考价值。

但是,事物往往是相成而又相反的。在实际政治实践中,统治阶级最热衷的是政治上的中央高度集权和思想意识上的高度统一。因此,从国家的本质和充分发挥国家职能的要求而言,不同的君宪论又不可避免地要诱发政治上的离心力,造成思想上的混乱。正如社会学家密尔士所说:“一种新知识的不断滋长,一种新时代观念的广为传播,往往使统治者的措施愈来愈为错乱,愈为把持不定”。

就历史哲学观而言,反对君宪论者坚信天道永恒不变。在政治实践中,表现为以不变应万变,拘执于传统政治经验与历史经验相结合的治国之道,无视国内外局势的变化,坚持封建统治阶级的一统独尊,排斥其它新兴社会集团分享些许政权,实行一种毫无适应力与弹性的僵化统治术,显得很不合时宜。就连热衷于皇族集权的载沣也对之颇不以为然,批评奏请中止立宪的升允“违反潮流”〔74〕,“殊不可解”〔75〕。速行君宪论者则承认“穷变通久”,在政治实践中,表现为急欲改行君宪政体,提高统治制度的适应能力。清廷若能依此改革,或许可稍稍缓和国内阶级矛盾(至少可以缓和同资产阶级立宪派的矛盾)。但是,这种急剧的,高层次的政体变革主张,使清廷本能地产生了不足追步,政局失控之感和皇权旁落的隐忧。而缓行君宪论者介乎反对君宪论与速行君宪论者之间,在政治实践中表现为边际平衡变革论,力图在保持旧有统治阶级权益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满足其它社会集团的利益要求而获得政治上的平衡与稳定,增强其政治统治的弹性与适应性,以传统的社会制度去最大限度地适应、融合新的时代因素,在既维护君主国体又兼收君宪政体之用的狭窄夹缝中寻求中外、新旧融通的外适应与内和谐。缓行君宪论反映并符合清最高统治者既无力,又要极力维持其统治;既不得不改变政体,却又担心大权旁落的矛盾心态。缓行论虽在立宪过程的各关键时刻发挥了重大作用,使清廷暂免速行君宪体可能带来的统治秩序混乱和君权潜移一二权臣的危机。但同时也阻遏了君宪进程的发展,使清廷因此迅速丧失了更多的人心,在政治上更加孤立。使海内外立宪派从对清廷抱有热切希望与赞颂,一变为失望与不满,大骂清廷“政界反动复反动,竭数月之改革,迄今仍是本来面目”〔76〕,甚至“秘密会议,将以各省独立要求宪政”〔77〕,或“公决秘谋革命”〔78〕,使在野立宪派与清廷的政治裂痕发展到几乎无可修复,即将分道扬镳的严重程度。

清统治集团内部的君宪论,就其客观结果或作用而言,首先是它使君主立宪论从原来不可容忍的异端邪说,变为可以公开议论、倡导,甚至非常时髦的政治思潮,并促使清廷将仿行宪政一事,以上谕的形式作为国策确定下来。其次是它使更多的中国人从封建专制的思想桎梏中解脱出来。从中国近代革命史方面看,清廷的预备立宪和统治集团内部关于君主立宪的议论主张,当然可以被斥之为“欲假此名义,……以巩固其万年无道之基”〔79〕,“听其言,则百废俱兴;稽其实,则百举俱废”〔80〕。但从中国近代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史等方面看,它却是中国历史上所未曾有过的“新的东西”。清统治者一经宣布、标榜君主立宪,即如壅塞之水,一泄千里,其政治的、历史的影响,就决非他们所能逆料和控驭得了的了。它使清廷在迈出每一不情愿的立宪步伐后,都难以再完全倒退回去。正如缓行论者所担心的那样,“人情易动,则靖之实难;民智已开,则愚之无术”〔81〕。几千年来,一直被视为天经地义,至善尽美的封建专制制度,受到资产阶级革命派和立宪派不同程度的批评与否定,对中国人民固然是一种深刻的思想启蒙。但是,由封建统治集团自己来承认专制制度的不完美而亟需改良,对于中国人民,特别是中下层人民来说,显然更具一种特殊的教育意义。

清统治集团内部的不同君主立宪论,不同程度地要受到传统政治文化、伦理道德的影响,无可避免地要受到其成员阶级的、功利的、智识的、人品的等诸方面因素的影响制约,从而使统治集团内部本已远远落后于时代要求的君主立宪论受到更为严重的扭曲而变态,以至面目全非,使之呈现出更为突出的保守局限性、落后性,乃至反动性。清廷的预备立宪自丙午官制改革后,特别是载沣摄政后,确实带有愈加浓厚的敷衍、专制色彩,不但与革命派要求建立民主共和政体的政治主张背道而驰,与在野立宪派的切实实现君宪政体的主张大异其趣,而且与其自身的立宪初衷也日渐其远。就此而论,说清统治阶级的君主立宪议论与活动是一场骗局,又是合乎事实与逻辑的。

注释:

〔1〕〔3〕〔35〕〔37〕〔38〕〔40〕〔67〕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四册,10页;12页;15页;14页;16页;16页;15—17页。

〔2〕〔4〕〔5〕〔7〕〔8〕〔10〕〔11〕〔12〕〔13〕〔14〕〔15〕〔16〕〔17〕〔18〕〔19〕〔20〕〔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6〕〔39〕〔42〕〔43〕〔46〕〔47〕〔48〕〔49〕〔50〕〔51〕〔52〕〔53〕〔54〕〔55〕〔57〕〔58〕〔59〕〔60〕〔81〕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17页;107—110页;109页;110页;110—111页;111页;174—175页;32页;112页;26页;115页;175页;115页; 469页;450页;429—430页;410页;442页;452页;441页;124页; 442页;461页;125页;410页;452页;511页;443页;175页;367页;451页;224页;453页;356页;307页;下册,642页;上册,306页; 263页;258页;258页;300页;300—301页;下册,648页;上册, 404页;下册,607页;上册,518—519页;306页。

〔6〕参见托克维尔:《旧政权与法国革命》。

〔9〕参见帕尔默:《民主革命的时代》。

〔21〕〔22〕〔61〕〔65〕胡思敬:《退庐全集》,总1329页; 1387页;1354页;1353页。

〔41〕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卷10,266页。

〔44〕〔45〕〔56〕〔75〕《东方杂志》,《宪政篇》,第5 年第3期;《宪政篇》第6年第5期;《奏牍》,第7年第1期;《宪政篇》, 第6年第6期。

〔62〕〔71〕《北洋军阀史料选辑》,上册,54页;49页。

〔63〕〔66〕〔74〕赵炳麟:《赵柏岩集》,总931页;613页; 646页。

〔64〕《袁世凯家书》,42页。

〔68〕参见《荣庆日记》,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初八日——十一日。

〔69〕《张謇日记》,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立宪近况记略》。

〔70〕张一麂:《心太平室集》,卷8,12页。

〔72〕刘厚生:《张謇传记》,171页。

〔73〕《马恩选集》,4卷,394页。

〔76〕〔78〕《梁启超年谱长编》,368页;514页。

〔77〕伍宪子:《中国民主宪政党党史》,16页。

〔79〕《民报》,26号,《满清政府预备立宪之阴谋》。

〔80〕《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3卷,646页。

标签:;  ;  ;  ;  ;  ;  

清朝统治集团君主制宪政评析_君主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