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读书报告论文_吴军明 陈安杰 郑佳诚

《中国法制史》读书报告论文_吴军明 陈安杰 郑佳诚

(武警警官学院,四川省 成都市 610213)

摘要:本文围绕《中国法治史》一书,笔者主要从立法概况和行政法律这两个方面来浅谈自己的收获,以期为其他读者共勉。

关键词:中国法治史;立法概况,行政法律

一、关于本书

《中国法制史》(第二版)的主编是王立明, 该书在2007年6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二、本书章节目录

本书分别从法概况、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政法律以及司法制度五个方面来介绍我国各个朝代的法律制度。其中立法概况主要是介绍各个朝代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法律制度的时代特点,行政法律是关于行政制度和官吏选举,结合老师的《中国古代职官和选举制度》这门课程,所以我就主要从立法概况和行政法律这两个方面来谈谈我的收获。

三、本书大体脉络

夏商的立法思想是君权神授,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权法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而西周在夏商天罚的基础上加上了明德慎罚与礼治思想,而春秋战国处于一个礼崩乐坏的状态,各个诸侯国出于争霸的要求,在订制国家法律制度上则遵循重刑原则,而秦统一六国后,在秦国本身的法律制度上发展为“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贯彻重刑主义原则”,汉朝早期以黄老思想为指导,汉武帝后,“德主刑辅”则为汉朝最重要的立法理论基础,魏晋南北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了概括为“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唐朝“礼法并用,慎重行刑”,宋朝,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崇文抑武,强调慎法,法贵力行,而辽金西夏,元朝,因为这些都是由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所以他们在各项制度的建立上,一方面仿效之前的各个朝代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大量保留了他们固有的民族习惯,明初,“刑乱国用重典”,礼法结合,明刑弼教,而清初入关后,在法律制度上,可以说是全面遵行明朝制度,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朝统治者极力宣传与推行“满汉一体”的政策,分割混乱的时代,统治者大多任用奇人异士,而相对统一的时代,统治者则需要乖乖听话、认真做事以维持当前政权的人,与其说选举有才能的人,还不如说选举会听话会办事的人。

四、原文摘录及批注

1)清朝科举形式源于明朝,其层次为童试,院试,乡试,会试,殿试五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童试,即地方县,府两级考试,通过者称为“童生”;院试,也在府城举行,是童生进入县学,府学的入学考试,明清实行“科举必由学校”之制,通过者称为“生员”,也称“秀才”;乡试,即省一级考试,通过者称为“举人”,会试,即京师举行的礼部考试,通过者即为“贡士”;殿试,即皇帝亲策亲临的考试,殿试后“贡士”均可转为“进士”,只是名词排定不同而已,状元,榜眼,探花等前三名为“一甲”……

——第十一章,清朝行政法律,官吏的选拔

批注与个人感想: 我个人认为明清两代的科举制度选举的层次在中国选官制度史上是一个创举,它和我们今天的教育制度很像,我们当今社会9年义务教育后是初中生的文凭,再加3年成为高中毕业生,然后继续4或5年的本科教育,获得学士学位,以及继续往上的硕士、博士,无论是今天,还是古代,这是一种筛选人才的方式,不同的是,我们今天更多的人读书不再局限于为政治服务,不再作为统治者治理国家社会的工具,但也不得不承认,今天的我们无论做什么,也都无法和政治脱离开来;而就古代来说,科举制度的创设,说好听点,就是选拨人才,协助统治者更好的治理国家,说得稍微难听一点,就是为了达成统治者的两个目的:1、让平民当官,压制、分散贵族权利,2、尽量避免野有遗贤的情况,避免知识分子领导底层人民起义反抗、推翻当前政权。皇帝如不把有才能的人留在身边,而让他留在民间其实是一件很危险的事,相反,通过科举让他入朝为官,享受高官俸禄,对于那些出身卑微的人来说,不但会对皇帝感恩戴德、誓死效忠,同时,也解除了皇帝担心其余的皇族、贵族权力过大操控朝廷、觊觎皇位的心头大患。当然,客观地说虽然这种制度本身带有很多的缺陷的,但不可否认它确实给了更多底层阶级的人更多的入朝为官的机会,他们为统治者出谋划策,协助统治者推动社会进步。事情总有缺点,我们也应该允许缺点的存在,从明清科举层次设置的角度来看,其实它是十分注重科举的,说他重视这种制度,其实我觉得说它重视人才的培养更合适,并非是重视制度本身,它的最高一级考试——殿试,由皇帝亲自监考,如果在当今社会,果真由国家主席亲自监考公务员考试的话,想必参考之人都是三生有幸吧,可见,统治者不仅渴望人才的辅佐,同时,他们也是尊重知识分子的。

2)宋朝官吏考课的重要发展是形成了磨勘与历纸制度。凡由朝廷指定特别官员或官署考核百官功过,称为磨勘,由各部院长官平时记录所属政绩优劣的考状,称为历纸。官吏考课的标准分为三等,即“州县三课,公勤廉干惠及民者为上,干事而无廉誉,清白而无治声者为次,畏懦贪猥为下”。

——第八章,宋朝行政法律,官吏的考课

批注和个人感想:宋朝官吏考课制度起名叫做“磨勘”和“历纸”,这应该都属于历史词汇,我觉得很有趣,所以将这段摘录下来。”勘”字的意思就是“审核、校对“,所以这样的叫法也是很贴切的。所谓历纸,是要求官员在工作中随时在纸上记功过上交长官,同时上级长官也随时记录下属的得失以定优劣。这种做法是强调掌握本人平日的具体表现。看这两种制度,不难发现他们都和文字有关,所以也流露着宋朝统治者重文抑武的思想,确实无法想象让一群大老粗的武将们进行文化测试是什么局面,更无法想象让他整天拿着小本子记录功过是怎样的场面,大概此差事只适合羞答答娇滴滴的文臣吧。

3)县是明朝基层地方机构。设知县一人,为该县主官;另设县丞,主簿,一般也是一人,为知县之辅弼。县下辖儒学、巡检司、驿、税课局、医学、阴阳学、僧会司、道会司等机构。知县主要负责所辖教育、公益、赋役、诉讼的审理、日常治安的维持等事。

——第十章,明朝行政法律,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批注和个人感想:唯一的感想就是明朝的官员好忙碌!当然,其实不止明朝,古代各个朝代的官员其实都很忙碌。其实自夏商周就已经有意识地区分司法和行政,但遗憾的是,在地方一级的官员设置上并没有依据不同的性质设置不同性质的官员,往往县令总是集行政,司法,甚至更多职务于一身,不但要担任法官或检察官,同时还要兼作公安局局长、教育局局长、税务局局长,管辖繁琐,所以效率才低。

五、总结

其实阅读学习《中国法制史》,除了能大体上了解到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也能发现很多有趣的历史现象。一方面是古人思想的局限性造成的,另一方面,确实每个时代有每个时代的特点和特色。中国的法制制度的发展其实是一脉相连的,朝代在更换,历史的车轮在向前,我们应该允许缺憾的存在,所以,对待历史上的制度问题,应该辩证一点,或者说宽容一点,实在没有必要太过尖酸刻薄。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我国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论文作者:吴军明 陈安杰 郑佳诚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3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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