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业劳动关系问题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关系论文,对策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改革的深入,股份制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并已初见实效:生产要素得到优化配置;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落实增强了经营者的责任感,股东身份提高了职工主人翁意识;企业经济效益得到明显提高。但作为一种新的企业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不可避免地会在劳动关系、企业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必须予以正视。要使股份制企业做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来解决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改制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的有效性没有得到应有的维护。不少改制企业要求“人人持股”,使部分无股或不愿入股的劳动者,不得不面临下岗或限期离开企业的抉择。这些企业认为,不入股说明职工对企业发展的漠视,不关心,但由于劳动合同原先就已签订,无股职工有不少在“优化组合”的名义下,被“挂”了起来,按规定只能拿基本生活费。这些职工往往迫于生活压力,只好在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开为之奋斗多年的企业。此外,部分企业以改制为由,强行变更劳动合同,调整生产岗位,使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时有发生。
2.为“节约”开支,降低职工基本福利。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然而由于企业运行机制的变化,有的企业为“节约”开支,对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一拖再拖或仅给部分职工缴纳。同时,片面地理解人工成本核算,打法规执行空档的“擦边球”。如为了不缴养老保险等费用,采用农村劳动力上岗、城镇劳动力下岗的办法。此外,劳保用品、各种补贴之类也是能减则减,形成新的社会问题。
3.片面理解股东权益,职务与股金挂钩。有的企业把干部职工的岗位由高到低量化为一定数额的股金,并规定厂级领导量化股最多,中层干部较少,职工不设或少设股。而凡有量化股的要有相应资金配股,分红则按所入股、量化股、配股合并计算,造成职工持股量的极大悬殊。按理说,入股额越大,所需承担的风险越大,但实际上此类企业,原本经营效益不错,基本不存在什么风险。因此,“人人持股”并未增强职工的忧患意识,反而因此降低了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4.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产生磨擦。改制企业职工既是企业职工,又是企业股东,这样的双重身份,使劳动者经常处于自身工资收入与股金分红的两难选择之中,既希望股金分红越多越好,又希望工资收入不断增长。在利润一定的情况下,两者发生磨擦,当发生亏损时,更是两败俱伤。按劳和按资分配的不确定性增加了职工的疑虑。
5.部分职工养老保险发生“中断”。有些企业因为改制,部分职工或下岗或放假在家,因为无工资基数,单位仅为正常上班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而对下岗和放假在家人员养老保险擅自“停保”,造成这部分职工有劳动关系无养老保险。
上述种种情况,已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职工生活和生产积极性的发挥,要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
首先要加强立法,并严格按现有法律法规办事,以规范改制后的企业经营行为。如量化股的数额、入股额要有一个适当的比例,不能造成畸高畴低;职工福利不得因资产占有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改变而任意取舍;如何按劳和按资分配,要尽快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改制过程中因单位性质、法人发生变化,应与职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企业与劳动者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需要强调的是,改制企业不能以原企业职工不愿出资或无力出资购买股票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也不得以此为由降低职工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
第三、要严格区分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对具有股东身份和职工身份的劳动者,有的企业觉得较难管理,如职工违反企业违章制度就应当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认为自己是股东,不能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应分别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劳动者以股东身份与企业发生纠纷或争议时,应按《民法通则》或《公司法》来进行处理。当劳动者以职工身份在企业工作时就要按《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来进行管理。
第四、要强化监督机制。这里所说的监督,除了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和保证监督作用外,还要认真发挥企业工会、职代会的群众性监督职能。《劳动法》、《公司法》都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重大事情,如经营决策、人事变动、收益分配等,必须征求职工群众组织的意见,以减少经营者的决策失误,并具有广泛群众基础。
第五、进一步加大劳动争议仲裁以及行政监察工作力度。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坚持“重在源头、重在基层、重在调解”的方针,加大劳动争议预防力度,对已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立案,妥善处理。对不符合劳动、工商等法律法规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以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劳动关系双方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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