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户经济行为与农业资金的形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户论文,资金论文,农业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户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也是农业资金形成的主体。构造农户的农业投资机制,是解决农业投入不足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一系列农村改革政策的实施,确立了农户在生产经营中的主体地位,进而强化了农户经济主体利益要求和“理性”的行为。作为生产主体和投资主体,其活动目的是如何运用一定数量资金来获取最大收益;作为消费主体,其目的是通过支出来实现最大的消费效用。因而在与农业资金形成相关的经济行为中,农户首先就面临着消费和储蓄的选择,在生产、投资环境恶化,消费品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农户的消费行为就会得到强化,消费支出会相应增加,而储蓄及投资行为则受到抑制;如果生产、投资环境得以改进,农户的投资则会不断增加。其次,农户还面临着投资方向和项目的选择,就整个投资而言,各项目边际收益的大小,决定着农户投资的顺序;就单个项目而言,盈利最大时的资金需求量,决定着农户的投资规模。
改革以来,我国农户在资金形成中的行为有这几个特点:
第一,农户的储蓄、投资额总体来说在增加,但带有明显的波动性。我国农村人均纯收入、生活消费以及储蓄额三项指标,1978年分别为133.57元、116.06元和17.51元,而1994年为1220.98元、1016.81元和204.14元,分别为1978年的9.14倍、8.76倍和11.66倍,农户的收入以及储蓄的增长要略快于生活消费增长,这说明改革以来的经济环境总体上是有利于农户投资的。但是,统计资料显示,这三项指标呈明显的波动。1984年储蓄率最高为22.94%,1989年最低为11%,近年来有所回升,1994年为16.72%,储蓄率波幅超过100%。尽管投资主体可通过“内源筹资”和“外源筹资”两种方式取得投资资金,但对于中国的农户来说,获取投资资金最主要的方式还是内源筹资,即将储蓄转化为投资;而农户储蓄率的这种波动必然会影响农户的投资及其农业资金的形成。
第二,农户投资的非农化倾向。改革以来,我国农村十分重视住宅建房投资,1983年,我国农村个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住宅投资和购买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分别为305.05元、214.54元和61元,1994年,这三个指标为1519.24元、1002.73元和203.32元,分别是1983年的4.98倍、4.67倍和3.33倍;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不仅增幅相对小,而且绝对额也大大低于住宅支出;尽管住宅建房投资支出占固定资产总投资支出比例经历过几次波动后近几年处于下降阶段,但1994年仍达到66%,在农民个人的固定资产投资中,生产性投资只占1/3。在农户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中,用于农业的比例也较低,1991—1994年这一比例分别为15.63%、15.45%、16.11%和15.71%;值得重视的是,农业固定资产服务于非农业的倾向较为明显。
第三,农户投资的短期化行为十分明显。在农户有限的生产投资中,偏重于短期投资,而忽视长期投资。主要表现在,农户对农业的投资,以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补偿性支出为主,即支付当年生产所需要的物质消耗,诸如种子、农药、化肥、农膜以及小型农机具等方面的费用。1987—1992年,在农民生产性支出中,用于固定资产支出仅占12.06%。可以这样说,农户的生产投入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为了满足自己基本生活需要和完成国家的订购任务,而缺乏对农业长期发展投资的足够热情。
二
任何经济行为,都是经济利益的反应和表现形式。引导农户增加农业投资,关键在于解决好农户投资的利益要求与社会和政府对农业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找到协调农户利益与社会和政府利益矛盾的结合点。在这一点上,至少要协调好这几方面的矛盾:(1)农户投资目标与政府和社会的农业发展目标之间的矛盾。对于农户来说,保障基本生活的需要,只需要对农业进行维持性的生产经营投资;而政府的农业政策目标主要是保障农产品供给持续而稳定的增加,这需要农户增加对农业的投资。因此,这一矛盾的核心在于,在促进农户增加对农业的投资时,如何保证农户投资利益的实现。(2)农户扩大投资规模与投资效益外溢之间的矛盾。在小规模土地上维持农业生产所需要的资金极为有限,而超出盈利均衡点的投资,则会给农户利益造成损失;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在于,在农户土地经营规模狭小的条件下,如何搞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业机械、科技以及其它农业生产条件的完善。(3)农户增加农业投资收益的有限性与投资成本之间的矛盾。小规模的农业经营以及单产量和价格提高的有限性,使农业投资收益的增长受到限制;目前,农业生产成本已居高不下,如全社会扩大农业投资,极有可能引起农业生产要素价格的提高,进一步推进农业生产成本上升。因此,解决这一矛盾,不仅需要提高农产品价格,更重要的是稳定或降低农业成本,让农户更为便利和廉价地得到农业生产资料、农业信贷资金以及其它农业生产服务。(4)农户增加农业投资、增加农产品供给与农产品价格波动之间的矛盾。静态地看,单个农户增加农业投资,有可能提高产量而增加收益;动态地看,产量大幅度提高可能会引起价格的下降,导致增产不增收。解决这一矛盾的核心在于,使农产品的价格变动有利于生产者,至少不损害生产者的利益和生产积极性。因此,要促使农户增加农业投资,就要正视并努力解决上述诸种矛盾,从政策、体制、市场机制等多方面入手,一方面调整和改善农户进行农业生产和投资的社会经济条件,另一方面调整和引导农户的投资行为及其它经济行为。
第一,建立以价格为中心的利益保障机制,诱导农户增加农业投资。从农产品价格与农业资金的关系来看,无论是理论的分析,还是1979年以来我国的实践都证明了提高价格——增加收益——扩大投资这一机制的存在及其作用,在社会物价总水平,特别是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升的条件下,应适当提高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然而,单纯地依赖提高农产品价格增加农业收益,会促使我国农业走上高成本、低效率、高自给、低商品率的道路;就农产品的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价格而言,目前差距已不再十分明显,集市贸易农产品价格已高出国际市场水平;而依靠政府提高农产品价格,会加重财政负担,从而使政府的政策处于摇摆状态,如我国在1988、1989年曾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格,但随后的几年粮食收购价反而连续下降,1994年被迫再次提高收购价,1995年在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大幅度上升情况下,粮食收购价仍维持在上年水平。我国的现实和进一步改革发展的要求表明,要保证农产品价格对农业资金形成和农业发展稳定而有效地促进作用,必须真正转变农产品价格的形成机制,即建立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的价格市场形成机制。这一机制应有利于主要农产品的均衡增长和农产品结构的优化,有利于农产品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和价格体系的合理,有利于农民收入合理而稳定的增长。这就要求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具有自我调节、抑制波动、实现稳定的功能。(1)制订合理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尽快消除价格剪刀差,保护农民的利益,通过利益驱动来诱导农户增加农业投资。农产品收购价格的确定,不仅要考虑到产品价格的历史因素,更要考虑到社会物价上涨幅度,特别是农用生产资料、农民生活资料价格上升的幅度,以及农贷利率变动的幅度。(2)切实加强农业生产投入品的有效供给,稳定其价格。(3)建立农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和主要农产品、特别是粮油的储备制度来保证农产品市场和价格的稳定。(4)形成一套规范、系统的宏观调控制度,如市场预测监测制度,市场建设与价格管理制度。(5)加强农产品市场的建设,以调节区域性的农产品供求不平衡;推进主要农产品期货交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改进和完善农业土地经营管理制度,引导和规范农户对土地的投资。(1)建立并完善稳定的土地使用制度和有序的土地流转制度。在农业土地集体所有权明晰的前提下,国家要通过法律形式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契约,以保证农户长期使用,经营土地的权利不受侵害;同时,应建立起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这种有偿转让不仅是对让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更主要的还在于对土地投资的补偿,以此来保障农户对土地投资及利益的安全可靠性,从而改变农户将住宅视为唯一可靠财产的观念,改变农民无节制的建房投资,增加农业投资。(2)建立规范的土地使用制度,在土地承包契约中规定承包人维护和增加土地肥力的责任,规范农户加强农田建设的责任,即通过完善土地管理制度——规范土地经营责任——增加土地投资这一机制来促进农业资金形成。对于那些积极改造中低产田的农户,还可以通过稳定负担、发放投资补贴、优先供应农业生产投入品等措施给予鼓励。
第三,增加财政的农业投资,增强财政对农户农业投资的先导作用和凝聚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投资的宏观调控,以财政的农业投资为先导引导农户增加农业投资。(1)形成稳定而可靠的农业资金来源。(2)划分并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农业发展及投资上的事权和财权。(3)逐步提高并相对稳定财政农业支出的数额及其相应的比例,如财政农业支出在总支出中的比例,农业基建投资在国家基建投资中的比例。(4)建立有效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灵活高效的资金使用方式,如对于社会效益大,本身直接经济效益很小的项目,可采取拨款方式;对于盈利性项目,可根据盈利率大小,采取“有放有收、周转使用”的方式,并分别采用不同的利率;还可通过财政对农业贷款的贴息、农业投资的补助等方式推动农业资金形成。
第四,建立健全农业金融体系,让农户通过规范的方式便利地获取农业贷款。(1)建立健全农业金融机构及体系,形成在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下,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业合作金融机构以及其它非银行涉农金融机构并存的农业金融体系,并且各机构之间有着责任明晰,分工合理,协作有序的紧密联系。(2)要特别加强农业合作金融机构的建设,首先要搞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使其真正发挥为农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作用。为此,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要坚持合作原则,在机构组织上,要面向本地区广大的农户以及农村其它经济单位;在管理上坚持民主原则,让每一个社员都有公平的机会和权力;在经营上坚持非盈利原则,纠正目前严重的“商业化”倾向;并以灵活、多样的存贷款方式,满足农户和农业生产的资金需要。同时,还要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加以指导和规范,使其与农村基层组织脱钩,成为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3)进一步完善农业信贷方式,首先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筹集资金,可通过存款、股票、债券以及政府支持等方式保障农业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同时,根据农业生产及其农业资金运作的特点,对农户的贷款可采取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等多种贷款方式,如可根据农户在信用合作社入股及存款数额,安排相应比例的信用贷款;农户的短期农业贷款,还可用存款单,以产品为抵押,而中长期贷款,则可用房产抵押;还可通过集体组织担保或几户一组连环保的方式,对农户发放农业贷款。
第五,加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通过相对集中的供给方式,降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成本。(1)建立多形式、多层次、涉及内容广泛的农业生产服务机构。(2)坚持以合作方式为主,以民营国助为方向,兴办各种专业性服务事业。(3)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要特别重视科技、农机、农技、植保、水利、购销、金融等方面的内容,并搞好相应机构的建设。
第六,引导农民建立自己的组织、发展适合农业生产需要的合作经济。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要提高农业效益,降低农业成本,并形成维护农民利益的制衡机制。(1)农民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建立的各种联合、合作生产经营组织,这类这种联合或合作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可降低成本,提高投资和生产效益;这种联合或合作还有利于农业资源的集中使用,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技术。(2)农民为适应市场经济运作,以自我服务为宗旨而成立的各种专业农协等组织,在农业生产资料的集中采购和产品的集中销售、增强农户的市场竞争力,降低流通费用方面有显著的作用;这类组织还有利于促进信息和技术的交流与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