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A≤183;法律因素对现实主义与反现实主义的批判_经验论论文

评A≤183;法律因素对现实主义与反现实主义的批判_经验论论文

评A#183;法因对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批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在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法因(A.Fine)以提出NOA纲领〔1〕而闻名于英美科学哲学界。 本文分三个部分,前两个部分分析法因对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批判,第三部分是作者对这些批判的分析及评价。

一、对实在论的批判

法因曾宣称:“实在论已亡。”〔2〕他对实在论给予了三个层面的批判:首先是实在论整体论证策略有问题;其次是所谓“极少数”(Small handfull)观点;最后是“近似真”(appriximate truth)问题。需要说明的是,这三个“错误”并不是并列的。其间有着某种递进关系。

法因为了反对实在论,竟然搬出了希尔伯特,他认为希氏对集合论提出的一致性要求是“对的”,虽然哥德尔已证明它是不可行的。“对”在何处?“元理论的论证必须满足比理论论证更为严格的要求,否则有关理论论证的意义就不牢靠。”〔3〕实在论的论证策略就有这种毛病,如果某人(通常是实在论者)要为实在论辩护,他使用的方法应该比科学实践的方法更加严格。尤其是说明性假说带有真值和说明效用时,它们的意义不允许悬而未决。实在论错误有二:其一是实在论与所描述的科学一样,常常使用一种自身不完备的“溯因法”(abduction)。 其二是实在论把科学理论看成是“近似真”的,而“近似真”被用来表征理论与世界之间的一种外在于理论的关系(extratheoreticalrelation)。一旦有人对由说明性假说所提出的关系的实在性提出疑问时,实在论者不得不给出另一个“实在论的”说明假说,这样无疑会陷入无穷递退没完没了。

在方法论层面,实在论还犯有“极少数”错误。该问题大概可表述为:“在给定时间,某个特定的科学领域内,仅有极少数的理论参予竞争,这些极少数的理论才有资格被看作是竞争者或者是理论修正的后继者。”〔4〕总的来说,“极少数”问题展现了“家族类似”的特点, 备选对象中无一远离该领域中心被接受的理论,每一个后继理论都保持了先前理论中被很好确证的内容,仅仅在确证程度较弱的地方才会发生偏离。为什么会这样呢?实在论者会告诉你,先前的理论是对研究对象(外在世界)的近似真的描述,故人们有充分的理由限制后继理论,使其本体论以及规律必须与已存的,尤其是已得到很好确证的部分相似。如果先前的理论是近似真的,后继者必定是保守的。

法因说,对“极少数”观点可以提出相互独立的三个问题:1、 为什么在无限可能的理论中只有极少数理论参予竞争?2、 为什么保守的“家族类似”只发生在极少数理论之间?3、 上述对理论选择的“收缩”为什么运作得如此好?

实在论者没有对问题给予任何直接和间接的回答。法因认为,即使要求提出类似于先前理论的后继者,它们也没必要在“极少数”之内。

问题2相当于问, 为什么要保持已得到良好确证的那部分本体论和规律?要对该问题给出满意的答复,实在论者必须设定,这种确证是近似真的本体论和规律的标记。但,实在论者如何为后一个预设辩护呢?他们只好退守到以下形式的推断:“T(理论)是很好确证的, 故存在着与T所描述的相差无几的客体,这些客体遵守着由T揭示的规律,”〔5〕只要稍懂科学史,就会发现上述推理是站不住脚的。 历史上的科学理论,其本体论常常发生戏剧性的变更,这便是库恩所说的“革命”。与库恩的“研究”相比,实在论的“预设”不免苍白。

对于问题3,实在论者大概会说,它之所以运作得如此好, 是因为它能把先前理论的近似真理转移到后继者中。普特南(H·putnam)就曾夸口说:“实在论是唯一不把科学的成功说成神话的理论。”〔6〕在法因看来,实在论这一主张是经不住推敲的:(1)他们不能说明后继理论在“新”的基础上的成功,何为“新的基础”?即是在对先前者的“革命”。这种“革命”的成功往往表现为提出新的预见,消除先前理论中的矛盾等方面。(2)旧理论中的近似真理并不能担保:减少理论中确证度弱的部分必将会导致一个进步的转变。(3)科学史表明, 这种拙劣的、修修补补的成功纯属偶然。拓展“近似真理”就能导致新的“近似真理”,无疑是一种幻觉,它既无关于“近似真”的逻辑作基础,又不能从科学史实中获得支持。

法因总结说:“对近似真理的回归仅仅是一只暖和的枕头而已,实在论者满可以舒舒服服地靠着它,但这无助于他们,顺着自己的方向挪动半步。”〔7〕这么说是有道理的, 上面讨论的实在论的两个错误都离不开“近似真理”,因此对第三个错误值得一谈。

在法因看来,实在论者对“近似真”的处理有两处不妥。其一是试图从假想的近似真投射到更近似的、更新的近似真理;其二是他们企图通达真正的对应关系(理论与外部世界之间)。这个不妥当的企图在他们对“近似真理的合取”中一览无余。

让我们来看看实在论是怎么推演的。

如果T和T'是相互独立的、高度确证的说明性理论, 并且二者共用的术语无一有歧义,我们有理由希望T·T'是一个可靠的预测工具。 证明如下:如果已被高度确证的理论T、T' 是关于由它们所指称的实体的近似真理,而且非歧义的要求则可看作是在实在论意义上共同指称同一领域,则两个理论的合取T·T'依然是近似真的, 它们将导致更可靠的预测工具。证毕。

但是,法因指出, 近似真理的逻辑考察决不会认可以下推演:“T是近似真的”与“T'是近似真的”可推出“T·T'是近似真的。 ”相反当我们把“近似”叠加时,“近似”的程度将会降低。如果T 以某一参数来测量是“近似”在E范围内,同理T'也在E范围内, 一般的结论是T·T'是在2E范围内。近似真的逻辑考察会使我们得到与实在论者相反的结论:“一般的说在同一领域中,两个近似真的理论的合取将会比其中任一个更不可靠。”〔8〕

法因认为,对实在论基础层面的批判由劳丹完成了。〔9〕他仅仅作一些方法论层次的补充。到现在为止,就促进“实在论的死亡”而言,他与众多的反实在论者是“战友”。然而,当他把矛头从实在论收回后,稍事擦洗,又指向了反实在论。

二、对反实在论的批判

反实在论可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做真理买卖”的真理贩子们;二是以范·弗拉森为代表的“新经验论”。

所谓“真理的贩子”,是指这么一些人,他们都认可“真理作为可接受性”(truth-as-accep-tance)的真理观。这种真理理论可以表述如下:“命题P的真理是指在某种条件下,某类主体会接受P。”对主体和条件的不同设定就出现了真理贩子的三种变体:(1)如果为了方便知识的交流而假定主体是“完全理性的人”,条件也是“理想化”的,那么我们得到的是普特南的“内在实在论”〔10〕。(2)如果主体不是完全理想的人,而是一些对事物抱有责任感以及意向的人,现假定条件就是为达成意见统一而进行的一种重要对话,我们得到的便是罗蒂称为“认识论行为主义”的维特根斯坦派的观点。〔11〕(3)假设我们的主体沉浸在某种范式的基体中,并且范式的价值和规则也涵盖接受的条件,那么我们便面对库恩的与范式相对应的真理概念了。〔12〕

不难看出,上述真理接受论的三种变体都收敛到实用主义与行为主义。实在论的失败带来扰人的形而上学惊恐,反实在论者就企图在“主体间”的小天地里躲藏片刻。法因认为,寻求某种安全感是说得过去的,但因此而认为我们从主体间性(intersubject)中发现了真理,那就不免有井底之蛙之嫌了。信奉“真理即接受性”的反实在论者与坚持对应论的实在论者一样,都是空洞的形而上学。反实在论者总是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对行为主义抱有好感。而行为主义认为“观念转换的操作实践(working practice)穷尽了那种转换的意义,并为之提供了内容。”如果真理转换的操作性实践就是接受性实践(practice of acceptance),那么接受性无疑是真理的全部内容。真理无非就是接受性。

行为主义至少有以下两个缺陷:(1)行为主义总是以某种贬损事物的偏见来理解它所接触的所有事物,反实在论者就是这么干的,他们先规定真理概念,并把它与可接受性铆固在一起。不过,正像操作主义者没理由给更多具有派生性的概念(如长度和质量)施加限制一样,人们也没有理由给真理概念施加限制。(2)即使真理不过是一种调节性的观念,它至少也是我们能够接受和理解的。“如果认为真理的判定是对某些人在某些条件下所接受的事物的判定,那么获得那些判定,并按要求与之共同发挥作用的基本规则又是什么呢?”〔13〕看上去行为主义所要求的就是把实际接受行为的某种“现实”外推到正常条件下将会出现的情况。但是,在这种确定性本身又需要一种先在的、成功的推断条件的情况下,我们如何去“确定”“现实的”情况,然后顺利地外推呢?接受性似乎陷入了一种无穷递退的循环模式中。再者,一旦我们注意到真理接受论中的“应该接受”,我们就不难看出“应该”的“非真实性”。为了理解这种真理观念,必须了解如果某些情况变动时,结果是什么。不管你对“非真实性”作何种描述,这种理解至少包括下述情况之一:要么是改变了的条件下的真理观念,要么是实现条件下的真理观念。麻烦的是,这里的每一选择,从自身出发都将趋于封闭,它自身又需要另外的真理观念。由此可见,信奉行为主义的反实在论者不是施加人为的限制,就是自己陷入循环。

反实在论的另一阵营是“建构经验论”。概言之,建构经验论有个性的反实在论观点有二:其一是认为科学的目的是提出经验适当的理论(而不是真理或近似真理)。其二是接受一种理论只涉及到理论在经验上是否适当这一判别标准。(实在论认为接受一种理论就是相信那种理论是近似真理)。

法因说:“建构经验论和它的前辈一样,对什么是我们合理地相信的内容提出了武断的限制。”〔14〕对建构经验论而言,“限制”是在“可观察的”范围内。法因认为,对任何一种寻求对认识态度施加限定的企图,我可以提出两条检验标准:“其一是看看,划分标准,是否掺杂着令人怀疑的预设;其二是看看界线划在某处的根据是什么,以及在何种意义上,这种划分是随意的。”〔15〕以这两条标准去审查建构经验论,你会看出它是一个漏洞百出的方案。

建构经验论认为,科学自身把某些内容划归可观察的范围内,这些内容就顺理成章地成了被信仰的候选者。既然“某物是可观察的”这一判断具有主谓形式,其主词和谓词就必定指称那些被科学视为可观察的事物。例如,科学语境中,“胡萝卜”与“运动性”都是“可观察的”,故而“胡萝卜是运动的”就是一个可资信任的陈述。

换个说法,通常的陈述形式是“A是B”,而且“A”和“B”都是“可观察的”。如果把“B”等于“可观察的”,即想做出“A是可观察的”这类陈述,就难以弄清该陈述能不能相信。概言之,如果科学判断向自身投射,就会出现“可观察的是可观察的”这类同义反复。如是,“当科学编制实体目录,确定哪些是可观察的,哪些不是时,对‘可观察的’性质必须同样归类,而且它实际上必须归在可观察的那一类中。”〔16〕

建构经验论的错误在于:一方面,用“可观察的”作为可信仰内容的依据会导致同义反复;另方面,如果真正有“可观察的”这类性质,去作出判定的是生活在具体研究背景中的科学家,不是建构经验论及其它什么哲学流派。而且对“可观察的”判断是有语境的,此时此地为“可观察的”,彼时彼地可不复如此。对“可观察的”不能弄出一套恒定不变的理论。建构经验论强加给科学某些先验的东西,恰恰在它应该遵从科学,倾听科学的地方,它却强迫科学去顺从它。

让我们设想一下,建构经验论如何为自己辩解呢?一个思路就是放弃上述语法上的考虑,转而从实在论意义上重新看“可观察的”问题。法因认为,这依然行不通。

所谓“放弃语法上的要求”,即不要在“主词”、“谓词”间纠缠。所谓实在论意义,即把“可观察的”放到“可观察的事物”这一范围去考查。假如我们“科学地”判断“胡萝卜是可观察的”,我们就能识别胡萝卜的某些性质或特征,并能指出在这些特征与观察者的相互作用中,会产生某种适当的结果。为了说明即将出现的结果中的非真实因素,(因为它是将出现的)我们在论证中须引进一些新规则,它们极可能要与自身无法观察的实体联系起来。按照建构经验论,我们不必去相信整个理论陈述。而只相信它们的可观察部分就够了。但问题在于我们怎么能区别理论中的可观察部分与不可观察部分呢?要进行这种区分,我们事先必须借助某种信念去支持这一识别,而这一信念自身又基于论述中其它未加讨论的可观察因素。因此,“对于那些被认为是可观察的事物,如果没有外在的,对何为可观察的约定条件,……我们就无法打破这种循环——相反会循环加剧。”〔17〕

两个回合交手,似乎建构经验论已露窘态。能不能从别处有所补救呢?比如不再简单地提出“可观察”问题,而是关注对“可观察性”的检验。法因认为,即使这样,建构经验论还是难以通过他的第二条检验关卡。

假如我们承认,关于可观察性存在着一套不严格的分类,即可以在相当严格的意义上的“可观察的”与不那么严格的意义上的“可探测的”之间作出区分。换个说法,这种区分可表述为在正常的条件下,用我们身体器官去“观察”事物;在同样条件下,用电子显微镜取代我们的肉眼去“探测”事物。依照这种分类标准,原子被看作是“可探测的”,而不是“可观察的。”

但我们要问的是,为什么要把信念限制在“可观察的”范围内,而不是“可探测的”范围内呢?就因为担心电子显微镜揭示出来的仅仅是一种机器制成的现象,我们就可以不相信原子和有关原子的理论?如果通过与其它探测仪器的结果之间的相互校核,通过使用和建造那种机器中包含的细心和全面的程序和分析来评价原子现象中的人为性(或非人为性),我们能够更为细致地“观察”原子。如果这些都可以做到,难道我们仍然不应形成原子信念吗?为什么不?毫无疑问,每个人对一个不确定的或可错的特殊领域进行探索的时候,研究结果都是我们相信原子存在的理由的科学记录。说不能相信原子,其根据往往是纯粹先验和任意的约定。

总之,在法因看来,建构经验论是经不住推敲的。其教训是:“在科学语境中,采纳一种信仰的态度,要确切地把科学本身所允许的东西,不多不少,作为理由。”〔18〕

让我们以R表示实在论(realism),以EB代表认识行为主义,以CE代表建构经验论。不难发现三者之间有以下共同之处:

(1)R与EB的真理具有共同的形而上学。R 是想得到力不能及的东西,拼命地向“客观世界”里面钻。EB则是躲到“主体间”的小天地中,也是拼命地向反向钻。而CE虽然反对真理观,实际上是在“主体”、“客体”之间的中间地带开辟“租界”。三者都想找出一件“安全的”,永恒的乐园。其结果都是身陷循环。

(2)R和EB都认为,提出一种真理理论,或一种“真理描述”是恰当的。我们可以承认某种真理,但无需视之为“自然类”,R和EB 对真理持着本质主义看法。

(3)反实在论的两大阵营EB和CE, 把实在论的形而上学看作一种罪恶,为了避免这种罪恶,他们又走向另一种形而上学。“真理贩子们”一旦转向行为主义就让自己和实在论者一道跳起了形而上学的“双人滑稽舞”。CE也回避科学自己的话语,走进自己的法庭,在那儿宣布,科学在此处可相信,在别处不可相信。CE所做的是拆认识论的东墙去补形而上学的西墙。

(4)R、EB和CE都企图对科学进行整体的、统一的、本质的描述。他们把自己的“主题”硬塞进科学之中,不尊重科学、不信任科学、不耐心地去倾听科学自己的话语。

打个比方,实在论与反实在论把科学看成是一场宏大的演出,一出大戏,一台巨型歌剧。它的表演需要指挥和演奏,他们之间则在为谁“演奏”得最好而争论不休。法因提醒人们:

“如果科学是一场演出,那么它也是一场观众与演员的‘联袂’。表演的说明书也是表演节目之一。如果对这个那个的意义或目的抱着疑问,怀着猜测,那么这些猜测和疑问在表演中同样占一席地位。而且,剧本永远不会完善,任何过去的对白都不能决定以后的演出。演出决不会在整体上受某种见解和阐释的制约,它随自己的发展将产生与自己相适应的局部解释。”〔19〕

三、几点评论

既然法因左右都批了,实在论者与反实在论者必定要做出反应。有些辩解与反驳实在精采,笔者不但同意而且折服。然后笔者提出几条松散的评论。

(1)法因对“溯因法”的看法是过于苛刻的。实在论者波义德(Boyd)认为,法因对“溯因法”的攻击是一把“双刃剑”。〔20〕该剑一面欲刺实在论,另一面就必损“经验论的反实在论。”为什么在回击时要拉出经验论的反实在论?法因刺在何处?这里大概可以归纳出四层意思:第一,法因对人类的知识探索限制太多,“如果扔掉溯因法,无论什么专业的学生(哲学、历史及其它)恐怕手头就没什么方法可用了。”〔21〕第二,溯因与归纳,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涉及“不可观察的”对象而后者面对“可观察的”。波义德详尽的分析说明,如果前者不合法,后者也好不到哪里去。而一旦连归纳也该扔掉,法因连学问都做不下去。第三,波义德说,不能逻辑地、抽象地、孤立地去谈论溯因法,而应走自然主义的道路,即从人类知识探索的背景中“相对地”去评价。如果有A、B两个学派,比如以A代表实在论,以B代表反实在论,目前的情形是,B反对溯因法的依据是b[,1]、b[,2],而A坚持溯因法的预设是a,如果b[,1]、b[,2]中b[,2]是直觉上荒谬的,如果a 不仅包含了b[,1]而且避免了b[,2],则A就比B“优秀”,故而坚持“溯因法”就会合法的。第四,波义德的辩护策略很朴素好比玩扑克的小学生,总是说别人也做手脚。似乎“错误”是分子,做的人数是分母,如果分母足够的大,“错”就会近似等于无,甚而转变为“德性”。实际上,“量”一直是“对”与“错”之间评定和转换的一个重要维度。如果不坚持绝对主义,这种“评价”观是十分明智的。

其次,法因搬出希尔伯特也无道理。既然哥德尔已证明了希氏的理想“不可行”,为何还“对”呢?不可行的东西对在何处?为什么?法因未置一词。这里显出他的独断来了。

最后,比他更激进的罗蒂(Rortg)还从反面看出了问题; “法因的著作给人的印象是,好像我们已经知道了科学有一种叫‘溯因’的方法。”〔22〕罗蒂不认为科学具有什么独特的方法,任何方法一旦形成,其他文化领域都会借用,科学无特别的方法。

(2)关于“近似真”的问题。法因简单地把近似真理T与T'之间的关系视为合取。其实,T与T'之间的关系复杂得多。可以是相互补充, 相互印证,也可以是相互抵消。总之其间发生的远非逻辑的合取。如果依照法因的观点,历史岂不变得“假”得不可信了。法因人为设定对手,然后施以批判,这无异于打自己扎成的稻草人。

(3)法因在批判反实在论时, 依据是两件法宝:其一指出对手论证循环;其二说理论与史实不符。这正是所谓“历史——逻辑”的方法了。但细究之下,二者都是不牢靠的。“语境实在论”(Contextual Realism)的提出者施拉格尔(Schlagel)指责法因在运用史料时, 主观取舍严重。〔23〕不过从他对法因的反驳来看,他同样列举了大量的史实以及其它学者的研究成果。官司打到原始材料这个层次,就只能悬着。因为恐怕谁也不敢说他掌握了最“客观”,最“真实”的材料。或许爱因斯坦某日发表了一通有“实在论”倾向的言论,又在某日发表了一通相反的见解。我们只要扪心自问就发觉这种反复是常事。再者书写爱因斯坦传记或玻尔研究所历史的作家,肯定是带着某些想法的这就是“理论渗透”。像法因这类对“客观”,“实在”弃之如粪土的哲学家,不应该显出对“历史”的特别“信任”,否则就会让人抓住口实,即当你对“历史”如此信赖时,难道不允许别人对“实在”也去信赖吗?

还有一个问题是“循环”。自亚里士多德设立几条逻辑规律后,循环论证一直是学者的泥淖。但稍有“深度”的论述都会出现循环。法因指责实在论、反实在论都有循环,而他自己的理论也同样有着循环。既然如此,我们似乎应该重新认识循环了。按照丸山(Magoroh Maruyama)的看法,系统科学诞生以后,互为因果(循环)的认识论是对亚氏逻辑的革命。我们不妨从逆向去思考一些问题。实际上,循环和史实都不是牢固的。除此之外,法因对认识论行为主义的变体的划分也是武断的。E.拉什奇克(E.lashyk)指出,法因把库恩的主张归入真理的可接性理论的变体,但实际上库恩的理论中,真理概念并不起有意义的作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只三处用了“真”和“假”这种词,而且还是为拒斥它们而提及的。法因又在扎他的稻草人了。

(4)法因在总结R、CE及EB时,指出三者共同的企图是对科学进行“统一的说明”。罗丝(Rouse)认为, 科学哲学“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的分野就在于是否赞用“统一描述”。他说“NOA 在信任和怀疑作如下结合时是后现代的:既信任局部的科学实践又怀疑对科学作任何整体的描述的合法性。”〔24〕法因的“怀疑”与“信任”能和谐吗?

让我们先来看看“信任”。

当法因说“信任”科学,而又说科学是不可定义的、是不能作出统一说明的或者是与日常观念浑然一体时,人们要问,“信任”的对象是什么?法因曾说:“对磁单极……将产生从彻底的不可知到强烈的信念诸种态度。NOA乐意接受它们中的任何一种。NOA所坚持的一切就是,人们对待磁单极的本体论态度,以及能在科学领域里聚集在一起的所有其它因素(不管是否可观察),都受与科学自身所运用的完全相同的论据与归纳标准的制约。NOA能容忍所有各不相同的观点, 以及所有各种科学所能容忍的怀疑和怀疑论。”〔25〕对这番话,我们提出几点意见:a.NOA将“信任”从正极到负极一个区间内所有理论。 但如果T[,1]和T[,2]是完全相反时呢?NOA也不作出选择,都“信任”。 这种意义的信任要么是虚伪,要么是不可能。b.既然NOA对一切都“信任”, 他为何不信任“实在论”与“反实在论”?c.当法因说,如果科学家告诉他存在某种粒子时,他完全“信任”。但在这之前,他必须判断此人是科学家,如果一个巫师以科学家自居而向法因兜售某种理论时,他也会“信任”吗?“信任”细节的也好,“信任”历史随机的也好,总会有一个整体的对象。

这就过渡到“怀疑”。

法因曾说,NOA最根本的主张是“反本质主义”。基于此, 他才“怀疑”对科学的主题化。所谓“统一描述”,即认为科学有一个本质。该本质或是“政治学”,或是“社建构”或是“认识论”。我们认为,法因的这一态度是正确的。问题在对“本质”怎么看,按照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认识论,“本质”是齐一性,是同质。NOA认为, 科学无统一目标,无统一方法,有的是形形色色的、有“语境”的具体目标和方法。难道科学就是一堆“异质的”残片吗?它能不能形成整体性呢?我们认为是可以的。“异质”的局部可以形成“共生”和“新的模式”,它不具有解析的、同一的质,但它具有整合性,这是一种不断相互作用,不断发展的“质”。拒绝“互为因果”就不会把科学看作一个系统。由此可见,法因从根本上没有解决“信任”和“怀疑”之间的冲突。

法因和罗蒂是后现代科学哲学的代表。他们出于不同的动机而提出一种“反本质主义”的科学观。法因对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批判有许多精妙之处,但总的说来是不成功的。

注释:

〔1〕NOA是Natural Ontological Attitude(自然本体论态度)的缩写。

〔2〕〔3〕〔4〕〔5〕〔7〕〔8〕〔9〕A.Fine.The Natural Ontological Attitude.in J.lepLin(ed.) Scientific Realism.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4.P83、P85、P87、P89、P84.

〔6〕H.Putnam.Mathematics.Matter and Method, Cambridge Universitg Press,1975.p69.

〔14〕〔15〕〔16〕〔17〕〔18〕〔19〕〔25〕A.Fine,And not Antirealism Either,in A.Fine,The Shaky Game,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6,P143、P146、P144、P145 、 P147、P148、P150.

〔10〕H.Putnam,Reason,Truth and Histor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pp29—35.

〔11〕R.Rorty.Philosophy and The Mirror of Nature,Princeton Uniersity Press.1979.pp.178—187.

〔12〕T.Kuhn.The Structure of Scieutific Revolution. V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0.pp.111—135.

〔13〕A.Fine.The Shaky Game.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6.p141.

〔20〕〔21〕R.N.Boyd.The Current Status of Scientific Realism,in J.Leplin(ed) Scientific Realism.p67、pp.76—80.

〔22〕R.Rorty.Objectivity.Relativism,And Truth,Philosophcal papers Vol I.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p53.

〔23〕H.Schlagel.Fine's “Shaky Game”.Philosophy of Science.58 (1991).p318.

〔24〕J.Rouse.Politics of Postmodern Philosophy of Science,Philosophy of Science.58 (1991).p607.

标签:;  ;  ;  

评A≤183;法律因素对现实主义与反现实主义的批判_经验论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