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制度框架_收入分配论文

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制度框架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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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体制和收入分配的规模状态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向前推进。居民收入水平不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收入分配关系不断趋向合理。但收入分配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城乡和地区间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城镇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低收入群体问题及分配秩序紊乱等表现较为突出。进入“十一五”时期以来,这些问题依然存在,在某些方面甚至有所加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而迫切的任务。本文从制度建设角度,就政府收入分配、企业分配、城乡分配关系、对低收入者的扶持、个人所得税体系五大方面提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思路。

一、建立公开公正的政府收入分配制度

(一)规范政府收入,理顺主体分配格局关系

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从规范政府收入入手,理顺主体分配格局关系。要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保持居民收入水平的增长与投资、税收、国民生产总值等主要经济指标增长的协调,使国家有稳定的税源,企业有较好的盈利,个人的收入有较快的增长。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收入体系和制度

加强政府收费管理,规范政府分配行为。要进一步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整顿力度,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从制度上杜绝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收费单位经费支出直接挂钩的现象。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违纪的政府机构或政府公务人员个人的征敛、收缴行为。使政府的分配行为与其行政职能相对应,抑制腐败的孳生。适时对政府收入体系进行一定程度的归并,为建立统一的财政预算体系创造条件。在时机成熟时,考虑在全国推行全面的税费改革,逐步建立起以税收为主体的、规范统一、公开公正的政府收入体系和制度。

(三)完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

转移支付是各国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政策手段。完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要做到既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又具有鼓励人们就业的积极效应,同时在实施过程中还要增加透明度,规避操作中各级管理部门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加强监督和处罚的力度。

应进一步整合预算内外资金和国有非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壮大政府财力。通过完善所得税分享政策等,合理提高中央财政的财力集中度,以加大对地区之间财力差异的调节力度。同时,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省内纵向和横向财力分配格局,确保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支出需要。在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前提下,逐步调整既得利益,实现地区间财力水平相对均衡。同时,改进和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在计算财政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时,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以及地区间财政支出成本差异,充分反映各地公共服务能力的差距。调整现行转移支付的结构,加大均等化转移支付的数量,增大其缩小地区间差距的作用力度。要有一套客观的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方法与指标体系,计算出公共服务差距有多大,再来进行转移支付分配。

要加强转移支付的法制化建设。逐步改变并最终取消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专项资金补助办法。应主要针对不同地区自然条件、历史原因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转移支付制度。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计算确定转移支付的额度,使上下级财政均能够合理预计当年的转移支付额度,并且直接将其列入年初预算,置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开监督之下。

(四)整顿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秩序,逐步调整工资管理体制

坚持加强宏观调控与分级管理相结合,逐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体制。国家要严格工资收入分配管理,完善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工资收入分配秩序,实现工资收入规范化、透明化,加快工资收入分配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现行高度集中的工资管理体制逐步调整为统分结合、调控有力的工资管理体制。

要规范政策外津贴补贴,逐步实施中央政府统一调控下分级管理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在认真清理整顿地区、部门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合理、规范、透明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对已经发放的政策外津贴补贴先做到公开、透明,再进行统一规范,取消不合理的部分,保留合理的部分,逐步纳入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框架内。要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的支付方式,合理调控各类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的总体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企业分配制度

(一)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特点的企业基本工资制度

在企业分配领域,要注重效率,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充分发挥分配的激励作用,形成合理的激励机制。尤其要注重在公有制内部反平均化,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努力把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提高劳动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要让劳动者既能通过劳动而按劳取酬,同时又可以通过人力资本投资,即按劳动者自身价值或贡献大小,与资金、技术共同参与利润分配。

企业应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建立分配形式灵活、激励手段多样化、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薪酬制度。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企业基本工资制度,竞争上岗,以岗定薪。同时,要强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渠道,推进收入分配的规范化、透明化建设。

(二)加强企业内部分配管理,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

要做到劳动收入的工资化,工资收入的货币化,各种收入的透明化,杜绝工资侵蚀国有收益。特别要加强对公有制企业单位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侵占国有收益和分配不公平情况的监管,要在制度上防止管理层对国有收益的侵占,首先要对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任何个人、团体、机构使用国有资产必须交纳租金和利息,使国有资产的使用制度化、透明化,杜绝权力资本化和腐败的根源;并要按市场原则使用,条件允许的要通过兑标等办法,防止对国有资产的非法侵占。要加强国有企业内部分配管理,逐步建立起有效的制约机制。

(三)完善企业经营者分配制度

推进国有企业经营者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经营者收入与其责任、业绩和风险相挂钩的分配制度。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在建立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的同时,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要加强对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民主监督,增加分配的透明度,规范职位消费。目前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经营者年薪制的试行过程中,要努力防止出现损害职工经济利益的现象,应在经营者业绩考核指标中包括职工工资水平增长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的内容。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支付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支付制度,从制度上解决最低工资支付,以及拖欠工资等问题,保护职工的基本利益。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中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兼顾劳动者全面发展为目标,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与其他各条社会保障线之间的比例关系,并使之制度化。应考虑重新修订企业劳动定额的问题,使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能取得合理的工资报酬。

采取切实措施,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应及早制定工资支付法规,明确除不可抗力外,凡是拖欠职工工资的都属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和监管制度,包括欠薪举报制度、欠薪报告制度等。把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起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和用工诚信等级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完善劳动保障年检制度,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进行有效监控。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制度或实行工资备付金制度,以解决企业发生欠薪时垫付职工工资的资金来源。

(五)规范垄断收益的分配

进一步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管。要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规范垄断行业的收入。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对垄断行业要放宽市场准入。对自然垄断业务要进行有效监管,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自然垄断行业中的有效竞争机制。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采取切实措施限制收入水平过高的垄断性企业工资水平的增长。最大限度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限制垄断经营规模。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消除由于不合理的制度性因素带来的行业收入差距。可考虑在适当时机实行特许经营权制度,以规范垄断收益的分配。对各种领域的国家特许经营机构征收特许经营权收入,通过规范的办法将留归部门和企业的垄断收益收归国家财政。

三、逐步改革现有的城乡分割的二元分配制度

(一)加快城市化制度创新

解决城乡之间收入分配不协调的问题,城市化的推进是至关重要的。目前城市化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制度创新不够。从近几年的情况看,我国城市人口的增长明显慢于城市规模的扩张。显然,地方政府更乐于享受土地收益而不愿承担人口增加带来的负担,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卫生医疗、教育,以及城镇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压力。进城农民工除了微薄的工资外,基本上享受不到城市居民在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待遇;而失地农民更是连生计都成了问题。

因此,城市化不能满足于城市规模的扩张,必须着眼于制度创新。首先,应打破传统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构建新型的现代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可首先从中小城市开始,废除以农业和非农业划分户籍的标准,以居住地为标准来确定公民的户口类型,同时对居住地户口实行灵活的动态管理。其次,消除农民进城的制度障碍。支持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有序流动,进入平等竞争的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禁止地方政府出台任何对农民工进行限制、堵截、歧视等政策措施。再次,积极建立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制度,并逐步使之纳入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中;建立失地农民的补偿制度,应划定最低补偿标准,并积极探索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法。要积极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二)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完善农村的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将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列入公共财政范围,对于公共产品的投入从城乡综合的角度予以考虑。要通过合理划分事权,以事权定财权,明确界定各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和范围。要以制度创新为动力,完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提高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要尽快制定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制度化、法制化。要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创新,使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由依靠农民自身向以政府为主的政策目标过渡,让广大农民享受到最基本的国民待遇。

其次,进一步完善农村的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农村的义务教育必须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农村教育投入机制。可考虑对义务教育经费预算进行单列,以重新打造农村教育投入机制。应考虑制定《教育预算执行条例》、《转移支付法》、《教育经费统筹法》等法律法规;而在今后对《义务教育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农村教育发展问题。要在农村及早形成可靠、稳定的教育投入机制。需要注意的是,在扩大农村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规模的同时,更要重视提升农村教育的质量。

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加快建立农村公共卫生保障制度。建立农村卫生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完善农村公共卫生保障系统。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大病防治为重点,建立农村大病、重病社会统筹机制。应在农村地区积极推行免费的预防性服务,从源头保证农民及农民子女的健康。改善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管理和基层医药管理,培养农村医疗卫生人才;应出台相关的放宽人员编制等政策措施,鼓励城市医疗卫生人员下乡,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水平。要进一步加大农村医疗救助资源的整合与投入力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建立起满足广大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的医疗保健制度,并逐步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及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是目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宜“层次推进”。在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中,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筹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界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上要规范化、合理化。

四、积极建立对低收入者的扶持制度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低收入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有效保障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在积极解决目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同时,要着手进行对最低生活保障的科学界定、设法弥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缺口等工作。可考虑将个人所得税新增部分用于弥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缺口。

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科学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加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将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调整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根据各地实际条件,采取货币补贴、实物发放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保护。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及时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建立统一的协调机制。根据不同地区、城乡之间经济发达程度和生活水平的差异,合理确定和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国家综合部门负责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地区、城乡以及动态调节系数,合理调节地区差别及城乡差别。同时,要积极探索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逐步建立城乡低收入者救助制度

针对低收入居民的特殊需要和实际困难,增加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建立健全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配套的,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在内的各项特殊需要救助制度。随着近几年财政收入的较大幅度增长,目前已基本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乡低收入者救助制度的条件。在全面摸查的基础上,制定出城乡低收入者救助制度的全面发展规划。

(三)进一步加大扶贫工作力度

增加用于提高贫困人口素质和贫困地区科技水平方面的财政投入;同时建立广泛吸收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扶贫开发的机制。要使得扶贫资金由主要转移给地方政府转向主要转移给个人或家庭,使公民直接受惠于国家的援助。应逐步建立农业灾害补偿机制和市场风险补偿机制。对农民因灾害和市场风险造成的损失,政府提供适当补助。

(四)建立稳定的低收入居民保障资金渠道

中央政府在低收入居民保障体系建设中承担主要责任。要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用于各项低收入居民保障制度支出的比例,不断加大中央政府对低收入居民保障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快建立规范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和中央直属企业集中地区低收入群体的保护力度。适时调整现有中央政府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式和方向,将部分扶贫资金直接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使贫困人口直接受益,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建立和完善运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制度

(一)促进个人收入规范化和透明化

可考虑先对高收入行业,再逐步向各行业实行个人银行工资帐户;提升和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度,及早实现各银行和各地区之间的联网;加强现金管理;严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多头开户等。着手考虑与社会保障制度和信用制度相结合建立个人收入帐户的问题。对个人的全部收入,包括工资、各种生产要素报酬、福利等统一进入个人帐户。积极考虑个人信用制度和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设问题,逐步推行功能完备、科学合理的个人编码制度。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机制下,个人各种所得主要取决于个人的劳动量、个人拥有的要素数量、质量及投向,取决于市场上要素供求竞争。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的各种合法收入,个人依法纳税。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及相关法律

个人所得税应更多地以体现公平、调节高收入为目标。要逐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要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划定,对其进行严密监控,对偷逃税者进行严惩。目前,可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积极建立个人所得税计算机征管系统等。今后则应考虑选择适当的时机,对级距和税率进行调整,减少级距,降低边际税率;在对绝大多数纳税人不增加税收负担或者适当降低负担的前提下,对高收入者阶层适当增加税负。要通过有增有减的改革,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保证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继续增长;对低收入者则要考虑增加赡养、教育等专项费用扣除项目,提高费用扣除标准。要逐步扩大自行申报纳税的范围,强化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要逐步创造条件,将个人所得税和现行分类税制模式改为综合税制模式或者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

在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同时,还要通过加强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财产税等各个税种的征管,共同形成调节收入分配的合力,以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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