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在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中的作用——以闽东南非公有制企业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南非论文,公有制论文,为例论文,农民工论文,工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755(2009)02-0136-03
一、问卷调查说明
在阅读相关文献及初步了解企业农民工劳资关系状况的基础上,本文分别设计了针对农民工和雇主的问卷调查表,对闽东南地区(福州、漳州、泉州、莆田)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农民工劳资关系进行问卷调查。在调查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实证分析。
本文对数据分析时,对没有应答的处理办法是,假设无应答的与实际应答的概率分布是一样的。
(一)样本情况
2008年4月份,对福建沿海四市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简单随机问卷调查。问卷调查的对象分为农民工和雇主两类。每个企业发放一份,每份含2张员工问卷、1张雇主问卷。共发放900份,也就是共发放农民工问卷1800张,雇主问卷900张。收回农民工问卷550张,其中有效问卷268张,有效回收率为29.8%;雇主问卷321张,其中有效问卷164张,有效回收率为36.4%。本问卷在以下部门和个人帮助下完成的:检验检疫部门、海关、工商、基层外经贸行政部门、外贸公司业务员、企业家朋友等。问卷地区分布如下:福州地区300份,泉州地区300份,漳州地区150,莆田地区150份。
(二)样本数据分析
1、农民工样本基本情况
按从事工作的行业分,制造业占81.1%,其他行业为15.5%,不知道的为3.8%。本调查剔除了国有和集体企业后,私营企业57.5%,港澳台企业占26.5%,外商企业占16.0%。按年龄分,25岁以下的占40.5%,26-35岁的占34.4%,35-46的占23.9%,46-60的占1.9%,61岁以上的没有,说明35岁以下的占大部分,74.9%;46岁以下占绝大部分,为98.1%。按文化程度分,初中以下的占到36.3%,高中(包含中专)的占47.9%,大专以上占15.8%,这说明高中以下的占大部分,为84.2%。按性别分,男性农民工多于女性农民工,男的占58.6%,女的占41.4%。按农民工在企业的岗位分,一线工人占60.6%,管理人员占25.4%,技术人员占14.0%。按在企业工作时间长短分,1年以下的占23.2%,1-2年的占29.3%,2-3年的占26.2%,3-4年的占9.5%,4-5年的占5.3%,5年以上的6.8%。
2、雇主样本基本情况
本文调查有效雇主问卷共164份。公司所属的行业为:制造业71.4%,其他28.0%,不知道0.6%。董事长或总裁23.3%,高级管理人员33.7%,中层管理人员28.8%,其他14.1%。公司的性质是:私营企业54.3%,港、澳、台企业30.5%,外商企业15.2%。公司的员工总数为:少于100人31.1%,100-200人36.0%,200-500人19.5%,500人以上12.8%。公司经济效益:很好15.9%,较好46.3%,一般31.1%,不理想6.1%。公司的规章制度:健全33.5%,较健全46.0%,有待健全20.5%。公司与当地政府关系如何:好55.6%,一般43.8%,不好0.6%。
二、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有待发挥
在接下来的实况分析中,主要是来检验雇主与农民工之间的对工会作用认识的差异。通过雇主与农民工对工会作用认识的差异性分析,来判断工会的作用。
在显著性水平=0.05的条件下做出以下假设:雇主与农民工对工会作用的认识无差异。在调查问卷中,分别了解了雇主与农民工对工会的认识,雇主与农民工对工会作用的回答情况,得到的频数统计结果见表1。从表1中看到,雇主和农民工都认为工会最重要的作用是维护职工具体利益,并且雇主和农民工均有12%左右的比例认为工会没有起作用。
进一步对表1的数据进行列联表分析和相关性卡方检验,这里相关性卡方检验的原假设是:人员类别(雇主或农民工)与对工会作用的认识不相关。经SPSS运算,列联表分析结果见表2,相关性卡方检验结果见表3。
采用卡方检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满足样本总量足够大,一般不小于50。从表2中看出,样本总量=936>50;最小的期望频数为23.2>5。因此,本检验两条件都满足,可以采用卡方检验。表3卡方检验的结果显示:渐进双侧概率=0.610>=0.05,因此接受原假设:人员类别(雇主或农民工)与对工会作用的认识不相关,即无论人员类别为何,都不影响对工会作用的认识。从而接受原假设:雇主与农民工对工会作用的认识没有显著性差异。
以上分析结果表明两种可能,一是,工会的作用较大,二是工会作用较小。当前情况下,更有可能的是第二种情况。理由如下:
一是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组织不健全。本调查中,对是否组建工会,有组建的占62.5%,没有组建的占23.0%,不清楚的占14.6%。
二是农民工入会的积极性也不高,希望参加企业工会的只占57.8%。
三是工会力量比较薄弱,表现在对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影响因素的回答中,政府因素占33.6%、法律因素占22.5%、雇主因素占39.3%、工会因素占18.3%、员工因素占9.9%,可见工会因素比重相对较低,排在倒数第二位。
四是实践中,长期以来,地方政府把地方总工会等同于政府部门机构,在强资本与弱劳工之间的实际困境中,工会工作更多是服从地方经济发展,服从于招商引资的需要,维护企业的利益,而不是站在农民工的立场上去维护农民工的权益。综合以上分析可以认为,工会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较小。
三、工会对农民工的吸引力不高
第一,近一半农民工希望参加工会以外的组织。对农民工希望参加的组织,回答参加老乡会的比重为27.1%,参加企业工会的比重为57.8%,参加其他组织的为15.5%,弃权的为10人。可见,农民工希望参加企业工会的比重并不高,近一半农民工希望参加工会以外的组织。这表明,工会对农民工的吸引力不高。可能的解释是,工会大多依附于政权和服从于地方经济发展,一些地方工会甚至承担部分政府职能,独立性较差,对农民工的维权力度也较弱,从而对农民工的吸引力也不高。
第二,农民工参加工会的不到一半。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比重为47.3%,未参加工会的比重为52.7%。可见,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比率不高,还不到一半。可能的解释是,一是工会的独立性差、维权力度低、工会的吸引力低;二是企业工会把农民工排除在会员范围之外。
第三,工会在农民工心目中的地位不高。当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找老乡亲戚帮忙的比重为8.5%,找政府机构的比重为23.9%,寻求法律援助的比重为56.4%,找工会帮助的为23.9%,寻机报复的为0.8%。可见,寻求法律帮助的比重最大,工会和政府机构的排在第二位。这说明,法律在保护农民工权益中作用最大,政府和工会排在第二位;同时说明了,工会在保护农民工权益中的作用有待发挥。
四、工会发挥的作用不够
利用表4的数据拟合得到农民工实际参加工会比例(y)与工资水平(x)之间的非线性方程如下:
结果显示,农民工实际参加工会比例与工资水平之间呈现倒U型曲线关系(见图1),低工资和高工资的农民工实际参加工会的均比较少。随着工资增长,农民工希望加入工会的比例也随着增长,但是实际参加工会的农民工并不随着工资增长而增长,工资达到一定水平(>2000元/月)的农民工实际参加工会的比例反而在下降,这可能与目前这些企业的工会发挥的作用不够有关。因为工资较高的农民工要么是在较为规范的企业里发展,要么是在企业里发挥较为重要的作用,有自我表达意见的渠道,工会的存在与否对他们的影响不大。
图1 农民工工资水平与参加工会
五、讨论
本文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从多种角度分析了工会在保护农民工权益中的作用后认为,工会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较小,工会对农民工的吸引力不高。
从全球的角度看,经济全球化给工会及集体谈判带来深刻的影响,当代工会出现了新的特点,主要有:一是1980年代中期以后,各发达国家的劳资之间互相合作或协助越来越多,激烈斗争的现象越来越少,工会与资方合作成为潮流。二是合作与协商成为工会发展的趋势,工会既强调工人社会经济要求,又关心企业生产发展,要求行使更多的参与职能,同政府、雇主采取合作协商的方式。三是工会及集体谈判的力量有所削弱。
从我国工会与劳资关系发展的情况看,由于农民工问题凸显,我国政府积极鼓励农民工加入工会,试图开辟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新途径。2003年8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宣布将尽可能多地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2004年,中央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给予了定性。2004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中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工人阶级属性的确认,扫清了在此之前关于农民工是“农民”还是“工人”的争论,为工会组织介入农民工维权活动扫清了理论上的障碍。
但农民工加入工会,就目前来说其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这主要是因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存在三大难题:工会组建难、工会吸收农民工入会难、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难。
一是工会组建难。一些地方征服官员担心加强工会组织会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不仅怠于支持工会组建,甚至拒绝工会组建;工会存在的理由就是维护工人的利益,难免与企业的利益发生冲突,同时,组建工会要提供办公场所和人员经费等,将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费用负担,这导致企业主抵制工会组建。
二是工会吸收农民工入会难。农民工对工会作用的不了解、不相信。不少农民工对工会是个怎样的组织,工会是干什么的基本不知道。农民工对工会作用抱有疑虑,不相信工会。在实践中,农民工还有一些反对工会的心理和行为。工会不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农民工大多就业于非公有制企业,一般流动性都较大,工作也多为临时性的,且比较分散,很难组织成为完整的分工会和工会小组,客观上存在农民工加入工会难问题。
三是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难。我国工会的转型还远未完成,因为传统工会制度中一些阻碍工会组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履行维权职责的制度安排尚未得到彻底的纠正。我国基层工会在经费、劳动关系等许多方面仍然受制于企事业单位,仍然很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因而维权力度离社会公众的期望还有很大的差距。我国工会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等工会维权的基本手段的实际效果很差,更谈不上罢工等手段的缺乏。这导致工会在维权时,缺乏有效手段。
收稿日期:2008-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