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的六大变革_会计法论文

新会计法的六大变革_会计法论文

新《会计法》的六大变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工作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展,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日趋复杂,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也越来越高。1993年修订的《会计法》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近几年,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愈演愈烈,要求修订《会计法》,以加强会计监督,明确会计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制裁力度的呼声不断高涨。

在这种形式下,国家财政部及时组织了《会计法》的修订,并于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新《会计法》与1993年修订的《会计法》相比较,由原来的30条增至52条。内容上除了“会计年度”这一条未做任何变动外,其他条款都做了增补或修改,具体来看,新《会计法》有六大变化值得关注。

一、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新《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21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28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在第46条中还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时应受到的行政处分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负责,是此次修订《会计法》的重大突破之一。它改变了原《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是会计责任主体,要求大家都负责,而往往无人负责的尴尬局面,强化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当前企事业单位普遍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会计人员直接接受企业负责人的领导,并对其负责。会计人员的任命、晋级、工资和奖金等事项的决定权均掌握在单位负责人手中。有些厂长经理为了个人私利或小集团利益而指使或强迫会计人员做假账,报假数。在广大会计人员中,迫不得已的假账现象普遍存在。事实上,会计人员不能对自己无法控制的会计工作负责,只有单位负责人才能够、也应该对会计工作负责。

依据新《会计法》的规定,若企业出现违法乱纪的会计行为,首先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责任风险的加大必然促使他们知法守法,一方面促使他们自觉摒弃授意会计人员造假的不法行为,另一方面促使他们更加注重企业会计工作的内部监督和控制,并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对广大会计工作者而言,因为有了法律撑腰,他们能够放开手脚,秉公执法,严格按《会计法》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的要求从事会计工作。

二、会计核算的要求更加完善,并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衔接的特点

健全和完善会计核算的要求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保证,也是此次《会计法》修订的重点。在新《会计法》第二章“会计核算”部分,对依法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作了全面规定。对选用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和变更以及会计记录使用的文字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更符合现阶段市场经济的需要,比原《会计法》更科学规范。

目前会计工作中利用或有事项或关联方交易进行舞弊的案件时有发生,且呈增长趋势。为了规范这方面的会计处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新《会计法》第19条对此做了规定:“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该项规定体现了我国《会计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衔接的特点。

三、增加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一章,体现了会计核算制度的相对独立性

新《会计法》对全国各类企事业单位都适用,实施面很广。与此同时,又重点针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作了特别规定。

新《会计法》第25条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建国以来,我国会计核算制度对其他法规制度特别是财务制度存在很大的依赖性。比如,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等,都是由财务制度而非由会计制度规定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要求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会计核算模式,建立起独立的会计核算制度。新《会计法》使会计核算制度相对独立,为会计职能的有效发挥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一章中,还针对会计造假的主要环节和手段,作了具体的禁止性规定,明确了会计核算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对会计信息弄虚作假问题起到了警示作用。

四、进一步规范了会计监督制度,确立了企业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在企业内部监督方面,新《会计法》突出了对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要求。第27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具体强调了会计分工和内部控制的各项要求。另外还规定,单位应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

会计内部监督改变了原《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代表国家,监督所在单位经济活动的做法,会计内部监督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这更符合当前企业实际情况和国际惯例的做法。

社会监督方面,新《会计法》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和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实施再监督的内容,保证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这一会计中介服务有效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新《会计法》还特别重视群众监督。第30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为检举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这条规定强调了社会主义国家中群众监督的重要性,同时,也体现了保障实施监督行为的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政府监督方面,新《会计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为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财政、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对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为避免权责交叉、重复查账,还规定:“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的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的建立,对保证会计工作质量、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五、规定了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要求,使会计职业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新《会计法》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中主要规定了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问题。第38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40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上述规定指明了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使会计职业向规范化方向发展。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要求能确保会计工作质量,减少会计错漏及舞弊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宣告了我国会计行业终身禁入制度的建立。这对减少会计人员违法乱纪行为能起到很大的威慑作用。

六、加大了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法律惩治力度,增强了《会计法》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原《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在现实工作中虽然会计人员违法行为屡有发生,但几乎没有一例因为违反《会计法》而受到惩治。新《会计法》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得很具体,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增加了行政制裁的形式和手段,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其法律责任包括:对违法单位予以通报,处以罚款;对违法单位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对违法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甚至终身禁入会计市场等。罚款数额少则三千元,多则十万元,充分体现了利用经济手段打击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对违法人员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在《刑法》中增加打击会计犯罪的相应条款。

法律责任的明确,对保证会计法的实施,保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维护整个会计工作秩序,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重新修订《会计法》为规范会计行为迈出了第一步。要真正使《会计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必须认真地贯彻执行。新《会计法》的出台预示着我国会计行业已经走上了法制化建设的轨道,今后的财税工作也都将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新《会计法》的通过为我国会计发展史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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