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江河道管理处 江苏南京 210036
摘要:在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入推进下,现阶段对依法治水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当前基层水行政执法普遍存在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任务繁重、执法困难重重的局面,加强水行政执法能力,完善水行政执法体系,成为当前环境下不可逃避的公共管理问题。
关键词:水行政执法;执法困境;措施
1当前环境下水行政执法面临的困境
1.1执法力量十分薄弱
作为Y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Y县水利水电局,其水政监察大队与水政水资源股合署办公,虽然定编8人,但实有4人,其中2人抽调到行政服务中心从事涉水行政审批及服务,剩余2人承担着水资源管理、水行政执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河道采砂管理和水利规费征收等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对新时期下的水政监察工作显得力不从心,水政执法工作处于应付、被动状态。同时,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够熟悉,在很多案件中,反复信访、企业与水利部门关系紧张等情况经常出现。当前环境下,水行政执法正在向综合性执法方向发展,形势要求水行政执法人员要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的紧缺是做好水行政执法工作的一大难题。
1.2水事违法屡禁不止
近年来,随着水行政执法的普遍开展,Y县虽然在水行政执法能力上得到加强,但全县少数企业单位、部分干部群众的水法制观念依然淡薄,非法占用、破坏水域、水资源和水利工程设施,人为水土流失、河道滥挖乱采和水污染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矿砂企业较多,破坏河道、滥挖滥采现象屡禁不止。以2015年9月某电视节目曝光Y县一流域两处碎石场侵占河道情况为例,该两处碎石场此前多次在桥上、下游河边堆放矿渣,Y县水政监察大队也多次督促其进行了清理,但其总是在执法人员离开后再次堆放。
1.3行政干预尤为突出
近年来,Y县河道非法采砂、非法占用河道的行为时有发生,这是当前水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查处水事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一些乡镇政府从发展当地经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采用不正当方式强加干预水行政执法,使原本应该依法查处的水事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同时,政府对招商引资企业和县内纳税大户的各项优惠政策,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水法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2.1健全水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要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监督制约长效机制,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完善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不断强化对水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以促进水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开展。主要从三个方面健全监督机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政府的监督;接受具有法定监督权的监察部门、司法部门等国家机关的监督;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的监督。通过这三种途径不断加强对水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培养水政监察队伍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厉打击违法水事行为,对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全社会树立起水政监察队伍的公信力和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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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社会上不少群众甚至一些机关工作人员对《水法》等水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因此加大对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显得非常迫切和必要,让人们了解水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避免了一些由于认知不够而产生的错误行为。要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保证宣传经费,让水政监察工作人员或召集宣传水法志愿者,经常性地走上街头,向社会群体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传媒进行广泛宣传。同时,要结合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把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结合起来,以案说法,深入浅出地向群众讲解水法律法规,真正让遵守水法律法规深入人心,营造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良好氛围。
2.3水行政执法部门加强与其他部沟通与协调
水行政执法除了争取本主管部门与各级政府支持外,还应多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比如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部门。在他们的支持与配合下实施依法审批、管理与查处水事违法事务。同时还应主动与公安部门、法院等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在对违法水事案件查处过程中给予大力支持,对那些拒不接受处罚的当事人应采取强制的司法方式,这样不但可以使水行政执法起到威慑作用,同时还能保护水行政执法的安全性
2.4识别水事活动中出现各种问题的法律属性,是搞好执法的中心环节
要掌握水事活动中法律属性,首先要理解和掌握水法规的概念。水法规是资源法门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又包括了行政管理的规定。可以认为,水法规是经济法(主要是资源法)和行政法规的交叉法规,所以水法规与其他经济法规以及行政法规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实施水法规的过程中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非常广泛的,据此识别水事活动出现各种问题的法律属性是水行政执法的中心环节。
掌握好法律属性的目的在于运用水法规规定的行为准则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水法规规定参与水事活动的当事人的实质行为,分别用“应作”行为和“禁作”行为两类。应作行为也叫义务性规范,分别为“必须、应当、应”等词写在条文之内。如果违反了这些行为规范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水法规把违法行为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3种。如果是非法占用河道、加深洪患、造成严重后果的,这属于刑事违法。水法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大部分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水法规中的停止违法行为的含义与《民法通则》停止侵害的含义相近,但范围更广。凡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侵害的后果,均应无条件停止。
2.5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是水政执法的关键
办理水事案件和调处水事纠纷做到准确、及时、合法,必须熟练掌握法律这个准绳。以法律为准绳的核心是有法必依,办理水事违法案件,尤其是实施水行政处罚时,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要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具体运用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基本经验和科学总结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以法律为准绳不是死板地、形式主义地理解法律、法规的字面含义,而要深刻地领会其精神实质,防止主观片面,更不能歪曲滥用。②要正确处理适用法律和执行政策的关系,以法律为准绳并不意味着忽视政策的作用。③以法律为准绳,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二者并举并重。④在使用法律和水法规中,对同一水法规规定,应注意“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因此,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水法规授予我们的哪些权力,如何按照授权行使水行政管理权。不用或者用不好不行,滥用更不行。
以法律为准绳,正确使用法律所指的法律不仅是水行政执法的实体法,而且还包括程序法;也不仅是水法规,还包括相关的实体法律法规和程序法律法规。实体法是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调处水事纠纷的依据,而程序法则是执行法律法规、使用法律、法规的过程。如果办理一个水事违法案件,使用法律或者法條不确切,当事人就有权拒绝执行所实施的处罚。假设适用法条准确,而不按法定程序办理,也同样会遭受异议,都会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不管是引用实体法错误,还是在办案过程中程序有欠缺,都有很大可能带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一旦进人行政诉讼阶段,水行政执法机关就可能会出现败诉的局面。因此,要求水行政执法人员不但要准确无误地把握好实体法这个准绳,而且也要掌握好程序法这个准绳。只有将实体法、程序法二者并举,才能掌握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关键问题。
3结束语
总之,当前水行政执法工作虽然存在不少问题,但只要水行政执法人员能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并坚决宣传贯彻落实“水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按照水政监察规范建设“八化”的要求,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严查水事违法案件,妥善处理水事纠纷,努力建设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运行有力、关系协调的专职执法队伍,一定能够推动水行政执法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于淑坤.浅析当前水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水利发展研究,2010(1):54~55+59.
[2]黃仕红.浅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4(2):61~65.
论文作者:李恺,陈鹤林,何邦强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3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4/5
标签:行政执法论文; 水法论文; 法律论文; 准绳论文; 行政论文; 实体法论文; 河道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3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