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越南宪法修改看共产党对社会主义认识的逐步深化_越南共产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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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越南宪法的历史沿革

1945年9月越南民主共和国诞生,到1992年越南第四部宪法的颁布,越南先后颁布了4部宪法。从宪法的本质来看,1946年宪法还不能算做真正的宪法;1959年宪法也是在南北分裂的情况下颁布的,并不完备;1980年越南在中越关系不正常时颁布了第三部宪法;中越关系正常化之后,越南又于1992年颁布了第四部宪法;2001年对1992年宪法又做了部分修订。从时间跨度上来划分,可以分为越南民主共和国建立后,到越南南北统一以前颁布的两部宪法,更名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后颁布的两部宪法。

(一)南北统一以前的越南民主共和国宪法

1946年宪法。在胡志明主席的主持下,1946年3月2日越南举行第一届国会第一次会议提出宪法草案,10月国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越南民主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1月9日公布。越南的第一部宪法还不能看作是一部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宪法,严格地说,它只能算作一份纲领性的文件。宪法仅3300多字,包括序言、正文7章70条,宪法规定:政权属于全体人民,没有种族、性别、阶级、信仰和财产的区分,领土、主权完整统一,不容分割;保障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信仰等自由的基本原则;各少数民族除享有充分和平等的权利外,还可获得多方面的帮助,俾能尽快地达到和全国人民相同的发展水平;公民有保卫祖国、服从宪法、遵守法律的基本义务。

1959年宪法。1951年2月召开的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修改宪法并起草一部新宪法。1956年12月,越南民主共和国第一届全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成立修宪委员会。该会成立后,通过了包括宪法性质和内容、国家的性质和任务、经济社会制度和选举制度问题等9个主要报告,肯定越南当时是走向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制度。宪法草案于1959年4月1日公布,交全民讨论,12月31日第一届国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宪法包括序言、正文10章112条。宪法规定,越南民主共和国是一个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二)南北统一之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1980年宪法。1979年8月15日,越南国会公布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草案)。1980年12月,越南第六届国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宪法共12章147条。宪法对越南的国家体制作了变动,宪法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越南共产党是领导国家、领导社会的唯一力量;越南祖国阵线是国家的坚强柱石;越南的经济主要是由全民所有的国营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合作社经济组成;设立国会常务委员作为国会的常设机构。

1992年宪法。即越南现行宪法,于1992年4月15日在越南八届国会十一次次会议上通过,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46年、1959年、1980年宪法,体现了越共七大提出的社会主义目标与国家全面革新路线。1991年12月30日越南公布了1980年宪法修改草案,在全体人民中广泛征求意见。这次新宪法草案对1980年宪法作了很大修改。新宪法与1980年宪法相比,修改了前言,新宪法的序言删去了1980年宪法中“法国殖民主义”、“美帝国主义”和“中国霸权主义者”等词句,只是不指名地提到战胜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发动的两次残暴侵略战争,并提到在完成民族革命以后,牢固保卫了江山和疆界,履行了国际主义义务,并删除和新增了一些条款。新宪法包括序言、正文12章147条。新宪法草案规定:越南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越南工人阶级和全民族利益的忠诚代表、遵循马列主义和胡志明思想的越南共产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上述4部宪法都是在原有宪法基础上进行的改写形式。

2001年宪法修正案。2001年12月,越南十届国会十次会议对1992年宪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这次对越南宪法的修改并不大,总共只有24条修正案,宪法确定越南要发展“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实际上即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

二、颁布新宪法及修宪是越南顺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

越南1992年宪法即越南现行宪法诞生以前,尤其是越南南北统一以后到越共六大决定实行革新开放以前,越共对社会主义模式的认识还停留在苏式社会主义层面。虽然越共对如何建设符合越南国情的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上进行了一些探索,但在探索过程中,失误的教训多于成功的经验。1980年的越南宪法体现出越南对社会主义的认识都存在着巨大的偏差。为适应“革新开放”以后新的发展形势,越南于1992年在1980年宪法基础上颁布了1992年宪法。在越共“九大”以后的2001年10月对1992年宪法进行了修订。从近代各国宪政史看,宪法制定以后,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都不可避免地要修改,修改时间迟早,内容多寡,取决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越南1946年宪法第70条、1959年宪法第112条、1980年和1992年宪法第147条都对宪法可修改性作了规定。1980年宪法同1959年宪法及1992年与1980年宪法相比,宪法序言部分变化都很大,而1992年又对1980年宪法中的2/3内容作了修改,和平与发展的国际趋势及越南推行革新开放的政策使宪法的大修改成为必然。2001年宪法的变动不大,只有24条修正案。

三、修宪体现了越共对社会主义制度本质认识的不断深化

从实质内容上分析,越共对宪法的这些修改都是对越南社会主义具体制度和具体政策的调整,没有影响到越南社会主义根本制度,越南仍然坚持高举“马克思主义、胡志明思想”的伟大旗帜,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宪法修正案对经济制度的修正较为集中,1992年宪法及2001宪法修正案尤其如此,就其实质来说,每一部新宪法的颁布或者是对1992年宪法的修正,都是与越南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制度本质认识的不断深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本国基本国情和国家根本任务的认识逐步深化

正确认识国家所处的历史阶段即基本国情,是一个执政党制定正确路线和方针政策的根本依据。在这个问题上,越南共产党曾经有过重大失误,越共“六大”以前,越共对其所处历史阶段和国家根本任务的认识,长时间是模糊甚至是错误的。它导致的后果是,在经济上,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是“一大二公”,纯而又纯,由此而形成过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和僵化的经济体制,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①。其结果是给社会主义建设造成巨大的损失。越共“六大”对越南社会主义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进行了重新认识。越共“六大”强调,越南处于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初级阶段。越共“七大”第一次提出并通过《过渡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纲领》,全面提出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初级阶段理论,是一个很大的进步②。可以说这是对越南的国情有了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纠正了过去不顾客观实际,主观急躁、盲目超前的左倾错误,为今后一段时间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经济政策和改革措施指明了方向。由于越共对关于国家所处的历史阶段问题作出正确的认识,如何将这种认识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显得极其重要,所以对1980年宪法进行修改也势在必行。在越共“七大”召开后的第二年即1992年,越共对1980年宪法进行了大幅修正。1992年的越南宪法明确指出“全国步入向社会主义过渡、大力建设国家、坚决保卫祖国和履行国际义务的新时期”。1996年召开的越共“八大”再强调越南仍处于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2001年越共“九大”以来,越共强调,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是一个很长的时期,即使到2020年实现了工业化,越南还是处于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这表明越共对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认识更加成熟、更加深化了。

(二)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认识不断深化

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改革的实质和目标,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经济体制,核心的问题是正确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越南的经济革新也莫不如此。按照传统观念,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制度,又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越共“六大”以前,越南一直将自己的经济体制界定为计划经济,并且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它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相对立。越共“六大”以来,随着革新事业的发展,越南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认识也在不断调整变化。越共“六大”开始提出越南要搞“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是越南共产党在理论认识上的一个重要转变。越共“七大”指出越南要搞市场机制的商品经济,实际上就是市场机制调节的商品经济,并将这一经济制度写入1992年宪法第15条,即“国家通过对市场机制的调控来发展社会主义多种经济成分的商品经济”。越共“九大”政治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③,并将市场经济制度写入2001年宪法修正案第六条,其表述为“国家一贯实施发展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的政策”。越共十大强调“动员一切力量,继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④。

(三)对所有制结构及私人经济的宪法地位的认识不断深化

越南宪法对经济结构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定位和有关方针政策,先后经历过3次修改,反映了越共的认识有一个逐步深化、逐步符合国情的渐进发展过程。1980年宪法第18条规定“国家进行生产关系革命,引导、利用、改造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设立并巩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以实现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的国民经济基础:即全民所有的国营经济成份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合作社经济成份”。非公有制经济属于要改造的对象。1980年宪法第26条规定“采取合适的形式,国家对城市工业及农村的资本主义经济成份进行改造”。越共“六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时期存在多种经济成分是一个特点,同时国营经济被赋予主导和支配地位,它担负着帮助和带动其他经济成分发展的使命。而其他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虽然允许它们存在,但必须对其加以控制和限制,由“改造”到“控制和限制”表明越共对社会主义制度下公私经济成分扮演的角色和应有的地位认识的一个进步。越共“七大”重申“坚持实行遵循社会主义方向的多种经济成分的经济政策”,“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逐步从低到高地建立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发挥多种经济成分的积极作用,以国营和集体经济为基础”。这次党代会关于多种经济成分政策上升到国家立法的高度,因此1992年宪法第15条确立越南的经济结构由“多种经济成分构成,有多种生产经营形式,是建立在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制度之上的”。越共“八大”进一步提出,在目前的情况下,非社会主义经济是符合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应当大力发展甚至大力扶持。越共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体现了越南在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促进其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活跃市场、满足人们多方面的需求,具有重大意义。越共“九大”把外资经济作为经济成分之一,要求为外资经济的平稳发展创造条件。强调要改善经济和法律环境,大力引进外资,要着力发展各种所有制混合和内资与外资混合的经济组织形式。2001年12月《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将越南“经济结构由多种经济成分构成,有多种生产经营形式,是建立在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制度之上的”写进宪法,并要求“发挥各种经济成分的潜力,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小手工业者经济、私人资本经济、外资经济。各种经济成分都是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使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在法律地位上获得了与公有制经济成份“依法共同长期合作发展和平等竞争”的宪法地位,这是越共基本经济制度在宪法修正案的高度体现。与此相适应的是,越共“九大”以来,越南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各经济成分的政策,并在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各种所有制经济都得到较快发展。越共“十大”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作用及相互关系上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在3种所有制(全民、集体、个人)基础上,形成多种所有形式和多种经济成分,即国营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包括个体经济、小业主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外资经济。依法经营的各种经济成分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共同长期发展、合作和正当竞争。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是重要的物质力量;国家制定经济发展方向和调控经济,营造环境和创造条件推动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国营和集体经济日益成为国民经济中的坚强基础。私营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是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⑤

(四)对完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制度认识逐步深化

1959年“越南民主共和国宪法”第18条对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作了如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其他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其中,“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指的是公民如手工业者及其他个体劳动者拥有的某些生产资料。1959年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80年宪法第27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生产资料,被允许从事零散劳动所使用的生产工具。法律保护公民继承的遗产。”1992年宪法第23条规定“个人和组织的合法财产不实行国有化”。“公民有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和在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的资金和资产的所有权”。1992年宪法第58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所有权和继承权”。1959、1980、1992年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内容均进行一一罗列,1959、1980年宪法中私人财产内容主要是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生产资料,范围狭窄,外延小。由于实行革新开放,改革经济制度和所有制结构,人们生活水平有了提高,个人拥有财产形式多样化了,私有财产保护范围也加大了,宪法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列举内容随之在逐步增加。所以,1992年宪法对私有财产内容加进了“生活资料和在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的资金和资产的所有权”。其次是通过对宪法的不断修订和完善,逐步完善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私有财产权同其他权利一样,都不是绝对权利,都要受到限制。这种限制,突出地表现在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征用。1959宪法第20条规定“只有在为共公利益必要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内,国家才可以征购或征用征收城市和农村的生产资料,并给予补偿”,如何补偿未作规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公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1980年宪法第28条“在为集体利益必要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国家可以购买或征用个体或组织的财产,并按照通行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和1992年宪法规定即“为了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购买或征用个人或组织的财产,并按照通行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从“集体利益”上升到“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对私人财产征用前提作出了更加科学的规定。这两部宪法都较好地处理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同时对征收、征用加上了实体上和程序上的限制。这表明越共对社会主义国家完善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制度认识也在加深。

(五)在治国理念与方略问题上认识逐步加深

由“人治”到“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因此,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改革的目标取向。越共也在不断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要建设一个法制化国家的口号。越共“七大”《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建国纲领》中对越共治国方略的表述是:“党利用纲领、战略、工作政策和路线的定向来领导社会;利用宣传、说服,动员组织检查来领导社会;利用党员的表率行动来领导社会。党介绍能力强品质好的优秀党员进入政府领导机关和团体参与活动。党对政治系统其他组织的工作不包办代替。党对政治系统进行领导,同时也是这个系统的一个分子。党密切联系人民,接受人民的监督,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活动。”⑥1992年宪法第12条“国家通过法律来管理社会,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革新党对国家领导方式的认识,越共“九大”强调指出:“党通过提出路线方针、政策,为发展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宪法及法律的落实情况指明方向……”⑦。改革党对国家的领导方式的目的是加强党对国家的领导、发挥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管理经济社会和国家一切事务方面的作用、组织动员人民积极参与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保障和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完善社会主义民主。2001年宪法修正案对1992年宪法第2条作了如下修改补充:“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为人民所有、产生于人民、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以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联盟为基础,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权利统一,国家机关之间分工和合作实现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利”。第二次修改增加了“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内容,说明越南认识到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开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整个国家的经济、政治与社会管理体制开始由人治转为法治。特别是越南在惩治腐败的立法工作方面有突出表现。仅1998年就公布了《干部、公务员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法》和《反贪污法》等。越共“十大”对如何“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出了如下的具体规定:“制定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运行机制并使之体制化,确保国家所有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国家权力是统一的,有分工,在执行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工作中各机关间密切配合。完善法律体制,加强法律文本中各项规定的具体性、可行性。建立和完善监督体制,检查公共权力机关中各项活动和决定的合法性和合宪法性。按照这一方向,继续革新国会、政府、司法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大力推进行政改革和司法改革,增加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效力和效果,提高各级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的活动质量。”同时“积极防范,坚决反对贪污、浪费”⑧,实际上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

正确处理宪法的稳定和发展之间的关系,是处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越南必须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为了发展,就不能将宪法永久的固定下来,而随着对社会主义认识的不断加深,一旦时机成熟,就要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正,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我们注意到,1992年宪法以来,越南改变了过去全面修改宪法、重新颁布宪法的做法,于2001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正,表明越共在处理宪法和稳定发展方面是相当谨慎的。从越南对现行宪法的修改来看,在时间间隔上要比中国长一些,中国的宪法一般是经过5~8年进行修订。比如,中国现行宪法于1980年颁布后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4次修订⑨。

从越南宪法修订与发展的关系上来考量,越南宪法的修改(如2001年的修正案)与越南的革新与发展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互动状态。这个互动,使越南社会主义的一些制度更加适应发展的需要,从而更加接近社会主义的本质。可以肯定的是,随着改革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今后对宪法中某些具体规定的修改,仍然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当前越南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还有待修正的地方,1959、1980、1992年这3部宪法虽然扩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但是均对所保护的私有财产采取了列举式,还显得不够规范,因为现代个人财产形态有其多样性,既包括生活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同时为公民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等也应该提供宪法保障,2001年的越南宪法修正案也并未对此作进一步修正。

*广西民族大学外国语学院

注释:

①古小松著:《越南的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1995年10月,第207页。

②古小松著:《越南的经济改革》,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第27页。

③越南共产党“九大”文件(越文),国家政治出版社,越南河内,2001年,第89页。

④越南共产党“十大”文件(越文),国家政治出版社,越南河内,2006年,第25页。

⑤《越共十大文件》(越文),(越南)河内国家政治出版社,2006年,第27~28页。

⑥⑦(越)黎德平、范玉光:《继续革新党对国家的领导方式》,越南《共产主义》杂志电子版。http://www.tapchicongsan.org.vn/

⑧越共“十大”文件,国家政治出版社(越文),越南河内,2006年,第45页。

⑨《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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