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_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_经济法论文

经济学方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法论文,经济学论文,方法论文,教学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所有的法律学科中,经济法学最热门也最恼人:教经济法的教师觉得难教,学经济法的学生更觉难学。笔者学习经济法出身,学毕执教经济法,虽然极尽认真,却不见理想效果,遂于1993年起摸索新的教学方法。鉴于经济法的“经济性”,笔者试着把经济学方法运用到经济法教学上来,综合运用法学和经济学的方法讲授经济法。经过近四年的教学检验,这一方法收效上佳,颇得学生称赏。本文谨对此种方法作一介绍,供各位同仁参考,更期望得到宝贵的意见和建设,以使其更趋完善。

一、运用经济学原理剖析经济法基础理论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首先应该告诉人们什么是经济法。对于这一基础性的理论问题,几乎没有一本教材的说解可以让人信服,以致于上至专门从事法学工作的学者、专家,下至初学法律的学生甚至毫不懂法的“门外汉”,都贬称经济法是“大杂烩”,更有甚者,谩骂经济法是“怪胎”。对此,笔者并不急于争辩,而是用经济学方法去分析经济法得以产生的历史背景,让学生从中领悟经济法的真谛。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除了宪法、刑法和诉讼法之外,便只有民法和行政法:前者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后者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进入19世纪末,西方发达国家纷纷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各种矛盾日趋激烈,各种问题特别是经济总问题日益严重。面对这种形势,人们对推崇已久的“自由放任”经济思想产生了怀疑,新一代经济学巨匠凯恩斯适时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理论,并很快受到重视。那么,国家应该如何干预经济呢?可以肯定: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也得依法进行。那么,具体又该通过什么法律来“干预”呢?首先,民法显然不能担此重任,因为其“契约自由”的精髓与“国家干预”互不相容。其次,行政法崇尚“有令必行”,虽然可以实现“干预”,却有悖市场经济的“自由”本性,所以也不可取。为了既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又遵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就必须寻找一种折衷的办法。正是在这种形势下,经济法应运而生(以美国的《谢尔曼法》为代表),填补了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空隙,为国家干预经济提供了软硬适中的法律手段。至此,不待我说,学生就已明白经济法是民法和行政法所无法替代的,自当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独立地位,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通过以上分析,使学生认识到经济法既要体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又要遵循经济规律的要求,从而便于他们在以后的学习中深入理解各项经济法律制度,更好地掌握经济法。

那么,到底什么是经济法呢?不少教材把经济法简单地概括为“经济行政法。”为避免学生这样误解,笔者在讲授这一问题时,运用现代经济学原理,向学生说明“国家干预”并不是直接干预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在尊重经济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通过间接手段对其行为加以引导,防止因盲目竞争而损人损已损国家。换言之,所谓“国家干预”只是对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加以协调,确保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据此,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经济法,实际上就是国家用以协调经济运行的各种法律、法规的统称。再深入下去,结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经济要协调发展,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独立的主体、有序的市场、宽松的环境和健全的保障机制。与此相应,也必须有营造独立主体的市场主体法、维护市场秩序的市场秩序法、创造宽松环境的宏观调控法和建立保障机制的社会保障法,四者相辅相成,有机统一,共同构成完整的经济法体系。通过这些讲解,“经济法是大杂烩”之说不攻自破,同时也消除了许多学生早已有之“经济法杂乱无绪”的陈见,相反,为他们学习经济法理清了头绪、提供了线索,便于他们用联系的观点和方法学习、理解经济法,从而有可能学得更加轻松、更加扎实。

二、运用经济学知识分析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

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应区别于大众“普法”教育,法学教育不仅要告诉人们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更应该告诉人们为什么要这样规定。经济法教学也当如此,才能使学生真正学好、学活经济法。然而,经济法的“经济性”决定了它的很多内容无法用纯法学的方法去解释和说明,而需借助相关的经济学知识才能阐明有关经济法律制度的立法依据、立法目的。根据这种要求,笔者在钻研经济法的同时,有选择地学习相关的经济学知识,然后把这些经济学知识运用到经济法教学上来,用经济学知识去解析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帮助学生从深层次了解这些经济法律制度的目的、意义及其依据,以便学生真正理解和掌握这些制度。例如,关于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一方面要求“政企分开”,赋予企业充分的自主权,另一方面又要求政府为企业服务。对此,在我初次授课时,不管我怎么解释,学生总是迟疑难解。之后,笔者阅读了大量国内外的经济学论著(如萨缪尔森的《经济学》、马洪的《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吸取了这些论著中有关企业与政府之关系的精避论述。在以后的教学中,笔者用这些经济学知识去讲解有关企业与政府关系的法律规定,结果收效甚佳,学生听得津津有味,并能迅速理解和掌握,部分学生甚至能在课后凭借课堂上的理解回忆起企业的十四项自主权以及政府的四项职责。

又比如,对于《对外贸易法》确立的外贸资格许可制、进出口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等,学生虽然可以听懂其意思,却无法理解为什么要规定这些制度,特别是对外贸资格许可制和反倾制度提出了非议。对于学生的质疑,笔者不予直接置否,而是从经济学特别是国际经济学关于国际贸易的一般原理出发,结合我国对外贸易的态势以及有关国家的经验,向学生分析了上述各项制度的利弊。经过这样分析,所有学生对这些制度有了较为深入而全面的理解,从而认识到在当前形势下采取这些制度是必要的、有益的,少数学生甚至还为完善这些制度提出了颇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

特别是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确定的诸多量化标准,学生们更是不明其意,于是只好死记硬背,结果经常混淆。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的总量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40%,而购买其他公司的债券和股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发放贷款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75%;等等。法律为什么要这样限定呢?笔者分别从经济学上关于公司负债能力、银行信贷风险以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理论出发,结合现代商法确保商业安全的原则进行阐述,使学生认识到这些定量限制的必要性和科学性,从而加深了他们对这些量化标准的理解和记忆。

三、引用直观的经济现象解析经济法律、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

前述用经济学知识去分析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方法,毕竟是用一种抽象的理论知识去讲解有关规定,仍是一种抽象的说教。如果仅仅停留于此,或许还有一些理解和领悟能力较差的学生一时不能接受或者不能完全接受。虑及这点,笔者在前述方法之余,还注意用另一种方法去帮助学生增进理解,即引用直观的经济现象去进一步分析经济法律、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以便学生在抽象的理性认识之余再作具体的感性认识,让学生在脑子里留下更深刻的记忆和印象。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对于该法规定的每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在讲解过程中,总要引用一个或几个典型事例(最好是发生在我们周围的经济现象)作比照说明;通过这些生动的事例,既丰富了教学内容,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更使他们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了更直观、更形象的认识,从而能够更扎实地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此外,笔者在讲授《商标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经济法律、法规时,也都引用了大量直观的经济现象去解析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各项具体规定,并都收到了满意的效果。

总之,经过近四年的探索、试验,经济学方法在经济法教学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但是,笔者清醒地知道这一方法仍不尽如意,特此请有关专家、学者以及所有法学、经济学教师多多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使其更趋完善。

标签:;  ;  ;  ;  

经济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_经济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