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选择、利益博弈与政策实施障碍_逆向选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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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204(2010)01-0015-07

一、问题的提出

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作为一个典型的委托-代理模型,已成为公共政策研究领域的基本共识,以委托-代理理论研究公共政策执行的研究成果,基本上都是将政策制定主体视为委托人,将政策执行主体视为代理人,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前提,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委托-代理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化解困境的对策建议。然而,这类研究成果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在于,委托-代理理论只是分析政策执行的一个较为宏观的理论框架,这个框架作为研究政策执行的大的理论基架是基本适用的,但政策执行毕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导致政策执行阻滞的因素也是多样的,仅将委托-代理困境视为政策执行阻滞的原因,显然是不充分的。换言之,委托-代理理论和模型只能作为分析政策执行的宏观的理论背景和基本理论支撑,需要在这个宏观理论的背景下,构建和运用相应的中观理论(middle-level theory)[1],对政策执行的复杂过程和导致政策执行阻滞的原因进行分析。这也是目前中国公共行政学研究所迫切需要的方法。

下文便是对实现上述目标的尝试。委托-代理理论只是其理论背景,基本分析工具则是信息经济学中的“逆向选择”理论。因为政策执行中充斥着大量的逆向选择现象,尤其是政策执行主体和政策目标群体基于自身利益的博弈行为产生的逆向选择,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政策的忠实执行,进而导致政策执行阻滞。同时,对于政策执行逆向选择的分析,将有助于理解政策执行过程的复杂性和导致政策执行阻滞因素的多样性。下文集中讨论以下问题:何谓政策执行逆向选择?它是如何产生的?其实质是什么及其发生作用的机制是什么?应如何予以防范?

二、逆向选择理论及其引入政策执行分析的可行性

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是信息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信息经济学以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最优交易契约的建构为研究对象。在信息经济学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对称发生的时间,二是不对称信息的内容。就前者而言,不对称性既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也可能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后,其中,逆向选择模型就是研究事前不对称信息博弈的模型。[2]235在逆向选择理论中,委托人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代理人的类型,也无法获知代理人的私人信息。简言之,逆向选择的一般意义通常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接受合约的一方(代理人)一般拥有“私人信息”并且利用另一方(委托人)信息缺乏的特点而使对方不利,从而使博弈或交易的过程偏离信息缺乏者的意愿,最终导致“劣质产品驱逐优质产品”的现象。

那么,逆向选择作为信息经济学中的理论模型能否运用到政策执行中,这需要结合政策执行过程的特点予以论证。逆向选择发生的基本条件是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显然,政策执行过程符合这三个条件。首先,政策执行过程本质上是政策制定主体和政策执行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行为。“政策执行本身可以看做是政策制定者和政策执行者之间的交易过程,是组织在业务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是一种组织现象。”[3]美国著名政治学者戴维·伊斯顿(David Easton)把公共政策理解为“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是政治系统对环境的输出。”[4]尽管这一定义重在强调公共政策是政治系统与环境之间互动的产物,但它以“权威性分配”的概念揭示出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是一种集体行为,是集体通过政治手段进行的选择。德国学者柯武刚和史漫飞(Wolfgang Kasper & Manfred E Streit)则更为直接地指出:“公共政策意味着通过政治的和集体的手段系统地追求某些目标。”[5]25既然是一种集体行为,按照肯尼思·阿罗(Keneth Arrow)的不可能定理,即“个人偏好的混合不可能靠表决程序加总,从而不可能确保个人所偏好的选择也被集体选中”[5]33,决定了公共政策是政策参与者经过激烈的博弈之后达成一致协议的结果,其执行过程必然充满了合作、妥协、讨价还价等权利让渡行为,这种权利的让渡行为也即交易行为。其次,这种交易行为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发生的,政策制定主体作为委托人,将制定的政策交付给代理人——政策执行主体去执行,委托-代理构成了政策执行过程的基本框架。再次,这种交易行为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发生的,政策执行主体拥有政策制定主体所无法获知的私人信息,政策制定主体也无法获取政策执行主体执行行为的完全信息,从而影响政策的忠实执行,造成政策执行阻滞。鉴于此,逆向选择理论具有引入政策执行过程分析的可行性。

三、政策执行中逆向选择的类型与特征

尽管上述论证表明逆向选择理论可用来分析政策执行过程,但由于政策执行所具有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决定了政策执行中的逆向选择无法完全等同于市场交易中的逆向选择。这突出地表现为,市场交易遵循自愿和自由的原则,交易的一方一旦发现市场价格与自己产品的质量不符,可以选择拒绝交易甚至退出市场,从而导致“劣质产品驱逐优质产品”的现象。美国学者阿克劳夫(Akerlof)的旧车市场模型(lemons model)便是这种逆向选择的经典模型。[2]323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中,买者无法获取有关车的真实质量的信息,只能了解到车的平均质量,因此只愿意根据车的平均质量支付相应的价钱。这对于车的质量高于平均质量的卖者而言,显然是不利的。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拥有高质量旧车的卖者就会退出市场交易,结果形成质量差的旧车充斥市场、买者愿意支付的价格进一步降低的恶性循环,最终导致质量差的旧车驱逐质量好的旧车的现象。但对于政策执行而言,由于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政策执行主体无法拒绝执行政策,当政策的忠实执行者目睹政策的虚假执行或变相执行者获利,在无法拒绝执行政策的情况下,只能效仿,最终导致政策的虚假执行盛行并逐渐取代政策的忠实执行,进而影响政策目标的实现。笔者将这类逆向选择称为政策执行主体逆向选择,其实质是政策执行主体基于自身利益,在与政策制定主体之间进行的博弈过程中所作出的策略选择导致的结果。这类逆向选择突出地表现为政策执行中屡见不鲜的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采取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政策执行行为。

同时,政策执行中还存在另外一种逆向选择,即政策目标群体的逆向选择。这类逆向选择类似于保险市场中的逆向选择。其实,信息经济学对于逆向选择问题的研究,最初来自于对保险市场的分析。在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设立某个保险项目的主要目标群体是发生意外的概率较小的投保人,正因为这类投保人发生意外的概率较小,保险公司才有获利的可能。但作为理性逐利人的投保人,对于是否投保同样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一旦他们认为自己发生意外的概率很小,就会产生“为他人做嫁衣裳”的心理而不愿投保,这就造成了目标群体的错位,即主要投保人并非保险公司预先设想的发生意外的概率小的投保人,而变成了发生意外的概率大的投保人。但这类投保人的数量毕竟是很少的,这就造成保险资金不足,进而导致保险公司亏损甚至破产的现象。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这种现象同样存在,尽管政策对于执行者而言具有强制性,但对于目标群体而言,更多的往往是自愿性和诱导性。而政策目标群体同样是理性逐利人,一旦政策的主要目标群体认为接受政策的收益小于不接受政策的成本,便会拒绝接受政策,进而导致政策目标的落空。笔者将这类逆向选择称为政策目标群体的逆向选择,其实质同样是政策目标群体基于自身利益权衡利弊之后选择的博弈策略。中国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农民参合率低的现象,便是这类逆向选择的典型写照。

四、政策执行逆向选择的成因和机制

(一)政策执行主体逆向选择

如前所述,政策主体逆向选择现象的实质是政策执行主体基于自身利益,在与政策制定主体之间进行的博弈过程中所作出的策略选择导致的结果。也就是说,双方基于各自利益的博弈策略是这类逆向选择产生的根本原因。在此,笔者以中国政策执行中经常出现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为例,基于委托-代理的基本框架,以博弈论为基本分析工具,构建博弈模型,对这类逆向选择的内在机理进行详细的分析。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博弈模型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为有着独立人格、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逐利人;二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三是中央政府制定和推行的政策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四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激励不相容”。表1给出了双方博弈的成本-收益矩阵以及各自的博弈策略。

从表1中可以看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中央政府有两种可能的博弈行为:彻查和不彻查;地方政府也有两种可能的博弈行为:忠实执行和虚假执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任一行为组合,便构成了两者的博弈策略。由于双方之间存在着“激励不相容”,因此,两者之间的博弈属于非合作博弈。依据博弈论中关于非合作博弈的解释,在非合作博弈中,参与者最终选择的策略组合肯定是一个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否则,交易或协议便无法实施。①同时,需要指出一点,笔者构建的这个博弈模型涉及到一个概率的问题,这个概率就是地方政府对政策的虚假执行被发现的概率P(probability,0≤P≤1),双方最终的策略选择所构成的纳什均衡,还取决于这个概率。以下是对双方博弈行为的具体分析。

首先,设定双方的成本-收益代码。Cp(central government profit):政策忠实执行时中央政府的收益;Lp1(local government profit):政策忠实执行时地方政府的收益;Lp2:政策虚假执行时地方政府的收益;Cc1(central government costs):政策虚假执行时中央政府的损失成本;Cc2:中央政府彻查时支付的成本;Lc1(local government costs):政策忠实执行时地方政府的执行成本;Lc2:政策虚假执行时地方政府的造假成本;Lc3:政策虚假执行被发现时地方政府需支付的欺骗成本;P(probability):政策虚假执行时地方政府被发现的概率,0≤P≤1。

其次,计算双方的成本-收益情况。在博弈矩阵左上方的象限中,中央政府的策略选择是彻查,地方政府的策略选择是忠实执行,此时,中央政府的成本-收益情况是:Cp-Cc2,地方政府的成本-收益情况是:Lp1-Lc1;在博弈矩阵右上方的象限中,中央政府仍然选择彻查,而地方政府则选择虚假执行,此时,中央政府无法获得收益,只能支付成本Cc1+Cc2,地方政府的成本-收益情况是:Lp2-Lc2-Lc3;在博弈矩阵的左下方,中央政府的策略选择是不彻查,地方政府的策略选择是忠实执行,此时,中央政府将直接获得收益Cp而无需支付任何成本(为便于分析,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执行政策所提供的各种资源不计入成本范畴),地方政府的成本-收益情况为:Lp1-Lc1;在博弈矩阵的右下方,中央政府仍然选择不彻查,而地方政府却选择虚假执行,此时,中央政府虽然无法获得收益,但由于其没有彻查,因此只需要支付损失成本Cc1,地方政府的成本-收益情况为:Lp2-Lc2。

最后,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最终的策略选择及其原因进行分析。从以上博弈矩阵中可以看出,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如果地方政府忠实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那么中央政府将选择不彻查(即P~0),因为此时中央政府无需支付彻查成本便可以获得政策忠实执行的收益;而一旦地方政府选择虚假执行,中央政府无论是彻查还是不彻查,都无法获得收益,如果中央政府选择彻查(即P~1),还需要支付额外的彻查成本Cc2,且中央政府也没有相应的能力耗费如此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对数量多如牛毛的地方政府逐一进行彻查,因此,中央政府只能无奈地在“理性而无知”(rational ignorance)的状态下选择不彻查,此时地方政府虚假执行被发现的概率P将无限接近于0,即P~0。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在中央政府不彻查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虚假执行被发现的成本Lc3~0,如果要求地方政府忠实地执行政策,就必须使地方政府虚假执行的成本高于忠实执行的成本,即Lc2>Lc1,但由于两者存在“激励不相容”,地方政府忠实执行的成本将高于虚假执行的成本,即Lc1>Lc2,同时,由于政策执行的强制性,地方政府无法拒绝执行政策,因此,理性的地方政府显然将会选择成本较小的虚假执行。于是,上述博弈矩阵最终形成的纳什均衡就是:中央政府不彻查,地方政府虚假执行。在地方政府对政策的虚假执行既可以获得巨大的收益,又不会被中央政府彻查的情况下,各地方政府之间就会纷纷效仿,忠实执行政策的地方政府将逐渐减少,博弈结果陷入“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的“冻结”(freezing)状态,进而形成政策执行主体的逆向选择,最终导致政策的虚假执行盛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甚至“政令不通”等政策执行阻滞现象层出不穷。

(二)政策目标群体逆向选择

政策目标群体逆向选择产生的实质,是政策目标群体基于自身利益权衡利弊之后选择的博弈策略。也就是说,这类逆向选择产生的根本原因,同样是利益博弈的结果。但由于这类逆向选择产生的原因及内在机理与市场交易中发生的逆向选择相似,因此,笔者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农民参合率始终较低的现象,对其进行解析。

中国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6]此项政策以农民自愿参加为原则,这一方面是由中国当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出于避免人为增加农民负担的考虑。政府制定这项政策的初衷及运作的基本逻辑是将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为患重病的农民解决“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的补助资金外,其筹资的主要目标群体是患重病率低的农民,这样才能为患重病率高的农民提供充足的医疗费用来源。由于对农民采取的是自愿参合的原则,农民对于是否参合具有自主权。作为理性逐利人,农民在决定是否参合时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一方面,由于个人患重病的概率要远低于日常生活中时常发生的小病小疾,农民便会产生“为他人做嫁衣裳”的想法,认为自己的钱被别人看病所用。另一方面,由于农村中乱收费的现象依然较为普遍,有些农民误将新农合政策的费用与乱收费联系起来而拒绝缴纳。同时,由于农村经济水平普遍较低,而医药费水平始终居高不下,“小病硬扛,大病等死”的观念在中国农村依旧根深蒂固。对于常患大病、重病的农民而言,参加新农合显然是有利可图的,但对于身体健康的农民而言,参加新农合则意味着损失。然而,前者毕竟是少数,患大病、重病的概率显然是较低的,这就造成政策目标群体的错位,形成逆向选择。由于新农合政策的执行情况与各级政府官员的政绩考评挂钩,当参合农民的数量较少时,各级地方政府为完成任务,只有两个选择:一是自掏腰包,为农民买单;二是变相强制农民参合。作为理性主体的地方政府显然不愿意选择前者,于是便出现了有些地方政府将参合与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甚至农民福利相结合,逼迫农民参合的举措,而这更激起了农民的不满,进而造成农民参合率始终停滞不前的尴尬局面,即“冻结”状态,这种“冻结”状态同样是基于利益博弈形成的纳什均衡。尽管近年来这种情况在有些地区有所改善,但全国范围内的参合率仍然较低。表2是新农合政策执行中农民与地方政府博弈的成本-收益矩阵及各自的策略选择。

从表2中可知,在新农合政策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有两个策略选择:强制农民参合(即强制)和允许农民自愿参合(即自愿),农民也有两个策略选择:参合和不参合。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由于中央新农合政策明确规定,对于农民是否参合一律奉行自愿的原则,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农民参合。因此,如果地方政府强制农民参合,就会面临被中央惩罚的风险,需要承担惩罚成本。对于农民而言,如果农民参合,在获得参合收益的同时,也需要支付参合成本。如果农民不参合,生病时需要支付全额的医疗费用。设定双方的成本和收益代码。Lp1(local government profit):地方政府强制农民参合时的收益;Pc(punish cost):地方政府强制农民参合时面临的惩罚成本;Fp(farmer profit):农民参合时的收益;Fc1(farmer cost):农民参合时支付的成本;Lp2:地方政府奉行农民自愿参合原则时的收益;Lc1(local government cost):地方政府奉行农民自愿参合原则时需要支付的成本(即地方政府为农民买单);Lc2:农民不参合时地方政府面临的来自中央政府的指责和压力;Fc2:农民不参合,生病时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P1(probability,0≤P≤1):中央政府彻查的概率;P2:农民发生大病的概率。

计算双方的成本-收益情况。给定地方政府选择“强制”,如果农民选择“参合”,此时地方政府的成本-收益情况为Lp1-Pc,农民的成本-收益情况为Fp-Fc;如果农民选择“不参合”,此时地方政府成本-收益情况为Lp1-Pc-Lc2,农民需要支付对抗地方政府强制行为的成本和生病时全额医疗费用Fc2+Fc3。给定地方政府选择“自愿”,如果农民选择“参合”,此时地方政府的成本-收益情况为Lp2-Lc1,农民的成本-收益情况仍为Fp-Fc;如果农民选择“不参合”,地方政府不需要支付强制成本Lc2,只需要支付中央政府彻查时对于政策执行不力的指责和压力成本Lc2,农民也只需要支付生病时全额的医疗费用Fc3。

由于大多数农民发生大病的概率P2极小,即P2~0,理性的农民将选择“不参合”。此时,如果地方政府选择“强制”的策略,需要支付惩罚成本Pc和政策执行不力的压力成本Lc2,如果选择“自愿”的策略,只需要支付政策执行不力的压力成本Lc2。但由于中央政府彻查的概率P1同样极小(前文已给出原因),即P1~0,进而Pc~0,Lc2~0,因此,理性的地方政府必然会选择“强制”以获得收益Lp1。只不过这种强制具有间接和变相的特点。于是,上述博弈矩阵的纳什均衡就是地方政府“强制”,农民“不参合”,而地方政府的变相强制行为更激发了农民不参合的逆反心理,形成新农合政策执行中目标群体的逆向选择,农民的参合率始终偏低。

五、防范政策执行逆向选择的对策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知,两类政策执行逆向选择出现的根本原因,均在于政策执行过程参与者基于自身利益进行的博弈策略组合导致的纳什均衡“冻结”状态。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破除这种“冻结”的状态。笔者认为,这需要从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予以解决。

(一)理念层面

1.转变政策执行主体和目标群体的价值理念,以“道德人”理念克服“经济人”理念。作为个体的人同时具有“经济人”和“道德人”两种相互对立的价值理念。“经济人”的特征是强调成本-收益,个体行事的依据是收益大于成本;而“道德人”的特征在于强调个体自身内在的良知、责任心和信仰。从公共行政伦理的角度而言,“道德人”价值理念强调的是公共行政人员的主观责任。依据前文的分析,政策执行主体和目标群体选择博弈策略的出发点是基于个体理性的成本-收益分析,“经济人”理念明显占据了上风。造成政策执行逆向选择产生的理念层面的原因就在于,政策执行主体的“经济人”属性超越了“道德人”属性,政策执行主体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虚假执行政策,而政策的忠实执行者为维护自身利益也纷纷效仿,从而导致政策执行阻滞。因此,要防范政策执行逆向选择现象,就必须首先转变政策执行主体和政策目标群体的价值理念,以“道德人”而非“经济人”的理念作为行为的主导。对于政策执行主体而言,意味着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应以人民的幸福、福利和美好生活为出发点,克服自身利益对政策执行行为的驱动,政策执行要服从、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于政策目标群体而言,也应以乐善好施的“道德人”理念克服“为他人做嫁衣”的“经济人”理念,以形成“共同支援、共同分享”的和谐社会氛围。

2.树立“重复博弈”和“合作博弈”的思维。政策执行主体和目标群体都应认识到,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重复博弈的过程,希冀一次性一劳永逸地获得博弈的胜利是不现实的。因为个体的理性策略更可能导致集体行为的非理性结果,类似于“囚徒困境”和“斗鸡博弈”(chicken game)的纳什均衡是博弈的必然结果。而树立“重复博弈”(repeated game)的思维,政策制定主体、执行主体和目标群体就会认识到博弈的长期和复杂的性质,就会产生约束效果,为避免出现更高强度的非合作博弈,再次形成“囚徒困境”的非理性结果,上述主体便会基于当次博弈情形,逐渐化解和消除不合作思维和态度,并逐渐放弃对抗和欺诈等不合作行为,进而实现由非合作博弈向合作博弈(cooperative game)的转变。

(二)制度层面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博弈的内生规则,是博弈的均衡,这里的均衡便是指纳什均衡。“博弈规则是在一个相关的领域内参与人通过互动内生的,因此它们是自我实施的,制度既是博弈规则,也是博弈均衡。……制度的本质特征被认为是参与人行动选择的自我实施规则。”[7]也就是说,制度是博弈行为产生的基本条件,也是决定博弈均衡的基本条件。这就意味着,通过制度的建构、重塑、规范和约束,可以实现对博弈各方行为选择的约束和影响。政策执行逆向选择和政策执行阻滞现象的出现,除了理念上的原因之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现行制度的缺失、不足和漏洞。因此,必须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和改进,来防范和规避政策执行逆向选择,这突出地表现在行政监督制度、信息沟通和反馈制度、激励制度以及绩效考评制度四个方面。

1.行政监督制度

这主要涉及到对政策执行主体执行权力的监督。如孟德斯鸠(Montesquieu)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8]政策执行主体作为代理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为政策的虚假执行提供了可能的土壤。尽管中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行政监督网络,但行政系统内部的人治色彩和体制的依附性造成内部监督失范,同时,外部监督又常常流于形式,尤其是社会监督显得更为薄弱。因此,目前政策执行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的当务之急是加强法治,增强监督部门的独立性,同时加快信息公开的步伐,提高社会监督的地位,充分发挥社会对政策执行的监督作用。

2.信息沟通和反馈制度

政策执行中的信息不对称,是产生逆向选择的前提条件。政策制定主体、政策执行主体和政策目标群体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政策执行主体和政策目标群体拥有大量的“私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政策制定主体无法获知执行主体和目标群体的“私人信息”,这势必会增加完善监督制度的难度。因此,加快电子政务建设,为政策制定主体、执行主体和目标群体之间的信息沟通、反馈提供便利,为他们之间加强信任、消除误解、协调行动创造良好的条件,尤其可以为政策制定主体能够及时了解政策执行主体的行为和政策目标群体对政策的接受程度提供便利的条件,无疑将有助于减少逆向选择发生的可能性。

3.激励制度

委托-代理困境发生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激励制度的缺乏,这一点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尤为突出。对于政策执行主体而言,由于政策执行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政策执行主体无法拒绝执行政策,在缺乏激励的情况下,政策执行主体必然会选择符合自身利益的政策执行方式;而政策对于目标群体而言,更多的是自愿性和诱导性,在缺乏相应激励制度情况下,一旦发现接受政策将导致自身利益受损,政策的主要目标群体将不假思索地拒绝接受政策。这就要求政策制定主体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政策执行主体和目标群体执行政策和接受政策的可能损失予以必要的补偿。同时,也要构建明确的奖惩体系,对忠实执行政策的执行主体和接受政策的目标群体予以奖励,对政策的虚假执行主体予以严惩,以增强激励效果。

4.绩效考评制度

现行政策执行的绩效考评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把地方政府执行政策的绩效与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忽略了其他重要的评价指标,尤其是政策执行的社会效益,同时,这种绩效考评体系主要以上级满意度为标准,忽视了政策目标群体对于政策执行和政策效果的满意程度,这无疑助长了政策执行主体虚假执行的气焰,也更加激发了政策目标群体拒绝接受政策的心理。因此,必须对现行的政策执行绩效考评制度予以调整和修正,不仅要考虑政策执行的经济效益,更应注重政策执行的社会效益,尤其在当前社会公平严重缺失的社会背景下,必须改变经济效益至上的考核指标,将环境指标、社会公平指标、政策目标群体的满意度等纳入政策执行考评体系,以增强绩效考评指标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公正性。

收稿日期:2009-12-30

注释:

①所谓纳什均衡,是指如果给定B的选择,A的选择是最优的,并且给定A的选择,B的选择也是最优的。也就是说,在一个博弈格局中,当其他参与者不改变策略的情况下,没有人有兴趣改变自己的策略。如果最终的策略选择不构成纳什均衡,协议将是无意义的,也不可能自动实施。

②所谓重复博弈,是指当相同的参与人重复进行某个博弈时,每个参与人都将面对新的可选择策略,如果参与人在某局博弈中背信,就会因为“不良”行为而受到惩罚。因此,在一个重复博弈中,每个参与人都有机会树立合作的声誉,从而鼓励其他参与人也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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