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维权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改革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思想政治教育论文,启示论文,高校论文,大学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大学生维权,主要指大学生个人或相应的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我国法律以及政策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借助司法或其他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清除已有的侵害。从广义上而言,它包括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外的一方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的维权和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与学校、教师、学生之间发生的维权。(注:张永华、周妮娜、丁建国:《大学生维权活动的法理浅析》,《高等农业教育》,2003第4期) 由于本文所探讨的是大学生维权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改革所带来的影响,所以本文所讨论的维权主要是指后者。
一、大学生维权的兴起及特点
1.大学生维权的兴起
近年来,部分大学生开始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刘燕文因博士学位授予问题诉北京大学案,田永因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诉北京科技大学案,黄洲虎因学籍与户籍管理问题诉武汉大学案,王志坚因学院拒发大专毕业证书诉上海商学院案。学生状告母校以维护自己权益的事件在国内仍属近年来才发生的新鲜事,是传统教育体制下几乎不可能发生的。我们必须看到,大学生维权的兴起,不仅仅是几件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例,也不仅仅是几个偶然的现象,而是时代发展的趋势与必然,具有深刻的现实背景。
(1)大学生维权与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密不可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逐步展开,高等教育由免费教育转为收费教育,学生由免费教育的接受者逐渐向教育服务的消费者转变,大学生由此也逐渐以消费者的心态来看待高校的教育及管理,用“等价交换”的眼光来衡量、评价所在院校的教育资源、方式及质量,时刻关注自身权益的落实与维护。此外,高校学生也由原来的统一分配走向双向选择,迫使他们更加关注所在院校的教育质量和对学生素质的培养水平,更加关注自身各种权益的维护和落实。正是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唤醒了学生的维权意识。
(2)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大学生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3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1条和第64条规定:“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有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映的权利”,“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不同意见”。这些法律条文,无疑使学生的维权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
(3)高校存在侵权事实。如侵害学生受教育权。高校常常仅凭自己制定的内部违纪处理条例就剥夺了学生的听课权、考试权、学位权、学历权等基本的受教育权。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上程序也不规范,侵犯了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诉权等,田永案就是一个例子。在对学生的教育评价中,有些教师受个人利益驱动,不恰当地行使教育评价权,有意抬高或压低学生成绩与评价结果,在考试过程中徇私舞弊等,侵害了学生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2.大学生维权的特点
虽然大学生的维权意识逐渐觉醒,维权活动从无到有并逐渐发展,但从整体而言,现状并不容乐观。主要呈现以下一些特点:首先,大学生群体较其他社会群体的维权起步较晚,规范性较差,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程序作保障,可以说相应的制度基本处于空白。第二,就大学生整体而言,维权意识还比较淡薄。一方面,许多学生并不确切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因此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也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即使一些学生意识到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绝大多数迫于压力,最终向损害方妥协或能忍则忍,维权不了了之。第三,校内维权组织过少,即使有也层次较低、作用不大。如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等,虽是天然的大学生维权组织,也开展了一些维权活动,但层次较低,仅局限于代表学生向学校反映一些有关学习、管理及后勤服务的问题,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维权职能。第四,高校及社会对学生维护自身权利的认识评价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客观而正确的标准,学生在实际维权中,缺乏相应的社会支持。总之,大学生整体维权意识还较为淡薄,维权活动极不普遍。
然而,从社会的发展来看,大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维权活动的开展,应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它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那么,又何以呈现上述特点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传统的教育思想根深蒂固;学校管理理念相对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弊端较多;缺乏相应的救济渠道。现实的困难性直接制约了大学生维权的积极性,限制了其维权活动的普遍性。
二、大学生维权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改革的启示
大学生维权的兴起,既是时代进步的产物,也是对高校一些现存问题的曝光,因而它必将对高校工作的方方面面产生巨大冲击,也是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巨大冲击和挑战。面对大学生维权的兴起及其所呈现的特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应做一些改革,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切实转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念
首先,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应由过去的“义务”型思想政治教育转变为“权利”型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服务意识。在过去,我们往往只注重学生作为教育客体的一面,更多的是强调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价值,强调学生应深刻认识到自己为党和人民、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应尽的义务,而忽视了学生本身作为一个权利主体,在自我发展与完善中应享有的合法权益。这种只重义务而轻权利的教育,难免会让青年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产生一种逆反心理和厌烦情绪,从而达不到其应有的效果。高校体制改革和社会变革给大学生带来的利益冲击,使学生越来越认识到自己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越来越关注自己在接受教育过程中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作为教育者,更应看到学生首先应该是教育服务的消费者、学习的主体和学校教育与管理的适度参与者,然后才是管理和教育的对象。在教育过程中,必须切实尊重和维护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的各种合法权益,使思想政治教育成为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服务的教育。
第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应树立平等的教育管理理念。过去的思想政治教育总是习惯于要求学生必须做什么、必须接受什么样的思想,是一种上对下式的命令式教育,极易引起学生的反感,也往往造成对学生合法权益要求的忽视,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教育。大学生维权的兴起,使教育者清醒地认识到教育者甚至学校在法律地位上与学生是平等的,在学生面前没有任何特权,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不应死抱师道尊严不容侵犯不放,不应以比学生高一等自居,应建立一种新型的平等的师生关系,积极与学生沟通、交流,真正了解他们的思想实际,弄清他们的真实想法,对他们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既满足他们的需求,又使他们在现有水平上一步步提升自己。
第三,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应加强“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思想政治教育是做人的思想工作的,决定了思想政治教育应把人作为教育的主体和根本。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往往忽视了学生的独立个性和内在需要,进行居高临下的呆板说教。而当代的大学生更加追求个性的发展,更加关注自己的受教育权是否充分实现,这就要求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切实把学生的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确立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和服务。加强“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更要求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善于启发、引导学生内在的思想政治需求,激发他们的主体性、积极性、能动性,鼓励他们自我教育、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同时,这种处处以学生的发展需求为出发点的教育理念,也必将更加注重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
2.及时创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
首先,正确评价大学生维权现象,唤醒学生维权意识。学校作为育人的场所,应注重客观公正。对大学生的维权活动,教育者应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并由此唤醒更多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我们必须看到,大学生的维权行为是我们多年法制教育的成果之一。法制教育就是要培养学生法律至上特别是宪法至上的观念,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当学生权益受损,首先想到用法律的武器来进行维护,不能不说是个可喜的进步。但是,我们必须同时看到,大多数大学生的维权意识还比较淡薄,因此,唤醒学生的维权意识,应成为我们一个重要的教育内容。对于部分已有维权意识的学生,应对其进行正确引导,使他们更加理性地自觉维护自身权益。对于还没有维权意识的学生,应通过法制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到法律不仅规范行为,也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他们全面认识到法的权威和功效,从而唤醒他们的维权意识,真切意识到法律至上、依法办事在现代法制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
第二,重视对学生权利内容的宣传教育。这部分内容将更加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关系到学生现时的切身利益,必将引起大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热情。当然,对权利内容的突出,并不意味着对义务教育的忽视。重视对学生权利内容的宣传教育,是培养学生自觉履行义务的途径之一,学生将通过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和要求认识到他人权利的同等重要性,进而认识到尊重他人权利乃是由自身权利而产生的一项重要义务,也是维护自身权利的必要前提。(注:龙静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思想道德教育的重点环节》,《桂子山论坛》,2003第9期) 另外,加强维权教育也是减少或防止学生违纪违法现象产生的方法之一, 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从解决问题到防止问题产生的转变。由于受传统思想和思维方式的影响,当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虽忿忿不平,却仍会采取忍气吞声的做法。但少数大学生因心理不平衡而采取一些报复甚至违法的做法,最终导致违纪违法的后果。而加强对学生权利内容的宣传教育,使学生清楚地了解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并受到法律保护,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应打击报复,而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并实现自己的利益。这样,不但引导学生用正确的方法解决了自己的实际问题,防止了违纪违法后果的产生,而且也进一步解决了他们的思想问题,清除了违纪违法现象产生的隐患。同时,思想政治教育也可走出总是跟在问题后面解决问题的困境,从根本上清除问题产生的根源。从长远来看,也增强了大学生走向社会后适应社会环境的能力。
3.积极改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法
随着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学生自我保护的观念及排他性更加强烈,这无疑对原有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式是一个严峻挑战。
首先,必须改变原有的对学生单向的命令式的教育管理方法,采取一种双向的协调式教育管理方式。学生维权的兴起,与学校或教师确实存在侵害学生权利的事实密不可分。在教育过程中,一方面要教育学生努力养成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思想素质,另一方面还要审视学校的教育管理制度与教师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学生的权利,是否与法律规定相一致。特别是当学生与校方或教师出现矛盾冲突时,不能只是教育学生、惩治学生。若是学校的管理制度与法律赋予学生的权利相冲突,则应完善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若是教师对学生权利的无意侵犯,则应加强教师对学生权利的认识。思想政治教育应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从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出发,做好学生与学校、学生与教师的协调工作,注重工作方式上的协调性、灵活性、艺术性,达到学校和教师在学生管理中自觉尊重学生权利,学生自觉履行义务并接受教育的和谐局面。
第二,改变原有的单主体的教育方式,采取一种双主体的教育互动方式。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总是给人一种上对下的说教感觉,仅仅只把教育者看作教育主体,把学生看作纯粹的教育客体,难免引起追求独立与个性的现代大学生的反感。因而,在现代教育中,我们必须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笔者设想,可以建立一个思想政治教育咨询组织,学生可以以集体的形式向组织提供思想政治教育的反馈信息,与教育者共同寻求使思想政治教育效能最大化的方法;也可以以个体形式向组织反映自己在现实中遇到的困惑和问题,寻求帮助。
4.大力规范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思想政治教育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首先,高校应加快关于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教育管理政策的出台,修改或废除与宪法和法律赋予学生的基本权利相违背的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学校管理的透明度,确保办事秩序的合法性和教育的公平性。第二,强化教育者的法律意识,真正把教育对象看成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在要求学生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也切实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法定权利。第三,加强制度建设。没有制度,思想政治教育就难以科学规范地开展工作。高校应着力加强学生参与制度、监督制度、保护性制度、救助制度、预警制度等制度的建设。第四,要确保思想政治教育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以德治校与依法治校相结合。唯有真正做到依法治校,才能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