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与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湖北论文,重构论文,金融体系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湖北是一个农业大省,金融支持对农业发展的重要性是毋庸质疑的,但湖北农村金融体系变革的滞后严重制约着湖北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一边是农民的金融消费得不到满足,一边是可能满足他们需求的民间金融找不到生存空间。尽管金融服务不是公共物品,但农民有权利拥有最低限度的金融服务选择。要更好地满足湖北农民、农业、农村的金融需求,就必须通过创新,构造一个高效率和竞争性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一、对当前湖北农村金融体系的总体评价
目前,湖北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包括正规性的金融组织和非正规性金融组织。正规性金融组织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邮政储蓄等。此外,工商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各保险公司也向农村提供少量金融服务。非正规性金融组织主要是指民间借贷组织,多为私人之间的借贷,也有地下钱庄等形式。20多年来,湖北农村金融体制历经改革,在市场化方面已取得了重要突破。但是,在加入WTO后随着对外的进一步开放和全省各项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特别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在湖北广大农村地区的导入与发展,以及加入WTO后面临的外资金融资本的挑战,湖北滞后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制约已经明显地凸现出来,改革与发展湖北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已成为目前湖北农村经济进一步激活与发展的关键性问题。
(一)湖北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村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十分微弱
为了分析湖北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村经济的相关性,我们选取1991年作为我们研究的起始点,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相关各期进行1991-2001年年度数据的收集、整理与计算(见下表1)。为了分析湖北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村经济的相关性,我们采用了以下3个测量指标:
表1 回归方程中各指标的数据(%)
G
L I
P
1992
7 30.46 -7.024.51
1993
6.715.65 1.090.24
1994
9.8 6.12 4.734.11
1995 14.123.46 -1.032.45
1996 15.58
20.54 6.66
-5.71
1997
7.223.10 0.920.26
1998
2.2-3.25 -9.87
-1.35
1999
1.9 5.09 0.258.77
2000
2.5-6.55 -9.34
-2.08
2001
2.5 3.425142
-12.53 - 6.17
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年鉴》(1992-2001年各期)
1.湖北农村贷款的增长率L(注:在湖北省农村地区投放的农村贷款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发放的收购农副产品贷款、粮食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农业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但不包括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工商企事业贷款。)。在不发达国家中,信贷主要被用来为国内的投资活动进行融资。在我国农村,其他融资渠道缺乏或者不畅的情况下,它代表了最为重要的投资来源。因此,农业信贷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金融服务,对经济增长至关重要(King和Levine,1993)。
2.湖北农村金融机构I和人员的配备P。需要指明的是,表面上看起来这两个指标之间具有高度共线性,但是我们需要这种可以相互替代的变量来补充我们数据统计中有可能发生的不足和遗漏,且这并不影响我们的分析结论。
下面建立湖北农业经济增长与农村贷款增长、农村金融机构的增长以及农村金融机构人员数量的增长的线性回归模型:
在公式中:被解释变量G为湖北农业经济增长率;
L代表湖北农村贷款增长率(其中的数据来源于对湖北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信用合作社在湖北农村发放的贷款);
I代表湖北农村金融机构的增长率;
P代表湖北农村金融机构员工的增长率。
依据表中数据,建立Growth对L、I、P的普通最小二乘回归,回归结果如下:
表2 回归统计值
R 调整后的 标准差
DW值
0.866 0.751 0.626 3.0344
1.991
预测值:变量L,变量P,变量I
因变量:G
计算结果显示,湖北农村金融服务对农业经济增长的贡献均不明显。由于这里的统计数据都是短期贷款,所以不需用滞后分析。
表3 线性回归方差分析表
方差来源
平方和 自由度 均方
F值
P值
回归平方和166.272355.424 6.0190.031
残差平方和 55.2476 9.208
总平方和 221.5199
表4 回归方程系数表
回归结果显示,调整后的拟合优度达到0.751,这说明农业贷款增长率,人员的增加和机构的增长解释了农村经济增长的75.1%;F值等于6.019,P值等于0.031;从回归系数的检验来看,两个P值均小于0.05,只有变量P的P值为0.160,略为大了一些,但仍较为显著;DW=1.991,我们可以认为该模型不存在自相关性;三个变量的VIF值均小于10,说明自变量之间也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
分析显示,湖北农村贷款的发放、机构的增加与湖北农业经济的增长呈正相关关系,但湖北农村金融体系人员的增长与农业经济的增长呈负相关关系。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农业贷款的发放对湖北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十分微弱,相关性只有0.184。农村金融机构的增加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但人员的增加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却有抑制作用。这种情况表明了农业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非常低,同时也表明贷款增加与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关性不强。
(二)供给型金融抑制:湖北农村金融体系面临的核心问题
湖北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现象。金融抑制主要表现为双重供给不足,即正规金融部门的制度供给不足和资金供给不足。2003年湖北农村金融供给状况为:农发行占56.85%,农信社占32.71%,农行占10.33%,其他机构占0.11%,属于典型的寡头垄断市场,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占据了99%以上的市场份额。
1.湖北现有农村金融组织资源供给不足
目前为湖北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组织机构虽然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邮政储蓄所和保险公司,但能向湖北农村提供资金的金融组织却非常有限。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并不面向一般涉农企业和农户贷款;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只提供储蓄服务而不提供贷款;农业银行虽然有涉农贷款,但主要是向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等贷款,很少向农户贷款。因此,成千上万的农户和成千上万家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只能从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而农村信用社只有1000多家法人机构,并且没有形成金融网络。
特别是从1999年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始进行大规模的机构撤并工作,3年时间共撤掉3万多个分支机构,农村地区的四大银行的营业网点基本上都撤光了。截至2002年9月,湖北共有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1359个,较年初减少50个,其中县(市)联社82个,比年初减少8个;营业网点3002个,较年初减少了929个。与此同时进行的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行动进一步导致湖北农村金融网点密度急剧下降。网点的减少有利于加强金融机构的管理,提高规模效应,节省机构本身的运作费用,但十分不利于农民和乡镇企业,大大增加了他们获得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而交易费用是经济效益的关键,金融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就必然导致经济效益低下,进而导致农民收入难以提高,影响湖北城市化的进程。在前面的实证分析中可以看出,湖北农村金融机构的增加与湖北农业经济的增长呈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0.439,但我们从图1中可以看到:自1996年以来,湖北农村金融机构的增长基本呈下降趋势。可见,能够提供信贷服务的金融组织资源短缺,是造成农村金融组织资源供给不足的原因之一。
2.现行资金供给政策安排的“抑农”倾向
图1 湖北农村金融机构(注:湖北农村金融市场机构数包括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农业银行在农村地区的网点。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的机构较少,未统计在内。邮政储蓄因不提供贷款,机构数也未统计在内。)增长率
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年鉴》(1996-2001年各期)
农业贷款涉及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比一般商业贷款风险要高,为此农业银行实行了一系列贷款政策规定,这就导致了在对农村的金融服务中多存少贷或只存不贷的现象相当突出,这使得农业贷款更难。邮政储蓄业务只进行储蓄不进行贷款,将农村资金大量上缴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在几次大的政策调整中,呆坏账不断增加,亏损严重,资金供给也极度短缺。巨额的政策性和经营亏损严重削弱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贷放能力。人民银行为了弥补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的不足,采取了输血型的再贷款政策,但资金规模远不能满足需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担的农业保险任务因出现亏损,又没有政策补贴支持,也不得不收缩范围,从而减少了对农民受灾后的资金供给。上述这些政策安排,通过多种途径都直接或间接地减少了农村资金的供给。
3.严格的农村金融管制
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管制现象普遍存在,我国也不例外,但湖北的金融管制却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别。农村比城市的金融管制更加严厉。例如,允许城市搞民间银行,但不允许农村搞,从制度上诱导资金向城市流动;在农村取消合作基金会、打击并取缔地下钱庄,但又禁止农村成立新的金融机构,这无形中延误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形成和发育。这种对城乡非国有金融组织的双重标准,实质上是对农村新型组织的发商采取了歧视性政策,它使农村资金向外流出的增加,也减少了农村资金的供给来源。
4.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大量积累
湖北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良贷款率高。截止2003年6月末,湖北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按四级分类统计)为38.45%,其中逾期贷款为4.07%,呆滞贷款为20.66%,呆账贷款为13.73%。二是农村信用社股本金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入股社员少、股本金额小,股金补充困难,同时还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存款化股金的现象。如湖北某地农户及个体经济户为341万户,农村信用社仅发展入股社员395621户,金额24821617元,户平资金仅62.74元。加上多年累积起来的亏损,湖北相当一部分农村信用社已经资不抵债,存在严重的清偿力风险。
(三)湖北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的缺陷及其成因
上述事实表明,湖北现存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存在着缺陷,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的合作金融制度安排是不成功的。显而易见,农民无法享受到最基本的金融服务,他们对正规金融市场的参与基本上只是单纯的资金贡献,正如麦金农和肖指出的那样,在落后经济中存在着金融市场的割裂与金融抑制现象,普通人特别是农民被排斥在正规金融市场之外,而资金的利用效率也很低。金融是经济的血液,失去了金融的支持,经济将无从发展。事实表明,湖北农村近几年经济发展缓慢,农民收入得不到提高,与农村金融服务供给的严重缺位密不可分。而组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构建竞争性农村金融体系则是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填补农村金融真空的当务之急。鲍曼指出:“大量研究表明,在第三世界国家中,正式的金融机构没能有效地为农民大众服务”。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固有的利益机制对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形成的路径依赖,而农村的制度环境,产权制度以及组织制度又是其利益机制形成的客观条件。
1.湖北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存在严重的路径依赖
在对农村金融的控制和管理过程中,已形成了与现行农村金融制度相联系的四大利益主体:国家、地方政府、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内部人。在长期受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而形成的政府主导型金融体制下,国家从不会失去对农村金融的控制,以便于实现对农村金融的宏观调控以及实现对金融资源的重新分配从而实现国家利益;较之国家利益,地方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利益就更为直接。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全国各地兴起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就是各地乡镇政府为追求自身利益,在中央政府进行限制之前,借着自身的力量,迅速推动并强烈扩张的具体反映。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直接经营者,是自然的利益主体。长期以来,借着“合作”之名,在政府与农业银行的领导下不断成长起来后,并不甘心自己的“附属地位”。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更是想摘掉“农村信用社”之名,希望能以正式的身份——合作银行参与竞争,强化与扩张自身利益。农业银行作为农村金融机构的直接领导者,长期以来直接参与农村信用社业务的指导、人事的任免并与信用社形成千丝万缕的关系。行社脱钩后,膨胀起来的信用社又是农行农村业务的有力竞争者,这必然涉及其自身的利益分割。正是因为几十年来这四大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牵制,形成一种动态的“均衡”,由此而形成湖北农村金融的格局。我们遗憾地看到现行农村合作金融主体中,本应该充当最大利益主体的农民,其实难以真正获得多少利益。这种既得利益主体的既得利益严重失衡,充分暴露了农村金融制度的缺陷及路径依赖。
2.湖北农村金融现行的产权制度自相矛盾
湖北农村金融制度现行的利益机制是与其产权制度高度相关联的。湖北农村信用社在法律上属于集体所有,即为全体社员共同所有,但其产权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关系是模糊的,甚至是矛盾的。在有关法规中,把合作经济等同于集体经济,农村信用社也认为自己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机构,实际上合作制与集体制有本质的区别,且相互冲突。合作制是竞争的产物,其产权结构是社员个人股权的联合,保证社员私人所有权,合作制组织是独立的市场主体,维护其成员的利益;而集体所有制是计划经济垄断的产物,取消了社员私人财产所有权,受政府有关部门权力控制,还屈居比国有企业低一等的地位。农民从来无从知晓信用社是为他们服务的互助性组织,而总是把信用社当作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信用社的管理人员也从来没有把自己看作是社员利益的代言人、维护者,而是把自己看作是当地政府部门的下属。农村信用社的所有者权利被严重侵犯,这种自相矛盾的制度安排已完全背离了合作金融的初衷。
3.现行的合作金融制度安排根本没有真正符合合作制原则
占湖北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地位的农村信用社是实行合作制的金融组织,在理论上,合作金融的原则是“自愿入股、民主管理和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合作金融的三大基本特征表现为:自愿性、互助共济性与民主管理性。合作金融组织有“三性”,即: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而现状表明,所谓的合作制是一种“非所有制”,体制内的租金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人人皆所有之,个个皆可取之,从而提高了全社会的交易费用,降低了社会的经济效率。一种成功的制度应该具备一定的功能:降低交易成本、体现经济价值、提供激励机制等,但现行的合作金融制度由于与合作制原则的背离,基本上没有体现出有效制度的功能。激励手段只剩下一种——官本位激励。
4.湖北现行的农村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现行农村金融组织制度,是其利益主体既得利益的有效保障组织制度的安排一方面要受特定的产权制度的影响,同时也要受特定的经济体制的制约。湖北农村金融的组织制度的选择既受外因——经济体制的影响,同时也受内因——内部产权制度的束缚。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政府主导型金融模式下,农村金融从外部看,同时受到中央银行、各级政府以及农业银行的领导;从内部看,由于产权模糊,长期处于所有者缺位状态,缺乏所有者的有效监督和控制,因此又存在信用社内部人控制的迹象。农村金融正是由于这一特定的组织制度安排,从组织体系上,保证了四大利益主体的既得利益,并不断强化从而形成一种“均衡”状态。
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在行社脱钩以前,对信用社的具体管理、监督和人事任免由农业银行负责。行社脱钩后,建立了市县乡三级法人社(省级机构有行业管理办公室,少数省设有联社),实行自下而上控股,自上而下管理,这种三级法人制度的法律地位根本不能成立。依据公司法,应该是信用社拥有联社的产权,对联社执行管理权并决定其收益分配等,但农村信用社的三级法人制却与此恰恰相反。由此导致了由农村信用合作社行业管理部门来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虽然被管理者具有法人地位,是上级联社的所有者,但法人地位无法真正体现,所有者权益受到侵犯,同时带来一系列的寻租现象。
二、湖北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与发展
湖北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则,目标是要建立一个新型的、竞争性的农村金融体系,推动湖北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认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是湖北农村金融体系重构与发展的重中之重,绝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应朝着地方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的方向发展,而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则应在总行的统一布署下进行体制改革和业务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与此同时,应完善湖北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监管。
(一)农村商业银行的组建与发展
金融发展理论指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是相互促进的,随着经济的增长,金融中介体和金融市场必然发生演进。经济增长对金融发展的作用机制是通过金融需求的变化传递的,即:经济增长→金融需求变化→金融发展。将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其经济基础就是由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村地区金融需求结构的变化。湖北幅员辽阔,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结构差异较大,经济活动主体的层次特征明显。在许多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产业结构已经实现了以第一产业为主向以第二、第三产业为主的转移,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基本实现了工业化、城镇化,外向型经济发展迅速。特别是随着湖北省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的增长,以及私营经济的快速增长,非农业收入在农村家庭总收入中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据1997年的农业普查的数据表明,在2.14亿农村家庭户中,从事非农户经营的农户已占到了40.7%(注:朱农:《论农村非农业活动对收入分布的作用》,载《世界经济文汇》,2002(2)。)。2001年湖北私营企业有58416户,在全国31个省市中排名第9。非农收入比例的上升意味着农村金融市场需要更多的融资服务。因此,在湖北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来满足农村金融市场上更多的融资服务非常必要。
1.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
农村商业银行是辖内农户、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入股,组建成立的地方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是按股份有限公司模式组建的,其组织结构与一般股份制企业相似。以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为例,它由原常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而成。在改制过程中,对原社员入股资金采取“经清产核资、量化后,将其按自愿原则和农村商业银行股本结构的规定1∶1转化为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本金,也可以退股”的方式予以处理(实际过程中,原股本基本以村为单位退清)。在此基础上,重新募股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东除了法人、自然人以外,还包括原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全体员工。其委托代理关系是股东大会授信董事会,董事会授权行长,行长接受委托管理全行日常经营事务。全行上下无论是主要经营决策者还是中层管理者亦或普通员工,其角色定位都有了根本性的转变,他们不仅是为其他股东打工,同时也是在为自己打工。
在组织框架上,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可以以县(市)联社为单位组建,在城市,可以在市联社的基础上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农村信用社为分支机构。如果以市联社为单位组建,市联社改为总行,下面的联社改组为一级支行,信用社改为二级支行。同时,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自下而上组建一家全国家的农村商业银行,去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去竞争。
2.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后的经营策略
(1)多渠道消化历史包袱,增强经营发展能力。在农村商业银行组建过程中,最大的困难是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处理及风险处置。即使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这一问题也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加快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处理及风险处置的主要办法是实施政府救助工程:一是对原国家利率政策形成的保值储蓄贴补挂账,应由中央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偿;二是农行管理期间转移给农信社的不良资产,实行不良资产的剥离政策,由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三是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城市信用社并入的风险资产及地方行政干预造成的资产损失,应由地方政府承担责任,予以注资解决;四是对农信社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的风险资产,除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国家通过呆账核销等手段予以解决;五是由人民银行提供无患或低息再贷款,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包袱。六是给予农信社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免征营业税,提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等。
(2)推进综合化经营,增强整体盈利能力。湖北国有商业银行90%以上的收入都来自存贷利差。随着中国加入WTO,国有商业银行收入来源的单一化必然会造成赢利能力的削弱,进而自主消化风险能力的下降。特别是对于农村商业银行,当务之急是积极开拓创新,拓展赢利资源,改善收入结构,增强整体赢利能力。一是要加强与证券、保险等同业的深层次合作,扩大业务领域,通过建立客户资源共享机制,为双方客户提供综合性互惠服务。二是要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大力发展电子银行、外汇买卖、银行卡、综合理财、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等知识含量高、收益高、市场潜力大的高效中间业务,拓展赢利渠道。
(3)准确进行市场定位,提升企业形象。在营销策略上,农村信用社已是中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是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其网点遍布乡镇。而农民需要自己的银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要自己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在农村有其他金融机构不具备的优势,因此在经营上要扬长避短。城市是各家银行包括外资银行竞争的焦点,以营销的角度看来,农村信用社在城市竞争不过它们,也没有必要同他们竞争。农村商业银行应该把自己的市场定位确定为: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即主要定位于农村,服务于“三农”,以农为本。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空间在广大农村,而不是大中城市。
(4)建立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提升员工素质。人才优势是一家商业银行的最大优势,现代商业银行的竞争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人才的竞争。目前湖北农村金融机构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仍带有浓厚传统体制下特有的行政色彩,员工晋升渠道狭窄,分配上的“大锅饭”,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商业银行的建设需要。组建后的农村商业银行要引进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和方法,打破行政级别,按业绩论英雄,拓宽用人渠道,在管理层中实行职业经理制,建立多层次的人才结构。
(二)湖北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创新与发展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这种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其作为市场配置资源的一种手段对社会资源的配置上。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在市场机制的“无形之手”触及不到的领域,政府财政机制的“有形之手”伸入其中。市场机制的“无形之手”与政府财政机制的“有形之手”联手就成为准公共产品得以有效提供的唯一可能的途径选择,特别是在风险高、收益低的农业领域,更需要政策性金融机制。
1.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创新
制度创新是建立农业政策性金融经营机制的关键。农业政策性金融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和现代金融制度的要求,创建一套新的适应农业经济和政策性银行发展的规章制度,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资金筹措制度创新。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显著特征是成本费用低、量大集中、相对稳定和可用期长。从长远目标看,现有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应逐步减少对中央银行的依赖,改变目前资金来源渠道过窄且不稳定的现状,逐步拓宽融资渠道。
(2)信贷管理制度创新。政策性银行必须首先要办成“真正的银行”,以银行的方式而不是以财政的方式、赈济的方式、配给的方式执行国家政策。同时要制定强有力的督促借款单位专款专用、按时还本付息的制度。三是政策性贷款必须遵循信贷资产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四是对所有使用农业政策性贷款的借款人,都要进行资信评估,确定其信用等级。对其他各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也要加以综合利用。
(3)建立和完善农业政策性贷款的风险管理机制,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增加政策性信贷投入的同时,必须讲究信贷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加强信贷资金的风险管理,严格审查贷款项目,确保各项政策和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2.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市场定位
(1)代行政府职能,对农业产业进行支持与保护。成立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农业和农业生产者的利益进行保护,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政策。根据WTO的有关规则,也允许运用农业政策性金融手段对农业产业进行支持与保护。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优势,以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业发展为己任,支持好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及其产品的发展,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运行。
(2)农业政策性金融要支持“大农业”,即农、林、水、牧、副、渔各业的发展。换言之,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贷款对象应是经营农业产业的组织或实体,彻底打破现行体制下只支持行业的局限,可以更好地发挥政策性金融兼有财政与金融功能的优势,更好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3)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引导更多的资金投向农业产业。从国际金融机构的发展看,农业金融机构一般都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目前美国的农业金融机构也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确立农业政策性金融的主导地位,应该进一步扩大其资金来源,并将国有商业银行目前承担的部分专项贷款业务界定为政策性业务划归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同时也应将国家开发银行农业信贷业务、国际金融机构农贷的转贷业务划归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管理。
(4)避免政策性金融的商业化与非银行化。政策性金融实质是财政投融资的表现形式,克服了财政资金无偿性效益低下的缺陷,吸取了信贷资金有偿性效益较高的优点。遵循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安全性、保本性的经营原则,有效防止政策性金融商业化,重要的还是要为政策性金融创造一个较好的、没有后顾之忧的外部环境,即政府必须协调好政策性银行与财政的关系,弱化政策性银行追求份外利润的积极性。防止政策性银行的非银行化,则需要在行政、法律诸方面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制定有关的处罚办法,最终使得政策性银行遵循其本来的经营原则,沿着法制的轨道与商业银行各负其责、优势互补而共同繁荣湖北金融事业。
(三)湖北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目前湖北农村金融监管还处于一种低水平的非均衡状态。一方面,随着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微观金融主体对金融安全、金融效率、金融监管制度的需求已远远早于、高于实际制度供给。另一方面,农村金融监管制度供给存在着严重“过剩”,一些过时的制度和无效的制度仍然在沿用,不仅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抑制了农村金融创新,降低了农村金融效率,助长了金融寻租和金融腐败。因此,加大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的力度,已成为防范和化解湖北农村金融风险,提高农村金融运行效率的关键因素之一。
1.建立多头监管机制,通过法制来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鉴于现行农村信用社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不设省级联社,并将挂靠在湖北银监局下的信合办整合到省政府金融办,来对辖内的农村信用社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进行内部监管,湖北银监局则对农村信用社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进行外部监管。在建立多头监管机制的同时,加快对现有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的修改和完善,规范监管准则和标准,规范市场准入规则,规范有问题的金融机构的处理和救助,明确停业整顿,关闭金融机构的标准与程序,以及存款人利益保障措施等,建立起全面、科学、操作性强、约束力大、与国际惯例接轨,又与湖北农村金融实际相结合的监管法律体系。
2.树立全新的监管思想,转变农村金融监管理念
湖北农村经济的脆弱性,正式金融的高风险性和非正式金融的不规范性,决定了湖北农村金融监管的复杂性。因此,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与创新既要借鉴现代金融监管新思想和成功经验,又要立足湖北农村金融实际,实现湖北农村金融监管理念的三个转变。一是由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和风险控制并重监管转变。既要加大风险监管力度,完善风险监管方式、方法,防止风险积累扩大,又要加强合规合法经营监管,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秩序和农村金融稳定;二是由封闭控制型向开放透明型转变。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监管政策规定、监管程序办法和各类监管信息、报告。三是由随机粗放监管向制度化、集约化监管转变。切实解决监管制度规定和流程过于原则、监管内容过于粗放、检查监督过于随机等问题。引进国际规范的监管方式、方法。
3.健全完善金融同业公会,加强行业自律及内控制度建设
行业自律组织是金融监管的有效补充,在整体金融监管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金融同业公会通过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可以有效地避免各金融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自己的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与监管机构一道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当前,同业公会首要任务是制定同业自律公约,规范和协调同业经营行为,携手共建平等竞争,依法守规经营的良好金融秩序。而内控制度建设既是建立有效监管体制的关键,也是有效监管的基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为内部控制设了专项,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当前农村国有和集体金融占绝对垄断地位的情况下,应把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有效监管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严格内控要求,加强内控检查力度,并建立相应的市场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市场竞争的压力有效转化为企业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动力。
4.逐步加强信息披露,强化社会监督
有效的社会监督能够降低金融监管的成本,促进金融机构内容稽核工作的规范和完善。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监管中可看出,提升外部审计质量、改进信息披露制度是强化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信息的全面、准确、真实和及时披露,是一切监管行为的基础,也是提升外部监督质量的前提。针对湖北金融信息披露不及时、不透明、不真实、不全面等问题,应逐步建立现代化的、能确保来源真实可靠的金融信息体系。同时,加强对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外部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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