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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307(2013)01-0009-07
一、身份认同研究:为什么“文化”是重要的
在社会生活中,文化的影响无处不在。无论是使用母语表达的归属感,价值观上对善恶的理解,还是身份认同上的主观选择,人们基于文化形成民族或族群的社会集群,并通过文字阅读和知识传播把“民族”想象为政治的共同体[1]38-46。文化不仅能够通过一种在群体成员中共享的世界观和历史命运感将人们在情感与信念上连结为一个整体,塑造出共同的身份认同,而且可以通过对政治目标和政治过程进行合理化解释,建构起政治权威。事实上,任何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都来源于文化建构,即所谓“得人心者得天下”的古典表述。
格尔茨为“文化”作出的人类学定义是“一种包含在符号之中的历史遗传的意义模式,一套以符号形式表达的、传承下来的概念系统,通过这种形式,人们可以交流、巩固和发展他们关于生活的知识以及对于生活的态度。”[2]89在对前殖民主义时期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的“剧场国家”尼加拉的研究中,格尔茨指出“主导性政治思想”的重要性,国家整合依赖于国家的主体叙事(master narrative,或可译为“主人叙事”),戏剧化的国家仪式是一种文化黏合剂,在不平等的等级社会中构建出统治关系的自然与公正,从而被人们所接受。[3]、
在对现代国家的意识形态、政治经济制度以及社会运动的比较政治研究中,文化分析不仅是对各种理性制度分析的一种补充,而且时常就是对利益和制度本身的意义诠释[4]59。任何制度,如果不在文化上做出符合人们价值与情感需求的定义,必然遭致制度管理或服务对象的文化抵抗,尽管这种抵抗的方式可能是以“弱者的武器”的方法呈现出来,依靠造谣、消极怠工、微小的破坏、阳奉阴违等日常生活中难以察觉的形式进行[5]。而制度与文化的不契合,也是社会不满的重要来源。在任何社会冲突中,都包含着基于文化的社会动员。
“民族”是一种社会分类。人们按照族裔的归属形成社会群体,建构及维持个体与群体之间的身份认同关系。在社会层面,社会成员的身份认同作为一种个体化的社会心理体验,包含着个体的自我界定及对其社会角色与群体归属的双重确认,其来源是人们对生命经验的意义解释[6]。任何现代社会成员在个体层面都同时保持多重的身份认同——在国家公民身份认同之外,还可能保持自身的族群认同和基于其他社会角色的集体归属感。一旦人们的这种多重身份认同转向为对某种“单一性归属的幻象”的狂热追求,就可能制造出“文明的冲突”式的社会排斥甚至是暴力对抗倾向①。事实上,所有对国家建构构成威胁或至少具有潜在挑战性的族群民族主义运动的社会与文化基础,都是在国家认同与族群认同之间出现某种形式的对抗和分裂。
现代民族-国家体制是一种理性的国家制度,但显而易见的是,单凭工具理性并不足以维持社会团结。因此,基于爱国主义或公民民族主义的共同情感就成为国家凝聚力重要的文化来源之一。为此,国家设立各种公共政策,针对社会成员身份认同实施制度化干预,其核心在于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容纳、协调不同社会群体于国家体制之中,并尊重个人对于自身族裔群体归属的选择,同时引导这种选择发展成为与公民身份相一致或至少相互协调的身份认同。
二、自我身份认同: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
关于自我的跨文化研究揭示出,无论是个体身份认同还是社会身份认同,文化的影响在认同框架中占主导地位②。在这一点上,个人主义文化注重的是个体的需要,而集体主义文化注重的是团体的需要,二者同时构建出不同文化群体中的成员对于自我概念的定义与认知。
在现代社会环境下,个人主义文化倾向于鼓励对自我作出独立的解释,个体的价值与文化偏好使这种解释围绕着自我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展开,在社会互动中,个体的社会角色、身份符号与行动能力,都在自己的行为解释框架中被赋予意义,这种意义是以自我为中心的。然而,这种意义只是个体作为社会成员所被赋予的意义的一面,另一面则是在现实社会中集体主义文化对于个体所作出的解释,在集体主义文化视野中,所有的个体都从属于一个相互依赖的、相互作用的社会群体,在这种解释中,个体是某种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一个节点,一个人的行为无时无刻不受到集体主义文化结构的影响,个体并非单纯按照自己的喜好行事,他(她)必须考虑集体的规范与他人的评价。
民族和族群都是基于文化的社会分类与社会集群。由于不同的族群在价值观、生活习俗以及行为习惯等方面可能持有不同的看法,在不同的集体主义文化之间就会产生张力,并经由本群体成员与他群体成员的社会互动而表现出来。同时,尽管西方现代性文化具有普遍性特点,特别是在现代城市中,社会规范趋同于分工系统的职业道德,但不同族群对现代性文化文化的接受与适应程度的不同,也会塑造出集体主义文化之间的张力。
文化通过影响自我观念的生成,从而影响了人们的身份认同和社会态度及行为。我们每一个都需要告诉这个世界(包括我们自己):我们是谁?这实际上取决于我们对自我、集体和社会的认知。因此,理解身份认同,不仅需要理解个体的独特性和个体间的差异,同时需要理解集体身份对个体的控制与归顺,以及反过来个体行为对于集体意识可能产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
从这点出发,我们可以观察人们如何运用象征性符号以区分自我与他者的动机与意义所在。在以巴斯(Fredrik Barth)为代表的族群边界论者看来,不同族群之间存在的文化差异,其社会意义只有在族群之间发生社会互动时才显现出来。换句话说,族群之间的差异需要来自于比较,如果失去了“他者”的对照,“自我”也就失去意义了。族群间的社会互动模式既可以是个体情境化的主观选择,也可以是将个体纳入和排除于自身集团的群体行为选择,由此从个体的能动性与群体结构两个方面表现出群体的内部凝聚力及其与外部的边界。
1969年,巴斯在其所编的名著《族群与边界》中提出了族群边界理论,认为族群是一个由社会互动所决定的一种社会边界。族群特征、族群意识与文化认同都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关系,而并非由一个群体单独决定。同时,族群边界的社会构建是一个不断变化而非确定的过程,个体的身份认同应该被视为一种社会状况和处境,并且在一定的程度上表现为一种主观意志力[7]13。
按照巴斯的解释,族群作为一种社会分类,从“基本的、最一般的身份认同”区分出社会个体,“并假设这是由一个人的出身和背景所决定的”[7]13。族群是“自我识别”(self-identification)和“归属”(ascription)的结果。“自我识别”回答的问题是“我是谁”,而“归属”回答的问题是“我应该是谁”。由是可见,族群包括了个人主观选择的因素,但这种选择受到社会规范和各种社会条件的制约,并非随意的选择。
从巴斯的族群边界论出发,个人选择与社会确认共同构成族群建构的两个决定性因素。对于后者来说,社会确认往往基于某些客观的社会事实,如历史上形成的族群的种族来源、宗教、语言等,但这些客观的条件未必必然生产出同质化的族群认同,它同样依赖于群体成员作为个体的自我意识和归属认同。而这种意识与归属感可能是非常动态的,不仅在历时性的历史过程中发生变化,也可能在共时性的社会空间里成为一种情境化的选择。
三、族群认同与族际互动
对于个体来说,族群身份认同有两个来源,一方面为内在的自我认同意识,无论是原生的还是工具主义的,产生于血缘、家庭、语言、价值观以及社区环境和集体行为的影响之中;另一方面为外部认同,族群的外部认同来源于外群体成员对族群成员社会差异的感知,这种差异主要是在文化上,包括语言、习俗、观念与价值倾向、生活方式等。
无论是自我认同还是外部认同,族群认同的主要特征是群体性的共同的心理感受,这种感受,或者称之为感情,能够把本群体和其他群体区分开来。一般来说,族群在文化上与外部群体的区别,来自于族群成员带有自身独特性的社会化过程。
如果去观察某一个族群的儿童的社会化过程,我们就会发现,一般来说,一个特定族群家庭中的儿童,即使生活在与其他族群杂居的社区里,仍然会因家庭的影响,从小就会区分自己族群的成员与其他族群的成员。尽管这些儿童和社区里其他族群的同龄人使用同样的语言,有相当接近的生活方式,甚至在同一所学校里接受教育,他们仍然会对自己族群的成员产生强烈的认同。
由于认同是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产生的,是个体“人格”的一部分,能够对个体社会化产生影响的所有因素都可能影响认同——包括家庭、学校、同龄伙伴、大众传媒到个体参与过的各种社会组织,甚至某种形式的心理暗示。
在一个社会内部,属于不同族群的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互动表现为两种对立的关系模式:包容或排斥。如果说两个“势均力敌”的族群共处一个社会或社区里的时候容易达成妥协或维持一种低强度的持续紧张关系的话,那么如果有一方明显占据优势的话,就可能发生族群排斥,这种排斥通常是优势群体排斥弱势群体,是针对弱势群体的不公正待遇。在现代社会,族群排斥行为已经丧失了合法性基础,公开的族群排斥行为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至少是一种道德过错,甚至可能触犯法律。即使如此,由于族群排斥行为是增强族群文化优越感和内部凝聚力的有效手段,各种各样的显性或隐性的族群排斥行为在很多社会中都时常可以见到。
与族群排斥模式相对立的是族群包容模式,这种模式主要表现为同化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两种价值取向。
芝加哥学派领军人物罗伯特·帕克(Robert E.Park)在研究美国的移民社区时提出一个关于种族关系的著名“四阶段论”,即“种族关系圈”(race relation circle)[8]:当新移民从自己的出生国家移民到美国,便开始“接触”到本社区原来的本地居民,由于文化的不同,他们之间会发生冲突,并在冲突的解决过程中渐渐适应彼此,进而被同化进主流文化之中。
西方在定义“同化”(assimilation)这个概念的时候,强调的就是不同文化在相互碰撞中产生的调整(adjustment)或适应(accommodation)的过程。“民族熔炉”就是对这个过程的一种很形象的描述。而生物意义上的混血,即由不同种族、民族或族群之间血缘通婚而带来的后果,被称为“融合”(amalgamation)。
当少数族群由于各种原因渐渐失去了它所特有的文化特征而接受了社会主流群体的文化时,同化就发生了。“同化是一个相互渗透和融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个人和群体获得了其他个体或群体的记忆、情感以及态度,并通过分享他们的经历与历史而与他们整合进入到一种共同的文化生活中。”“完全同化,意味着人群中已不再有基于种族或民族观念而相互隔离的社会结构”。[9]94
在通常的情况下,不同族群在长期的交往过程中发生的相互“同化”是一个自然发生的过程,我们在汉语的语境中更倾向于称之为“民族融合”。实际上,族群多元化社会中始终都存在着族群自然融合的过程,特别是随着人类社会普遍进入工业化、甚至后工业化社会,教育的普及、交通和通讯技术的发展,社会流动的增强,个人主义和理性主义观念占据意识形态主导地位等等,这些要素都在促进着族群同化。
如果说同化主义强调以将少数人的族群文化整合进多数人的主流文化为方向,这是文化上的一元论;而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则强调鼓励少数人保持自己的族群文化,并与主流文化共存从而形成文化上的多元。
与个体秉持的某种程度的多元化价值取向不同(如一个人可能同时是全球主义者和民族主义者),“文化多样性”所描述的现实主要指向群体,人类不同族群享有的不同的价值观和行为取向,构成了这种多样性。多元文化主义针对文化多样的社会事实,表达出一种文化宽容的价值观念和立场:所有的人类都有同样的创造文化的能力,各文化群体在公共领域中都有保持自己文化特性的权利,这种权利需要得到尊重和承认。因此,在全球社会的政治和社会话语中,所有的人类个体与群体都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异质的文化需要得到同质的承认,唯此人类才能和谐共处于同一个世界。
四、族群认同与民族-国家建设
在现代化进程和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建立在族群认同基础上的社会不满是导致族群冲突的必要条件。这是伴随着现代化而来的不断增加的族际互动的结果,因为不断增多的关于其他族群的认识强化了人们关于自身族群身份的意识,使他们不断认识到与族群内部成员的相同之处以及与外部族群的不同之处。
显然,族际互动的结果,如果不是动机的话,通常是强化族群的自我认同。个体衡量自我价值的手段就是比较自身所属的族群与周围族群在社会中的地位。如果这一比较的结果不令人愉快,就可能出现抗拒性行为,无论是正面竞争还是消极抵抗。而这种共同的体验及由此生成的愿望能够增进族群的群体意识,为族群团结的社会行动提供牢固的根基。因此,原生论者认为:当一个族群的族群身份受到挑战或者威胁的时候,族群冲突就可能被激发;而建构论者则认为,受到挑战或威胁的,并非族群身份本身,而是附着在族群身份上各种资源,无论是物质性的还是象征性的,反映出来的恰是族群在社会竞争舞台上对自己的地位、经济福利、政治权利及教育机会等的重新分配、甚至是控制的欲望。
“民族-国家建构”(nation-building)是现代政治的重要概念,其行动目标是建构现代民族-国家的个体成员对国家的忠诚与公民意识,解除所有原来依附在皇帝、领主、宗教领袖及其他传统政治权威身上的忠诚感,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公民。同时,大力推动国家化的公共权威的树立。而这一切,是“所有民族国家政治体制得以生存的前提”。“(国家)引导一国内部走向一体化,并使其居民结为同一民族成员”。[10]527
从表现形式上看,“国家建构”通常是以“民族建构”的面目出现的。国家通过在国家主权疆域内实行一体化的公共政策,无论是标准化的文化政策,如统一语言的推广与使用、同一的意识形态(社会价值观与规范);还是公民教育体系,如同一模式的教育制度与教育内容;以及通过国家制度安排实现的社会再分配制度和补偿性法律体系,将自己疆域内的所有居民纳入国家的控制与文化塑造之中,从而促进一个与国家认同相匹配的“国家民族”的现实形成。全体国民不仅在文化象征意义上被国家仪式、象征物(国旗、国徽、国歌)、民族英雄和历史物质遗迹在感情上连接起来,也在制度上被国家统一标准的制度安排结构起来,如交通与通讯设施、共同市场及其规则、代表国家意志的科层制官僚体系等,从而成为现实的具有强烈感情基础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共同体——一个新的国家化的民族。
国家建构的基础不仅包含国家主权和强制力这种“硬件基础”,也依赖于爱国主义或国家(公民)民族主义(civic nationalism)这样的非常感性的“运行软件”。如果说现代国家(state)可以被视为某种理性制度的话,现代的“民族”(nation)却无法脱离其成员内在的感情联系。在这一点上,国家建构面临的主要挑战来自于国家内部国民群体的族群多样性——那些与“国族”相比次一级的“族群”所具有的内部凝聚力,可能会与国家建构的努力彼此冲突——当某些内部族群保持着超越国家认同的族群认同时,我们或许就有理由认为这是国家建构的失败。
尽管许多现代的民族-国家建构受到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强调“国家与种族的严格分离”,国家应就语言、历史、文学以及民族史志这样的问题保持中立,对各种语言、文化和族裔群体的差异保持一种消极的态度,促进这些群体的个体成员融入到主流社会当中。一般来说,公民国家的含义就是要超越公民个体可能彼此不同的族群身份背景,依据公民个体是否保持对国家的忠诚和权利义务关系界定公民资格与身份。但在多民族国家内部,族群认同与公民认同之间可能存在持久的张力。
当今世界的国家建构理论严重依赖于公民观念。公民的概念规定了一个个体和国家以及其他个体的关系,其基础是平等;同时,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也有一个明确的分野。不过,公共领域一般都会被来自多数群体的价值和习惯所深深刻画,因此可能会使少数群体感到某种程度的疏离。为避免多数主义可能对少数群体造成的伤害和权益侵害,国家通常设立一些针对少数群体的特殊优惠制度来保障他们的利益,如我国的民族政策体系,或者美国式的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ion)。
对一个具体的社会成员来说,个体与群体的联系是多重性的,他/她不仅认同自己是国家的公民,也认同自己隶属于某个族群。在一个存在主体民族的多民族国家中,通常国家意识与主体民族的民族意识一致性较高,因而主体民族对公民身份的认同也相对明确,而在一定的情况下,少数民族则可能在公民身份与族群身份之间有不同程度的摇摆,在国家认同、公民身份和族群意识之间,是一种动态的三角形关系。
图1 国家认同、公民身份和族群意识
图1显示的这种关系是一个等边三角形,实际上这只是一种理想模型。当“族群意识”无限接近于“公民身份”甚至二者重合时,国家内部就不存在民族问题了。当“族群意识”与“公民身份”渐行渐远,它就有可能演变成族群民族主义,其最大的张力是颠覆国家主权的合法性并排斥公民身份,从而引向族群冲突和族群民族主义运动。
族群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对族群成员的身份认同之所以能够产生如何稳定而持久的影响,根源在于文化。阿伯纳·柯恩(Abner Cohen)通过对生活在尼日利亚城市社会的西非豪萨族(Hausa)的研究发现,族群作为文化组织能够处理六个政治问题:[11]201-210
1.定义群体独特性,说明其成员身份,运作范围;
2.文化组织满足群体成员密切内部沟通的政治需要;
3.文化组织提供如何决策,对一般性问题进行决策;
4.提供者权威实施决策,代表该群体说话;
5.提供一种政治意识形态,赋予权力合道性,并转化成权威;
6.文化组织满足纪律的需要,通过礼仪和仪式将意识形态与社群的文化问题联结起来。
显而易见,族群组织的这种文化功能,与民族-国家建构工程并不完全契合。现代民族-国家试图将主权边界之内的社会建设成一个整体,以主权和公民权为基础维持社会秩序,但当国家在主权或公民权的维护上出现问题——前者意味着国家在国际地缘政治与经济关系中的利益损失,后者意味着公民权利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威胁,从而生产出社会不满——族群意识就可能导引族群成员的社会意识转向族群民族主义情绪,强调本族群文化的特殊性和优越性,从而为个体成员提供一种具有保护感的归属。事实上,集体主义的族群意识能够赋予其成员以价值标准和情感慰藉,并动员各种资源,提供具有感召力的符号系统以适应变化的经济、政治和其他社会环境。
因此,只有理解了个体对其所属的文化群体具有的依附需求,才能够族群意识如何超越个体主义关怀而产生的集体性力量。
五、两种民族主义
西方学界的传统是将民族主义分为两种类型:以“地域”为基础的公民民族主义(civic nationalism),或者说是国家民族主义,因为这种民族主义运动通常不仅与爱国主义有着模糊的界限,而且往往和国家体制也有着密切的联系,经常受到国家政府“有意无意”的支持;另一种为以族群为基础的民族主义,被称为族群民族主义(ethno-nationalism),而这种“族群”,一般都是在某个主权国家内居于次群体地位的。
民族主义学说一般强调政治单位与民族单位的同一化。对于现代民族国家来说,统一的政体和文化教育上的制度安排,高度而复杂的社会分工体系,参与国际竞争等因素都在要求或促使其公民保持相当程度的文化一致性。而这种一致性的基础是社会主流人群——国家主体民族的文化特性。当国家试图建构出一个国家化的民族共同体(nation,或可以称之为“国族”)的时候,公民民族主义不仅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同时也是作为一种制度而存在于社会现实之中。公民民族主义的利益诉求往往同爱国主义混为一谈,这种诉求通常要求国家政府所推行的文化是国家疆域内主流群体——多数公民的文化,它实际上代表了国家行为与社会主流文化取向之间的互动关系。这种民族主义的特点是强调国家建构,突显自身所属国家的公民身份的重要性,以“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道德感召动员社会,并可能在极端的情况下采取以国家为单位的“仇外”或“排外”的行动选择。
公民民族主义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制度和情感的资源。几乎所有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国家建构的历程之中都曾经秉持某种公民民族主义的观念和行为实践——特别是在自己的主权疆域内以及殖民地扩展单一的社会主流文化。这种努力在反殖民主义的话语里或许可以被称为“文化帝国主义”或“族群中心主义(ethno-centralism)”,但对于国家内部来说,这些政策也确实是构成一个现代民族-国家的基本要素:交流与沟通的便捷、基于个人的机会平等、公民化的教育、塑造国家认同等。
公民民族主义一般对民族共同体采取一种更为开放的看法——将所有的公民都视为共同体的成员,关注个体对公民身份的认同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他们彼此之间在语言、文化、宗教上的差异性。为了促进拥有不同族群背景的个体成员成为“国族”内部的一员,公民民族主义通常将公民身份神圣化,将公民意识道德化,从而使社会成员个体的公民认同超越其对所属的血缘、地域和职业群体的认同。
而族群民族主义则脱离了以国家为单位的关于“民族-国家建设”的话语叙述,强调以族群为单位,特别是那些在民族-国家架构内被忽视或被边缘化的族群应该拥有更大的力量和利益机会,从而使其要求超越了原来由国家建构起来的族群与国家之间的归属关系和公民认同,推动民族主义向以族群为中心,而不是以国家为中心发生变异。族群之间的历史仇恨被加上着重号,现实的利益冲突和社会不满被放大,族群精英热衷于族群动员的煽动,不仅以族群民族主义为意识形态工具整合外部资源,也包括利用人权和文化多样性保护这样的价值资源,这使得族群民族主义运动在全球化背景下得以“轻松地”跨越国家主权的边界,成为一种国际化的社会运动,因而具有更为纷纭复杂的性质和结构。
和对“民族”的解释一样,对族群民族主义的理论解释,也包括原生论和工具论两种主要的派别。在原生论的视野里,族群民族主义的根基在于人类固有的族群差异性,因而这种社会运动即使不是固有的,无法消解的,也是自然而然“注定”要发生的。而工具论则把族群看作是一种适应性的结构,族群认同和族群意识是动态而灵活的,归属和对抗的选择随着行为主体的处境和认知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族群是一种可以被操纵、可以被工具性利用的社会和文化特征,是族群精英为争夺权力、财富和资源而调动的情感化武器。
许多现代理论都立足于工具论的立场,把族群民族主义看作是工业化和现代社会的产物,其社会本质是追逐群体利益以及以群体利益形式表现出来的个体利益。同时,它也是民族-国家建设过程的产物,是在民族-国家的观念诞生后伴随着国家民族主义的出现而出现的。与传统的民族主义——以国家或类似国家为单位的民族主义或可以被称之为地域性的民族主义相比,族群民族主义显然排斥对既有国家疆域划分的尊重,而以族群的文化特征和历史遗产作为人口集团区分的标志,并挑战往往包含了多族群共存的国家,强调族群成员对族群内部事务的自主性,并在极端的条件下形成分裂主义势力。
族群民族主义的生成与现代社会的结构有密切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不同的族群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通常在社会分层上表现出不同的性质,在市场影响力、职业分布、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群体性差异。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不同族群处于社会竞争链条上不同的端点,一些族群可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获得发展,占据更多的社会资源,无论是在国家的还是特定地方的层面;而另一些族群则可能丧失土地、教育与就业以及发展的机会。这种不均衡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因为社会转型会打破人们已经习惯或接受的既有社会秩序与格局,从而在心理感知上给人以更强烈的刺激。在转型中体会到“失落”的族群,当正式制度不能或不能充分地向他们提供利益保障时,或至少他们自己认为这种保障不够充分时,人们会倾向于向族群寻找安慰和力量。这促使族群的重要性增强,族群的利益一致性被强调和放大,人们通过族群被重新非正式地组织起来,通过交流、沟通、维护纪律和建构意识形态,利用共同的语言和文化感受,组织起以宗族、地缘或精英人物为纽带的社会网络,并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形成族群民族主义社会运动。
族群民族主义一般被视为社会秩序的破坏性力量,因而在几乎所有的国家都遭遇到制度性的遏制或各种形式的“打击”,国家会把族群民族主义看作是一种对国家主权与社会秩序的威胁,并采取坚定的措施控制其在意识形态和政治领域的生长与蔓延。
六、结论
现代民族-国家(antion-state)的重要特征是主权、公民权和民族主义[12]403。在边界明确的主权疆域内,中央政府拥有无上政治权威;而在国家政治制度框架之内,公民享有共同的权利、义务与身份;民族主义作为国家象征与信仰体系,表达了人们对具有明确主权的社会的认同感,从而使自己归属为国家化的“民族”(nation)的一分子。
而族群作为社会分类,建构及维持个体与群体之间的身份认同关系,可以满足个体层面与集体层面的精神需求,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事实。对主权国家内部而言,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容纳、协调不同社会群体于国家体制之中,并尊重个人对于自身族裔群体归属的选择,同时引导这种选择发展成为与公民身份相一致或至少相互协调的身份认同。
文化对于国家建构之所以至关重要,不仅体现于国家建构工程针对的对象本身就是不同的社会文化群体,还在于身份认同、政治权威和政治合法性都与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现代社会的公民身份认同来源于对政治合法性的认同,而政治合法性来自多数人的支持——这种支持基于人们对于制度、政策及其后果的社会认知。因此,国家的制度与政策需要反映出一种具有社会感召力的价值意义,并使政策的符号性和物质性目标符合社会大众的价值观、情感和理性预期,否则就会出现某种程度的合法性危机,从而受到社会的质疑和挑战。同时,政治权威依赖于社会大众对政治统治所产生的一种普遍的信仰与信任。任何制度,如果不在文化上做出符合人们价值与情感需求的定义,必然遭致制度管理或服务对象的文化抵抗,尽管这种抵抗的方式可能是以“弱者的武器”的方法呈现出来,依靠造谣、消极怠工、微小的破坏、阳奉阴违等日常生活中难以察觉的形式进行[5]。而制度与文化的不契合,也是社会不满的重要来源。在任何族群冲突中,都包含着基于文化的社会动员。
总而言之,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国家需要采取有效的文化手段,促进社会成员在个体层面同时保持多重的身份认同——既要有对国家公民身份的认同,也保持其自身归属的族群认同以及基于其他社会角色的集体归属感,社会需要尊重这种多重认同的每一个维度。此为民族-国家建构工程的核心所在。
[收稿日期]2012-11-16
注释:
①阿马蒂亚·森的讨论揭示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多重身份认同的协调机制,参见阿马蒂亚·森:《身份与暴力:命运的幻象》,李风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②参见迈克尔·A.豪格、多米尼克·阿布拉姆斯:《社会认同的过程》,高明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曼纽尔·卡斯特:《认同的力量》,曹荣湘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查尔斯·泰勒:《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韩震等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赵旭东、方文译,王铭铭校,三联书店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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